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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公权异化的内生性根由和现实性语义诠释

2015-04-29邓志宏

廉政文化研究 2015年3期
关键词:内生性现实性异化

摘 要:特定公权异化是在特定阶级国家中,特定公权利和特定公权力的相互异化。它具有内生性根由,在不同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存在动态表现,主要体现为生产力水平的先决作用和生产关系的直接决定作用。特定公权异化的内在结构共分为合法异化、异化风险、隐性异化、异化入罪四个层次。从哲学范畴分析特定公权异化的成因主要有三个方面,即微环境外在性诱导、公共职能主体意识缺失、群众联系秩序链断裂,这是对特定公权异化的现实性语义诠释。

关键词:特定公权;异化;内生性;现实性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170(2015)03-0031-08

公权异化,实质就是公权利和公权力关系的相互异化,及其各自异化后的相互异化。[1]24“公权异化”是公权力主动于公权利的异化,也是公权利被动于公权力的异化,这种相对性构成“公权异化”的核心。

所谓公权利,可称公共权利,是指在特定历史阶段中,源于公共利益求得保护和实现的内在要求,并最终在公法①上得到规定和保障的权利。而公权力是相对应于公权利而产生的矛盾体,也称公共权力,公权力的出现应然为了实现公权利。[2]公权异化分为常态公权异化和特定公权异化,特定公权异化是指在特定阶级国家中,特定公权利和特定公权力的相互异化。[1]26-29这种特定历史阶段的公权异化现象,在历史纵向上也是特定公权力相对于原始公权力、特定公权利相对于原始公权利的异化。特定国度内公权力的“自我异化”,是从原始公权力到特定公权力的“自我异化”,特定公权力是原始公权力的异己性存在。

特定公权异化在具体历史环境中有或强或弱的表现,其动态情况主要与当时的公法完备情况以及执行力度有关[3],特定公权异化的主要现象有贪污腐败、权力私化、权力垄断、滥权欺民等。特定公权异化不仅发生在公共组织当中,也会发生于私人组织,私人组织中的特定公权利可能部分受到公法的规定和保障,部分则可能没有。不是所有的特定公权异化都是非法的,在公法允许范围内开展的“公权市场”现象,属于合乎法的特定公权异化。[1]36-41特定公权异化是常态公权异化的历史阶段表现,受当时社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具体情况制约,在特定阶段内难以完全逾越和克服。

总体而言,社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总体水平决定了国度内是否出现特定公权异化,因此特定公权异化具有不可避免的内生性。①正是这种内生性的存在,才限制了特定公权异化在国度内的完全扬弃。由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特定公权异化的具体动态程度又与上层建筑有关,而上层建筑影响了法律完备情况和执行力度,于是造成在不同国度或同一国度的不同阶段,特定公权异化的具体表现和程度都有所不同。

一、内生性是特定公权异化产生的根由

内生性,医学上认为凡起源于骨的内部称为内生性,即有机体由内而生的本质属性;经济学上提出的内生变量,则指由经济系统本身决定的在系统内部变化的变量,这个变量受系统影响,也影响系统。②特定公权异化的内生性,同样具有内部而生的根本性质,是指特定历史阶段中,受生产水平和社会制度所决定的公权异化结果,其存在已蕴含于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当中。因此,内生性是特定公权异化产生的根由,主要体现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决定性方面。

(一)生产力水平的先决作用

生产力水平在绝对的宏观层面决定着特定公权异化的程度,生产力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经济和科技水平方面。无论在公共组织或是私人组织中,办公的客观条件和效率都受制于经济科技水平,开展公务的方式、范围、深度与财力有关,而开展的距离、效率、简便性则与科技水平相关。

