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秦简奏谳文书商业问题新证
2015-04-28朱德贵
朱德贵
摘要:最新刊布的《岳麓书院藏秦简(叁)》出现了有关秦商品交换、市场管理和商业纠纷等新材料。岳麓秦简显示,秦不仅商品交易种类丰富、货币经济发达,而且还出现了合伙经商的情况。岳麓秦简还披露了秦“列肆”的新史料,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世文献记载之不足。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该批简文不但首次出现了秦“亭佐”及其管理职能方面的史料,而且还第一次向世人展示了秦处理商业纠纷的过程,为学界深入探讨秦亭制和法制史问题提供了新的史料依据。
关键词:岳麓秦简;奏谳文书;商业
中图分类号:F729;K87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4)11-0154-12
长期以来,由于史料阙如,秦商业史研究中的不少问题至今无法取得突破性进展。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云梦睡虎地秦简的发现,国内掀起了一股研究秦史的热潮。学者们从传世文献和秦简中挖掘了部分秦商业史史料,分别就秦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市场结构和商品消费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讨。然而,2013年6月由朱汉民和陈松长先生整理的《岳麓书院藏秦简(叁)》出版刊行,又为秦商业史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本文拟利用最新刊布的《岳麓书院藏秦简(叁)》县级“奏谳文书”并结合其他秦简材料就秦商品交换、市场管理和商业纠纷等几个问题作一深入探讨,旨在揭示秦商业特别是秦县乡地方商业发展的历史真相。所论之处,如有不妥,敬请师友批评指正。
由于传世文献和以往出土材料对秦的商业记载很少,致使后人无法深入了解秦商品交易的情况,值得庆幸的是,《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的整理和刊布,为我们探讨秦县级商业问题提供了第一手材料。根据《岳麓书院藏秦简(叁)》反映的史实,我认为,秦县级商品交换较为活跃,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以上为背面)
这是一份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的有关汉初合伙经商的契约。从以上简文可以看出,汉初合伙经商者必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出钱;二是出人;三是出物资。倘若“不备勿与同”。当然,合伙经商中必有领头者,简文中称为“舨长”即“贩长”。根据黄盛璋先生的研究,这个“贩长”就是十号墓的墓主“张堰”,而“张堰”身为一乡之“乡佐”或曰“乡正”,却带头经商,这表明汉初官商合伙经营已很普遍。
由此可见,秦汉时期合伙经商有一个历史发展过程。《岳麓书院藏秦简(叁)》首次揭露了秦合伙经商的历史真实面目,为我们深入探讨秦的商品经济提供了第一手原始材料,《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确为一批弥足珍贵的研究秦商业史的史料。
那么,秦商业何以如此发达?在此有必要回顾一下以往的研究成果及传世文献所记载的秦之商业政策。长期以来,学界前贤一般认为,秦自商鞅变法以来,实行严格的重农抑商政策,所依据的材料就是《商君书》中的一条史料,如《商君书·外内》载:“民之内事,莫苦于农,故轻治不可以使之。奚谓轻治?其农贫而商富,故其食贱者钱重;食贱则农贫,钱重则商富;末事不禁,则技巧之人利,而游食者众之谓也。故农之用力最苦,而赢利少,不如商贾、技巧之人。”因此,阎守诚先生认为:“商鞅是最早明确提出‘重农抑商口号的人,他的基本思想是要稳定并保证农业有足够的劳动力。”阎守诚先生可能未知,商鞅还有重视商业的言论,如《商君书·弱民》记载:“农、商、官三者,国之常食官也。农辟地,商致物,官法民。三官生虱六:曰岁,曰食,曰美,曰好,曰志,曰行。六者有朴,必削。农有余食,则薄燕于岁;商有淫利,有美好,伤器。官设而不用,志行为卒。六虱成俗,兵必大败。”商鞅在此明确提出商业是“国之常食官也”,并且解释说“商致物”。但是,商鞅对商业的弊病也给与了关注,他以为“商有淫利,有美好”,则必然“伤器”。因此,商鞅在《外内》中提出的思想主要是从农战出发的,并非完全抑制商业的发展。
此外,在传世文献中也有秦官府对商业重视的记载,如《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乌氏倮畜牧,及众,斥卖,求奇绘物,间献遗戎王。戎王什倍其偿,与之畜,畜至用谷量马牛。秦始皇帝令倮比封君,以时与列臣朝请。”(第3260页)就是说,秦乌氏县有位叫“倮”的大商人,非常富有,甚至“畜至用谷量马牛”,结果,秦始皇帝“令倮比封君”,可见,秦官府是何等重视商业。《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又载:“而巴寡妇清,其先得丹穴,而擅其利数世,家亦不訾。清,寡妇也,能守其业,用财自卫,不见侵犯。秦皇帝以为贞妇而客之,为筑女怀清台。夫倮鄙人牧长,清穷乡寡妇,礼抗万乘,名显天下,岂非以富邪?”
