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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诚信原则的适用

2015-04-18肖中华

江科学术研究 2015年3期
关键词:诚信原则主体

肖中华

(江西科技学院,江西 南昌 330098)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诚信原则的适用

肖中华

(江西科技学院,江西 南昌 330098)

在市场竞争日益的激烈背景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近年来市场经济竞争中已经出现越来越多的法律列举之外的违反公认商业道德和诚信原则不良竞争行为。基于上述原因,无论是从创设法律上分析,还是从司法实践的审判的需要,诚实信用原则的科学运用均成为当下判断不良竞争的一个基本标准。

经济竞争;诚信原则;基本的标准

一、引言

诚实信用一直属于道德规则的范畴,但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经济的发展,诚实信用规则上升至法律规则。诚实信用最初源于罗马道德规制中的善良风俗,而该善良风俗在德国司法审判中得到直接的援用,道德规则慢慢上升为法律规则。瑞士民法典规定公民一切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都必须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进行。诚信原则逐渐成为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中的“帝王条款”。诚信原则就本法而言,主要要求从事经济活动过程中主体要真诚实意、讲究诚信、遵守诺言。同样,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和合同法第5条得到充分体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也确立了该原则。但由于市场经济竞争中出现越来越多的大法律列举之外的违反诚信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的不良竞争行为,因此,诚实信用原则的科学把握及运用显得尤为重要。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法理基础分析

起初作为道德标准的诚实信用原则一旦上升为法律原则,法律一般价值特征就显现出来。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该原则的法律调节功能主要表现在民法体系中。西方国家的民法最初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应以诚信为出发点,而且当事人不能以约定排除其适用,司法审判中法官首先考虑当事人在订立经济活动中时主观善意的诚信价值.从法理分析诚信原则的法的价值体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诚信原则的价值的要求

法律和道德的实际均表现为对社会公平的利益的价值追求,但法律因其强制性的特征又区别于道德。诚实信用一旦上升为法律原则同样也在追求法的价值,诚实信用原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实质为经济交易中的主体追求一种公平的交易秩序,而这种公平交易秩序表现即为诚信原则法的价值。所以公平交易秩序的价值构成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法理基础。法的价值具有十分突出的潜在性的特点,其隐含了人们对法律理想状态的追求。

1.利益平衡工具。诚实信用原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作用表现为:调整平等主体的利益平衡,要求主体在从事经济活动中以善意为出发点。一方面提倡主体自身的合法利益受保护;另一方面,也限制主体在行使权益时不得损害及危及其他主体的权益。诚信原则在该法中是各种经济主体利益承担评判标准,对各种利益均作出衡量。立法中法律对各种利益冲突的协调和平衡,是通过法律的原则来体现的。笔者在文中所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就能即够维持经济活动中几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同时,承担市场秩序的维护。就诚实信用原则本身而言,它一方面要求经济主体地位平等,意愿自由,能够充分依据自己的意愿从事经济活动;同时,要求经济主体善意的行使权利。所以,诚实信用原则法律价值是平衡各种利益冲突,维护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秩序的价值取向。

2.保障公平与效率促进。当前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时期,我国改革开放进入了攻坚阶段。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出现了经济结构的转型、利益关系的多元化、日益凸显的社会分配不公等问题。所以,公平原则越来越被人们在各项经济活动作为评判的标准。如何正确处理当前我国社会上的热点问题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在现有立法局限的背景下,学者们越来越重视诚实信用原则的科学运用。上升为法律原则的诚实信用在考虑法律效益的同时必须留有其自身的正义、秩序、自由特点。在市场经济运行中诚信原则的价值取向所面临的现实矛盾实际是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到底是效率优先还是公平优先?这就需要运用法的价值去判断。法律价值取向的科学性及合理性是发自于人们内心的认知和期待。人们一方面期待以效率的方式来实现公平价值的取向;同时,又希望以公平的方式来实现最大效率。但两者往往显现出现实中的困境,所以,诚实信用原则科学运用是执法者及司法人员在实践中面临的一个挑战。