社会制度性差异左右了特定公权异化的轻重程度,在不同历史发展时期,封建主义的特定公权异化进步于奴隶主义的特定公权异化,资本主义的特定公权异化进步于封建主义的特定公权异化,社会主义的特定公权异化进步于资本主义的特定公权异化。这种制度性差異,既是制度间的进步性所引起,深层次上则是由特定公权所占原始公权的比例大小决定。也就是说,在封建主义阶段,统治阶级依靠暴力和土地进行强制控制人民,大部分农民的人身、自由限制于土地,特定公权力相对原始公权力脱离的程度较大,两者的比值极小。封建统治阶级所规定的特定公权力也严重脱离原始公权力,基本不代表人民的共同利益。到了资本主义阶段,统治阶级依靠资本和各种生产要素剥削控制人民,广大劳动阶级依附于工厂或劳动岗位上,但此时资本家联盟所形成的统治阶级,所掌握的特定公权力比封建时期更接近了原始公权力,特定公权利也因为工会或农会的存在,更为照顾到少数占有资产者的利益,比封建时期更接近原始公权利。而在社会主义阶段,政权掌握在无产阶级手中,无产阶级代表了大多数人民,特定公权力与特定公权利相互异化的程度都比以往要小。

生产力的进步性,除了表现为制度进步性,还表现在发展程度上,同一种社会制度在不同的发展阶段表现得最为明显。因而,越富裕的国度社会风气就越好,特定公权异化的程度就越低,虽然公权力的清廉指数并不与国度的富裕程度具有绝对的一致性,但从近年透明国际所作的全球调查来看,丹麦、新西兰、芬兰从2012年起连续三年廉政指数都是全球前三名,这三个国家无一例外都是发达国家。[4]至少反过来,腐败的大量存在会制约经济增长是已经被证实的[5],在腐败盛行的国度内不可能出现全民富裕,腐败会影响收入分配。

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人类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历史环境当中,必然受到当时环境的影响,“环境会反作用于人”。在较为清廉开明环境中的特定公权力主体,会更加有效地减轻特定公权异化程度,并且形成良性循环。反之,不利的运转环境则会造成恶性循环,加重特定公权异化程度。每个具体掌握特定公权力的个体,都要适应它所处的社会经济文化环境,接受它所接触的一切好的或坏的社会风气。恩格斯曾深刻地指出,“人类社会发展是在十分确定的前提和条件下创造的。其中经济的前提和条件归根到底是决定性的。但是政治等等的前提和条件,甚至那些萦回于人们头脑中的传统,也起着一定的作用,虽然不是决定性的作用”[6]。这表明经济基础对个人在特定公权力的运转上具有基础性和决定性,另外个人还会受到民族文化传统的影响。每个掌握特定公权力的个体,在掌握这种特定公权力之前,面对的都是已经存在的既定的特定公权力运转环境。因而,所处的社会历史环境如何,都对特定公权异化的程度具有先决性。

(二)生产关系的直接决定作用

生产关系在微观层面直接决定了特定公权异化的程度,主要体现在生产关系确定了构成特定公权力运转环境的各种社会交往关系和交往秩序。社会制度的性质决定了生产关系的性质,生产力水平决定了生产关系的水平。在特定公权异化的形成过程中,所涉及的交往关系是各种千丝万缕关系的总和,每一种细小的交往关系都是特定公权力与特定公权利相互异化的根源。讨论特定公权异化的具体情况,要看具体的社会制度、社会经济科技环境、法治环境、传统文化环境以及在交往过程中所形成的公共交往秩序和各种隐性交织网①的影响。社会公共交往秩序是社会约定俗成或明文规定的交往关系,而各种隐性交织网多半是出于不可告人的原因形成的交往关系,大多形成潜规则或利益网。显性的公共交往关系和隐性的交织网相互交错,构成影响特定公权异化的微观环境。

在解释特定公权异化现象的研究当中,当前学界有六种不同的解读视角,分别是多维异化论、矛盾异化论、伦理异化论、机制异化论、委托异化论、价值异化论。[2]本文是从辨证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上,细致区分常态公权异化和特定公权异化的异同。特定公权异化在国度内先天的带有常态公权异化的烙印,因而不经社会历史的不断进步,难以完全扬弃;而特定公权异化本身的程度又是可以在国度内进行抑制和调整的。特别是当国度内法律完备和执行力度较大的时候,特定公权异化程度就会明显减弱,特定公权力的运作环境就能够明显净化。因而,在看待和解决特定公权异化问题上,既要理解特定公权异化存在的内生性根由,也要根据具体的历史社会环境,分析并解决特定公权异化所产生的现实问题。特定公权异化所造成的各种丑恶陋习和行事规则,在特定历史阶段内体现为对国度内公法的明文规定形成冲击和破坏,也对社会既已承认的公共交往秩序造成动摇。

