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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存款保险差别费率机制及对我国的借鉴

2015-04-24

上海保险 2015年2期
关键词:阿根廷政府保险费率费率

艾 蓓

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



阿根廷存款保险差别费率机制及对我国的借鉴

艾 蓓

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

建立市场化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近年来金融体系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中费率机制的设计是成功推行市场化存款保险制度的关键。风险差别费率制度已成为国际趋势,目前已有35个国家实行,阿根廷是其中较早实行的国家之一。本文将就阿根廷存款保险制度的变迁及其现行存款保险制度框架,分析其制度利弊,从中找出值得我国借鉴之处。

一、阿根廷存款保险费率机制的历史演变

阿根廷现行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在危机中建立的制度,在特定历史背景下经历了被废除,然后重新建立的曲折过程,存款保险费率机制随之演变,从单一费率机制过渡到差别费率机制。演变过程总体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完全以政府信用为保证(1946年至1978年)

1946年以前,阿根廷银行机构属于私人所有, 1946年,阿根廷政府对私人银行进行了国有化的改革,银行储蓄完全由政府支配和使用,并以政府信用为存款的安全作保证。1957年至1977年,阿根廷银行机构所有制结构几经变更,最后在1977年被重新确定为私有制,但这段时间内政府始终为银行存款提供全额保障。存款保险制度在这段时间内是以一种隐性的机制存在,银行机构不需要缴纳任何形式的保险费用。

(二)无差别费率的显性与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并存(1979年至1991年)

1979年,阿根廷政府开始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私有银行机构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投保,保险费率统一确定为银行平均负债的0.03%,所有银行实行无差别的费率机制。阿根廷央行(BCRA)为640美元以内的存款提供全额保障,超过部分提供90%的保障。1980年至1982年,阿根廷银行机构发生了一场严重的支付危机,为应对这场危机,阿根廷央行把全额保障的限额提高至60000美元,同时为陷入危机的银行提供了大量再贷款,共释放了大约3.64亿美元的流动性,央行再贷款占商业银行储备资产的比率迅速提升。1985年至1989年,不在保障范围内的外汇存款引发银行机构再次陷入支付危机,阿根廷政府被迫放开外汇管制,并用10年期以美元标价的长期政府债券兑换无法支付的存款。这项措施一方面使政府在无需释放流动性的条件下缓和了银行支付危机,另一方面也解决了政府部分赤字问题,在当时是一项非常成功的举措。1991年,阿根廷央行将存款保险全额保障额度降至3000美元,超过部分依据账户类型仅提供少量保障,政府对存款的保障总额也被限定在存款保险保障基金限额之内(包括长期政府债券)。

(三)存款保险制度被废除(1992年至1994年)

据统计,1978年至1990年期间,阿根廷政府共耗费大约154亿美元(包括45亿美元的显性存款保险基金)对金融机构进行救助,但在20世纪80年代,阿根廷共有51家银行机构和119家非银行金融机构倒闭,金融机构数量也从1978年的721家降低至1989年的236家,同时阿根廷国内出现了严重的通货膨胀。1992年,阿根廷修订《中央银行法》,新法案确保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规定中央银行除了对政府债券提供担保之外,不得向政府发放贷款,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保障金融机构的债务。新法案禁止中央银行为商业银行提供期限超过30天或金额超过其资本金的流动性救助,任何流动性救助必须足够安全,同时明确规定中央银行不再为银行存款提供任何形式的保险。

(四)差别费率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1995年至今)

1995年初,受阿根廷比索贬值和墨西哥经济危机冲击的影响,阿根廷大量私有银行机构再次陷入支付危机。阿根廷政府试图在不违背1992年修订的《中央银行法》的前提下,对陷入危机的银行采取流动性救助,如利用银行间流动性进行救助,所有银行机构按存款的一定比例缴纳储备金用于危机银行的救助,提供的救助等值折算为被救助银行的债券或股票,为提供救助的银行所有。同时,阿根廷政府也为稳定比索币值而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举借了大约25亿美元的外债,但是这些措施并不足以应对当时危机银行的流动性需求。最后,危机迫使阿根廷政府建立新的存款保险制度,1995年5月14日,阿根廷政府颁布总统法令第540/95号,正式建立存款保险基金(GDF)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SEDESA),要求所有在阿根廷境内设立的银行必须参保,同时也对限额赔偿和差别费率机制作了明确的规定。当时确立的差别费率机制要求参保的银行机构按月支付其月度存款余额的0.03%到0.06%的保费,中央银行可以根据银行风险和偿付能力要求其支付额外的保费。

二、阿根廷现行存款保险差别费率机制框架

(一)费率机制相关法律条文

阿根廷目前采用的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在第24.485法令的基础上,管理模式出自总统法令第540/95号以及它的修正案。总统法令第540/95号对费率的具体规定如下:

总统法令第540/95号第六部分规定,所有阿根廷境内合法经营的金融机构应强制性地向GDF缴纳保险费,费率由阿根廷中央银行每月进行评估来确定,从金融机构征收日均存款余额(包括本币和外币存款)的0.015%到0.06%不等作为基本保费,对于额外征收的部分,阿根廷央行根据银行的风险指标确定,但额外保费不能超过基本保费。在阿根廷央行确定的条件下,保费的缴纳方式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一种支付承诺,但支付承诺的比重不得超过评估总额的50%。这一条款对存款保险费率和缴费方式作了规定,保险费率在1995年之后进行过调整,由阿根廷央行于2004年12月30日发布的4271号通知确定,缴费方式可以为现金和支付承诺两种。

