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变迁视阈下的政治企业家
2015-04-21马玉林
马玉林
[内容摘要]政治企业家是当前新制度经济学在研究制度变迁时常用的一个概念,研究政治企业家对于理解人类社会制度规则的生成和演变机制有重要意义。政治企业家作为制度变迁的关键行动者,通过权力因素与经济企业家区别开来。政治企业家并非外在于制度结构,而是内含于制度变迁模型,并且内生于制度的非均衡。鉴于政治企业家被内嵌于制度环境并被制度环境所形塑,故而只能在有限边界内寻求制度变迁,通过主观模型影响制度变迁方向,但其活动的结果并非总是有效率的。
[关键词]制度变迁;政治企业家;权力
任何社会的制度系统都是长期历史演化的结果,虽然不是计划设计的产物,但必定是人的行动结果。正如历史唯物主义承认英雄人物在创造历史过程中的作用一样,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也把政治企业家看作推动乃至主导制度变迁的能动性力量。在较早使用政治企业家概念的柯武刚和史漫飞看来,政治企业家包括“政治家、官僚,以及像行业组织、工会和其他特殊利益外集团那样的民间团体和俱乐部的领导人”。而法比安·坎道进一步提出政治企业家是“那些为获得影响力、报酬和其他报偿而允诺要改变既有制度的人”。虽然这些论述对政治企业家的范围和行动模式进行了粗线条的框定,然而政治企业家源自何方、去向何处、承担何种使命这些基本问题尚未有确切答案。本文拟从权力等视角对政治企业家的发生机制及其对制度变迁的影响进行初步探讨。
一、从企业家到政治企业家
制度变迁理论试图解释历史上的经济绩效和长期的制度变迁。美国新经济史学家诺思发展了完整的制度变迁理论,巩固并扩展了制度分析的新古典框架,围绕这一分析框架展开的研究也形成了关于制度变迁的广泛共识。企业家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引起了研究者们的重视,本文重点阐释的政治企业家是广义企业家概念的一个细分概念,与之相对应,传统意义上的企业家就是经济企业家。
(一)制度变迁理论中的企业家
一般而论,制度变迁无论采用什么样的路径,都与政治过程有关。林毅夫认为,制度安排是公共物品,因此由自发过程提供的新制度安排的供给将少于最佳供给,于是需要政府采取行动来矫正制度供给的不足,制度变迁便可以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一群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由政府法令引起的变迁”。可见,在制度变迁尤其是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中,必定有一定个体或群体主动采取行动并发挥重要影响力,这些个体或群体在诺思的著作中被称作“行动团体”,并且在更多的场合被具体化为“企业家”。诺思由此将企业家引入了制度变迁模型。然而相对于企业家的作用而言,诺思更加强调的是制度和组织的互动及其对制度变迁的影响,因此,企业家作为制度变迁的“代理人”地位未能得到充分的说明。循着诺思的研究思路可以推知,企业家是与组织共生的,仅仅是实现组织最大化目标的工具设置,并不存在能影响制度变迁的自身创造性和预见性。另外,诺思在其制度变迁模型中使用的企业家是一个广义概念。它包括传统意义上的“经济”企业家、本文着重讨论的政治企业家,还包括在论及意识形态问题时提出的“知识企业家”、“思想企业家”等。不容否认,制度变迁的企业家理论仍然是不完整的。这是因为经过扩展的新古典分析框架依然无法容纳作为其基本分析单位的个人的异质性,从而难以将企业家的作用放在一个基础性地位上进行分析。在制度变迁理论中,内涵宽泛的企业家被视为制度变迁的推动者,他们作为潜在利润机会的发现者,通过采取行动对现存的交易方式产生影响,以不同方式引起社会的产权结构等制度体系的改变,最终导致了经济绩效的变化。然而,正因为企业家对制度变迁的作用未能得到很好的阐释,并且企业家的个性未能在制度分析中得到充分表达,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解释力就受到一定的制约,比如它或许能够解释为什么会发生制度的变迁,但是不能很好地解释为什么最终产生的是这样一种制度而不是另外一种制度。
