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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与发展我国互联网金融

2015-04-27民建中央

中国经贸导刊 2015年10期
关键词:监管金融传统

中央政治局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上来,针对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加快深化改革开放,着力推动结构调整,妥善防范化解风险。为此,民建中央选取了从2013年以来出现“井喷式”发展并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重点专题,调研组对互联网金融最为发达集中的广东省、浙江省、上海市、北京市进行实地走访、现场考察、开座谈会,了解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听取四地政府部门、人民银行、司法机关、商业银行、金融院校以及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看法及诉求,进行大量的互动沟通和情况研究。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基础和现状

我国互联网金融没有改变传统金融的本质,没有对传统金融产生革命性和颠覆性的改变,只是传统金融在互联网技术的延伸。我国互联网金融是把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金融而产生的新兴的金融服务业态,是金融与信息技术的融和创新。而后,金融服务更加透明、开放、普惠,定价也更加市场化,降低了传统金融机构的服务成本,极大提升了金融机构的服务效率,传统金融也得以从抵押融资和担保融资转为大数据信用融资。

我国互联网金融主要由传统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组成。传统金融机构主要将传统金融与互联网技术和平台相结合,借助互联网渠道为客户提供服务,最典型的如四大国有银行的网银。非金融机构主要是以电商为代表的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金融运作,有电商平台模式如阿里金融、京东宝贝等;有基于互联网平台点对点的贷款融资模式如P2P、众筹,目前已经超过2000家;有交互式营销模式,即把传统营销渠道和网络营销渠道紧密结合起来共建开放共享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其中,P2P和众筹符合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创新要求,也更符合十八大以来我国金融改革的方向。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冲击、自身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我国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它打破传统金融行业垄断,新兴经营体和民间资本加入进来;分流银行部分存款,银行出现存款恐慌;影响风险定价,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不提高回报率,增加经营成本;改变常态化的货币供应,增加央行的货币供应渠道;深远影响贷款业务,银行失去部分优质客户并减少利润来源。

互联网金融须解决几个主要问题:一是互联网金融法律制度缺失,无监管根据,部分行为和产品游离于“罪”与“非罪”的边缘;二是存在灰色监管地带,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对界限日益模糊的互联网金融管也不是、不管也不是,出现了“野蛮生长”的局面;三是账户管理真实性和安全性存疑,在互联网平台开立账户甚至不需要现场核实;四是资金划转和沉淀归集的数量巨大,被挪用现象普遍;五是征信交换困难,互联网金融机构还没有接入央行的征信系统,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也没有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六是存在较为突出的虚拟信用问题、信息披露不充分问题以及缺失宏观市场统计和监控的依据问题等。

本着对互联网金融大力除弊,须消除几个主要风险:风险主要集中在网络借贷和众筹企业,一是成立的经营性网络借贷平台没有入门门槛、不需要金融监管部门介入,部分机构则可能越界触碰非法吸存、非法集资的底线;二是发起的众筹企业没有明显的监管规定、不需要报批,很容易游走在非法集资的边缘;三是网络金融超市在市场准入与监管政策方面为空白,欺诈行为频发,消费者权益没法保障;四是在外部监管缺位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企业普遍存在道德风险和内部风险,以及产品开发和资产负债匹配风险。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及应坚持的原则和采取的措施

我们认为,中央应大力支持务实性监管,以“先有事实,后有监管,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为监管的总原则。一是坚持互联网金融应服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总体要求,以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要求,坚持监管应有利于互联网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把握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界限和力度;二是采取务实性的分类监管原则,注重监管一致性,按照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功能,防止监管套利,不搞一刀切,做到分层次监管、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相结合,特别是注重防范系统性风险;三是加强监管协调,有效控制风险的传染和扩散,强化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强化行业自律,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

具体对策建议:第一,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体系和秩序建设,加大对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打造中国金融业在全球竞争的独特优势。第二,构建多层次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尽快建立起正规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跨部门跨地域的多层次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第三,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强化对金融消费者特别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第四,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协调机制。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处理好创新与监管的协调,以及地区之间的沟通协调关系。第五,采取功能监管为主的务实性监管和有针对性的分类监管,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第六,设置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从业门槛。不再沿袭传统金融牌照制度的做法,但是对进入互联网金融的企业提出最低资本金的要求,在互联网技术安全、信息披露、高管任职等方面设置一定的规范和标准,通过技术安全标准、高管任职资格、信息披露规范等建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等。第七,采用负面清单和底线思维监管互联网金融。通过负面清单和红线边界厘清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底线、边界,减少监管套利的空间和进行前瞻性管理。第八,完善征信体系,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把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纳入到央行征信系统,向互联网金融企业开放征信系统接口,降低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信用风险,提高金融市场资金的配置效率。第九,秉承监管一致性的原则,对吸收货币市场基金协议存款的银行征收法定存款准备金,进一步规范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第十,将地方政府金融服务局作为各地网络金融监管的主管部门,承担防范区域网络金融风险防范的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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