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要用多种方式学习新《环保法》

2015-04-29张彦林

中国周刊 2015年10期

新《环保法》从2015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行,这样一个环境大法实施以后,确实带来了一些观念上的变化,作为环保部门来讲,在执行当中遇到了很多问题。

《环保法》实施后,给政府、企业、具体执法部门都带来警觉。比如说对政府,这是第一次把目标责任制、追责制写到《环保法》里,把政府完成落实环保工作任务和目标,上升到法律的角度认识。原先基本上是每年都制定目标,制定得很完整、也很完美。但是往往每年制定完了,到年底一对标,没有一个完成任务。而且不管你完不完成,都没有问责。这是中国的一个现象。关键就是无法可依,没有具体的规定。

但对《环保法》的警觉仍然处于发蒙的阶段,就是对学习得不够,理解得不够,更何况它怎么在执行呢?作为政府官员,或一些大的企业家,要好好理解再去做,这对规划以及决策的时候是有作用的。城市有三个规划,一个是发改委的功能区规划,一个是规划部门的城乡一体化的规划,一个国土部门是土地规划。三条规划支撑着中国的规划体系。新《环保法》把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到这些规划当中,多规合一,都要围绕着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或者是和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相协调和结合。

虽说目前大家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增强了,但大多还在观望、等待。国家环保部最近下发了关于社会化,就是委托第三方服务。现在政策有了,文件也有了,但是在具体执行上都没有迈出这一步。因为一旦用社会化的检测,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检测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这个把握突然感觉没底了。律师事务所肯定不会拿一些虚假的事实或者虚假的数据来作为它验收的最后结论。往往就存在着,对整个社会化的差异,这个在环保法上也都讲到了。所以面临一些需要验收的,就是实施不下去。因为原先的检测要出两个报告,一个是检测报告,另一个是验收报告。而现在环境大的工程,要通过中介公司来出验收报告,这是一个具有很大份量的,所以大家感到担忧,都在等待。

新《环保法》二十一条以及二十五条都提出来“关于对环保产业在政策上,要在财政,税收上提供一些支持”;二十四条也提了“对于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企业也要在税收、财政给予一定的支持”。提法很好,但是企业都不动。因为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就涉及到成本,就是拿它的利益做代价的。污水排放指标从60降到50,每降低一个指标可能就是几万甚至几十万的利润。作为一个企业利益是最大的动力,具体财政、税收没有出台,就是观望的状态。

执行新《环保法》,由于在机制上没有理顺,出现一些推诿或者是扯皮。环保局虽然有《环保法》赋予的一些权力,但是在实施当中怎么和公安局的联合办案,或者他提前介入,或者怎么移交?在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比如说进行查封、扣押,按照《环保法》规定,查封期间有损失、损害,要由环保部门承担,这个承担的费用从哪儿来?如果查封以后派人看着,派人看着的这个费用谁给?这也造成环保部门不敢轻易地查封。这都是目前执行《环保法》带来的一些困惑。

新的《环保法》过渡期,也有一个过去遗留的问题。现在新《环境法》的实行怎么解决遗留问题,怎么看待遗留问题,怎么处理遗留问题,还处不处理。这也包括陈部长提出来的要处理一批,要警示一批。有没有一个时限的要求,对过去的问题,现在就带来比较难处理的问题。

《环保法》得有一批队伍和人来执法,执法队伍基本上面临以守为主,不是说主动的意识。得先解决免责的问题,完了再解决执法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