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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子》中的“公平”公共行政价值尺度

2015-04-29汪茫

理论观察 2015年12期
关键词:庄子公平

汪茫

[摘 要]《庄子》所倡导的“无为而治”管理方法在当前激烈的竞争环境下熠熠生辉。而当中体现的“公平”公共行政价值观,庄子对公平、平等有着独到的见解与阐释。其公共行政价值尺度与公共行政价值体系中的公平价值尺度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与一致性,最终殊途同归,都是以和谐观作为最终的诉求与目标。

[关键词]庄子;公平;公共行政价值;衡量尺度;和谐观

[中图分类号]D63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5)12 — 0066 — 03

一、绪论

庄子是道家学派中主要的代表人物之一,其著作亦集中体现了道家倡导的各中思想及价值取向。由《庄子》中得以显现以“自然”为管理宗旨和以“无为”为治理方法的思想。其中具体的更有,“鲲”化为“鹏”倡导的人自我超越精神、“宥天下”和“无为而治”到“模糊管理”的顺其自然管理方法、“以恬养知”至“绿色管理”的和谐发展观等观念。其中不乏学者对庄子的管理思想进行深入研究,有从现代企业管理方面视角加以研究的,也有从庄子的管理哲学视角来研究。除此之外,庄子的公平、平等观念也受到了学者的争相研究,大多学者是从齐物论出发,来探讨庄子所倡导的公平观念。学者王富仁在《庄子的平等观》一文中说道,庄子所说的“齐”是各种不同的“物个体”和各种不同的思想学说在存在意义上的“平等”,这也即是以不齐而齐之的衡量标准,来使万物达到平等的状态中〔1〕。学者马作武在《庄子平等、自由观发微》一文中提出,庄子的道论颠覆了传统的等级观念,是从人性的自然性出发的,而各种社会规范其实都是对人性的桎梏,人人平等不仅是自然所赋,也是人性本质的要求,这也是中国古代个人意识觉醒的标志〔2〕。学者陈红映在《庄子平等思想解说》中认为,庄子是中国政治思想史中最早具有自由意识和平等意识的思想家,“等贵贱,齐是非”体现了庄子平等思想的两个侧面〔3〕。大多学者都是深入研究庄子的平等思想,却鲜有学者把庄子的平等观念与西方公共行政中的公平价值进行相关性研究。在公共行政价值体系中的“公平”与庄子所倡导的“公平”异曲同工,“平等”的本质也是以个体内在的需求作为衡量尺度,最终公平的价值实现目标也都是实现人性完善与和谐发展。“天人合一”的理念更是与公共行政价值所追求的目的性价值,与“和谐观”存在很大的一致性。庄子倡导的中国古代管理思想与公共行政学两个学科的相关性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以及现实意义。本文选择《庄子》与公共行政价值的相关性研究对象是其中的“公平”价值,从两者的区别出发,研究其内在的一致性,最终得出二者终极追求归于“和谐观”的结论。

二、《庄子》中的“公平”及其公共行政价值尺度

(1)《庄子》的“公平”行政价值内涵

庄子的著作与思想当中,不乏对公平、平等价值的认识,在《庄子》的《齐物论》当中得以体现。而庄子的这种“公平”行政价值观,是源于其道法自然的推崇观念。庄子和道家都推崇自然为万物运行的宗旨,建议以“无为”的方式方法来进行管理和实践活动,世间万物都处于一种顺其自然和素朴的状态。《庄子·马蹄》中说道:“夫至德之世,同与禽兽居,族与万物并,恶乎知君孙人哉!同乎无知,其德不离;同乎无欲,是谓素扑。〔4〕100”庄子指出儒家所倡导的礼乐仁义,皆是自然素朴状态分化的产物。处在分化状态中的君子和小人、仁义与不仁义,都是对立统一着,相互依存着的。在百家争鸣的时代背景下,人类精神的发展需要与管理,不是依靠儒家的礼治,更不是法家的法治,而是向一种自然素朴的状态最终回归。

