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发展路径分析
2015-04-29陆仁峥包祥嘉芦程
陆仁峥 包祥嘉 芦程
摘要:泰州市金融支持现代农业贷款投放不断增长,形式日益多样,在传统信贷模式的基础上,出现了银担信贷、银政信贷、银政担信贷、政府贴息等多种模式,金融产品与各类现代农业贷款需求契合度越来越高。但是在实践中仍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如资金刚性需求与信贷投入不足矛盾、银行业防控风险要求与经营主体抵押品缺失矛盾、农业低收益与融资高成本矛盾等。经过调查分析,本文提出了明确金融支农重点领域和方向、建立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建立风险分担的有效机制、调整政府对现代农业的扶持方式等对策建议。
关键词:金融支农;信贷模式;矛盾;建议
近年来,泰州市金融机构加大对现代农业支持力度,农林牧渔信贷投放总量持续增长,信贷新品种、新举措不断推出,为现代农业发展增添了发展动力。但总体看,金融支农力度小、门槛高、成本贵等瓶颈因素依然存在。针对这种现状,就如何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现代农业能力,助推农业现代化进程,实现农业、农民、金融机构共赢,我们进行了调查和思考。
一、金融支持现代农业主要做法与成效
(一)强化信贷支持,贷款投放逐年增长
截至2014年底,全市全社会贷款余额2854.5亿元,同比增长15.8%;涉农贷款余额1295.9亿元,同比增长8.6%;农林牧渔业贷款余额 48.6亿元,同比增长48.6%,农林牧渔业贷款余额增幅比全社会贷款余额增幅、涉农贷款余额增幅分别高32.8和40个百分点。
(二)强化政策引导,工作举措创新不断
出台《市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泰州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的意见》等系列文件,要求到2016年全市涉农贷款占全部贷款比例不低于60%。姜堰区、靖江市建立县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并逐步建立和完善乡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姜堰区在全市率先启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经营权抵押融资。
(三)强化新品开发,金融支农形式多样
一是根据资金需求周期开发信贷产品。根据贷款人的生产周期、还款来源、财政补贴的到账时间等,合理确定大型农机具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年。二是根据不同经营主体开发信贷产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富农贷”、“惠农贷”、“新惠农贷”等业务。三是根据不同抵押担保方式开发信贷产品。开发“农田流转融资宝”、“农机通”、“金阳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质)押贷款等信贷新产品。
二、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主要模式
(一)传统信贷模式
经营主体通过抵押或第三方担保向银行贷款,以有价证券、商品房等抵押,或以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担保。目前这仍然是泰州农业贷款的重要方式。这种模式银行风险小,经营主体必须提供抵押物或者第三方担保。但是,由于大部分新型经营主体缺乏有效抵押物,加上新型经营主体人脉关系欠缺,难以找到担保人。因此,相当数量需要贷款的新型经营主体被拦在了门外。
(二)银担信贷模式
银行、担保公司合作,主要由社会担保公司为新型经营主体担保获得贷款的一种方式,目前应用较多。其优点是,解决了部分新型经营主体抵押物缺少问题。缺点是,担保费率提高了融资成本,有的综合利率高达12%左右。
(三)银政信贷模式
由政府财政出资,成立风险基金,银行按比例放大资金池,在利息上给予优惠。优点是,政府出资撬动金融机构更大的资金投入,降低了银行风险和银行对经营主体抵押和担保的要求,扩大了贷款受众面,贷款年利率比传统信贷模式一般降低3个百分点左右。但这种模式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财政资金(风险基金)的风险。
(四)银政担信贷模式
在成立风险资金的基础上,政府出资或控股成立涉农担保机构,同时引导支持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与银政信贷模式相比,由于担保公司要收取担保费用,融资成本有所提高,但利率普遍低于银担模式。
(五)政府贴息模式
符合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通过与政府合作的银行取得贷款,履行还本付息责任后即可按规定申请财政贴息。特别是对粮食种植类家庭农场、种粮专业合作社贷款,以及购买农机具贷款分别给予全额和部分贴息。泰州兴化市试点政府贴息,2014年贴息额达1000多万元。贴息模式扩大了受益面,帮助了最需要资金的从事一产的新型经营主体,但是贷款的获得仍然需要通过抵押和担保。
三、当前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存在的主要矛盾与问题
