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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集群行为的驱动力分析

2015-04-18姚江龙阜阳师范学院文学院安徽阜阳236041

关键词:网民集群道德

姚江龙(阜阳师范学院 文学院,安徽 阜阳 236041)

□ 新闻学、艺术学研究

网络集群行为的驱动力分析

姚江龙*
(阜阳师范学院 文学院,安徽 阜阳 236041)

网络集群行为在生发演变中存在多重力量的联合作用与共同驱动。现实社会的刺激驱动是诱发力,大众传媒的传播驱动是引导力,广大网民的参与驱动是推动力,道德认知的影响驱动是操控力,处置部门的干预驱动是博弈力。

网络集群行为;驱动力

古斯塔夫·勒庞曾预言,当我们悠久的信仰崩塌消亡之时,群体的势力便成为唯一无可匹敌的力量,而且它的声势还会不断壮大。我们就要进入的时代,千真万确将是一个群体的时代[1]。当前,我国正处于各种改革和转型的关键期,在其发展的必经历程中,不断滋生着各种各样的群体事件和集群行为。正如塞缪尔·亨廷顿所说的那样,现代化孕育着稳定,但现代化的过程却滋生动乱[2]。网络社会的集群行为,虽说其是社会集群行为的一种,但由于网络社会的复杂程度以及网络传播的独具特性,使得网络集群行为在多个方面呈现出社会集群行为所不同的特征,再加上其愈演愈烈的趋势,让我们感受到对其的处置和引导策略应当给予必要的关注。和现实集群行为一样,导致网络集群行为生成与演变的因素是多变的、多维的,且其中必然存在相互影响、彼此交织的内在驱动力量,对这些内在驱动力量的把握应当是对其有效处置的关键内容之一。

一、诱发力:现实社会的刺激驱动

虽说网络集群行为的生发区域为虚拟的网络世界,但其深层次根源在复杂的现实社会,其生发总是会围绕特定的现实主题[3]。自2001年至今,网络集群行为走进我们的视野已有一段时间了,其诱因随时代发展也在发生着改变。分析相关案例可以发现,早期的网络集群行为,如“2001年陈自瑶事件”“2004年木子美事件”“2006年铜须门事件”,无论其肇始者还是其参与者,多是出于自我表达的需要,以及个体、集体共同娱乐的需要,彼此之间的关系较为简单,鲜有群体、阶层以及官民之间的对立与冲突而形成的紧张状态。

随着经济社会的改革开放和快速发展,我国的社会结构形式、收入再分配方式以及人民的社会地位等方面都在发生着巨大的改变,形成了一种多元化的格局。出于对美好生活向往和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的愿景,人们普遍存在着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渴求,以及对阶层、贫富差距的缩小有着强烈的共识,而现实社会中的差距、悬殊,以及特权、垄断等现象的一再出现,一次次地挑战着人们的价值底线,刺痛着人们敏感的神经,让社会广大的弱势以及低层群体普遍感受到了强烈的压迫感和相对的剥夺感。所以,在网络上会发现,一旦出现带有“富二代”“官二代”标签的肆意炫富或仗势欺人等相关事件,极易诱发广大网民的关注和集群,以通过对个案的网络声讨和集体行动来表达甚至宣泄对现实不公的不满和愤怒,并渴望推动相关的变革。