(二)政治企业家的基本界定
既然政治企业家概念是从企业家概念发展而来,就有必要清楚地说明企业家和政治企业家概念的基本内涵。该说明从以下几条线索展开:
1 需要重新定义企业家。制度变迁理论中的企业家大多是熊彼特意义上的。熊彼特把新组合的实现称为“企业”,把实现新组合职能的人们称为“企业家”,而且“每一个人只有当他实际上‘实现新组合时才是一个企业家”。如果仅仅遵从这个路径,可以说,政治企业家之所以要从经济企业家中分列出来,乃在于他们是以不同层面的行动指向,通过实现不同类型的新组合对社会的制度结构产生影响。比如说,经济企业家虽然也会通过各种方式寻求对自己有利的制度结构,但其直接实现的是传统生产要素的新组合,而政治企业家实现的是制度要素的新组合。不过,这种解释方式显得过于粗糙了,没有抓住不同企业家所解决问题的不同性质。将前面的观点稍加扩展,我们可以说,经济企业家的行动模式和指向具有私人属性,而政治企业家则具有一种公共视野。因此,经济学领域中用以研究企业家的许多理论未必能很好的用于研究政治企业家,本文后面将运用不同于纯经济学理论的视角去分析政治企业家,也就是说,必须运用政治和经济理论进行综合性的研究。企业家概念若要合理可靠地延伸到政治企业家概念,一个要紧的问题就是重新定义企业家的内涵和外延,使其适应这样的综合分析框架。政治企业家概念的引人也必须回答这样的问题:如果说(经济)企业家的“创新”打破市场均衡目的是给企业经营者带来剩余即企业家利润,那么政治企业家谋求制度变迁所意欲获得的“利润”如何才能得到说明呢?基于此,前述新制度经济学制度理论下熊彼特意义上的企业家概念就需要得到扩充。
2 政治企业家何以区别于经济企业家。企业家是制度变迁中的重要行动主体,然而政治企业家的生成机制和行动模式将其与传统的(经济)企业家区别开来。显而易见,经济企业家保持对利润机会的警觉,通过实现“新组合”来获得这些利润,因而只能间接影响制度变迁,他们对制度变迁的促进,往往是通过进行游说影响政府决策、自行进行新制度的地下实验最终被政府予以合法化,或者利用自身的经济势力与地方政府进行政策谈判等方式实现。而政治企业家的动力来自争取选民支持、获得税收利益、在政治竞争中获胜等方面,他们往往能及时察觉制度变迁的需求,顺应潮流,推动和促成制度变迁。两类企业家的互动也确保了对制度变迁的持续推动。至于究竟哪一种企业家对制度变迁的作用更具有根本性,则取决于一个经济体的初始制度禀赋和制度环境。我国仍处于市场经济转型期,仍然需要推进大范围和深层次的制度变迁,在国家主导着经济体制改革路径和方向的政治前提下,发挥企业家尤其是政治企业家的作用显然意义非凡。有学者据此认为,“在市场制度尚未完全建立的条件下,政治企业家甚至起着更为主要的作用”。这个结论显然对我国当前的制度变迁路径和机制的研究有重要的启发。
需要强调的是,经济企业家与政治企业家之间并非没有交集,无疑可能存在政治企业家与经济企业家的身份重合现象。政治企业家完全可能是从经济企业家转变而来。本文认为,一旦企业家有能力并开始在政治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向社会提供具有较大政治外部性的(公共)制度产品,他就是政治企业家了。因此,政治企业家的行动模式及其指向和后果的公共性、政治性是毋庸置疑的,即政治企业家总是在公共部门的资源中寻求更有效率的配置。然而,至此我们还不能回答政治企业家的生成和发展机制,这是后面论述的一个重点问题。
