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
2015-04-29
新传奇 2015年16期
解雇返聘人员
应否支付补偿金
【案例 】 2012年12月8日,46岁下岗者吴大姐经人介绍,到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招商引资及接待工作,2013年4月7日该公司通知她移交工作。现在公司没有任何理由就将其解雇,没有给予任何经济补偿。这种情况下,吴大姐是否可以得到补偿?
【说法】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因为经济补偿金的设置,其本意是对适龄劳动者失业时寻找再就业期间的生活提供保障,退休人员已享有退休金或养老保险待遇,无须依赖经济补偿金维持生活或寻找就业机会,故该经济补偿金对于再就业的退休人员不应适用。
(《老年生活报》)
酒后做担保签字
非本名是否无效
【案例 】 2013年初,刘师傅跟范师傅借钱12万元,黄师傅给做担保。但黄师傅在借条上签的名字,并非身份证上的名字,不过平时也在使用这个名字。借款到期后,刘师傅并没有还钱,黄师傅则以当时喝醉了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债主最后把两人一起告上法庭。
【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范师傅和刘师傅之间的借贷关系是成立的。黄师傅所签名字也在使用,这应该视为他自愿为刘师傅做担保。至于喝酒,黄师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醉酒状态下实施的民事行为和后果具有预见性,因此即使真的醉酒也不是其免责的正当理由。据此,法院判决黄师傅对刘师傅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