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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时期妇女婚姻观研究

2015-04-29

华夏文化 2015年1期
关键词:婚姻观妇女婚姻

辛 欣

五四时期是中国思想文化大解放的一个重要时期,西方自由民主思想传人中国,马克思主义思想也被引进中国,新文化运动在陈独秀等人的倡导下蓬勃发展。而对于束缚中国妇女的旧式婚姻,学者们也开始了反思与抨击。作为新文化运动阵地的《新青年》杂志就有专门探讨妇女问题的板块,其巾,对于妇女婚姻问题,学者们也发表了各自的意见。此外,诸如《妇女杂志》、《新潮》等五四时期的报刊杂志也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讨论研究、面埘千百年来在儒家纲常思想控制F地位卑下的妇女,以及对待妇女不公正的婚姻行为,随着中国文化的大解放,五四时期妇女的婚娴观正在面临全面的蜕变。

一、新式婚姻观

这一时期产生的新式婚姻思想包括:第一,婚姻自主 这里的婚姻自主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再嫁自由三个方面。首先,婚姻应该以爱情为基础,废除过去所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习俗。许多学者对传统的父母包办婚姻、封建的节烈观以及传统社会中妇女在婚姻中的卑卜.地位进行了猛烈地抨击。认为古代之婚姻或因金钱或因肉欲,“女子仅为男子之牺牲,甚焉者男女同为家族主义之牺牲,故所组成之家庭,无生气无精神……结婚当始丁男女之恋爱。”(高素素:《女子问题之大解决》,《新青年》第3卷第3号)由此,如若婚姻中夫妻二人失去了维系婚姻的重要纽带即爱情,那么就可以自由离婚,当然,对于长期处于婚娴中弱势地位的妇女来说,离婚自由不仅包括妇女自身有提出离婚的权利,也有些学者认为在夫要离而妻不愿离婚时,应该顾全人道主义而考虑妇女的要求,对于妇女再婚自由,包括离婚之后的再婚以及丈夫去世后再婚的权利,这里就涉及到长期以来深入人心的妇女应该守节的贞节问题。古代妇女为了守节,丈夫死后不能再嫁甚至殉情而上的做法受到时人的猛烈批判。他们认为,除了寡妇自身不愿再嫁的情况,“倘是为了褒奖条例,为了贞节牌坊,那就大错特错了。”(陆秋心:《婚姻问题的三个时期》,《新妇女》第2卷第2号)总之,现代社会男女平等,男女都应当有再婚自由的权利。

第二,废婚主义。废婚主义顾名思义就是废除婚姻制度,美国的高曼女十认为“婚姻与爱情,二者无丝毫关系,其处于绝对不能棚容之地位,由南极之与北极也”(高曼女士著,震瀛译:《结婚与恋爱》,《新青年》第3卷第5号)。与婚姻相比,爰情是自由的、独立于婚姻之外的一种美好感情。在自由恋爱中,女子可以“得生育之自由”,拥有牛.或者不生孩子的权利,而不是因为“孕育为女子最高天职,而欲保存婚姻制度”。张嵩年认为“婚娴本也是古来传留、霸据、偏狭、欺伪制度中的一种”(张嵩年:《男女问题》,《新青年》第6卷第3号),如果说婚姻自主是建立在自由恋爱的前提下男女所组成的婚姻形态,那么废婚主义则可以说是自由恋爱发展到极致的一种婚姻观。废婚主义带来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孩子的教养问题。为了两个人的爱情完全不受束缚,减轻妇女抚养孩子的负担,五四时期展开了关于“儿童公育”问题大讨论,也就是说身心健全的人所生的孩子由公共设立的机关抚养长大,他们的教养费用等,应该由社会承担。许多学者对儿童公育的具体实施办法提出了意见,沈兼士更是把儿童公育问题看作是“彻底的妇人问题解决法,处分新世界一切问题之锁匙”(沈兼士:《儿童公育》,《新青年》第6卷第6号)。