人们因现实社会的遭遇而堆积的各种不满,会因同等感受人群的不断增多而不断膨胀。个体的愿望会随众多相同情绪而渲染提升,群体中个体的不满一时并不能产生什么,但群体集体的不满必定会引发巨大力量。利益是最具有激发力量的一种因素[4],一旦发现无法通过正常而有效的途径寻求解决和维护自身的权益时,非制度化、非理性化的、草根式的、集体自愿式的表达便应运而生,互联网成了人们的最佳选择,成了平民试图影响政府决策活动的重要途径[5]。网络等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特别是具有可移动、可便携、可互动等特性的网络新媒体的不断涌现,将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动态地连接起来,既改变了社会舆论的形成路径,也改变了社会关系的组成,给了广大民众实施网络问政以广阔的平台和极大的便利,极大地激发了公众的民主参与意识,其政治参与、民主管理、自主表达意见和诉求的积极性不断高涨。当公众面对现实社会的不公现象和不平遭遇,而不能通过现有的制度化、常态化、理性化的途径表达时,本来已在心中堆积的各种不满情绪自然进一步加剧,这时的当事人一般都会寻求更加有效的手段,那怕是非理性的、情绪化的,这时“法不责众”的思想就会出来,集体的行动和集体的暴力就会抬头。在规避来自现实社会的种种约束和不便时,网络这个虚拟空间便成为了人们集群行动的首选场所。在网络空间中,每一个参与的人都只是一个符号、一个IP、一个网名,它摆脱了人口学意义上现实社会的标签和身份,自然也就挣脱了各种理性的束缚,人们的内心得到了极大的解放。于是,我们看到了广大的网民随意就某一感兴趣的事端而做出的各种“率真”的表达和行为,这些表达和行为不需要考虑其后果,也不需要为其行为承担责任。虽然2013年“两高”的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有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和管理,但对广大普通网民自由行为的管理还是存在一定的难度。正是由于网络的匿名性、网络传播所具有的自由性,提供了网民责任分担的可能和网络集群行为的便利,所以现实社会中的一些敢怒敢言、无处申诉的现象以及对一些腐败、渎职、权力滥用的不满情绪,很容易就被移送到网络空间,激发网络舆论的一片响应,进而又回归现实社会释放压力。纵观10余年所发生的网络集群行为,虽然网络集群行为的关注点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都是由现实社会的相关刺激性因素诱发,且由于群体、阶层的压力以及对于相关公职人员权力滥用和相关政府部门的不信任而导致的网络集群行为越发增多。从2006年“雅阁女”到后来的“宝马案”,在网络集群行为中,我们不难看出群体间的相互对立和冲突,且日益激烈。在一起又一起类似事件中,公众的“仇富”等情节在网络集群行为中不断被刺激、被激发,催动着大家在类似的事件中自觉不自觉、理性非理性地一片喊打。另外,在“周久耕事件”和“躲猫猫事件”等事件中,我们通过网民的集群行为,看到了这种对立和冲突,被进一步扩大到对政府执政行为和公信力的怀疑和不信任。

二、引导力:大众传媒的传播驱动

风险建构理论认为,一个风险事件的直接后果是由风险源头事件本身造成的,而风险事件的影响及后果的严重性,则部分地由信息系统发出或被激活转化的信号所决定[6]。在这个信息传播的系统中,作为社会公器的大众传媒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大众传媒对某些议题的着重强调和这些命题在受众中受重视的程度构成强烈的正比关系[7]。在众多的网络集群行为案例中,个体网民在一开始仅起着信息爆料的作用,而将其快速扩散到整个网络的、体制化生存的大众传播媒介充当了无可替代的重要角色。对一些热点事件、敏感事件、危机事件,大众传媒起到了证实、解读、引导以及扩散等作用,这为广大网民围绕相关事端形成集群行为准备了重要的信息资料,并间接地渲染了集群的舆论氛围。