3 地方政府官员作为政治企业家。根据上面的界分,政治企业家至少有两种来源:第一,从私人领域获利型的企业家转变而来;第二,从公共部门非营利型的行动者发展而来。显然,第二个来源问题更具有复杂性。结合现实,自然引出的一个问题是,政府(及其官员)是否可以成为政治企业家?有学者认为地方政府官员并不具备天生的企业家精神,他们的制度创新行为不过是特定激励相容机制的结果,因而“将地方政府官员看成政治企业家、制度变迁的第一行动集团,以此来解释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制度变迁是不妥当的”。这种观点看上去是符合逻辑的。但是,如果通过回溯熊彼特对企业家概念的解释,以及关注解释地方政府在制度变迁中作用的迫切需要,就有充分的理由来保持政治企业家概念的开放性和包容性,把地方政府官员的行为纳入政治企业家理论的解释框架。在熊彼特看来,企业家不是一个天生的身份,更不是一个永久性的身份,一个人只有在创造新组合的时候才是企业家。因此,企业家不可能形成一个阶级,只有不断的进行“创造性破坏”,才能实现企业家身份的持续保有。从这个意义上讲,地方政府官员即便主要出于外在激励,但他仍然是面对众多对手的竞争,通过引入更有效率的公共服务(尤其是政策和制度等)取得竞争优势,而且他必然面临其他政治企业家提供公共物品方面持续的竞争压力。因此,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在当前阶段发挥制度企业家的作用已经是一个事实性判断,这与他们是否持续性的担当政治企业家实在是两个方面的问题。
4 政治企业家和制度企业家。需要对目前学术界研究的另一个同类概念——制度企业家做出一点说明。对制度企业家的研究也采用了不同的框架,但总的来说要么跟政治企业家是在同等意义上使用这个概念,要么就是从行为外观而非权力身份的角度予以定义。张维迎梳理的制度企业家概念很有代表性,他把创造社会规范的人物称为制度企业家,同时又将研究对象限定为“非政治家的社会规范创造者”,而且在他看来,“许多杰出的商界企业家也扮演了制度企业家的角色”。不过,“与商界企业家不同的是,制度企业家主要面临的是大众市场而非小众市场。他们的创新需要经受更长期的市场考验,他们提出的行为规范要变成人们广泛接受的社会规范就必须构成一个‘演化稳定均衡”。从这些对概念本身的限定就可以看出来,在担当新制度规范的创造者角色的场合,制度企业家是与政治企业家能够沟通的概念,而且它们与经济(商界)企业家都存在身份重合现象。然而在本文分析中,政治企业家更加强调以政治官员为代表的一类构成,因为他们有能力通过直接参与政治过程、提供公共产品的方式影响制度变迁。
二、权力视角的政治企业家及其内生化
既然政治企业家以更直接和更具公共性的方式影响制度变迁,就必然引出一个更深层的追问:这种影响力的根源何在?为解答这个问题,就需要引入权力这个在新制度经济学国家理论中居于核心地位的要素,并追踪政治企业家如何内含于制度变迁模型的问题。
(一)政治企业家的权力依赖性
制度变迁的国家理论试图解释历史上无效率的制度长期存在的原因,但是无论是契约理论和掠夺理论都没有提供一个充分适用的理论框架,并且由于制度之效率的界定依赖于制度结构的特征,效率作为评价制度绩效的标准显然有循环论证之嫌,于是评价制度绩效需要明确的价值判断,这促使我们引入权力因素,并探讨权力和制度的相互作用及其对于制度变迁和经济绩效的影响。正如巴斯卡·维拉所言,“制度变革必须关注政治权力的平衡,必须清晰地说明应对变革阻力的明确战略。这种战略要求识别出哪些人会从变迁中受益,哪些人会受损,因为制度变迁的可行性取决于既有结构的受益群体的具体身份。”根据维拉的这个洞见,既有制度结构中各群体的具体身份和权力决定着他们在可能的制度变迁中的行动,从而也决定了制度变迁的可能性边界。这其中,一部分掌握政治权力的关键个体或群体就扮演了制度企业家的角色,发挥了制度变迁的关键行动者作用。