庄子认为,管理者应该在处理公平问题过程中具备“以不齐齐之”的思维,他不赞同管理者“以一言蔽之”的价值判断。庄子的“公平”行政价值观中主要的平等价值在于,最合理的标准是能够囊括所有个体的需要。真正公平的行政价值,不是以个人的偏好或者单一的一个标准来判断的,是没有单一标准的,也便是庄子所说的“以不齐齐之”。庄子所倡导的这种“公平”行政价值观,在朴素自然的基础之上,阐述了个体标准的相对性和有限性。单一的标准是无法做到真正的平等和公平,只有“以不齐齐之”,用自我超越的思维来看待这一问题,才能在相对性和有限性的矛盾中顺应变化的进程,最终实现各成其事的作用。

(2)《庄子》中“公平”的衡量尺度

对于公平、平等的衡量,庄子有着独到见解。他认为,个体自身都有其独特的个性,个体相互之间也无法替代彼此。《庄子·骈拇》中有云,“被至正者,不失其性命之情。〔4〕94”当中说道“至正”,他认为衡量事物最公平的尺度就是来源与“个体自身”。个体内在的规定性与个性决定了事物不能以单一的价值尺度来裁量,只有根据个体自身的特性来设定标准,才能做到真正的公平。一切用外在尺度来作为判定公平的标准的,都将会破坏个体自身的自然性,一如《庄子?骈拇》所说:“凫胫虽短,续之则忧;鹤胫虽长,断之则悲。〔4〕94”无论是凫胫还是鹤胫,短或者长的标准都是相较自身而言,一旦用他人的标准来作为判断标准,最终的结果皆不是“忧”就是“悲”。庄子认为公平的衡量尺度,便是“个体自身”,只有根据个体内在的特性而设定的价值尺度,才能作为“公平”最为普遍、有效和永恒的价值尺度,也就是达到“常然”。庄子骈拇中形象描述了常然,“天下有常然。常然者,曲者不以鉤,直者不以绳,圆者部以规,方者不以矩,附离不以胶漆,约束不以纆索。〔4〕94”这种常然的状态也就是要依据事物本身的个性,使萬物千差万别的状态自然统一起来,最终达到永恒的“公平”与“和谐”状态。

《庄子》中体现的“公平”公共行政价值,其独特主要在于其思想中对于自然状态的尊崇。在道法自然的这种状态下,衡量尺度可想而知,更是有别于在“百家争鸣”时期的其他学派。在这种特殊的历史背景之下,庄子所代表的道家思想独树一帜,倡导管理者找到一种全新的、超然的管理方法,使“无为而为之”、以“不齐齐之”,把个体自身作为公平的标准。这一“公平”价值尺度,对于当下的公共行政而言,依然受用。

三、“公平”的公共行政价值及其衡量尺度

(1)公共行政价值中的“公平”价值内涵

公共行政价值系统的研究,是伴随着西方政治学及行政学的发展而产生的。公共行政价值的研究和发展,分别经历了:传统行政学时期、新公共行政学时期、新公共管理时期和新公共服务这四大阶段。包括“效率”、“公平”、“正义”、“责任”、“经济”、“民主”、“公共利益”等公共行政价值。这四个阶段所倡导的价值要素,构成了公共行政价值系统,这一系统则分成了两大类价值,一类是工具性价值、另一类是目的性价值。工具性价值是实现目的性价值的手段,而以“公平”、“正义”、“民主”、“责任”、“效率”等为核心的价值要素都是属于工具性价值,是实现“公共利益”这一目的性价值的手段。

“公平”价值是新公共行政时期提出的,也是实现“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实现社会公平才能在平等的基础上使得公众都能均等地实现自身的利益。从“公共利益”的实现目标来看,马克思所说的人类发展最终价值目标是,“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5〕。从公共利益的目标出发,可以看出“公平”价值的实现是这一目标实现的必然途径,在实现人人公平的基础上,才能最终实现用完整的方式来占有自己全面的本质。如若人的公平价值尚不能实现,公众利益的实现也就成了“南柯一梦”。

(2)公共行政价值中“公平”的衡量尺度

“公平”价值,从概念着手而言,是人在社会群体当中对自身的社会关系的一种合理性要求,也是在不同的制度下、不同行为下对社会关系产生的一种价值判断。在公共行政价值中,“公平”的衡量尺度及核心是“平等”。平等也包括了机会平等、过程公正和结果公平这三方面的内容。具体的作为公共行政价值,就是公共行政主体以政策和制度的方式来调配社会群体中的权利与利益,是个人的基本需求与利益得到满足,确保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