一直以来,新闻媒体被人们称为三权(行政、立法、司法)之外的“第四权力”,被赋予了监督社会的职责,所以也被众多的学者称之为社会的监视器、瞭望塔。应该说,出于这个职责,关注社会、发掘问题、反映诉求、实施监督、推动改革,应该是媒介的分内之事。然而,受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一些媒介机构和媒体工作者的新闻工作出现了逐利化色彩,表现在其报道方针、报道主题、报道策略以及报道内容等设计上,一味迎合和吸引公众的注意力,利益化、冲突化、猎奇化以及报道的选择性和倾向性较为明显,媒体应有的公正公允缺失。在针对相关热点事件的报道中,媒体的报道失语、报道过度或报道的有选择,都有可能造成受众信息接受的片面、社会舆论的混乱,从而加速了网络集群行为的形成。新闻传媒是社会的嘹望塔,它有责任将社会的变动及时、准确地传达给公众,使公众能主动调整自己的行动以适应这种变化[8]。媒体的隐藏和片面报道,让广大受众强烈地感受到,若不通过集体的探寻挖掘难以触及真相。在“李刚门”事件中,我们发现,事发地相关媒体的相对失语和滞后报道,不利于真实信息的传播,无法满足受众的渴求,激发了受众的逆反心理,引发广大网民大范围集群予以关注和猜测,也让一句无从考证的“我爸是李刚”传遍全国、走向世界。特别是网络等新兴的商业媒体,在当下注意力较为稀缺的时代,面对激烈的竞争和生存压力,有些在迎合受众吸引注意力上更为突出,表现为其更加注重培养并迎合受众的审美需要,并为此不惜放低甚至摒弃自己的职业操守。在很多的热点报道中,为了营造某种冲突或紧张氛围,而采取各种报道策略,刻意寻找并放大群体间的冲突、阶层间的差异、官民间的对抗,将本来已处于社会紧张状态的网民内心积压的不满情绪和不安心理在培养中点燃、在传播中渲染。所以,会经常看到,一些网络媒体一方面积极爆料社会的各种不公,一方面又积极建构各种矛盾冲突形成新的不公,从而培育形成更多更大的网络集群行为。同样,在“李刚门”事件中,一些网络媒体在报道中所建构的冲突语境,让网民的强势心理和肇事者的弱势心理不断分化,并得到不断的强化,以引起网民强烈的“心理共振”。这样的报道和引导,必然激化阶层矛盾,提振广大网民的道德捍卫责任,以集体的行动和舆论的暴力而形成对李氏父子的讨伐,催动网民更广范围内聚集。

近年来,随着媒介技术的飞速发展,媒介生态环境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之间的界限日渐模糊,媒介融合趋势不断彰显其巨大的影响力。“媒介融合”是指信息技术的发展产生了许多新的媒介传输平台,促进不同媒体之间进行互动,最终导致各类媒体边缘淡化并相互渗透融合[9]。不断发展的媒介融合趋势,让各种媒介形式有了共通、共享的发展平台,媒介间的相互嵌入、内容的相互共享与炒作更为方便,给了大众传媒在传播信息、掌控信息的巨大能力,也必将对网络及社会舆论的形成与演变产生巨大的影响力。正是由于处于融合共享下的各种媒介的相互推动,在争夺话语权中消费着广大网民的理性与非理性,才会使得广大网民、大众舆论长时间对某一社会热点保持关注并不断升级。观测众多的网络集群行为的生成,可知处于媒介融合之下的我们,面对的是一个随处都有“麦克风”的时代。在这里,现实世界与网络社会相互交织,各种媒介与广大网民相互牵引,信息在彼此间进行交流与碰撞,在媒介的推动与扶持下,网民网络空间的话语权得到无限放大,网民群体的意见不断汇聚,给了现实世界以实实在在的改变,刺激了更多的网民在渴望释放更大影响力的诉求下,从更大范围内聚集,使得网络集群行为越演越烈。

三、推动力:广大网民的参与驱动

网络集群行为的生成与演变,除网络作为其生存空间提供极大的便利外,每一个集群行为背后的人(网民)的作用力不容忽视、值得探究。虽然说网络世界是虚拟的、网民行为是匿名的,但这一切并不是虚幻的,每一个网络符号的背后都指代着一个实实在在的现实社会的个体,他们的网络行为是一定思想、心理支配下的产物。所以说,在网络集群行为的生成与演变中,广大网民的参与驱动是其较为直接的推动力量。不可否认的是,在大量的网络集群行为中,存在一些所谓的网络大V、专业的推手(三毛党、五毛党)等在其中的作用,作为非常态化的存在,不是本文关注的重点。

