唐代湖南地区的土贡研究
2015-05-03李战青夏毅辉
李战青, 夏毅辉
(湖南科技大学 人文学院,湖南 湘潭 411201)
唐代湖南地区的土贡研究
李战青, 夏毅辉
(湖南科技大学 人文学院,湖南 湘潭 411201)
唐代湖南地区的土贡种类繁多、数目明晰,在收纳、运输、保管以及中央、地方职官归属等方面都如唐代中央常设的贡赋制度有明确的记录和规定,这无疑反映了唐代中央政府的管理“触角”已经伸入到当时并非统治中心的区域——湖南各地。同时,从湖南各地倾其所有向朝廷进贡的情况来看,虽然呈现出各经济区域的差异性和不平衡性的特点,但是唐代时期湖南社会经济已有长足的进步。
唐代;湖南;土贡;经济发展
土贡,即“任土作贡”,是臣属或邦国向君主进献土特产、珍奇宝物和财物的一种制度。据现有文献记载,最早的土贡记载出现于夏朝。《尚书·禹贡》载:“济河惟兖州。九河既道,……厥贡漆丝,厥篚织文。海岱惟青州,……厥贡盐絺,海物惟错。岱畎丝、枲、铅、松、怪石。”[1]198-203土贡到了汉代,逐渐从赋税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项独立的经济运行制度,自此真正独立于赋税之外。然而早期的的土贡存在着分散性和临时性,并没有真正形成一种国家制度。土贡作为一项制度,历经前代的修订与完善,在唐代日臻完备,唐朝廷对土贡的种类、数目、运输、保管以及中央职官归属等都有着明确的记录和归纳。
近三十年学术界对土贡以及土贡制度的研究成果颇丰,《隋唐史》(岑仲勉著,中华书局1982年版),这部著作根据《新唐书·地理志》中的土贡资料,对唐代土贡种类和土特产名称进行辑录,可以说为后来学者研究唐代土贡制度树立了一个里程碑;其次是《唐五代赋役史草》(张泽咸著,中华书局1986年版),笔者在其书第六章《土贡和进奉》中概述出唐代土贡的基本状况,并对土贡物种作出辑录,提出土贡害民论;再次为《中国封建社会史》(傅筑夫著,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版),书中对唐代五大地区土贡土特产品逐一列举,同时对唐代经济进行整体概括,有助于后来者研究土贡明确方向和准确定位;又有《隋唐五代经济史料汇编校注》(王永兴著,中华书局1987年版),这部著作集中对唐时期涉及土贡的几大原典《新唐书》、《旧唐书》、《元和郡县图志》以及《唐六典》和《通典》中土贡内容进行逐一校对,并囊括吐蕃、敦煌地区出土相关的唐代土贡资料;此外还有《唐代财政史稿》第二编(李锦绣著,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书中第二章《特种收入》对唐代土贡的种类作出分类,并第一次将唐代土贡入库问题纳入讨论范畴。主要的学术论文有:《中国古代土贡制度发展史初探》(尤洪辉、齐田兵,《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3期),这篇论文对中国古代整体土贡制度,由夏至清作整体归纳总结,得出土贡整体发展脉络和进步方向;其次有《唐代土贡资料系年——唐代土贡研究之一》(王永兴,《北京大学学报》,1982年第4期)和张仁玺的《唐代土贡考略》(《山东师范大学学报》,1992年第3期),这两篇论文对唐代土贡种类、土贡原则和标准、贡品保管、运输、储藏以及唐代土贡具备的四大特点进行阐述,并对唐朝典型土贡进行排序,首次划定土贡年定界碑;再次袁本海的《唐代关内道与江南道土贡对比研究——兼论唐中后期经济的发展》(《