如何使公众享有其该有的权利,“平等”的尺度标准也是学者关注的研究问题。学者卓泽渊的观点是,“价值是客体对于公共行政价值主体需要的满足和主体关于客体的绝对超越指向两个方面。〔6〕”表明了公共行政价值是公共行政价值客体对公共行政价值主体需要的满足。公共行政价值,是由公共行政价值客体满足公共行政价值主体需要生成。公共行政价值客体在公共行政范畴内主要指的是,公共行政的行为和活动,而这种行为和活动的本质其实是公共权力的运行过程。公共行政价值主体在公共行政范畴内指的是,对公共行政主体所从事的国家和社会公共事物的管理活动有所期待,从而满足自身需求的社会群体和个体,也就是社会公众。“公平”的衡量尺度“平等”,其判断标准就是是否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以满足社会公众的公众利益和需求为标准,既是“公平”公共行政价值的衡量标准,也是“公平”价值追求的终极目标。在公共行政价值体系当中,行政客体属性与功能是公共行政价值形成的客观基础。而公共行政价值客体其本身却无法成为衡量公共行政价值的尺度,衡量尺度只能是公共行政价值主体的需要。因此,“公平”这一公共行政价值的发展,是需要以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而作为发展标准和前提的,平等的标准即是社会公众的需要得到满足。

四、《庄子》与公共行政价值“公平”价值尺度的相关性

(1)两者“公平”价值尺度的相关性

庄子的思想和著作,是在百家争鸣的时代背景之下产生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同于儒家、墨家、法家等学派对是非对错的执着,对人与人的地位有着明确的区分,他更强调的是一种“平等”的价值观,与西方公共行政学所倡导的“公平”价值内在一致。庄子的公平价值主要是在《齐物论》中得到体现。庄子从“道”作为出发点,齐同天下言论,是非两行。庄子认为世间万物都有其不同的特点,万物皆“不齐”。在此基础上,如何使得“不齐”的万物“齐之”,庄子有其独到的见解。他认为,只有在精神世界中,通过精神主体的力量,也就是主体心灵的绝对自由,才能达到“万物齐一”。在《齐物论》中,通篇阐述的就是这个问题,使“不齐”“齐之”。其中,“不齐”的是“物”,“齐”的是“道”。在此论点上,庄子为他的平等观提出了两个假设:一是,万物平等的认识观是基于“道”的基础之上,即“以道观之,物无贵贱”;二是,“彼此是非”的辩证逻辑思维方式得到了“天地一指,万物一马”的结论。庄子的公平价值观,强调了事物存在差异的客观性,而公平的价值尺度正是由“个体的内在需求”来衡量的。齐物论中有两个著名的寓言:一是“三籁”,阐述的是事物差异存在的客观性和永恒性;二是“正处”、“正色”、“正味”之辩,阐述的是人为价值标准的时期延续性。这两个寓言也表达了庄子一种“超然”的公平价值观,把对精神的超越、对世间万物的同情心与宽容视作“公平”的理想形态,即“吾丧我”、“心斋”。首位在现代意义上来阐述《庄子》公平、平等观念的学者是章太炎,他在庄子思想的解读中提出了个体个性和差异的价值只有在尊重个体差异层面上来实现平等,这样才是真正的平等,只有尊重个体内在的差异性,才能实现真正的平等。