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人们面对的选择也更为多元,由此人们的自我选择和取舍的意识和能力也不断增强。对信息的接受与判断同样如此,特别在网络社会,受众更是拥有了前所未有的裁量权,信息的重要与否,不再完全由传播者决定,而是可以由受众自己决定[10]。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一直存在“集体”的概念,我们所接受的教育也被告之要遵循集体主义。在网络中,网民对于相对孤立的生存状态其实并不满足,他们一直渴求一种集体的归属感,所谓“回归集体”“找到组织”,在寻找信息时会产生对“定向”的需要[11]。正因如此,绝大多数的普通网民更愿意点击浏览、跟帖附和那些与自己内心既有思想观点或内心感受较为接近的内容,产生“沉默的螺旋”现象。找到归属感而集结成群的众多网民,在群体中自觉会有一种表现欲、表达欲和参与欲,习惯于以积极主动的行为来努力实现自己在网络世界的价值追求,来填平现实社会所带来的个体间的差异与距离感,于是网络上就出现了“振臂一挥而应者云集”的现象。融入集体,除了归属感外,还让人感觉到了安全感,这是自我意识上责任分担所导致的概念。集群中人们脱离了现实社会的责任、规制的束缚,行为更加大胆、更为赤裸、无所顾忌,往往以道德的名义集群而实施了集体的暴力,产生了“群体极化”现象。在沉默的螺旋和群体极化的双重影响下,网民的参与更加积极、激进,当然期间不可避免地充斥着大量的盲从和非理性。

弗洛伊德认为,人的心理活动具有显意识和潜意识。显意识可以用来控制人的分析和判断,而潜意识则是长期依据显意识的判断而积累的本能反应。如前所述,不断推进的社会转型和改革,给一部分群体带来了压力甚至利益上的损失,人们的显意识很容易出现紧张的生存状态和压抑的生存压力,造成了人们堆积的情绪无法正常释放,特别是一些与社会道德和责任有明显不符的观念与愿望得不到实现,无法直接在人们的显意识中表达出来,那么潜意识中会不自觉地被烙印上反抗、冲击以及不满,这些心理经过长时间的堆积终究要借机发泄。有学者研究提出,当前中国社会的剧烈变化、利益的重新分配、社会阶层的重新划分和差距加深,使得社会充斥着广泛的不满情绪。由于缺少一个合适的导火索,一些人无意识长期堆积的矛盾和问题得不到疏导与排解。而融入群体,得到群体的刺激与渲染,再加上网络虚拟社会给导火索形成提供的有效平台,让人们潜意识中的各种情绪得以宣泄,一般形成两种较为极端的现象:一方面,围绕一个事件,迅速聚集起大量的人群,形成了巨大的社会正能量,推进事态的正向发展;一些事态随传播的深入越来探底真相,广大的网民得到极大的心理上的满足,既享受了集体的狂欢,也一再印证了“人多力量大”传统元素的作用。另一个方面,在集体的信息追讨与猜测中,迫于群体的舆论压力,真实的情况出现了向网络集群思维所期待的方向异化。正如有学者所说,网络媒体在点击率的驱使下,打着维护民众的正当权利,打着维护正义的口号,行使的是媒介暴力[12]。

四、操控力:道德认知的影响驱动

每一次集群行为的内核都有其集体的道德层面的价值追求存在。这个道德层面,可能是人道的、人性的,也可能会是向善的、向美的。正是因为出于维护集体道德认识的目标,广大网民的集群才会富有一种强烈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神圣感,其在集群行为中的表现才会更加积极、更为主动。在绝大多数的不直接利益相关、不直接诉求表达的诱发事端面前,来自各地的网民都是为了这一追求而汇聚一起,充分展现了集体心中普遍存在的“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朴素的侠义心理和道德元素。道德认知是个体在原有的道德知识的基础上,对道德范例的刺激产生感应,经过同化、顺应的加工,而获得道德新知的心理活动的过程[13]。道德认知,它为网民的集群行为建构了共同的目标方向和价值追求,所以说其在网络集群行为中的作用是一个种操控力。