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就全体社会成员而言,作为社会调和产物的国家公法,是社会大多数人所认同和遵守的,而公法自然反对种种的隐性交织网。在大部分的特定公权异化现象中,往往就是由于少数人对社会既定公共交往秩序的破坏,才从社会缝隙中衍生出各种隐性交织网。这种衍生不完全是掌握特定公权力的权力层或权力个体主动造成,也有可能被动地产生于向特定公权力靠拢的其他主体。不管特定公权异化的产生是主动性还是被动性,异化的出现始终是围绕掌握特定公权力的主体出现。少数人破坏社会既定公共交往秩序建立隐性交织网,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获取私利,从而不择手段地对私有物进行追逐和占有。World Bank在1997年指出,腐败是“为了私人利益而滥用公共权利的行为”。对社会交往秩序的破坏,显性上违反了国家公法,实质上在统治阶级内是特定公权力对特定公权利的违背,因而内在地产生了剥削,即在特定公权异化过程中,阶级内出现了一个小型既得利益交往群体对其他众多社会群体公共权利的剥削。

二、特定公权的异化程度与结构分层

特定公权异化的程度,是指特定公权力背离特定公权利的相对程度,这是考究二者相互异化的量化比值。特定公权力与特定公权利相互异化,是特定公权异化产生的缘由;而特定公权力与特定公权利相互异化的比值,则是动态变化的,因而特定公权异化在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就可能显现不同的强弱程度。一般而言,在现实社会中特定公权异化的程度,主要以是否违反公法作为衡量标准①。因为不管在任何特定历史阶段,公法都是直接规定和保障统治主体的特定公权利,同时也是统治主体特定公权力的法理来源②。特定公权力对公法的侵犯,原则上就是对特定公权利的侵犯。不过,对公法的违反只是特定公权力显性地违反,而本质上仍然要看其是否违背特定公权利,只要性质上背离了特定公权利,那即使没有违反公法的规定,也认为发生了特定公权异化。特定公权异化的内在结构共分为四个层次:合法异化、异化风险、隐性异化、异化入罪。

(一)异化风险

特定公权异化风险,即出现了特定公权力背离特定公权利的客观环境,特定公权异化有产生的极大可能,但事实上还没有出现。此时,特定公权异化并没有触及公法,没有违反公法的条文规定,但已经显现准备发生异化的苗头,应及时给予关注和抑制。在现实中典型的“59岁现象”、“任期届满现象”导致的腐败,在还没有发生之前,特定公权异化风险极为强烈。而有些异化行为,借助公法的漏洞,巧妙伪装达到了“程序合法”,但实质上其主体行为已经违背公共利益和公共意志。因此,所有的特定公權异化在事实发生前的酝酿期,都处于异化风险存在的阶段。有些异化风险造成了特定公权异化的出现,有些因为抑制得当的原因从而得到有效阻止。

在现实社会中,判断特定公权异化是否存在,讲究客观存在性。夏玉珍利用贝克的风险社会学说,提出社会领域具有客观腐败风险和主观腐败风险,客观腐败风险是一种独立于个人主观意识之外的客观事实,主观腐败风险则是指社会主体的腐败风险认知对客观风险的反作用。[7]这种“二分法”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认识论视角,社会领域主观腐败的认知和想象与客观存在的腐败事实存在误差,并且具有反作用。因此,判断特定公权异化是否发生,要以特定公权力是否背离特定公权利为标准,防止用主观的风险认知代替客观的异化风险。在已经存在腐败发生苗头至仍未出现违背特定公权利的事实之间,这段空间距离可以认为已经出现特定公权异化风险。

(二)隐性异化

隐性异化,也可称为准异化或亚异化。隐性异化是指已经发生特定公权力违背特定公权利的事实,也确切违反了公法的条文观定,但未被揭发并且未受到公法治罪的异化阶段。这种状态下,特定公权异化已经在事实上发生,不过此时的异化现象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伪装的高明性和牟利的裙带性,甚至带有掩盖的程序合法性。此时的特定公权异化现象虽然未被公法入罪,但并不代表异化的程度不严重。隐性异化的消除与公法的完备情况和执行力度相关,在公法越是完备、执行力度越强的国度内,隐性异化存在的可能性就越小,消除的也就越及时。