庄子的公平价值观,以个体自身内在的差异性为衡量尺度,这与公共行政价值中的“公平”价值具有一定的相关性。诸多观点在公共行政价值体系的两大类别“工具性价值”和“目的性价值”一致。公共行政价值体系当中通过民主、公平、正义、责任等多重工具性价值来作为实现目的性价值的手段。“公平”在公共行政价值体系中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公共行政当中“公平”的核心价值尺度是“平等”。公平是人在社会关系中的合理性要求,其核心是平等。在公共行政价值中,这种平等的社会关系则主要体现在社会群体间平等的权利和利益的分配,满足个体的生存发展需要,保障其享有平等的权益。其最终的衡量尺度也是以“个体需求”为标准,最终为实现的也是目的性价值——公共利益,与庄子平等观念不谋而合。公平价值是公共行政价值体系中的工具性價值,是实现目的性价值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公共利益的必然途径。只有在满足公共行政主体的社会关系公平性的基础之上,把行政主体的需要作为公平价值的衡量尺度,才能在行政主体需求的变化发展中,不断完善客体促进其发展,最终实现公共利益。庄子的公平价值观是以“道”为基础,以尊重个体差异性与满足个体自身需求为衡量价值尺度的,而在公共行政价值中的“公平”价值中其以平等为核心并以满足行政价值主体的需要为标准,这两者的内在是相关与一致的。都是以个体的需求作为衡量标准,最终以实现公共利益,达到“万物齐一”的理想为目标。

(2)殊途同归——和谐观

庄子中的公平观与公共行政价值中的公平,两者的归属范畴不同,分属中国与西方。这两者所倡导的公平价值观念,最终的追求和倡导的却同样都是“和谐观”,殊途同归。庄子的思想理念中,始终是以“道”作为基础,推崇的是一种“天人合一”的和谐观。其中包括“天和”,即人类与自然界的和谐统一;“人和”,即人与人之间和谐共处的社会关系;“心和”,即人的内心世界与宇宙万物的一种融合状态。《庄子·则阳》中说道:“万物殊理道不私”,渗透了“天和”的和谐观,在这里庄子说道万物都有其特殊的个性然而最终都是归于“道”,人于自然是相互平等的,和谐统一,人与自然应该以平等和谐的方式进行共处,即庄子在公平价值观基础上所倡导的“和谐观”的起点。“人和”则是庄子倡导的“和谐观”实现的媒介,庄子重视人与人之间的人际关系,他认为人与人的关系应该是一种自然而然、自得其乐的和谐状态,只有人与人在社会中有着和谐的关系,才能实现“天人合一”的和谐理想状态。“心和”则是庄子倡导的“和谐观”的终极追求,庄子在其著作中描绘了“庄周梦蝶”的典故,通过人的沉思与冥想,和宇宙万物相融合。最终是庄周化成蝶还是蝶化成庄周,不得而知,却说明了宇宙万物通过心灵的体验是可以达到这种和谐相融的状态的,这也就是庄子的终极追求,也是他和谐观的最终诉求。足以见得,庄子的公平观最终是归于和谐观的,公共行政价值体系中的公平价值也如是。作为工具性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平是实现目的性价值的工具与手段。目的性价值是公共行政价值体系的终极实现目标,是为了最终实现公共利益,人性完善和可持续发展两个方面。和谐观,则是公共行政价值由工具性价值上升至目的性价值高度的一种理性追求。这种和谐观则包括了人性完善和可持续发展两方面追求目标,其中的人性完善主要追求的是人与社会关系的和谐状态,可持续发展主要追求的是人于自然的关系和谐统一,这与庄子所倡导的“人和”、“天和”是一致的。而和谐观,则正是庄子公平观与公共行政公平价值共同的最终诉求。

五、总结

《庄子》中渗透着许多管理思想,是中国古代文化瑰宝,至今仍然发挥着经世致用的作用。其中倡导的公平、平等价值观念与公共行政价值体系中的“公平”价值具有一定的一致性。庄子的公平观是以个体自身为衡量价值尺度得,以尊重个体差异性为基础,以满足个体需求为目标。公共行政体系中的“公平”价值则是以平等为核心,以满足行政价值主体的需要为目标。两者的公平价值衡量尺度具有内在一致性,两者殊途却同归,最终的诉求都是“和谐观”,都对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进行探究,倡导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统一,实现庄子的“万物和一”的终极目标,以及公共行政价值的终极价值。

〔参 考 文 献〕

〔1〕王富仁.庄子的平等观〔J〕.社会科学战线,2009,(06).

〔2〕马作武.庄子、平等、自由观发微〔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1).

〔3〕陈映红.庄子平等思想解说〔J〕.思想战线,1992,(06).

〔4〕杨柳桥.庄子譯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

〔5〕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85.

〔6〕卓泽渊.法的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

〔责任编辑:孙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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