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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视角新观点

2015-04-29

求知 2015年1期
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协商民主

邓小平理论在全面深化改革理论

和实践中的价值延伸

谭泽中在《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4年第8期发表文章指出,当前深入学习、研究邓小平理论,必须从深刻认识并着眼于邓小平理论与全面深化改革、与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内涵的内在关联性、本质的统一性和方法论的共通性等方面,重点把握好以下三个“坚持”。一是坚持思想解放、与时俱进。要立足于当前发展的新现实和面临的新问题,继续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探索新一轮解放思想的特点和方法,对促进我国社会的科学发展至关重要。二是坚持改革开放不动摇。首先,要探索邓小平理论与当前全面深化改革实践之间的中介。科学理论源于实践,但不能简单地回到实践,理论回归实践必须通过中介的作用,即在理论的指导下,认识和分析新的现实问题,把握其新特点、新规律,探索解决问题的新思想、新思路、新方法,这些基于现实基础的新思想、新思路、新方法,就是科学理论与实践之间的中介。其次,实现顶层设计与群众首创精神的统一。人类社会的每一次进步,都增强了社会问题的复杂性,从而要求对未来的实践具有更强的预见性,所以,伴随着社会的发展,顶层设计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然而,由于社会活动根源于实践主体的自主性,因此如果顶层设计降低了个体或基层的自主性,削弱甚至扼杀其积极性与能动性,背离人民主体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关于尊重人民群众首创精神的思想精髓,其价值目标就最终必然化为乌有。三是坚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成果一脉相承的观点。这要求我们,把握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动力,理解社会实践主体即人民群众的特点和需求,重新认识社会结构和社会阶层的新变化、新内容和新特征,重新认识新时期执政能力建设、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理论基础、实践内涵及方法论,以完整、准确地把握当代中国社会和世界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规律,指导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中国梦的伟大实践。

新型城镇化规划难改“传统”思路

时红秀在2014年11月10日的《学习时报》撰文指出,尽管近两年来不少地方都将本地规划冠以“新型”之名,但仔细观察,很多规划仍体现着“传统的”城镇建设思路。一是规划雷同,趋于同质。目前全国各地的城市几乎都有非常现代化的“城市规划馆”,无不用最领先的声光电技术和设备来展现该城市规划的美好图景。能使人记住的不过是各地都非常相似的规划用语,诸如“几纵几横”、“几轴几带几片区”等。二是自成一体,互不衔接。比如城镇建设规划由建设管理部门主导,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由发展与改革部门主导,土地利用规格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导,交通规划由交通管理部门主导,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由环保主管部门主导,如此等等。每个部门制定规划时各自都希望尽善尽美,但因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和沟通,导致各自的规划方案最后自说自话,相互不协调、不匹配。三是规划随意变更,缺乏法律效力。城市规划多变,换一届领导更新一次规划在我国已是老生常谈。早在2007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并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部法律对于城乡规划的修改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但实际上每遇大的换届,新任党政领导对于本地的城市建设总是要提出一套新思路来,对原有的规划进行修改和变更。多年来,这类随意修改规划的行为在全国各地似乎从来未因法律约束而受阻。

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

实践形式

付海梅在《人民论坛》2014年第8月上期撰文总结,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实践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人大立法过程中的协商。每一部法案的起草,都会采取各式各样的协商方式。二是公民参与的政治协商。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参与政治协商的公民是各行各业的典型代表,能够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中国目前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协商民主形式。三是听证会。当政策或法案涉及公众利益时,相关的权力机关会以组织听证会的形式,鼓励广大民众参与政策或法案的制定,并从中汲取有价值的立法意见或建议。四是民主恳谈会。主要适用于基层政治实践。民主恳谈会在政府与民众之间建立起一种有效的对话机制,通过民众和民众代表积极参与乡村治理,充分体现协商民主的价值。五是市民评价制度。市民评价制度为广大市民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协商平台,以此对地方领导干部及其业绩作出客观性的评价。六是互联网上的官民对话。互联网具有互动性、开放性、快捷性等一些显著特征,这为实现协商民主提供了有利条件,理所当然成为协商民主实践的重要形式。

如何破解“信访不信法”

方明在2014年7月30日《光明日报》撰文指出,“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法”现象,既是对司法公正和效率价值的违背,也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导致“信访不信法”现象的原因有四点:一是执行造成的判决“打白条”。二是行政干预仍客观存在。三是受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影响。四是受缠、闹、访获得“高额回报”的不良刺激。破解“信访不信法”,必须做到“信访的归信访,訴讼的归诉讼”,将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纠纷限定在司法程序之内,而绝不能存在一种异化的纠纷解决“终端机构”。一旦选择了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一审裁决不服的,依法提起上诉;对终审裁决不服的,依法提起申诉。唯有如此,才能充分发挥定纷止争、保障公民权利的作用,进而提升司法公信力。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亦需相关制度支撑,其要点有三:一是司法去行政化,二是健全对司法权力的监督机制;三是完善执法司法责任制,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责任制,提升办案质量。

人大工作也要用好协商民主

阮重晖在2014年7月28日《学习时报》撰文指出,坚持人民性,决定了人大工作中要进一步发展包括协商民主在内的民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而人大制度和运行机制中的代议制、票决制、民主集中制等特征,也必然要求人大工作中要运用好协商民主,通过发挥协商民主的独特优势进一步彰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不断丰富其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一是代议制与协商民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统一管理国家事务的代议制民主。这就需要更广泛、更充分的协商,将协商民主内生性地嵌入人大工作当中,主动回应我国现代化进程中所面临的各种严峻挑战。二是票决制与协商民主: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审议事项、决定问题时,实行票决制。票决民主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协商的充分性促进票决的科学性,实现票决民主和协商民主的互相促进,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应有之义。三是民主集中制与协商民主:民主集中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职权必须遵循的原则。人大工作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相比,方式有很大的不同。人大及其常委会主要是通过会议形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因此,人大工作中运用协商民主,是更好地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必然要求。

责任编辑:褚小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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