集群行为的产生离不开网民之间彼此有效的沟通。最基本的沟通是信息的交换,这是最浅显的层面,难以形成集体的行动;其更高的层面是情感的交流、思想的碰撞,以达到观念上的认同和行为上的协同,这个层面离不开共同道德认知的参与。仅由传递信息而带来的观念刺激和行为自觉,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空间的转换而趋于缓和;而由共同道德情感和价值追求所激发的信仰和行为,会随着时间和空间的变化而逐渐沉淀为个体内心的自觉追求。网络热点事件发展演变成大规模的集群行为时,一般都会出现一些标志性的符号或标签。这些符号和标签,是广大网民集体智慧的结晶、集体创作的结果,是广大网民普遍的诉求表达和价值追求的提炼和上升,更为重要的是它在传播影响过程中被会注入一种能为大家普遍接受的道德观念。这些符号或标签,可能会是一个词语,如“打酱油”“躲猫猫”等;也可能会是一个短句,如“我爸是李刚”“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信”等;还可能会是一个称谓,如“邓玉娇”“表哥”“天价烟局长”等。从传播学的角度来看,这些符号和标签可被称为“词媒体”。它的出现,将原本复杂的情节抽象为一个简单易懂的词语或句子,符合了网络时代信息碎片化存在和人们浅层化阅读的特征,有助于相关信息和价值的快速传播扩散,从而起到了广大网络集体行动粘合剂的作用。在2008年“周久耕事件”中,随着集体挖掘的不断深入,网民在传播中集体给出了“最牛房产局长”“天价烟局长”等多个极具讽刺意义的称谓。通过这些称谓,人们的道德情感被强化,被承载、传播和放大。

另一方面,在快速发展的网络技术面前,改变的不仅是人们的生存、生活和思维方式,人们的道德观、价值观、人生观等也随之发生了变革。中间间隔机器的交流模式,因特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14]。在隐匿的空间里,管理成本和难度不断增加,个体外在的刚性约束也在不断削弱,当面对各种选择和诱惑时,个体内存的自控性必然降低。于时,个体道德认知异化的现象就部分地出现了,导致了个人主义和道德虚无主义流行。这种异化的道德,摆脱了熟人社会的监督和传统道德的压力,将人们潜意识中的本能、冲动、欲望等一一释放,呈现出人的生物层面的属性,即“本我”。受此影响,一些网民习惯以自我为中心,将自己视为道德的拥有者、富有者、裁决者,实施大量的只图一己之私而不顾他人感受的暴力行为。这种追逐生物层面的道德认知,遵循寻乐原则与自我满足,在网络集群行为中有较大的市场,它既是网民集群的动力元素,也是其负面影响力的重要推手。

五、博弈力:处置部门的干预驱动

根据斯梅塞尔的价值累加理论,社会控制能力是集体行动生发的最后一个因素。对于政府等处置部门在网络集群行为中的干预驱动,主要来自两种力量在博弈中产生刺激而形成的驱动力量。一种是由于社会管理行为的不规范而导致的公共服务属性与广大民众信任危机的博弈,另一种是由于网络社会管理行为的非有效而导致的网民对于网络管理引导的控制与反控制而产生的博弈。这两种博弈,可能会在相关诱发集群行为的事件的刺激下形成,也可能会在政府等处置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的影响下产生。这两种博弈,一般产生于网络集群行为形成的初期,若处置不当,可能会伴随着网络集群行为的始终,两者相互刺激、相互干预、相互催动,加剧网络集群行为的形成与扩散。