(二)权利和义务的合理配置

1.防止权利滥用。诚实信用原则在《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具体内容是指:经济活动中主体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应以诚信为准则;在合同解释上,在法律规定的不足时首先考虑是否以诚信为出发点。立法者基于该原则而赋予司法人员一定的裁量权,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同样受诚信原则的规制,从而使审判人员在各种不同的个案中能从立法的本意出发,依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所以,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要求经济活体可以充分履行其权利但又须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同时,执法者及司法者也须谨慎的使用各项权力,防止其权力的滥用。

2.法的义务。法的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依法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各种法律关系中的,法律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诚信原则本身就隐含相关道德的责任,而法律责任则可以从法律的本质和法律原则去评判主体须承担的特定义务。特别是当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义务但主体又必须履行时,通常用“道德义务”去调整其不足,在此诚信原则就发挥出其法律与道德的双重调节功能。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现状分析

(一)该法的立法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总则规定的主要原则是: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诚信原则的运用在该法第十四条又作了相应的补充。规定可见该原则贯穿于该法的始终。1992年我国提出市场经济,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随即而来的是许多不良竞争乱象。199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滞后性越来越显现。科学评价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我们看到,该法细则规定的一般性条款可操作性不强,总则规定也较含糊。在该法规定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实际有5种行为应当属于《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所以出现两部法律均有权调整同一个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尴尬,例如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该条规定实际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十一条规定产生法条竞合的冲突,这样就给相关执法部门和司法审判人员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带来法律适用的困难。

(二)该法的滞后性分析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在经济运行中是无法预计和确定的,立法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无法穷尽。所以,评判该法没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学者建议对于立法上一些具体行为的判定,应该将总则中原则规定与的分则具体规定相结合起来。细则没有规定的可以依据总则规定的原则去判定。该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的规定,不但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实际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限制的不正当行为上仅仅限于该法确定的11种。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执法机关及司法机关是不能任意扩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法学界一直把该法界定为经济法中的“宪法”地位,人们也习惯把该法称为专利、商标、版权法的后盾法。但在实际法律运行中往往陷入无法反不正当竞争的尴尬局面。例如一些经营者采取企业赞助的方式给相关职能部们提供资金,而相关职能部门则组织区域性评比,同行业检查等手段作出有利于出资企业或本区域企业有利的检查、评比结果。再如,经济主体利用广告制作产品的质量功能、产品效果等各项数据进行对比,以打击或贬低特定或不特定竞争对手时,一些不良企业恶意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以及外观结构形状抢注为专利,以所谓的合法专利权对抗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以及外观结构形状,擅自使用他人的不属于现行商标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企业标志、图形、文字代号等混淆商品和服务来源。还有的利用互联网从事各种不正当竞争等等。各地行政机关在执法中时就会碰到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总则第二条第一款又规定:经营者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针对上述所列举的不正当行为,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调节功能体现在哪儿呢?这些均突出本法的困境。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该法中的思考

诚实信用本身就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基本道德准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对方的利益和他人及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应有利益。诚实信用原则一旦被法律吸收就具有了法律功能,经济主体就应当被执行和遵守。在西方国家该原则目前已适用于任何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民事义务的履行,其性质属于任意性规范,转变为当事人不能以约定排除其适用,甚至不能以当事人援引法院可直接适用的强行性规定。因此,诚实信用原则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被称为“帝王条款”。渊源于大陆法系的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也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贯穿于民法的始终。可见此原则在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实际上是民法的进一步细化,民事主体在交易中产生的竞争关系实际就是市场竞争关系,而调整该交易关系的原则首当其冲的是诚实信用原则。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产生的渊源和该原则是分不开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了经营者应遵循包括以诚实信用为主的的基本原则,该法第二章同时规定的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实际上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表现。因此,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最具实质性的要件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四、诚实信用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科学运用