(第3260页)“巴寡妇清”也是一位大商人,“家亦不訾”,而且“能守其业,用财自卫”,获得了秦始皇的客遇。因此,司马迁说,“乌氏倮”和“巴寡妇清”能够“礼抗万乘,名显天下”,正是因为他们集聚了巨大之财富而得到官府的赞誉。大商人还有秦的“蜀卓”、“宛孔”、“刁间”等,如《汉书》卷九一《货殖传》云:“至于蜀卓,宛孔,齐之刁间,公擅山川铜铁鱼盐市井之人,运其筹策,上争王者之利,下锢齐民之业,皆陷不轨奢僭之恶。”
总之,《岳麓书院藏秦简(叁)》所记载的秦发达之商业,应当与秦官府对商业的扶持不无关系。
另外,除了前引《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中出现的有关“肆”和“列”的史料以外,我们在睡虎地秦简中也见到了此类记载,如《睡虎地秦墓竹简·金布律》:“贾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择行钱、布;择行钱、布者,列伍长弗告,吏循之不谨,皆有罪。(简68)”可见,“贾市居列者”就是“市肆中的商贾”。《金布律》简68材料中的“列”和“列伍长”表明,秦还设置了管理市场中“列”的列长,这一点与上引《二年律令》简260是一样的,这进一步说明了汉代承袭了秦的市场管理制度。
(二)“亭长”和“亭佐”。前文已探讨了秦市场中的“肆”和“列”等设置问题,那么,市场之组织管理如何?《岳麓书院藏秦简(叁)》表明,市场组织管理者为“亭长”和“亭佐”等各级官吏。如《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中的“芮盗卖公列地案”:“(芮等对更说)棺列旁有公空列地,欲受,(简066)亭佐驾不许芮、朵。更能受。共。(简067)”可见,秦在市场管理中“亭佐”的权力还是很大的。endprint
那么,秦汉时期的“亭”有何作用?它的性质如何?目前学术界对此存在多种观点:一是宫崎市定先生的“乡、聚、亭”相同说;二是王毓铨先生的“徼循防盗”说;三是周振鹤先生的“监察区”说。俞伟超、裘锡圭和苏卫国等先生从秦陶文、瓦当等出土实物考证了秦“亭”的市场管理功能,《岳麓书院藏秦简(叁)》则首次向世人展示了秦“亭”管理市场的鲜活史料。岳麓秦简所反映的有关秦“亭”制的简文说明,秦“亭”不仅具有负责社会治安的作用,而且还有管理市场的功能。
岳麓秦简显示,“亭长”和“亭佐”直接负责解决市场纠纷的工作,如前引例1中记载了亭长“贺”接受太守“感”的指令处理商铺经营纠纷的事例,亦即“(太守)感令亭贺曰:‘毋(无)争者鼠(予)材。”(简068),意思是说,太守“感”命令亭长“贺”曰:店铺若无人竞争,就由“材”来经营。
前引例13记载了“亭佐”的管理职能,简文表明,官府店铺旁边有块原本属于“材”的空地(“官列旁有公空列”),亭佐“驾”就有权决定其使用权,即如简文“亭佐驾不许芮、朵。更能受,共”,后来隶臣“更”单独与亭佐“驾”申请要承租这块“公空列”,亭佐“驾”同意了,即“更即自言驾,驾鼠(予)更”(简066)。
以上材料表明,秦市场中“亭”具有如下职能:一是处理商业纠纷;二是管理店铺的承租权;三是在产生纠纷时,直接接受太守的领导。
在此,必须说明的是,由于传世文献和以往出土简牍涉及秦“亭”制的史料奇缺,学者们主要关注两汉“亭”的性质、职官及作用等问题,缺乏对秦“亭”制中有关市场建制的深入探讨。因此,有必要在此补充说明一下出土文献中的秦“亭”制问题。秦“亭”之最高行政长官称为“亭长”、“校长”或“亭啬夫”,其下属机构有“亭佐”和“求盗”等,具体负责“亭”的社会治安和市场管理。如《睡虎地秦墓竹简·效律》:“其他冗吏、令史掾计者,及都仓、库、田、亭啬夫坐其离官(简52)……”《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爰书:某亭校长甲、求盗才(在)某里曰乙、丙缚诣男子丁,斩首一,具弩二、矢廿……(简25)”再如《里耶秦简(壹)》载:
