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落实还需制定切合实际的管理细则
2015-04-29聂永峰
《环保法》里面规定的措施,是要把环保在整个经济发展、可持续发展里面的地位提高,并且不光是说还要研究着做,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威慑力量,才有可能把事情做好。
最近一个观点是把《环保法》作为一个地方、部门领导考核的依据。你当了这几年官,你离开了,环保、环境质量标准,就是空气质量是好了还是差了,都要考核。这是很重要的,同时《环保法》里面还规定了对同级的主管部门或者下级的政府怎么做。很多地方的领导现在很热衷于制定标准,很多部门甚至都选择制定标准,这是中国一个很奇特的现象。为什么要标准?因为有了标准就有法可依。但是这些标准制定的合适不合适?里面就是很大的一个问题:牵扯到管理部门的利益以及企业的利益等各个方面。特别是这个司法解释,现在又出来了,污染物排放超过多少,就要负刑事责任。有的应该说是对的,但是有的执行起来可能未必那么容易。举个简单的例子,笔者觉得超过20%~30%的就要罚。怎么抓、怎么关?这里面有一个量的问题。现在不但是专业考虑,很多真正从事环境污染治理的企业,也都在考虑这样一些事物。关于标准的问题,某种意义来说也是一种文明的进步。因为大家都要负责,所以要有标准,有了标准就照着做,要照着执行。标准绑架管理,标准是好的,但是如果标准绑架了管理,就不一定是很好的事了。
我们国家的环保问题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积累下来的问题是复杂的。这个复杂不但是从技术上,从学科上来说是一种符合污染的问题,从管理的角度,也涉及方方面面的很多问题,解决起来不是太容易。那么对于这样一个复杂的问题,仅靠规定标准是解决不了的。目前水、土壤、大气,重点治理领域就是这三个。我们国家这几年发生水的污染事故,很多都是固体废物所引起的。由于大暴雨,把燃料堆冲到河里面造成深污染,事情出来以后,从研究部门一直到管理部门都着力在水的测量、水的环境、水的研究方面,污染水有可能到土壤,到农民那里,相应也要投很多的钱,建立很多科研项目、很多的工程项目。相反,对造成污染事故的罪魁祸首应该怎么做?大家把它淡忘了。这里面就有很多的利益,很多人自然对这些方面进行炒作。所以单靠标准是有问题的,应该科学地、实事求是地、系统地把问题找找,制定管理目标。不是单靠制定某一个标准,单靠某一个技术就能把管理搞好,而是为了这个管理目标需要有相应的标准,还要有一个合理的日程表。不是今天定了目标,明天就要达到。而是五年、十年,让每一届政府在执行的时候,都有可以达到的标准。如果今年把去年的标准推倒,再搞一个标准,再搞一个要求,可能永远也做不好。
标准要合理,才能把握。如果都不合理,大家都不怕,那大家都来弄虚作假了。如果制定的标准是好的,跳一跳才够得着。从经济管理各方面来说,多数人能够做到,少数人做不到,那我就罚。但是大部分人都做不到,那你罚谁?那就是大家都做假。这是制度的问题,也是法不责众。很重要的问题是我们制定东西的时候,要有威慑力量,如果你做的这个东西大家都做不到,都没有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