因此,是否谋求、掌握和运用政治权力成为识别政治企业家的关键,本文研究政治企业家的一个起点就是对权力因素的强调。当然,掌握政治权力的人未必具有企业家的品质,他还需要有实现新组合的能力。虽然经济企业家和政治企业家都致力于实现新组合,但是基于权力要素的约束,政治企业家必须是那些能够改变政治走向和进程的人。也就是说,他们不仅主观上有意愿进行制度创新,而且客观上有能力进行制度创新。研究者们对政治企业家有着不同的理解,如米运生将其定义为“在政治市场上提供公正、秩序等制度产品,并以此换取民众的货币支付(具体表现为税收)的政治家”;王冰和杨虎涛认为政治企业家是指“在政治领域内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个人”;以及前面引述的柯武刚和史漫飞、法比安·坎道的定义。这些定义各有侧重点,但均未能把权力因素放在核心地位。从促进制度变迁的角度看,政治企业家必定是权力(政治企业家因此有制度变迁的能力)、意志和行动诸要素的统一,这三个方面缺一不可。其中,权力因素是上述各种定义均强调的核心问题。正是由于政治企业家掌握(政治)权力,他们才可能影响政治进程和引导制度变迁方向。
(二)权力与政治企业家的创新动机
政治企业家的权力依赖性解释不了政治企业家引导制度变迁的发生机制,因此需要指出政治企业家的创新动机来自何处。制度分析试图将经济市场的逻辑扩展到政治领域中的交易,转而依赖“政治科斯定理”,即给定政治权力的初始分配,如果不存在政治交易费用,将能够实现最优的制度结果,而这一结果并不依赖于政治权力的初始配置,这一研究取向使研究者将精力集中于政治领域的交易费用分析,将政治过程参与者的动机单纯归因于经济上的自利,却忽视了权力、意识形态、正义等因素。正如维拉所指出的,对于制度变迁的新古典主义理论而言,认为更低的交易成本总是社会可欲的,这本身就是有争议的:“如果社会认为某些主张是不可转让的权利,不允许任何形式的议价,那么降低交易费用的问题就没有意义了。即使权利是可以转让的,高交易费用也可能会保护较弱的群体免受不平等的市场交换的侵害。此外,如果政治权力的分配是不均等的,降低交易费用会让脆弱的群体被迫经受制度变迁,而得不到足够的补偿。”因此,权力的不可转让性很大程度上阻止了政治市场上的最优谈判,使得帕累托最优结果无法达成。同时鉴于政治权力初始分配的不平等性,在权力初始分配中占优的群体极有可能通过发动制度变迁获得变迁的主要收益而将变迁的成本强加给在权力初始分配中占劣势的群体,而这种不合理的利益格局却没有有效的补偿修复机制。在这种情况下,各种利益集团的冲突将会使得制度持续偏离最优状态。此外,政治企业家毕竟不同于经济企业家,用经济人的自利动机来解释政治企业家引发制度变迁是不充分的。这里考虑熊彼特对企业家非享乐主义动机的描述是有益的。熊彼特描述了企业家的三种特殊动机:一种梦想和意志,要去找到一个私人王国,常常也是一个王朝;征服的意志,证明自己比别人优越的冲动,求得成功不是为了成功的果实,而是为了成功本身;创造的快乐,把事情办成的快乐,或者只是施展个人的能力和智谋的欢乐。这些方面在政治企业家身上可能是更加适用的,政治企业家的效用函数不同于经济企业家,很显然权力因素已经进入其效用函数,他不可能只追求经济利益。因为这种追求面临制度约束,在其效用函数中,权力本身就是意欲被最大化的而不直接体现为经济利益的收益。因此,政治企业家从事制度创新的意愿代表了其经济自利动机和特殊动机的某种混合。
(三)政治企业家的内生化