(一)诚实信用在该法中科学界定

立法者其实在立法时已充分注意到该法在具体规定上的不足,所以总则中明确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根本地位。现代立法的特征是越来越倾向于法律原则规定的概括性强、法律细则的规定确定性强的特点。法律原则的概括性的特点是让审判者审理相关能够依据原则的规定去判定法律规定之外的个案,给审判者自由裁量的空间,实现法律的衡平性的功能。立法者在法律细则中尽量作出详尽细致的规定,甚至出现了一个行为对应一种制裁的格式化的立法。虽然该立法符合法律确定性的一面,但在司法实践中又表现为可操作性单一的一面。由于立法往往受当时的时代背景的局限,立法者不可能把不正当竞争行为穷尽,随着时代的发展,各种经济乱象不断产生,虽然不断出台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可以解决当下的一些问题,但仍然不能解决立法局限的根本问题。法学界开始重新审视该法中的根本原则即诚实信用。前述我们知道立法上倾向于概括的原则和详尽的细则,实际法律的原则和细则的关系式相辅相成——原则是细则的前提;细则是原则的表现。现代立法者实际一直在寻求冲突与利益的平衡。一方面降低冲突的发生,以避免增加司法成本;另一方面又必须保护主体的合法利益,让两者达到平衡必须充分运用法律原则的规定。目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尚未反映出现代立法技术的这一特点,即降低冲突和平衡利益都没有完全做到。而诚实信用原则在可以起到据以裁判的依据和规则,正确处理经济主体双方及社会三方面的利益,维护经济交易流转安全。建立一个有序而又安全的市场交易环境,科学运用诚信原则从而使对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判断有一个基本的标准。

(二)诚实信用原则对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功能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该法的最根本的法律原则,从司法实践来看,执法人员及司法审判人员往往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而该自由裁量权本身是有法律授权的。立法者的本意是增强执法者的灵活性,弥补立法的不足,其目的是让执法者能准确而合理地运用法律,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权力任性的现象,就是人们所说的权力滥用。从立法本意分析,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不仅是对经济主体的制约,也要求执法部门及司法审判机构在办理相关案件中也要受其限制。司法公正本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而诚信原则也隐含了公正的价值取向,所以该原则的也可以是防止相关职能部门的权力的滥用。当然,相关职能部门本身有相应的法律监督及外界监督以外,更需要执法者自身素质的提高,因为实际执法权在他们手中运行。由于市场经济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少部分主体不择手段的追求自己最大的利益,其手段必然多样化甚至出现法律细则中没有规定的违法行为,职能部门针对新现象首先应遵循诚实信用基本原则,绝不允许偏离这一原则去主观判定。在科学运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诚实信用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根本原则,不但约束着市场竞争主体的竞争行为,而且也约束着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从而使法律的价值得到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得以实现。

深入研究诚实信用原则的科学运用,不能仅仅局限于从一部法律一个视角去分析,应从多角度多部法律去进行综合分析,才会使我们研究的视野开阔。社会经济条件不同,其昭示和依托的法理基础在法治的框架内会有所侧重。公平正义理念的彰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无不体现着倡导诚实信用原则的张力。维护市场交易安全、提高民事流转效率、体现公平正义、全面构建和谐社会,这就是我们今天探讨诚实信用原则的现实意义。

[1]郭明瑞.民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2]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3]严存生.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4]郑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5]赵守珍.我国诚实信用原则研究现状的评析[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01).

(责任编辑:朱 斌)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in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XIAO Zhong-hua
(Jiangx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Nanchang,330098,China)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ever increasingly fierce market competition,the role of the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is more and more important.In the market economic competition,more and more unfair competition behaviors beyond the law list,which violate business ethics and integrity,have emerged.Based on the above reasons,either from the analysis of the creation of the law or from the need of the judgment of judicial practice,the scientific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has become a basic standard for the judgmentof unfair competition

economic competition;principle of good faith;basic standard

D912.29

A

123(2015)02-0084-04

2015-06-07

肖中华(1974-),男,江西丰城人,江西科技学院思政部,副教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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