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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双重国籍制度

2015-04-29张菁

今日财富 2015年22期

摘 要:进入二十一世纪后,经济全球化发展迅速,世界各地逐渐成为一个大家庭,国际新秩序逐步确立,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接受双重国籍,放弃单一的国籍制度。与此同时,在我国最近几年呼吁我国政府承认双重国籍的声音也越来越多。

关键词:国籍;国籍制度 ;双重国籍制度

一、双重国籍制度的概念

我们先了解一下双重国籍的概念。顾名思义,双重国籍就是一个人具有两个国家的国籍,这也被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这种差异主要是由于各国国籍立法原则的不同造成的。那么双重国籍制度的概念就是随着双重国籍的发展而产生的,一个国家为了规制双重国籍的现象而规定的法律规范。我国《国籍法》规定,我国政府不承认双重国籍,即我国实行不承认双重国籍制度,这是由于我国的历史原因造成的,下面我会一一解释。

二、双重国籍制度产生的原因

双重国籍制度产生的原因有很多种,下面简单地介绍几种:

1.出生

如果一个人的国家的国籍采取血统主义原则,而此人在采取以出生地主义为原则的国家生下子女,那么他的子女就具有双重国籍。如果其配偶跟其国籍不一样,并且其配偶的国家也是采取血统主义原则取得国籍,那么其子女还有可能是多重国籍。

2.婚姻

有的国家法律规定,本国女子与外国男子结婚,保留其本国国籍,如果该国一女子与一外国男子结婚,该外国男子的国家规定,外国女子跟本国男子结婚即取得本国国籍,那么该女子既保留了原国籍,又取得了其配偶国国家的国籍,所以该女子就具有双重国籍。

3.收养

假如某国公民要收养一外国子女,而该国的法律规定因收养关系会确立被收养人该国的国籍,同时,被收养人国家的法律规定不会因涉外收养而不承认其本国国籍,那么被收养人就会具有两个国籍,既具有双重国籍。

4.法律规定

一个人想要加入一国的国籍,该国不以其放弃原国籍为条件,同时,其本国也不以加入其他国必须放弃本国为条件,那么这个人就会因为法律规定的原因具有了双重国籍。

双重国籍的产生还会因为很多种的原因,在这里就不一一赘述。《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规定人人都有取得国籍的权利,但赋予一个人国籍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因而个人没有绝对的入籍权。国家不仅有权决定某个人能否加入本国国籍,也有权决定入籍的程序或者条件。对于大多数国家而言,居所和年龄是入籍的基本条件,种族、肤色和政治信仰也有可能成为一些国家的入籍条件。

三、双重国籍制度的类型

1.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

根据是否有法律明文规定,可以把承认双重国籍分为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两种。明示承认双重国籍就是法律明文规定承认双重国籍。默示承认双重国籍就是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是否承认,但也没有明确规定反对,这是持了一种模糊的态度。目前,大部分国家都是明示承认双重国籍,只有少部分是采取默示的态度,比如美国。

2.无条件承认和有条件承认

根据是否有条件限制,可以把承认双重国籍分为无条件承认和有条件承认两种。无条件承认双重国籍制度就是本国公民加入其他任何国家的国籍没有条件限制。有条件承认双重国籍制度就是会在因为某一时间、某一事件或在某一定范围内承认双重国家制度。2008年韩国决定有条件的承认双重国籍。

四、双重国籍制度的利弊分析

目前在全球范围内,190多个国家中有70多个国家承认或接受双重国籍,例如加拿大、英国、韩国、新加坡等发达国家。不承认双重国家制度的国家有中国、朝鲜、尼泊尔、马来西亚等一些发展中国家。从某种程度上来看承认双重国籍制度会变得越来越普遍,但是每个国家的国情不一样,承认与否要结合本国的具体国情。在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的今天,双重国籍制度利弊已经很明显,在此本着公正的态度对双重国籍制度的利弊进行一下分析。

1. 双重国籍制度的优点

对于个人来说,一个人拥有两个国家的国籍,这个人就被这两个国家视为本国的公民,同时享有这两个国家的权利,其受教育权、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两个国家的保护,社会安全和就业方面也会多一些选择。同时,因为是从属于两国民众,所以在心理上会有更多的归属感。

对于国家来说,这个国家承认双重国籍制度,对引进优秀人才有很大好处,从心理出发,普通民众在加入其他国国籍的同时是不愿意放弃本国国籍的。假如一个国家承认双重国籍制度,那么就会在引进优秀人才方面比不承认双重国籍制度的国家更有优势。另外,每个国家在海外都有移民,这些移民普遍上在海外拥有大量的资产,并且这些移民在很大程度上有爱国情怀,希望回国投资发展,这对于引进外资,发展经济意义重大。

2.双重国籍制度的弊端

首先,承认双重国籍制度,可能会引起两国甚至多国之间主权行使的冲突。如今,国际间各方面竞争激烈,各国都以自身利益为先,根据国际交往中在遵循互不干涉国家主权、互不干涉他国内政原则的情况下,双方或多方利用国际资源,在这样的背景下就难免会导致对主权行使的冲突。

其次,在双重国籍的情况下,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国家的国籍就被这两个国家视为公民,那么此人就要对这两个国家效忠,受两个国家管辖。假如,这两个国家发生了战争,一个人要同时对两个国家履行忠诚义务,不管在哪一方服兵役都会被另一方视为叛国,这样这个人就处于一种不义不忠的地位。更多时候双重国籍造成的是管辖方面的冲突,会使双重国籍人处于一种法律上的不利地位。

参考文献:

[1] 吴宜桐.双重国籍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2.

[2] 任会会.中国双重国籍问题研究[D].外交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10.

[3] 李双元、蒋新苗.现代国籍法[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128.

作者简介:张菁(1991-),女,河北邢台人,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