权力和意愿使得政治企业家具备了从事制度创新的可能性,而现实的制度变迁发生还需要政治企业家的行动。这个因素表明政治企业家内生于政治经济结构,政治经济结构(包含权力结构)决定了政治企业家的行动边界,即决定了实施制度变迁的实际空间。这里需要指出两点相关的含义:第一,政治企业家与权力形成了一个互动结构,权力是其实施制度创新的出发点,反过来,政治企业家又能够通过制度变迁获得的收益进一步强化他自身的权力结构;第二,政治企业家同时也是他所在政治组织的代理人,因而在上述互动结构中他获得了将组织的权力加以内化的条件,于是其权力得到扩展。可见,政治企业家和组织的互动也是一个重要因素。马克·施耐德和保罗·特斯克基于对地方政府的考察构建了一个政治企业家出现的理论模型,其中影响政治企业家出现的因素包括地方财政条件、地方预算以及当地人口状况等。他们的模型是实证的,然而其结论如果进行制度分析的转换,就可以统一到这里的制度模型中,因为归根到底地方财政条件、地方预算、人口结构等因素取决于该地方的基本政治经济结构。
政治企业家也内生于制度非均衡。基于政治市场的复杂性,我们无法观察到一个制度均衡的结果,用奥地利学派代表人物科兹纳的话来说:“市场过程具有可均衡性,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均衡事实上达到了。均衡化的过程……很难被期望进行到其完成。”在科兹纳看来,分散知识导致的无知是利润机会产生的原因,这些利润机会的存在吸引了警觉的企业家注意,企业家试图抓住利润的行为消除了这种无知。可以用制度变迁的供需模型来解释这个过程,制度创新通常是供给新制度以回应制度需求,这就是制度“均衡化”的过程。显然,分析的出发点是制度非均衡状态,政治企业家认识到迫切的制度需求,并且制度变迁的方向是与自己的收益和抱负水平一致的,政治企业家才会动用自己的资源投入对这种变迁的引导和干预。这也说明,政治企业家并不总是对制度变迁产生积极的影响,如果制度需求的方向与其收益和抱负不一致,政治企业家就会采取行动阻碍制度变迁。当然,政治企业家的行为是对现实的反应,但这种反应也是一个试错的过程。当政治企业家警觉性不足,没有对现实的激励做出反应,其行动就是错误的。然而这种错误又创造了一种新的现实,它可能在现在和将来对政治企业家的警觉性提供一种激励。显然,存在政治企业家错用或滥用权力的可能性,因此,“政治企业家作用的发挥有赖于良好的制度设计。这种制度不仅要为政治企业家的活动创造行动的机会和空间,又要有效约束政治企业家滥用权力和有限承诺的行为”。关于这类制度设计,国家基本的政治制度提供了最高层次的约束,如宪法对政治家和政治组织的权力地位都做了相应规定;同时,权力的边界也是在动态博弈中不断增减变动的,宪法的约束能否产生实效,还取决于权力系统内部各层次代理人之间的博弈行动。因此,从制度变迁的动力方面来看,可以说,权力和制度的相互作用引导着制度变迁的方向。
三、政治企业家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
政治企业家的行动是响应制度非均衡的结果,该行动很可能导致某种制度变迁。因而,政治企业家和制度变迁之间具有天然联系。政治企业家的使命就是促成有效率的制度变迁。然而,制度变迁的结果却不是政治企业家能够掌控的,因而政治企业家在影响制度变迁方面所发挥作用的性质是需要进一步澄清的。
(一)政治企业家是制度变迁的关键行动者
经济学家均能接受这种观念,即政治领域内的行动是一个集体选择或公共选择的过程。在集体选择过程中,政治企业家作为关键行动者促成了集体行动和制度变迁。政治企业家对制度变迁的支配作用,这在任何一个政治经济体都不例外。而我国相对特殊的中央地方分权体制决定了我国地方政府具有追求本地经济快速增长以及响应获利机会进行制度创新的动机,作为行政代理人的地方政府官员,可以利用自己掌握的政治权力主动追逐本区域经济利益最大化,从而具有更强的组织集体行动和制度创新的能力。杨瑞龙考察了具有独立利益目标与拥有资源配置权的地方政府在我国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中的特殊作用,提出了“中间扩散型制度变迁方式”的理论,认为在中国经济转型的初期,地方的政治企业家成为“第一行动集团”,构成了中间扩散型制度变迁的行动主体。我国的分权体制对地方政治企业家行动的积极效应为钱颖一和温加斯特所注意到,他们认为,中国的“联邦制”为地方政府提供了工具和激励来保护它们不断“发现”的权力,为地方政治企业家的行动创造了条件,对中国的经济转型产生了长远的影响。这表明,在我国转型阶段,地方官员政治企业家是主导制度创新的一个十分活跃的因素,但它可能无视或漠视制度需求,而凭借权力制造不必要的制度变迁供给。因而,除了用制度设计激励政治企业家主导良性的制度变迁外,还要重视对有害的制度变迁的约束。为实现这个有效平衡,就需要更高层次的制度创新。
