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健康险个税优惠政策的市场影响及应对之策
2015-04-26赵明煦
罗 昕 赵明煦
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商业健康险个税优惠政策的市场影响及应对之策
罗 昕 赵明煦
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2015年5月,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积极推进购买商业健康险的个人税收优惠试点工作。这是继2014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以来,国家向商业健康险市场投放的第二枚“巡航导弹”,也是落实“新国十条”、促进保险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具体举措之一,《通知》对进一步推进商业健康险市场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商业健康险税优政策解读与比较
(一)商业健康险税优政策解读
《通知》对商业健康险产品的税优扣除限额、享受税优政策的人群范围、产品种类和试点地区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通知》规定,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即200元/月。
享受个税优惠的人群主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另一部分则为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此外,《通知》还规定,试点地区的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这就要求设计一个对接平台,不仅要和保险公司的系统对接,还需要与税务部门对接,以免去将保费收据层层上报用以抵扣个人所得税的繁琐程序。
在试点地区中,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是全市试点,其余省份各选取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综合管理能力较强的城市进行试点。
在产品种类方面,此次能享受个税优惠的商业健康保险并不是保险公司设计的健康保险产品,而是根据“保监会研发并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
(二)与其他国家的税优政策比较
根据国际经验,许多国家也有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享受个税优惠的类似政策,比如:在澳大利亚,个人所得税中可以抵扣30%的商业健康保险费用;在意大利,对团体商业健康保险保费和相互保险保费均可对标准费率在1250欧元内的从课税收入中进行抵扣;西班牙则对商业健康保险保费不予征税;美国对雇主提供给雇员的商业健康保险保费全部予以抵扣。与这些国家的比较可以得出,我国个税优惠扣除限额偏低,对健康风险的保障程度偏低。
二、商业健康险税优政策的市场影响剖析
(一)商业健康险的市场现状
近年来,商业健康险的市场规模稳步增长。从2004年到2014年的十年间,健康险保费收入从259.87亿元增加到1587.18亿元,增长了5倍多,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19.84%;健康险保费收入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比重也在逐年攀升,从2004年的8.05%增长到2014年的12.18%,说明人们越来越重视健康险的支出。下图反映了2004年至2014年健康险市场保费收入及其增长情况。
但是,与其他健康险市场较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的健康险市场还有待进一步发展。2014年,商业健康险占全年总保费收入的8%,远低于美国40%的占比水平;健康险人均保费为116元,仅为美国的1/144。此外,健康险赔付率居高不下,加上较高的费用率,健康险的综合成本率偏高,基本处于微利或亏损状态。2014年,四家专业健康险公司中只有和谐健康一家盈利。
(二)税优政策对不同收入人群的节税效果影响分析
由于不同人群的收入不同,税优政策起到的个税节税效果并不相同。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其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其中,应纳税所得额是应税所得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剩下的部分。《通知》中规定的每月200元的个人所得税优惠限额带来的变化表现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上,则是在原来的公式应税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的基础上再至多减去200元。
为计算节税效果对不同收入人群的影响,笔者选取三个比较有代表性的月收入标准,分别是:代表普通工薪阶层的月收入5000元、代表中高收入人群的月收入10000元、代表高收入群体的月收入80000元。为计算简便,这里的月收入均指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部分,即不考虑“五险一金”的开支。 其节税情况如上表所示,其中3500元为个税起征点,555元、5505元为相应工资的速算扣除数。
图 2004-2014年商业健康险保费收入和增长率资料来源:中国保监会保险业经营情况表(2004-2014年)