总统法令第540/95号第八部分规定,当GDF资产规模达到20亿比索或银行机构存款总额的5%之后,阿根廷央行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暂停收取银行机构的保费。这一条款对保费缴纳充足之后的保费调整作了相关规定,当GDF资产规模达到20亿比索或银行机构存款总额的5%之后,保费被认为是充足的。

总统法令第540/95号第九部分规定,阿根廷央行在任何时候都有权根据预计的基本保费最低缴存需要,让银行预缴2年的保费,无论是以现金形式还是以承诺方式缴纳的保费,阿根廷央行可以根据SEDESA的需要,直接从银行机构的存款中扣缴保费。这一条款对保费缴纳不足时的保费调整作了相关规定,通过银行预缴的方式补足保费。

(二)保费确定基本模型

阿根廷存款保险费率没有使用等级分类,保费的收取是根据与银行的风险状况相关的连续函数确定,由基本保费和额外保费两部分组成。基本保费确定为银行日均存款余额的0.015%,再加上一个最高不得超过银行日均存款余额的0.015%的变动额度,即基本保费为银行日均存款的0.015%到0.03%不等。额外保费在基本保费的基础上确定,参考监管机构确定的CAMEL评级、银行资本充足水平及资产质量三个因素。

依照第A2337号通报,保费总额确定的具体方式如下:先依据银行日均存款的0.015%到0.03%确定基本保费,保费总额(包括基本保费和额外保费)为基本保费乘以一个指数“I”,I的计算是由A、B、C、D四个因子决定的。它的具体计算方法为:I=[(A+B+2C)/4]-D(这一指标值在1到2之间)。

表 额外保费确定因子

A.根据监管要求的贷款损失准备(根据阿根廷中央银行A2216号通报中附录2的规定)与全部贷款组合的比率确定。这一指标值在1到2.5之间。

B. 根据风险资产与金融机构总资产的比率确定。此指标取值在1到2之间。

C.根据金融和交易监管当局的评估结果确定的等级。

D.此比率的取值与调整后的负债高于最低资本要求的差额有关。

三、阿根廷存款保险费率机制优劣及对我国的借鉴

(一)优点

1.保费由基本保费与额外保费组成,可以消除单一费率机制下存在的交叉补贴问题。额外保费使投保机构缴纳的保费与风险挂钩,一方面促使投保机构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形成降低风险的激励,减少滋生道德风险的可能;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保费缴纳的公平性,减少了政策实行的阻力,也更有利于维护存款保险机构的权威性。

2.风险差别费率的设定能更全面地评估银行风险状况,便于提前介入问题银行。额外保费由定性和定量结合的差别保费体系确定,评价投保存款机构风险时主要考虑来自监管者的CAMEL评级、资本充足水平、资产质量、拨备等因素,更利于存款保险机构了解银行风险状况,以便提前介入问题银行,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3.更多的保费等级可以细化地区分银行之间的风险差异,减少保费之间差异的争议性。阿根廷的保费收取没有使用等级分类,而是根据与银行的风险状况相关的连续函数确定,使得各等级之间的保费差距不至于过大,相比有限等级的费率制度,更有利于减少保费之间差异的争议性。

(二)缺点

1.参考因素较多,对于银行提供信息的要求较高。阿根廷存款保险费率机制综合考虑监管者CAMEL评级、资本充足水平、资产质量、拨备等一系列因素,要求银行建立一套标准的指标报送体系,增加了银行和监管部门的工作负担。

2.采用复杂的定性加定量结合的方法,可能更容易面临质疑。定性部分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主观性,相比较单纯使用定量标准的方法而言,可能争议性更大。

3.连续函数确定的保费之间的费率相差较小,将会使银行风险管控的主观能动性降低。相比等级式的差别费率机制,连续函数缴费方式下,银行主动控制自身经营风险,使自身从一个保费等级转变到另一个保费等级的动力下降。

(三)对我国的经验借鉴

1.风险差别费率是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必然选择。从阿根廷的经验来看,自1995年开始实行风险差别费率后,在激励相容、减少道德风险、提高保费缴纳的公平性、消除交叉补贴问题等层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或正在考虑由单一费率转变为风险差别费率,风险差别费率制度设计的技术方法日趋成熟和完善,实行存款保险风险差别费率已经成为国际趋势。从我国国情来看,各家银行的风险水平确实是存在差异的,实行单一费率机制势必导致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但实施差别费率需要一个完善的金融信用风险评估体制和运行良好的金融信息披露制度,短期内我国还不能很好地满足上述条件,因此,建议在存款保险制度设立初期采取循序渐进式的差别费率机制,不同银行机构之间的费率差距不宜过大。

2.风险度量方法与指标选择既要借鉴国际经验又要考虑中国特色。从国际实践来看,风险度量方法与指标选择在各国之间存在一些共性,也存在一些差异。阿根廷所采用的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风险度量方法已被广泛认可,我国可借鉴其相关方式,构建包括CAMEL核心指标在内的多指标体系。此外,还应充分考虑地区、机构类别、支农支小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在指标体系中加入中国特色的风险调整因子,以期达到更好的激励效果和公平效应。

3.合理考虑保费调整因素。在存款保险制度设立初期,为了加快保费的积累速度,以应对短期内可能发生的风险,我国可以借鉴阿根廷保费调整方法。在制度设立初期或保险基金额度不足时,要求银行机构预缴几年保费,当保费积累金额达到经测算之后所需风险保费总额时,再允许银行机构暂停缴纳保费,通过控制保险基金总额的方式控制银行缴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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