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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的落实应设置环保公、检、法系统

2015-04-29

中国周刊 2015年10期

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6月5日是新《环保法》实施后的第一个环保日。

环保部在2014年12月15日有一个第30号令下发了四个办法:关于限制生产排污治理的办法,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实施处罚办法,还有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办法。这四个办法应该说,把环保执法部门这些工作人员的流程给规范了。但是在执法过程中,还是有矛盾的。第一,公安机关的工 作人员对环保法不理解、不了解,认为这都是环保局的事,不愿意配合。问题出在哪里?公安干警对新《环保法》的普及不够,他不了解还有这样的功能、又查封又扣押又处罚又贴封条,他觉得这是检察院的事。第二,这样状况的产生主要是因为法律宣传不够,另外国家的相关部门对这种执法方面的特殊因素,没有考虑到。这个问题应该跟国家的高层反映,公安机关可以派到环保部门设立派出所。现在新《环保法》只是让你去执法,条文63条里面讲到了,出现这种问题可以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是五日至四日以下拘留,没有说这个拘留的程序。个人认为,应该建议环保部门,跟国务院有关的法律部门联系在环保部门设置环保派出所,这样执法就形成了一体。

环保实施过程之中,因《环保法》规定如果做纯公益的环保诉讼是不能收费,现在除非是公益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可以做这样的诉讼,政府给指派。所以律师投入这个完全公益的诉讼踊跃程度肯定不是很高。新《环保法》还设置了环保组织可以提取这些公益方面的诉讼,那么这个环保组 织的要求比原来高了,很难达到。四级的注册部门容易,但是得连续五年没有违法违纪的情况下,才能代替这种公益诉讼。所以这种情况下,很多律师事务所不符合条件做那种公益诉讼。律师事务所怎么样跟环保组织建立机制和联系,有待磋商。不能牟利,钱从哪里来,国家应该建立公益诉讼的基金,这一块儿是个问题。

新《环保法》也规定了,如果你涉及到侵权,一句话给你支走了,按照侵权责任法。这个侵权责任法对环境污染责任规定了四条,大体上说谁污染谁承担责任,谁制造了污染,谁承担举证责任。第三人造成的也先由污染者进行赔偿,然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在《环保法》实施过程中,事实上不仅仅一个《环保法》的问题,有很多问题。第一环境执法部门如果下了罚单,你就涉及到行政处罚法,如果对方不服,按照行政复议法,再不服按行政诉讼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等等交叉。

作为律师事务所或者说热爱公益活动的律师,我们现在做的工作大体上也就是从法制宣传的角度给地方环保机关、执法人员,做执法过程中如何避免风险,如何依法行政这方面的讲座。律师以及法律工作者,包括环保部门也可以自己搞一些这样的培训。因为环保部门的干部,去做调查笔录,现场取证,查封扣押,这些法律程序比较熟悉的一套业务的是法检两院、公安机关,环保部门工作者不是特别熟悉。因为知道这个单纯的环保法没有其他法律来交叉,或者来补充一些在实施过程中的行为,会容易成为具体的行政违法行为,可能还要被告到法庭。所以说,不要单纯说有《环保法》、环保局就行了。一个行政作为有问题,出现违法行为了,一 些人会出面跟环保部门交涉。

新的《环保法》实施过程中,作为一个普通的法律工作者,认为还是以宣传为主。先宣传,了解增强意识,逐步实施措施。如果在这上面闹意见,可能引发小范围的,最后引成社会大范围的矛盾。现在企业一停产,造成失业,老百姓也不愿意。怎么让老百姓明白环境污染是危害生命的问题,这样大家才能接受新《环境法》,新《环境法》实施起来推行起来才能平稳,才能达到国家的宏观治理和人人爱环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