(二)政治企业家只能在有限边界内寻求制度变迁
政治企业家的行动是对制度需求的有意识反应,但由于制度变迁最终不是个体行动而是集体行动的结果,因而制度变迁的方向是多种合力的结果,并不仅仅取决于政治企业家的个别意识。虽然制度变迁的方向具有不确定性,但是它仍然被框定在与基本的政治经济制度框架一致的路径之内,用诺思的话说,“在任何情况下,变革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个别的结果常常会与预期有所不同,但政治或经济体制的整体方向却很难扭转”。显然,这一点对于我们理解政治企业家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有着重要的意义。它告诉我们政治企业家的作用是有边界的,有益的制度创新是渐进性的,政治企业家不可能超出基本政治经济制度框架来寻求不实际的制度变迁。这促使我们反思如何正视制度变迁的需求方面,如果说一个经济体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框架是(渐进性)制度变迁的可能性边界,那么对制度变迁的需求就是其现实性边界。因为超出需求的制度供给是无法得到经济企业家等其他微观主体响应的,甚至这些微观主体为避免这种变迁带来的不利影响要花费大量资源采取各种方式规避这种制度变迁的影响,这都严重偏离了社会最优结果。
(三)政治企业家的活动可能产生无效率的结果
政治企业家即便是在基本政治经济制度框架内寻求制度变迁,其结果仍有可能是无效率的。其原因我们已经部分提及,诸如不完全信息、政治权力的不可转让性,以及诺思一直强调的政治市场本身的无效率等。许多经济学家都发现了无效率制度的存在并致力于寻找其根源,在这里我们仅仅讨论与政治企业家的活动有关的部分。众所周知,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演变中一个重要的认识深化就是放弃了制度变迁均有效的假设。而按照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当存在着利益集团的游说活动时,政治企业家的活动往往会产生无效率的结果,从而对国家的经济绩效产生负面影响。这里反映的主要是在民主政体下由于政治企业家关注的是自身或者其代表小集团的利益,这种狭隘利益与社会的整体利益是不相容的,因而其主导的制度变迁产生了对整个社会而言无效率的结果。但这只是问题的一方面,另一方面我们必须重视预期和结果的关系。诺思广为人知的经济演化路径依赖观点认为,过去的规范是企业家(政治和经济)无数渐进选择的,并且常常是无法预期的结果塑造着决定经济长期演变的制度变迁路径。路径依赖意味着历史是重要的,它是渐进变迁的结果。也就是说,由于路径依赖的作用,政治企业家关于制度变迁的预期与实际的结果之间最终可能存在很大的差别,这超出了政治企业家的控制范围,所以其中必然可能存在无效率的结果。
(四)政治企业家的主观模型影响制度变迁方向