政府及其管理部门是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的管理者和代理人,有责任、有权力、有义务为广大民众提供近乎一致的、最为基本的服务与保障,这是政府的根本属性,也是其执政的合法性基石。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个别政府部门及人员身上发生的权力寻租、权钱交易等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共属性和其在民众心中的公信力。德国学者卢曼提出,信任政府的公民更可能遵纪守法,若政府的公信力深陷“塔西佗陷阱”(1),公众就会对政府的行为表现出普遍的不信任,一旦受到某种外来的刺激,往往比较容易激发出不易控制的极端行为。当前,现实社会的各种规制较多,人们自发选择网络作为表达诉求的理想场所。同样,如果公众的不信任得到不断的强化和传染,各种各样的极端行为会伴随着网络集群行为的形成而出现。当然,有些时候,网民的集群行为本身就是在表达一种不信任、非满足的感情,这是一种非极端的行为,但要警惕其中可能会被裹挟的各种极端。在周久耕事件中,我们既看到网络集群行为监督改变社会的巨大力量,也感受到了广大网民对一些官员的不信任。在钱云会事件中,之所以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能够演化出一场声势浩大的网络集群行为,“不信任”正是其幕后的“推手”。

美国学者劳伦斯·莱斯格认为,网络空间造就了现实空间决不允许的一种社会——自由而不混乱,有管理而无政府,有共识而无特权[15]。可以看到,对于网络社会以及网络集群行为的管理与引导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近年来,政府及其相关处置部门作了大量的探索,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网民的自由、网络社会安全、网络集群行为管理与引导等三者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悖论,确保网络社会安全,需要加强网络集群行为管理与引导,而这又有可能触犯网民自由。如果网民的自由无限扩大,网络集群行为的频率及负面作用有可能放大,从而危机网络社会安全。加强网络集群行为的管理与引导是举措,确保网络社会安全是根本,保障广大网民的自由是目标。实践中很容易看到,由于少数政府部门及其人员在处置集群行为中失当做法,既没有保障广大网民的自由,也没有有效地维护网络社会安全,反而激发了广大网民与政府及其部门之间的控制与反控制的博弈。由于自身优势和职责所在,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责无旁贷地成为网络集群行为引导与管理的重要力量,其处置的方法与手段对网络集群行为的走势具有重要的影响。由于受传统体制与文化的影响,一些热点、敏感事件发生后,一些部门和官员会考虑形象与利益,习惯以“封、堵、删、压”等方式,或封锁消息、回避矛盾,或回应不主动、处置非有效,或被动应战、灭火救火,或解决表面问题、难以触动根本,非但不能有效控制事件,反致集群行为陷入恶性循环、难以收拾,激发网民更大的不信任和更激烈的抗争,网络集群行为不断扩大,甚至演变诱发现实社会的集群事件,给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

注释:

(1)“塔西佗陷阱”,指的是当政府部门失去公信力时,无论说真话还是假话,做好事还是坏事,都会被认为是说假话、做坏事。

[1][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M].冯克利,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

[2][美]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王冠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3]杜俊飞,魏娟.网络集群的政治社会学:本质、类型与效用[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

[4][美]威廉·F·斯通.政治心理学[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7.

[5]喻国明.网络群体性事件:起因、缘由和解决之道[J].中关村,2010,(84).

[6]P·Slovic. Perception of Risk.Science[J].Vol.236,1987.

[7]黄晓钟,杨效宏,冯钢.传播学关键术语释读[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10.

[8]寇纪淞,荣荣.社会问题报道与受众心理引导[J].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

[9]王虎.媒介融合背景下传统电视与新媒体的整合营销策略[J].视听界,2009,(l).

[10]匡文波.网络传播理论与技术[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11]彭兰.影响公民新闻活动的三种机制[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10,(4).

[12]陈龙.Web2.0时代“草根传播”的民粹主义倾向[J].国际新闻界,2009,(8).

[13]蔡勤.论大学生道德认知能力的培养[J].文教资料,2006,(5).

[14][美]尼葛洛庞帝.数字化生存[M].胡泳,译.海口:海南出版社,1996.

[15]劳伦斯·莱斯格.代码:塑造网络空间的法律[M].李旭,等,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

G2

A

1004-4310(2015)02-0131-05

10.14096/j.cnki.cn34-1044/c.2015.02.031

2014-12-13

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网络集群行为生成机理及调控策略研究”(12YJCZH253);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一般项目“中国式的群体极化:从网络动员到社会运动——公民自小心”(SK2013B381)。

姚江龙(1979- ),安徽桐城人,副教授,研究方向:网络传播与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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