此处的“校长”与《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简25中所记载的“校长”同属于“亭”之长官,负责缉拿盗贼等工作。当然,湘西《里耶秦简(壹)》记载“校长”的简文还有简8-472、简8-489、简8-537、简8-565、简8-1011、简8-1738、简8-1997、简8-2163和简8-2366。我们发现,里耶秦简中丝毫未见“亭啬夫”和“亭长”之称谓,笔者估计,这可能和“亭”设置的地点有关。如果“亭”设在边鄙地区,那么,缉拿盗贼和社会治安的任务较重,故而官府统一称之为“校长”,而设在城市或人口稠密地区中的“亭”,有可能多称为“亭啬夫”或“亭长”。
秦“亭”下辖的属吏有“亭佐”和“求盗”等。前引《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中的亭在处理商业纠纷时,可以在太守“感”的直接命令下行使职权,可见其管理市场的权限之大。可惜,在以往的出土秦简中均未见“亭佐”,但汉代文献有两处明确的记载,如《后汉书》卷一四《赵孝王良传》注引《东观记》曰:“乾私出国,到魏郡邺、易阳,止宿亭,令奴金盗取亭席,金与亭佐孟常争言,以刃伤常,部吏追逐,乾藏逃,金绞杀之,悬其尸道边树。国相举奏,诏书削中丘。”(第559页)这里的“亭佐孟常”就是一位负责亭中事务的官吏,结果被一奴隶“金”杀伤,“国相举奏,诏书削中丘”。再如《后汉书》卷六二《陈寔传》云:“(陈寔)少作县吏,常给事厮役,后为都亭佐。”当然,这里所记录的是“都亭佐”,但大略与“亭佐”职务相当。有关“都亭”可以参见高敏先生的《秦汉“都亭”考略》一文。因此,《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中出现的“亭佐”可以弥补文献记载之不足,是研究秦“亭”制的重要史料,也可以说,它填补了秦“亭”制研究的史料空白。
关于“求盗”,前引《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中的“市南街亭求盗(简21)”说明秦一般在市场南部设立“亭”,“亭”中负责缉拿的人员称之为“求盗”。里耶秦简也有“求盗”的材料,如《里耶秦简(壹)》载:
可见,“求盗”是秦“亭”在边鄙和内陆地区普遍设立的一个具体负责缉拿罪犯的职能部门。简文8-1552还说明,戍边人员中还有专司“求盗”的,故里耶秦简曰“求盗戍卒”。
一般来讲,秦汉时期的市场管理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正如黄今言先生所说:“秦汉时期,在城区市场中设置有专门的市署,即管理机构和吏员。按照当时的制度规定:市场吏员中,有市令、长、丞、市吏、市啬夫、市掾等,具体负责市场的管理事务。”但是,我们稽核《岳麓书院藏秦简(叁)》“芮盗卖公列地案”这份奏谳书所有简文,未见涉及“市令、长、丞、市吏、市啬夫、市掾”等管理吏员的记载。尽管如此,秦管理市场的各级吏员应是存在的,可能以上岳麓秦简所反映的情况只隶属于“亭”的管辖范围。
四
综合以上分析可知,《岳麓书院藏秦简(叁)》首次披露了秦商品交换、市场管理和商业纠纷等方面的新史料。我们发现秦的地方市场中出现了各类商品,诸如衣服、棺材等,甚至兵器和囚衣也成了交易的商品。材料显示,秦在商品交换、购赏、借贷等方面大量使用铜钱和黄金,说明秦货币经济很发达。《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中首次出现了秦合伙经商的史料,而且这种合伙经商的成员没有身份限制,隶臣也可以竞争商铺。常出现在汉代文献中的“列”,在岳麓秦简中也出现了,它弥补了中国商业史的史料记载之不足。
该批秦简还显示,秦“亭”不仅负责社会治安和官府的邮驿等事务,而且还具有市场管理的功能。尤其是传世文献和以往出土材料未见记载的秦“亭佐”的首次披露,为困扰学界弥久的秦汉“亭”制问题的讨论提供了新的证据。
《岳麓书院藏秦简(叁)》还首次揭示了秦商业纠纷的审理过程,这也是以往文献未曾见过的。它具体包括县廷执法部门向上级简略陈述案情及上级批复、县廷勘查案情和终审判决等几个程序。《岳麓书院藏秦简(叁)》表明,秦在判决“芮”时,严格依据秦律的规定,彰显了秦律的公平和公正。
(责任编辑:陈炜祺)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