(一)现代农业发展中资金刚性需求与信贷投入不足矛盾
近年来,农林牧渔贷款总量有所提升,但占全社会贷款余额和涉农贷款的份额很小。截至2014年底,全市农林牧渔业贷款余额仅占全社会贷款余额1.7%,而同期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为6.44%。对128个经营主体的调查显示,新型经营主体银行贷款不能满足生产需要的占受调查总数比例达到38.28%。
(二)银行业零风险要求与经营主体抵押品缺失矛盾
市(区)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仍未全覆盖,镇村市场也刚刚起步。新型经营主体实体资产多、有证资产少,有效抵押物不多。抽样调查表明,因无担保、抵押而不能获得贷款的新型经营主体占申请主体的比例高达42.11%。
(三)农业经营主体低收益与融资高成本矛盾
农业经营受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双重影响,比较效益不高。泰州市部分农业贷款,利率比照经营性贷款上浮比例较大,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介入使得融资成本进一步升高。据调查,粮食类家庭农场利息支出,占到其经营收益20%左右。
四、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路径建议
现代农业发展进入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金融支农要顺应农业发展的新形势,把握进入农业的机遇,不断创新支农方式,支持农业农村发展、提升农业经营效益、增加农民收入,走风险可控、多方共赢之路。
(一)明确金融支农重点领域和方向
从产业看。金融支农的重点是大宗农产品和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以及仓储、物流等农业服务业。从主体看。以一产种养业为主,重点解决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种植(养殖)设施、农业机械、生产资料等方面资金困难。对农业龙头企业,在继续加大扶持的同时,要解决好再贷款问题,妥善处理好“过桥资金”。
(二)加大金融机构农林牧渔信贷投放力度
一是积极稳妥地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不断提升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增加农业产出效益,提高经营主体的还款能力,让农业成为有前途、有奔头的行业,这是构建和谐农业信贷环境的前提。二是强化金融机构服务意识。涉农金融机构,要真正“走下去”,到农村基层了解情况,产品开发要更“接地气”,符合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实际需要;业务开展要去行政化,积极主动地做好跟踪服务;产品宣传要加大力度,有效解决产品信息不对称问题。三是强化政策引导。引导金融机构将信贷资源优先配置给直接从事一产的经营主体,推动金融机构增加农业信贷投放,确保农林牧渔贷款总量持续增加,增速高于全社会贷款增速。
(三)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
快速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与登记工作,加快构建起覆盖市(区)、乡镇、村三级交易平台。进一步做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发展定位、功能定位和服务定位,明确权属登记、价值评估与权利抵押的责任部门,让农村“资源”变“资产”。稳妥推进农村宅基地抵押,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加快推广赋予在田作物期权、林权、大型农机具等资源的抵押属性。
(四)建立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
按照“政府主导、人行推动、多方参与、共同受益”的原则,对新型经营主体开展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将财产状况、个人品质、经营规模、经营效益等纳入信用评级体系,科学合理地评价信用等级,并进行授信,对于高信用客户在一定的借款额度内免担保。
(五)建立风险分担的有效机制
建立“政府+银行+保证保险机构+新型经营主体”的风险分担机制。由政府单独或者与担保公司、银行等共同设立风险基金,化解可能遇到的坏账风险;金融机构要规范操作,加强管理;保险机构要积极创新保险新品种,政府部门要努力提高农业保险、尤其是设施农业保险覆盖面;经营主体要强化管理,提高效益,增强还款能力。
(六)调整政府对现代农业的补贴方式
目前,财政对农业的补贴主要以产业发展项目的形式体现,但由于财政资金受限,受众面相对较窄。应调整财政支农方式,在设立专门的财政贴息项目的同时,改原先产业发展项目为贴息补助项目,对向银行借贷的新型农业主体以普惠制的形式进行贴息,让真正需要贷款的经营主体享受到政府的支持。特别是对购置生产资料、大型农机具的新型经营主体应予以较高的利息补贴,对生产粮食的经营主体可以尝试全额贴息。形成“政府补一点、银行减一点、主体担一点”的有效机制,降低农业融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