税收项目工薪收入人群中高收入人群高收入人群工资50001000080000每月应纳税所得额5000-3500=150010000-3500=650080000-3500=76500正常纳税1,500×3%=456500×20%-555=74576,500×35%-5505=21270保费免税情况(1500-200)×3%=39(6500-200)×20%-555=705(76500-200)×35%-5505=21200节税(按月)45-39=6745-705=4021270-21200=70节税(按年)6×12=7240×12=48070×12=840
从表中可以看出,三组收入人群的节税效果是不同的,高收入人群>中高收入人群>普通工薪阶层。实际上是由于收入不同,2400元的税收优惠适应于不同的税率。工薪阶层、中高收入人群、高收入人群的税优分别适应于3%、20%、35%的税率,故工薪阶层的税优额为2400×3%=72元,中高收入人群的税优额为2400×20%=480元,高收入人群的税优额为2400×35%=840元。显然,收入越高,享受的个税优惠程度越高。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是月薪80000元、年薪近百万的高收入人群,每月也只能节税70元,每年节税840元,所以,该税优政策直接给予个人经济上的优惠其实是非常有限的。但是,国家给予商业健康险的政策支持会吸引更多人去关注健康险,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健康险的高保障性、易赔付性最易让其体验到保险服务。消费者加深对健康险的认识,可增加其对相关险种的信任感,建立起对保险的正确认识,从而促进健康保险的成熟,再进一步带动整个保险市场的发展。
(三)商业健康险税优政策带来的保费规模预测
商业健康险税优政策的出台,必定会促进健康险市场的快速增长,未来将会是健康险发展的黄金时期。就目前来看,大概有4000万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假设参与度达到10%,税收优惠的2400元/年全部用于购买健康险,那么健康险市场的直接新增保费将达到4000万×10%×2400元=96亿元。随着试点的继续,公众参与度将继续提高,如果达到30%~50%,那么直接新增保费将达到288亿至480亿元。这将是一笔可观的收入,可以极大地刺激健康险市场的发展和人身险公司、专业健康险公司的积极性,也将带动其他人身险的发展。在未来5年,健康险有望维持30%的年增速,到2020年末,健康险保费规模预计可达7000亿元左右。
三、商业健康险税优产品设计及影响
(一)商业健康险税优产品规定解读
《通知》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由保监会研发并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虽然现在三部门并未出台享受税优的商业健康险产品的具体形式的规定,但从保监会的文件中可初见端倪。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险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有利于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互补、形成合力,夯实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所以,税优健康险产品的选择,第一步可能是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相结合,面向大众、贴近民生的综合性商业健康险,保险责任可能涉及医疗、重疾、失能等方面,保监会可能出台一个指导费率,保险公司可以对实际费率进行浮动。
(二)商业健康险税优产品设计
本文将分析现有健康险市场上的产品保费和保障程度,一是为了说明保监会研发的税优健康险可能包含的保险责任,二是为保险公司提供对现有健康险产品的设计思路。就目前需求量最大的健康险产品来看,有重疾、医疗、门急诊、住院津贴、失能等险种,品种繁多。
1.重大疾病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是健康险中比较重要的险种。据统计,重大疾病的平均开支在10万元以上,但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程度并不能满足这部分开支,因此,税优健康险的保险责任会首先包含重大疾病保险。
以市场上现在价格比较低廉的弘康人寿的“健康人寿重大疾病保险C款”(以下简称“弘康健康”)为例,其保险责任包括50种重大疾病,年龄在30天至55周岁的人群均可投保,保险期限可选择保障到70周岁或者终身,缴费期限可选10年、20年。假设30岁的男性购买保额为20万元、终身保障、20年缴费的该保险产品,刚好只需年缴2400元;相同的选择下,女性仅需2200元。
2.医疗保险
除重大疾病会造成医疗费用的支出外,一般疾病或意外伤害也会有一定的医疗费用开支。投保人如果已参加社保,则本身会享受社保对其的较高比例的医疗费用支付,所以健康险中的医疗保险的保险额度可能并不高。
以平安的“住院医疗保险”为例,保险期限为1年,18至40周岁的人群均可投保,以住院医疗费用2万元、没有社保为例,需缴纳保费515元;有社保仅需缴纳保费295元。
3.门急诊保险和住院津贴保险
门急诊保险可以赔付门诊、急诊的用药费用,而住院津贴保险可用于补贴住院费用和误工损失,两个险种在税优健康险中可能都会涉及。
以泰康人寿的“蒲公英门急诊住院险”为例,保险期限为1年,补偿由于意外、疾病发生的门诊、急诊费用3000元,给付意外、给付疾病住院津贴50元/天(累计最高90天),18至39周岁需缴纳保费300元,40至49周岁需缴纳保费750元。
4.失能保险
当被保险人遭受到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而丧失工作能力时,保险公司因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中断对其赔偿保险金。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月保障工资×失能收入替代比例。