隐性异化以特定公权力是否违背特定公权利作为判断标准,不存在模棱两可的隐性异化。范炳良较早提出“准腐败”,认为“所谓准腐败,又称亚腐败,指官员的腐败行为无论在量上还是在质上与量刑标准都还有一定差距,介于权力的廉洁状态和腐败状态之间,未达到追究法律责任的地步”[8]。有人不同意范炳良的观点,罗也平曾撰文指出,“准腐败”与“亚腐败”的核心内容不能等同,认为这是两个本质不同的概念,“‘准腐败是没有揭露出来的腐败,应当划分为腐败的范畴;而‘亚腐败是大吃大喝、铺张浪费、请客送礼等情况,应当划到道德思想范畴”[9]。本文认可其对二者程度的不同理解,但不赞成二者的本质不同。特定公权异化一经出现,即意味着特定公权力背离了特定公权利,违背公共利益才是腐败现象可耻的真实原因,贪一元与贪一亿性质上都是一样的。有些官员在公共项目如维修公路、高铁建设中腐败,表面上看确实为老百姓做了实事,实质上其造成的腐败风气最终危害了公共利益。国外早就有学者在研究中指出,腐败现象会抑制经济增长、扭曲税收制度和破坏对穷人有利的公共计划、恶化人力资本差距等,这些都将导致收入差距拉大。[10]

隐性异化导致的腐败现象,在一定时期内是难以避免的。一方面,是由社会生产力水平直接决定;另一方面,在公法中虽然明确规定和保障了公权力和私权力,公权力有其可为和不可为的界线,但在传统的人情社会、宗族观念、官本思想等影响下,特别是在公法不完备和执行力度较弱的情况下,不少公权力主体冒险打擦边球,时不时乘险抵巇,钻公法漏洞,陷越深越敢为。从可查资料中发现,金利民较早提出“隐性腐败”,主要用以指利用合法程序获取私有利益。[11]随着特定公权异化现象的愈发复杂和多变,后来的“隐性腐败”概念拓展为既包括合法伪装下的私利获取,又包括明显违反公法的多样化的异化形式。邓崇专认为,隐性腐败是指与传统的物质贿赂相对而言的非物质贿赂,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不易查办性,如性贿赂、信息贿赂、期权贿赂等。[12]发展后的隐性异化,明显的特征是非现金交易、非现场交易,甚至有的经口头多年后才发生利益关系。李晓芬提出的“准腐败”概念则较为合理①,即这个时候特定公权力已经并不干净。隐性异化的边界虽然能借以公法界定,但本质仍然由特定公权力与特定公权利之间的关系决定。如公款吃喝问题,在“八项规定”前一直被默许横行,“八项规定”后则明令禁止,这主要是与法令完备和执行力度有关,而不管在前在后,特定公权力违背特定公权利的事实和性质一直都未曾改变。

(三)异化入罪

异化入罪,是指已经发生特定公权力违背特定公权利的事实,也确切违反了公法的条文观定,并且最终受到公法治罪的异化情况。异化入罪是特定公权异化存在并且被揭露的结果,因其主体违背特定公权利而受到公法判罪。特别需要指明的是,特定公权异化并不等同于腐败,特定公权异化概念是以唯物史观的视角,从社会历史发展的纵向提出的哲学范畴,不局限于一个国度内的腐败现象,而是不同历史时期所有囊括类似腐败的全部公权异化现象。不同社会制度下的腐败具有相似性,但并不完全一样,奴隶主义的腐败和资本主义的腐败从根本上就不同,其本质就在于暴力和资本的差别。不仅如此,不同的历史时期治理腐败的思维和方式也不一样。更为关键的是,腐败通常指公共组织的腐败,经常用于政府和官员身上;而事实上,除了公共组织外,私人组织的特定公权异化现象也值得关注和探讨。因为只要存在公共意志,就会产生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这种公共性大到可以是一个国度,用公法规定并予以保障;小则可能只是一个临时性的群体(比如公交车上,售票员临时获得全体乘客授权管理的特定公权力)。因此,由公共利益催生的特定公权力,只要是违背了产生的初衷,那就发生了事实上的特定公权异化。现实中这种违背体现在对公法的侵犯上,要按照公法的公共意志入罪。