诺思在归纳其制度变迁理论时曾经指出,一个完整的制度变迁理论需要意识形态理论,意识形态的重要作用在于它“是一种节省的方法,个人用它来与外界协调,并靠它提供一种‘世界观,使决策过程简化”。这个论断在理解政治市场时显得极有意义。政治市场的相对无效率使得竞争机制无法像在经济市场中一样发挥作用,因此,在为政治市场建构模型时,理性选择模型的解释力显然不足,于是意识形态定型就起到了补充作用。诺思为解释政治市场创立了交易费用政治学,用发展了的语言重申了上述论点:“意识形态构成个体用以解释周围世界的主观模型的基础”。在这里,诺思重点关注了以意识形态为基础的政治企业家的主观模型的作用。诺思强调该主观模型基于意识形态定型产生了结构化、组织化的特征,因而不再等同于零散的信念、信条或合理化的解释。基于这种结构化,政治企业家拥有自己的主观模型并遵照其行事。然而,这种结构化并非是任意形成的,在民主政体下它是有目的性的设计,是用来迎合选民的偏好甚至偏见,从而把赞同共同目标的支持者集结起来以实现政治目标。由此可见,政治企业家作为一个能动的主体,它对自己偏好的制度变迁有着很强的指向性;基于主观模型,它有可能通过意识形态投资,塑造潜在选民的偏好,集合与自己偏好一致的支持群体,利用政治过程实现自己所偏好的制度变迁。也就是说,政治企业家的主观模型在满足支持条件时也可以决定特定范围的制度变迁方向。这实际上也是政治企业家制度激励体系的一部分。试想,如果政治企业家没有这种激励,他们就不可能做出投资去实现理想的制度变迁,许多有效的制度变迁就无法发生。
四、结语
本文以新制度经济学制度变迁理论为背景,考察了政治企业家与权力的联系、制度内生性及其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通过分析,我们指出了政治企业家与经济企业家的关键区别,明示了政治企业家与制度、制度变迁的天然关系,对政治企业家在制度变迁中所发挥作用的性质进行了考察。基于以上论述,本文得出如下理论推断:(1)政治企业家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需要得到更明确的阐释,尤其是需要结合集体行动理论、公共选择理论等展开分析,以往的制度分析框架均未能做到这一点,本文的分析也是初步性的,虽然比较和借鉴了几种不同的制度分析范式,但尚未能实现分析范式的进一步综合。(2)权力因素对于区分政治企业家和其他企业家极为重要,准确界定政治企业家离不开权力视角的运用,但如要更好地阐述政治企业家自身的规定性,就需要涉及对权力本身的初始分配解释;同时制度变迁对权力结构的影响也是一个需要说明的问题,这涉及变迁后形成的新制度结构是否合意的评价问题。(3)政治企业家作为关键行动主体主导着制度变迁,决定着制度变迁的边界,并对制度变迁的方向产生一定影响,这些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释。然而对制度企业家如何被制度环境形塑的问题研究不足,政治企业家必须被放置在它得以生发的制度场域中进行考察,由此不同的制度之下产生出来的制度企业家必然有着不同的“主观模型”,这必然在下一个逻辑链条上影响着制度变迁的方向和路径。(4)我国政治企业家主导制度变迁多发生在地方政府这个层次上,这是由我国当前特定的政治经济结构决定的。在这个层次上,中央权威的明示授权或暗示授权乃至对地方政府法外行为的纵容都给地方政府主导一定范围内的制度变迁提供了可观的行动空间。这种现实除了有利于发挥政治企业家创新作用的积极方面之外,显然还有着诸多负面效应,某些通过任意突破国家权威法律框架实施的看似成功的制度变迁而产生的示范效应,从长期来看却有可能侵蚀国家的法治基础,这是需要中央从更高层面以更大的智慧通过更新激励和约束机制来着重加以防范的。由此可见,如欲发挥政治企业家引导制度变迁的积极作用,需寄望于进一步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探索建立扩大社会各类主体参与公共决策过程的良性机制。通过这样的制度环境塑造出更加多样化的政治企业家,改变目前政治企业家“市场”被地方政府垄断的局面。
责任编辑:张友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