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05年);作者使用对比手法将唐代两大经济地区土贡进行比较,结合自然地理因素、社会经济因素等角度探求造成两地经济发展差异之大的缘由,其研究方法影响至今;袁丽丽的《唐代河北道土贡研究》(《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11年),此论文仅仅对唐代一道土贡的整体内容进行论述,研究深入透彻,是今后研究地区性土贡制度的很好范例。
上述专著和论文从唐代土贡整体角度论述者颇多,唯有几篇关于地区性土贡的论文也只局限于对比研究或者通过原有州道所属区划来进行探究,而针对某一地区土贡问题开展专门研究,并探讨其对所属地区经济影响的相关研究则较为薄弱。本文立足于对现有湖南地区行政规划在唐朝时期所属区域的土贡情况作出考究,进而透视当时湖南地区经济发展的历史状况,由此为今天湖南地区经济发展提供某种借鉴。
一、唐代湖南土贡物产品种
据《新唐书·地理志》中记载,今天的湖南地区在唐朝时应归属于两道十二郡,分别是山南道的澧州澧阳郡、朗州武陵郡;江南道的岳州巴陵郡、潭州长沙郡、衡州衡阳郡、永州零陵郡、道州江华郡、郴州桂阳郡、邵州邵阳郡、辰州卢溪郡、连州连山郡、溪州灵溪郡。根据《新唐书》《通典》《元和郡县图志》《唐六典》等史籍的记载,兹将唐代湖南地区的常贡物品情况表列如下:
州郡名称《新唐书·地理志》卷44-45《元和郡县图志》卷27-30《通典》卷6《食货六》赋税下《唐六典》卷3尚书户部澧州郡纹绫、纻綀缚巾、犀角、竹簟、光粉、柑、橘、恒山、蜀漆贡柑四百颗、橘子七百颗、龟子绫十疋、五入簟四领、恒山八斤、蜀漆一斤龟子绫、五入簟武陵郡葛、纻綀簟、柑、犀角贡纻练布十端紵练岳州郡纻布、鳖甲开元贡:绸布。赋:麻,缣;元和贡:白练布七匹贡白纻布十疋潭州郡丝葛、丝布、木瓜开元贡:葛布十五匹;元和贡:丝布十五匹贡葛十五疋葛衡阳郡麸金、绵纸开元贡:麸金,大麻,丝元和贡:水银贡麸金十四两麸金、犀角零陵郡葛、笴、零陵香、石蜜、石燕开元贡:细葛,石燕贡葛十疋石燕二百颗石燕、葛桂阳郡赤钱、纻布、丝布开元贡:细白元和贡:细布贡白纻布十疋白纻布江华郡白纻、零陵香、犀角开元贡:细布元和贡:细布贡零陵香百斤白布十端零陵香邵阳郡银、犀角开元贡:黄蜡,麻布。元和贡:银贡银二十两卢溪郡光明丹沙、犀角、黄连、黄牙开元贡:犀角,水银,光明砂四斤;元和贡:光明砂,药砂贡光明砂四斤光明砂、水银灵溪郡丹沙、犀角、茶牙开元贡:朱砂,黄连。元和贡:朱砂一十斤黄蜡一十斤贡朱砂十斤茶芽一百斤朱砂连州郡赤钱、竹纻练、白纻细布、钟乳、水银、丹沙、白镴开元贡:细布元和贡:钟乳贡细布十疋钟乳十两细布、锺乳
从上面的列表可以看出,湖南地区在唐代向中央政府进贡的物种名品繁多,大致可进行如下分类:
(1)丝织或纺织品。这是土贡中的大宗项目,例如纹绫、纻綀缚巾、葛、丝葛、丝布、丝布、白纻等种类,这些丝织品从其名称上就可以获知质地非同一般,都是绫及锦丝织品。当然也有麻布、细布、白布、竹纻、白纻等纺织品中的低级或初级产品。
(2)日常生活所需品有:竹簟、蜀漆、纻綀簟、绵纸等,这些都是当地的土制特产。
(3)中草药初级产品。这类贡品在土贡项目中也占据相当大比重,比如恒山、 犀角、零陵香、石蜜、石燕、黄连、钟乳等,其中许多药品相当名贵,为宫廷中常需之物。
(4)食品。最常见的有柑、橘、木瓜、茶牙及黄牙等。
(5)炼丹所用的石粉类。包括有光明丹砂、丹砂、光粉、水银等,这类用于入药及炼丹的物品进入土贡,说明唐代社会的上层对于炼丹方术的推崇。