就当前我国而言,十八大前后各种腐败所体现的特定公权异化现象,经中央出重拳打击后得到明显改善。中央提出要旗帜鲜明地反对和打击“四风”,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主要是在公共组织(政府)中抑制特定公权异化,当前我国公共组织中存在的特定公权异化问题,也就主要体现在这四个方面。 “四风”不仅违反了公法的精神和规定,也背离了特定公权利的原意,属于特定公权异化的研究范畴,与特定公权异化的内生性有关,直接产生于特定公权力背离特定公权利的主动异化。

三、特定公权异化的现实性成因诠释

本文从微环境外在性诱导、公共职能主体意识缺失、群众联系秩序链断裂三个方面,进行哲学范畴的思考和解答。

(一)微环境外在性诱导

影响特定公权异化的社会风气是动态变化的,但某个时刻的具体大环境却是既定的。对于政府官员而言,运转手中特定公权力之时,接触到的就已经是成型的官场风气和秩序环境。在公法中规定的特定公权力,其存在必定是为了实现特定公权利,但有可能因为外在环境的诱导和制约,导致出现特定公权异化现象。这种微环境的外在性,大体分为资源性的外在诱导和压力性的外在诱导。

资源性的外在诱导和制约,是指出于资源性的外在原因而诱导发生的特定公权异化现象。在很多落马官员的忏悔录里,都曾表示是在与商人的接触过程中,慢慢心理失衡最终造成贪腐,揭示的是政治地位与经济地位所造成的心理失衡。虽然关于这种心理不平衡的看法本身就不符合公仆的角色身份,但是往往这种心理落差很容易成为公权力异化的诱因。此外,发展晋升中的资源性影响也容易形成诱因,对于一些基层公务员而言,很有可能三四十岁仕途就到头了,有实力的人可能在职位竞争中,争不过背后掌握大量人脉资源的毫无作为的对手。或者就算工作出色大受表扬,却始终连年得不到公平提拔。[13]在这样的外在环境下,一些官员把眼光转到如何投机取巧和寻找额外私利上,这是一种被动寻租。

压力性的外在诱导和制约,是指出于压力性的外在原因而诱导发生的特定公权异化现象。已被處以极刑的巨贪、原河北经贸厅副厅长李友灿在短短20多个月,受贿4700多万现金,一分都舍不得花,他每次看到贪腐的巨额钞票,只是为了心理满足,他其实并不缺钱。在被动寻租的情况下,确实有些官员并不是出于个人私欲,而是在长官意志和身边隐性交织网的左右下发生。有些官员身在行业管理岗位,若不接受被管理对象的“红包”,会被形成的隐性交织网排斥为另类。被管理对象不配合工作,出了矛盾和问题又会挨领导批评,无奈之下只好收下“红包”万事大吉。[13]当然,这是因为隐性交织网的左右,这种隐性交往关系未来必须被铲除,这里只是作为一种既定的外在环境进行讨论。还必须提到一种技术性攻击的压力性诱因,据记者调查官员在事故应激、换届前后等关键时刻心理压力最为巨大[13],一些心术不正的官员背地里在换届前后做手脚,匿名投诉攻击参选的正派对手,致使对手遭受无端调查最终错过晋升时机。此举造成正派官员压力空前,承受不必要的冤屈,有可能致使其最后走向异路。

外在隐性交织网的整顿,可以肃清对特定公权力运转环境的不良干扰,让特定公权力异化的诱因得到最大化降低。党在十八大前后进行了空前的反腐斗争,前后有几十名省部级官员落马,可谓成效显著。反腐形势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特定公权力运转环境,提升对特定公权利的维护和实现程度。

(二)公共职能主体意识缺失

公共职能主体意识缺失,是从一个相对整体的层面解释特定公权异化问题,而不作个体伦理性的深入讨论。马克思曾说过,“国家权力既包括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的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14]。履行公共职能在任何一个历史阶段都是政府责无旁贷的重要职责,这种公共职能的整体性通过分解由不同层级的权力部门分别承担和落实,在私人组织中也是如此。公共职能和政治职能又是相辅相成的矛盾体和统一体,两者在国度内是此消彼长的关系。政治职能的扩大除了产生威权的消极影响外,还由于特定公权力稀缺性的放大,致使部分官员主动性地寻租。尼斯卡宁指出,政府官员的效用函数包括薪金、所在机构规模、社会名望、额外所得、权力和地位等。不同的官员追逐的变量可能不一样,但在官员主动性寻租过程当中,“经常就会出现官员和商人共同分肥的现象,而官员之所以能获得肥利,依靠的就是手中的特定公权力”[1]36-41,他们无不例外都是出自贪欲主动造成特定公权异化。