第三,伦理的婚姻。随着人们追求自由恋爱、婚姻自主思想的发展,甚至出现了废婚主义的思想,对此一些学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刘延陵提出了一种新的婚姻观,即“伦理的婚姻”,这种婚姻中妇女可以选择自己所钟爱的对象,尊重妇女的爱情自由。但与此同时,又不能发展至极端的个人自由主义,妇女在婚姻中仍担负一定的社会责任,即繁衍后代之责任。唯有如此,社会才得以继续发展,文明才不致灭绝。关于儿童的教养问题,也有学者指出:首先,儿童教养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也是父母对社会及家庭应负的责任,把自己应尽的义务移嫁他人,本来就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胡适、蓝志先:《贞操问题》,《新青年》第6卷第4号)。其次,儿童的教养,在自己手里与在他人手的结果是完全不一样的,所以孩子还是应该由父母自己教养。

二、妇女婚姻观的嬗变及原因

可以看出,五四时期的妇女婚姻观有了巨大的变化.无论是在对配偶还是对婚姻形式的选择上,都努力的争取自主选择的权利。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新文化运动的推动作用。新文化运动倡导西方自由民主思想,提倡以西方的个人主义来取代中国传统的集体主义,对于长期处于家族制度束缚下的妇女产生了思想启蒙的作用。作为新文化运动阵地的《新青年》杂志对于妇女解放的贡献,“在其能具体的指出妇女生活之谬误,并指导妇女解放的趋向”(陈东原:《中国妇女生活史》,台湾商务印书馆1990年,第374页)。该杂志对于妇女贞操问题、爱情与婚姻问题、儿童公育问题都有讨论,并倡导妇女应该独立自由,用知识武装头脑,勇敢追求爱情。新文化运动另一方面则对中国传统学说特别是儒家学说进行了抨击。长期以来,作为中国正统文化的儒家学说树立了男尊女卑的思想,强调女子应该遵守“三从四德”的规定,把妇女的活动范围禁钢在家庭之内,要求对父母、丈夫无条件的服从.对于妇女的德行更是有许多的专书来规定,从东汉班昭作第一部关于妇女的《女诫》,到之后的《女论语》、《内训》、《女范捷录》等,都对妇德进行严格要求,以此巩固男尊女卑的社会地位。对此,五四学人认为首先要解放处于中国传统封建家族制下的地位卑下的妇女,号召妇女走出家庭、公开社交、接受教育等。其次,要求重新定义“孝”的意义,反对孟子所说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认为“以有后为孝,即必行一夫多妻和蓄妾的制度”(《五四时期妇女问题文选》,第159页)。所以这一时期许多学者认为从前讲孝的说法应该改正:“父子母子,不必有尊卑的观念,却当有互相扶助的责任。……要承认子女自有人格,大家都向‘人的路上走。”(《五四时期妇女问题文选》,第159页)也就是说妇女应该摒弃过去放大了的“孝”的思想,作为一个有人格的平等的个人,去选择自己的婚姻生活。

第二,知识精英的开化作用。任何一种新观念的产生和传播必定要通过一些先进知识分子的领导。思想方面,受到西方文化影响的知识分子开始对处于封建家族制压迫下的妇女进行生活关怀,陈独秀、胡适、刘半农、李大钊等人纷纷发表文章要求解放妇女。此外,西方思想家的文章也被引入中国,周作人翻译的日本女作家谢野品子的《贞操论》一文,反对单方面要求女子保持贞操,否认贞操即道德,该文在当时引起很大反响。还有如美国高曼女士的《结婚与恋爱》、挪威戏剧家易卜生的剧作《娜拉》都被翻译引入巾国。总之,西方女性主义者的女权主义思想被一些知识精英宣传和介绍,他们所关注的女性婚姻自主权也成为当时中国先进知识分子关注的重要领域 此外,许多先进的女性通过自身来引领自由恋爱的风潮,例如一生巾有着四段刻苦铭心恋情的丁玲,反对包办婚姻、逃离家庭的萧红等,她们的行为在无形巾影响着广大的妇女。