(6)贵金属。这一类主要有:麸金、银、赤钱、白镴。
以上所列贡物仅为贡品名单的一部分内容,是仅从制度层面所能看到的物品,至于制度之外的贡品应该更多。唐代的贡品基本上未从属于赋税制度中规定的征收项目,而土贡作为中央税收中分离出来的一项特别制度,成为唐中央政府增加国库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二、唐代湖南地区的土贡制度
关于唐代的土贡制度,《通典》卷6《食货六》赋税下记载:“天下诸郡,每年常贡”。其注曰:“按令文,诸郡贡献,皆尽当土所出,准绢为价,不得过五十匹,并以官物充市,所贡至薄,其物易供,圣朝常制,在于斯矣。其有加于此数者,盖修令后续配,亦折租赋,不别征科。”[2]112作为一项中央政府向地方收取贡赋的制度,至唐已臻于完备。首先,唐代土贡是一项常设的贡赋制度,所谓“天下诸郡,每年常贡,圣朝常制”。[2]112第二,各州郡进贡的物品必须为当地土特产,不准采购其他地区物产来冲抵土贡。第三,贡品所值由官家出资收购,其值均以绢帛之价为准进行折算,每郡不得超过五十匹绢价。第四,当地所贡物品超出规定之数目,多出的部分可折抵当年租赋。如果我们仅从上述制度层面的内容来看,唐代土贡中的常贡项目和数额并不算多,对地方的盘剥和负担也并不算太大。不过问题主要出在具体的实施层面上,这一制度屡有违规违制的现象,即所谓“逾意外求”的情况,各州郡转相效法,为此唐玄宗曾下诏指出:“任土作贡,防源斯在。”[2]107
各地州郡在征收土贡以后即由专门负责土贡的官员——朝集使在每年冬季亲自押运至京师。关于土贡进京时间据《唐六典》卷3《尚书户部》户部郎中员外郎条记载:“凡天下朝集使皆令都督、刺史及上佐更为之;若边要州都督、刺史及诸州水旱成分,则它官代焉。皆以十月二十五日至于京都,十一月一日户部引见讫,于尚书省与群官礼见,然后集于考堂,应考绩之事。元日,陈其贡篚于殿庭。”[3]79这是对唐朝朝集使制度的一个整体概括,但是其朝集使定型是一个渐进过程。同时《唐会要》卷24《诸侯入朝》中也有类似的记载:“开元八年十月敕,都督刺史、上佐,每年分蕃朝集,限十月二十五日到京,十一月一日见。其年十一月十二日敕,诸州朝集使长官、上佐,分蕃入计,如次到有故,判司代行。”[4]1570这是对朝集时间作出详细规定,两则材料相比较,同出一源,基本一致。
土贡的运送一般可通过水路、陆路两种方式。史称:“相彼土中实惟新邑,五方入贡,兼水陆之骏奔;六气运行,均霜露而调序。”[5]982借助唐朝发达的水路交通网络,土贡物品的运载才能保证正常实行。与朝集使同行的还有负责押运的吏役——“白直”[6]292,这一衙吏即推荐到朝廷的贡士,他们共同组成一个又一个的地方朝集使团。由于各地朝集使团进京的时间相同,以致出现所贡之物无法存放的情况。《资治通鉴》记载了贞观十七年贡使入京时的盛况:“先是,诸州长官或上佐,岁首亲奉贡物入京,谓之朝集使,亦谓之考使。京师无邸,率僦屋与商贾杂居,上始命有司为之作邸。”[7]1578这寥寥数语便可以想见贡使入京时的盛况。
进京的土贡物品主要由太府寺管理。《新唐书》卷48《百官志》亦载:“太府寺,卿一人,从三品;少卿二人,从四品上,掌财货、廪藏、贸易,总京都四市、左右藏、常平七署。凡四方贡赋、百官俸秩,谨其出纳。赋物任土所出,定精粗之差,祭祀币帛皆供焉。”[8]620-621到了唐后期宦官势力大增,其触角也延伸到了国家库藏方面。因此李锦绣先生观点认为“从职能而言,口味贡属殿中省尚食局。唐后期殿中省职掌多被内侍省兼并,口味贡也不例外。牛维直、牛存周以宦官身份领尚食之务,表明唐后期尚食局职掌已落入宦官手中。口味库职掌人从尚食奉御直长体系中脱离开来,单独成为一使,由宦官充领,亦是大势所趋。”[9]