市场上的失能保险根据身体失能的程度分为一般失能、重度失能、全残失能,保险金赔付比例从低到高,一般来说只要失能保险的赔付比例达到工资的50%到70%即可满足基本生活开支。但由于失能的程度难以界定,核赔难以跟上,所以市场上的该类产品很少,如平安的“金福利”团体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在市场上受关注度不高。
5.综合健康保险
保险责任:根据对健康险市场上已有险种的讨论,就2400元/年的保费开支来说,综合健康险可能会含有5万至10万元的重疾保障、5万至10万元的意外/重疾身故保险金、0.5万至2万元由于一般疾病及意外造成的医疗费用报销、每年500至1000元门急诊报销费用、50至80元/天的住院津贴(不超过180天)、50%至70%的失能收入损失补偿。但如果失能收入损失补偿的部分经营难度较大,综合健康险中将不涉及这一保险责任。
保险期限:考虑到税优额度以及终身健康险经营的难度,保监会有可能采取定期甚至一年期的健康险形式,这样既便于保险公司核保、控制逆选择,也方便保监会随时调整相应的政策。
(三)商业健康险税优产品的“三个有利于”
1.有利于消费者了解和购买商业健康险
对可享受税收优惠的人群而言,若是已有购买保险意识的保险消费者,在商业健康险保费可抵扣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下,会果断地购买此前还犹豫不决的产品,并享受到额度内的优惠。对于保险意识薄弱的纳税人,此政策会让其把保险作为一个避税方式,自发地去了解它,无论最终是否选择购买保险商品,其保险意识都将有所增强。对于购买了商业健康保险的纳税人,不仅获得了更加全面的保险保障,还根据规定享受到了个人所得税的有关优惠,可谓一举多得。同时,部分投保人还能在健康险的基础上,有意识地了解更多保险产品,从而获得更全面的保障。
2.有利于保险公司加强和完善健康管理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分析,根据上文得出的结论,此政策保守估计也能直接为保险公司带来近百亿元的保费收入。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增强,该政策能带来的间接收入更是无法估计。保险公司在如此利好的政策下,也会进一步完善自己的产品和配套服务,从而增强其自身的竞争力。比如,阳光人寿投资阳光融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人保健康10亿元投资国内保险业首只医疗产业股权基金,充分借助北大医学部丰富的医疗资源和方正集团的专业运营优势,投资各地具有区域影响力的大型综合医院和具有特色的优质专科医院等。这些投资行为都是从公司经营的层面上,通过参与健康保险管理的全过程,有效地控制保险公司的医疗成本,简化利益冲突,使保险公司运营更加专业规范。
3.有利于健康险市场的发展
虽然此次的税优健康险是由保监会研发和实施的面向大众的综合性健康险产品,其主要作用是对现行医保体系的补充,对保险公司自主设计、经营的商业健康险产品并不具有税收优惠。但是,随着税收优惠政策的推进,保监会之后必将出台对商业健康险的完整税优体系设计,使传统健康保险险种如重大疾病、住院津贴、费用补贴等进一步成熟,还能带动长期护理保险、失能保险等较新险种的发展,使健康保险产品更加齐全和完善,满足消费者的不同需要。而保险市场也将以健康保险的发展为出发点,逐步带动其他保险产品的完善与规范,使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得到有效的发挥。
四、商业健康险税优政策的完善与配套措施
商业健康险税优政策的出台有利于健康险市场的发展,会是我国健康险历史上里程碑式的事件。可以预计,该政策的出台有利于消费者、保险公司、保险市场的联系和发展,但同时该税优政策也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进一步明确税优细则
目前保监会尚未出台有关商业健康险的细则,一是除试点的四个城市外,其他各省、自治区的试点城市尚未确定;二是商业健康险的产品形式和费率并不确定,但最有可能的是普及大众的综合性商业健康险,保险责任可涉及医疗、重疾、失能等,保监会出台一个指导费率,各保险公司可对实际费率进行浮动。
(二)加强个税优惠力度
2400元/年的税收优惠并不高,根据本文的分析,健康险即使是对月薪10000元的人群,也仅能节税480元,对中低收入人群的节税金额则更少。从国际经验来看,OECD经合组织成员国中有一半以上是通过在一定范围内提供税收激励来鼓励个人购买健康保险,进行健康险的税优补贴和较大比例的个人所得税的税前列支。而我国健康险税优力度仅为2400元/年(200元/月),若只能用于购买保监会规定的综合健康险产品,显然不能完全满足消费者的需要。此外,我国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的护理问题亟待解决,而2400元/年的税优力度尚未涉及长期护理保险。
因此,应当逐渐增加商业健康险产品的税优力度,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增加个税优惠金额,或者变为个税的一定比例优惠等。
(三)出台“营改增”税收减免政策
2011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简称“营改增”),2015年出台和实施对保险业的“营改增”方案,但对保险公司经营税优健康险的增值税方案尚未明确。目前,我国对于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业务的营业税实行先缴后退,程序繁琐。为提高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在“营改增”方案出台后,可以直接对保险公司免征健康险的增值税,从而降低健康险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