政治职能扩展的另一面是公共职能的萎缩,在特定公权异化过程中,主要是指公共职能主体意识的萎缩或缺失。官员的特定公权力来自于国度内的公法,公权力不是源自官员个人所有,官员手中的特定公权力是为了实现公法规定的特定公权利。政府公共职能的一大表现就是确保公共产品的供给以及确保公共利益不受侵犯。存在“四风”问题的官员,在思想深处是对公法授予公权力这一事实不屑一顾,自然就对公法本身更加不屑一顾。这些官员往往公共职能主体意识淡薄,不明白特定公权力之所以存在的深层缘由,在对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上肆意妄为。事实上,所有“四风”问题的表现,都是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一方面,所有“四风”陋习现象的花费都出自公共财政;另一方面,“四风”所暗自形成的隐性交织网和潜规则,又是对公法明文规定和社会既定秩序的极度污染和破坏。公共职能主体意识的淡薄和缺失,使得不同层级的官员不仅在思想防线和伦理防线上失守沦陷,而且既有机制也得不到遵守和维持,这是在人的思维性层面所分析的特定公权异化产生的缘由。

(三)联系群众秩序链断裂

社会主义国家的特定公权力,是为了实现特定公权利,也就是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的利益不受侵犯。掌握特定公权力的主体与广大人民群众建立何种交往秩序,直接影响了特定公权异化的程度。列宁指出: “任何民主,和任何政治上层建筑一样 (这种上层建筑在阶级消灭之前,在无阶级的社会建立之前,是必然存在的),归根到底是为生产服务的,并且归根到底是由该社会中的生产关系决定的。”[15]在我国,人民是当家作主的主体,生产关系消除了剥削的性质,这直接决定了官员与群众之间的交往秩序是以广大群众为中心建立。我们党在继承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广泛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秉承了“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秩序理念,通过下基层走访、座谈、调研、谈心、征求意见等方式,建立起官员与群众两者间较为深入和紧密的联系秩序,有效遏制了“四风”。而存在“四风”问题的官员,大多数都缺乏与群众建立良性的联系秩序,或者与群众间的秩序链完全断裂。这些官员平时仅在官员圈子中露脸,对着官员发表意见,在会议室内拍板子,身边没有群众的影子,决策自然不代表群众。

在官员与群众间建立较为良性的联系秩序,特定公权异化程度就会有所减轻。很多官员在中央的强力监督下,确实强化和修复了与群众的联系秩序,但仍然存在少数例外。在官员整个群体结构中,联系群众的秩序仍然沒有完全定型,与群众间的良性交往秩序还不是十分稳定。良性联系秩序的破坏和缺失,容易造成群众的诉求无处表达,官员与群众的关系就会出现障碍和恶化。特定公权力如果逐渐脱离特定公权利的准许范围,而群众又没有既定的联系秩序倾诉,群众就会寻求通过其他方式宣泄不满。在现实中,我们可以看到由此造成的恶性群体事件时有发生,新媒体环境下还会产生网络民粹势力,不断拉大官员与群众之间的距离。良性交往秩序能够时刻给掌握特定公权力的官员予以警醒,通过自下而上的压力和监督,从而遏制“四风”现象的蔓延,疏解特定公权异化的问题。我们应努力促使官员全面建立修补与群众的良性联系秩序,形成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同时兼备的特定公权力运转秩序,从源头上杜绝“四风”现象,才能从根本上有效解决特定公权异化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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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 陈 瑶

Abstract: The alienation of specific public power refers to the mutual alienation of specific public rights and power in a specific country with classes. It has some endogenous causes, which show a dynamic characteristic at different historical stages of social development. The interior structure of the alienation can be divided into four levels, including legal alienation, alienation risks, implicit alienation, and incriminating alien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hilosophy, we can figure out three aspects of the causes: the external inducement of microenvironment, the consciousness absence of public function subjects, and the break of links with the masses. This is the semantic interpretation of the reality demonstrated by the alienation of specific public power.

Key words: specific public power; alienation; endogenous nature; re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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