土贡制度在全国范围实施情况大抵如上述内容,而具体实施据资料记载有三个方面:第一,地方官员上贡物品进京之前均对其所贡之物作出详细且严格检查、登记和封印。在1957年和1958年发现的陕西西安大明宫遗址中,曾出土了大批装酒和蜂蜜的坛罐,上面均有压制的印文和墨字封泥,其中涉及云南、潭州和润州诸州等十余处。这一情况反映出土贡制度在当时地方行政管理中已经成为常态,并且有专门官员管理,以保证进贡物品的质量和数量不出现差错,而这在湖南地区也不例外。第二,在湖南地区出现了专门提供和生产贡品的世袭贡户,如唐代湖南永州的贡蛇户。柳宗元在《捕蛇者说》中有这样的记载:“永州之野产异蛇,黑质而白章……其始,太医以王命聚之,岁赋贡二,募有能捕之者,当其租入,永之人争奔走焉。有蒋氏者专其利三世矣,问之,则曰:“吾祖死于是,吾父死于是,今吾嗣之十二年,几死者数矣。”[10]243除上述湖南地区诸多常贡项目以外,还有一些非常贡项目,如唐前中期政府曾将湖南道州郡等地的身材矮小之民列为土贡,称为矮奴。“道州土地产民多矮,每年常配乡户贡其男,号为矮奴。”[11]5133白居易曾对此予以控诉道:“任土贡,宁若斯,不闻使人生别离,老翁哭孙母哭儿。”[12]54此项目直到德宗时才得以明令禁绝,“大历十四年五月。诏曰:邕府岁贡奴婢,使其离父母之乡,绝骨肉之恋也,非仁也,罢之。”[4]1570
由此可以看出,湖南地区的土贡实行与大唐整体土贡实施步调一致,中央政府的管理“触角”已经伸及湖南各个区域,湖南各地同时也倾其所有向朝廷进贡来满足其各项需求。尽管湖南地区在唐朝并非统治的中心区域,也不是唐代经济的发达地区,但是中央政府并未因此而放松对湖南地区的控制和管理。
三、土贡所见唐代湖南社会经济的发展
从上述唐代湖南土贡的种类来看,当时的进贡类别主要集中在丝织品、原材料、食品、中草药以及生活必需品等几大类,这些都属于常贡制度的内容,即湖南各地把质量最优,工艺最上乘的贡品常年进贡给中央,因此我们也可以从中窥见当时这一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些许状况。
从区域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湖南地区在唐朝可以划分为湘北、湘中南、湘西-湘西南三个经济区域,湘北经济区主要包括岳州、澧洲和朗州;湘中南经济区主要包括潭州、衡州及郴州;湘西-湘西南经济区包括溪州、辰州、邵州、永州、道州和连州。
众所周知,湘北经济区地处洞庭湖平原,土壤肥沃、地形平坦、河湖众多。这种地理优势对于发展种植业、渔业等有着得天独厚的便利条件,[13]328开发历史较早,到春秋战国时期就已是古楚国的中心区域。唐时该地区虽然不属统治中心,但不论是水陆交通的通达或农业物产的丰富方面,应该都是唐代中央政府较为重视的,这一点我们从上列土贡的物产种类即可看出。在农产品方面,有澧州澧阳郡、朗州武陵郡的柑、橘。在手工制品方面,有澧州澧阳郡的龟子绫、纹绫、纻綀缚巾;朗州武陵郡的纻练布、葛布、纻綀簟、茶;岳州巴陵郡的绸、布、麻、缣等。这些土贡物品反映出本地区的农业特产业和手工纺织业发展到了一定的高度,说明湘北经济区在唐朝已经是农业和手工业并举的区域。
