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京六”
2015-04-29
有消息报道,为进一步治理北京的大气污染,北京市准备推出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简称“京六”),对此我坚决反对。现在北京大气污染严重,大家都感同身受,北京市要采取比全国其他地区更严格的措施是应该的。但是,制订推行“京六”,是不适当的。理由是,此举不合法,也不符合消费者的利益。
汽车是重要的交通运输工具,移动性是其显著特点。因此,在全世界,除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以外,都是以国家为单位实施全国统一的排放标准。汽车符合排放标准,需要符合标准的燃油,如果燃油不合标准,轻则排放不能真正达标,重则会造成车辆损坏。另外,同时实施多种排放标准,会提高汽车的开发成本,最终还是消费者买单。所以,实施全国统一的排放标准,符合产业规律,符合消费者的利益。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规定,地方可根据需要提前实施更高阶段的排放标准。对于这一条,北京市环保局专家解释为地方可以自行制订实施更高的排放标准,而国家环保部官员解释为地方可以提前实施更高阶段的国家排放标准,而不是自行制订排放标准。对此,我相信作为《大气污染防治法》起草部门的国家环保部的解释更加权威。另外,我国《标准化法》规定过,对于没有国家标准的,地方可制订地方标准。对此,北京市环保局专家解释为现在国家的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简称“国六”)还未出台,所以北京市可以制定实施“京六”。而我认为北京市环保局专家有曲解之嫌,所谓“没有国家标准的地方可以制订”应指在国家不制订标准的领域,地方可自订标准,而不指国家本有标准而未升级的领域。
另外,还有专家认为,“京六”准备时间长,验证充分,技术方案比“国六”合理。我认为这也不是搞“京六”的理由,如果北京市环保局认为“国六”不够合理,该做的是与“国六”制订部门协商改进,而不是另搞一套。
总之,我的意见是不反对北京实施更严的排放标准,但反对北京市搞“京六”,因为它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