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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为什么不禁娼

2015-04-30潘绥铭

文史博览·文史 2015年2期
关键词:性关系婚姻家庭性欲

潘绥铭

恩格斯曾经说过:“卖淫是对专偶制(过去翻译成‘一夫一妻制)的必要补充。”其实对于中国来说,还不仅仅是一个“补充”的问题,两者从根子上是共生共容、相得益彰、缺一不可的孪生制度。

中国古代社会,对于男性实行的是一种“有限的性自由”。它的限定条件就是:只要是不会破坏婚姻和家庭的性关系就允许;凡是有可能破坏婚姻家庭的性关系,则必定严厉谴责与禁止。也就是说,一个拥有相当的财产和社会地位的男人,在家里完全可以除了妻子以外,再拥有妾(小老婆),拥有婢(丫鬟)。但是在家庭以外,他却不能与任何女性通奸,也不能拥有任何现在意义上的“情人”或者“第三者”。这是因为,如果女方已经结婚,这就会破坏别人的婚姻;即使女方还没有结婚,她的失贞也会破坏她将来的婚姻,或者使一个其他男人无法找到老婆。这就是中国古代儒家思想里非常根深蒂固的“社会公平”的内涵,在性关系方面的具体化。

有限定,就必然会有让步和另外的宽容。娼妓是他们合理合法地宣泄婚前性欲或者婚后剩余性欲的现成对象。对于那些有钱有势或者有权有势的男人,尤其是士大夫阶层来说,在当时的社会婚姻家庭制度和性别角色制度下,娼妓又是他们唯一有可能合理合法地找到的“情人”。更何况娼妓是懂得琴棋书画、多才多艺、善于交际、情感相对丰富的年轻女性,能跟他们吟诗作对、纵论经纬、对酒为歌,拥有更多的语言和情感交流,自然是“情人”的最佳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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