湘中南经济区的自然地理条件与湘北经济区相似,并因湘水流经而形成南北连接,水路交通十分便利。[13]328-329但从开发年代来看,早在秦汉时期就已经纳入了中央政府的重要统治区域。如西汉初因吴芮有功,将其封为长沙王,足见西汉中央王朝对于本地区统治的重视。从汉代发展起来的种植业、桑蚕养殖业以及渔业等产业到了唐代成为湖南地区经济成熟和发达产业。从上录湘中南各州郡的土贡物品来看,绝大多数为手工制成品,比如丝葛、丝布、绵纸等,农副初级产品极少,只有潭州郡的木瓜进贡朝廷。而且在开元贡及元和贡的记载中手工业制品占据了绝大多数种类,说明湘中南从唐代开始便是湖南手工业最发达的地区之一。
湘西-湘西南经济区在自然条件方面远远不如之前所述两个区域。此区域属于湖南偏西和偏南的地区,这里地形崎岖,山高谷深,丛林茂密,瘴气横行,不仅土地利用难度较大,交通也极不便利。《后汉书》载称:“山深水急,舟船不得上”;“山路险阻,若遇霖潦,则不通行”;“山路峻,不通行”;“山悬险不通,无里数”。[14]1921加之本地区在汉代是所谓“南蛮”、“西南夷”主要分布及居住地区,因而湘西-湘西南经济区的社会经济发展的步伐一直处于相对滞后的状况。这一点从唐代本地区的土贡品种基本上都是农业初级产品或土特产上即可看出,如辰州开元贡的主项是犀角、水银、光明砂,元和贡的主项是光明砂、药砂;溪州开元贡的主项是朱砂、黄连,元和贡的主项是朱砂、黄蜡;邵州开元贡的主项是黄蜡、麻布,元和贡的主项是银等等。尽管也有一部分手工业项目,但也都是低级或初级产品,如纺织品中主要是麻布、细布、白布、竹纻、白纻等,而绝少丝、绸、綾等高级产品。这充分说明这一地区手工业经济发展相对落后。
综上所述,由唐代土贡基本情况,结合湖南各地自然地理条件和交通状况可以看出,唐代湖南地区经济发展存在差异性和不平衡性的特点,即湘北、湘中南经济地带结合所特有的自然地理优势,农业与手工业经济发展迅速,是湖南的经济核心区域;而湘西和湘西南地区的发展限于本区的地理条件的瓶颈,发展很是滞后。不过,从整体上看,唐代湖南各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已有了质的飞跃。同时,湖南地区的土贡发展在唐代开元贡、元和贡中占据重要地位,从各州郡进贡的物种、土贡制度的完备程度等方面都可以看出湖南地区经济在唐代已获得了较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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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熊伟
2014-12-10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开放基金项目“中国古代基层社会与文化研究”,项目编号:07K005。
李战青(1986—)男,汉族,河北廊坊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专门史;夏毅辉(1958—)男,汉族,湖南益阳人,教授,研究方向:专门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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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9824(2015)03-007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