第三,近代社会婚制改革的延续性。“从太平天同婚姻生活的变化到洋务时期出国官员和文人们对欧美婚俗的关注;从维新派的新式婚姻观到清末民初婚俗的改造;再到五四时期婚俗文化的变革,这是婚姻文化变革的一个历史延续 ”(梁景和:《五四时期社会文化嬗变论纲——以婚姻、家庭、女性、性伦为中心》,《人文杂志》 2009年第4期)而这种历史的延续性实际上也反映了由于社会的发展,妇女在社会巾角色扮演的变化。比如,随着教育的发展,女子教育也在先进知识分子的号召下逐渐受到国家的重视。 五四之后,中国自主创办的女子学校纷纷建立,1920年,北京大学开放女禁,随后南京高等师范学院等学校也开始陆续招收女生,男女共校也渐渐得到实现。这使得妇女的地位得以提高,妇女得到了更多受教育的机会,为更好的接受先进的女子解放思想及婚姻自主、自由恋爱思潮提供了便利,促进了妇女思想上的觉醒。随着知识女性的增多,出叶现了一批新式职业,如女医生、女记者、女教师、女编辑等等,妇女活动的范围逐渐变大,地位得以提高,在婚姻中也开始掌握一定的主动权。此外,经济地位的提高也对妇女的婚姻自主权起了重要作用,鲁迅在《娜拉走后怎样》一文巾尖锐的指出妇女掌握经济权的重要姓,否则即使走出了家庭,获得了婚姻自由,也“只有两条路:小是堕落,就是回来”。陶履恭认为,中国古代的社会是一种“夫耕妇织,夫猎妇炊,妇事养育而夫任保护”(陶履恭:《女子问题——新社会问题之一》,《新青年》第6卷第1号)的生活状态,妇女被限制在家庭生活中,完拿依赖于丈夫而生活,经济上不能独立,人格自然也由夫家操纵。而由于近代工业的兴起,物产小产于家庭巾,而产于工场中,所以妇女不再操作于家庭,而是受雇于外人,_工厂中出现了大量的女工,妇女此时不役于父,不役于夫,具有了争取自身解放和追求婚姻自主的能力以及物质条件。

三、妇女婚姻观嬗变的意义及局限

妇女地位的提高,从父母手中获得自主选择婚姻的权力,开始逐渐瓦解中国传统的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的封建家族体制。而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婚制的改革也表现出了知识分子要从家庭着手而彻底废除封建制,维护民主共和制的决心。陆秋心在《婚姻自由和德谟克拉西》一文中就将专制婚、同意婚、自由婚三种不同的婚制与君主专制、君主立宪与民主共和三种政体相联系,认为绝对白南的婚姻就如同民主共和政体一样,应该受到绝对的推崇。可见,婚娴自由与政治自由民主是相互影响的。此外,自由婚姻、新式的贞操观都体现了人伦的解放,中国自古以来讲求等级权威的专制思想开始受到摒弃,而个体的利益受到重视,这种解放对长期处于压迫地位的妇女来说是相当重要的。

然而,任何一种思想都不能逃脱所处时代的圈囿,五四时期的妇女婚姻观亦是如此。五四时期的开放文化环境容易产生出新的思想,然而这种思想或不彻底或过于激进。从婚姻观来说,由于想在短时间内大范围解放妇女,由此产生出的废婚主义、儿童公育等思想都稍显极端,这些政策即使在今天的中国也难以实施,所以也由此出现了一些思想上的论战。此外,这种婚姻观的影响多体现在知识女性、学生和开明士绅家庭中,据当时报刊记载,民国二十八年(1939年)中国义盲率高达95.1%,广大农村妇女很难接触到这些新思想,但是在传统思想容易同守的前提下,当时的知识分子们敢于提出新的解放性的观点,并且一些知识妇女由思想到行为方式的改变还是值得肯定的。这也启示我们,也只有通过不断地摸索,才能使得今天的婚姻体制得到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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