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思考
2015-04-18黄林霞黄李莉
黄林霞 黄李莉
(江苏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江苏 南京 210029)
0 引言
水文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为各级政府部门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等相关领域和社会公众提供水文信息,为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服务社会公众提供可靠有力支撑。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建设的加快推进,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屡遭破坏,部分水文测站迫于种种原因需要改造或搬迁。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没有得到有效保护,遭到破坏后无法及时有效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严重影响了水文工作的正常开展,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1 江苏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现状
1.1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
水文监测环境,是指为确保准确监测水文信息所必需的区域构成的立体空间。水文监测设施包括:水文站房、水文缆道、测船、测船码头、监测场地、监测井(台)、水尺(桩)、监测标志、专用道路、仪器设备、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附属设施等。水文监测环境和水文监测设施是开展水文监测工作的基础保障。在水文监测环境里利用水文设施对河流监测,获取水文信息,能够为人类社会生产和生活提供重要的科学参考。
1.2 江苏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现状
一般来说,为确保水文监测信息准确有效,水文站在选择站址的时候,首选在断面顺直、河床稳定、水流关系相对稳定的河道上开展监测工作,并尽量避开人员集中、受人类活动影响较大的城镇,往往设置在人烟稀少的乡村。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水文基层测站反映以及水行政执法部门实地了解,受到影响的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越来越多。如笔者在徐州了解到的,徐州港上、运河水文站等,水文站周边滩地被高秆作物占据,河道内采砂情况屡禁不止、河滩边养殖户散养家禽等,致使水文监测环境屡受影响。综合当前全省情况来看,影响水文监测比较突出地表现在:
(1)受到上下游河段非法采砂影响。非法采砂改变河道的断面形态,使水面比降、糙率、流速、河槽主流等因素产生变化,不利于水位流量关系的稳定性、连续性,导致测验精度受到影响。受利益驱使,在水文测验河段内采石、挖砂、淘金等现象屡禁不止,致使水文测验工作受到严重影响。
(2)受到相关单位擅自施工影响。有关单位在未与水文部门协商通报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在周边建设、施工、架设电缆管道等,破坏断面控制条件,使水位流量资料失真,严重影响水文测验工作的正常开展。
(3)受到作物等侵占影响。由于种种原因,水文测验设施占地范围内的土地未被完全征用,地方政府未设立保护标志和界碑,加之大多数水文站都设立在城镇或城镇郊区,其水文测验河段的岸边、滩涂往往被视为可利用的宝地,种植高秆作物、修筑房屋等阻水建筑物的现象非常普遍,分布设立在河流沿岸的各种测量标点、标志,如:水准点、河道测量标点等屡遭毁损的情况也非常严重,甚至有的地方还有航船毁坏水文站建筑后逃逸等情况,严重干扰了水文工作的正常开展。
2 加强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必要性
多年来,水文为防汛防旱、交通航运、水资源管理与保护、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乃至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提供了大量的公益性服务。能否顺利地开展各项水文工作,科学准确地监测采集信息,传输处理各类监测数据,是为防汛抗旱调度、水资源科学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基础信息和科学依据的关键。科学的决策离不开准确的水文监测数据,而准确的水文监测数据则来源于良好的水文监测环境和运行状态良好的监测设施。
加强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条例》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水文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不得干扰水文监测。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地面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文监测环境的义务。
加强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是提高水文自身服务能力的要求。水文是水利的基础,在现代化发展进程中,必须适当提前实现现代化,为水利现代化提供支撑。只有加强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水文监测精度才能得到有效保障,才能不断提高水文预测预报的精准度,从而提高水文的服务能力。
加强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是提高全社会水资源节约与保护意识的要求。水是生命之源,水资源保护意识已逐步深入人心,而水文工作是为水资源科学管理提供基础性数据支撑的,保护好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有利于监测客观数据,提供科学分析。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与科学调度水资源紧密相关,提高全社会水资源节约与保护意识,必须加强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
3 加强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措施建议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水文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和《江苏省水文条例》,推进法制水文建设,出台了依法加强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意见。水文部门不仅自身要充分认识依法加强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重要意义,更应把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纳入法治轨道,切实推进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法制化、规范化,建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长效机制。结合近年来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应当在以下四个方面作进一步努力。
3.1 提升法制意识,加强法律规范学习
近年来,随着国家及江苏省水利法制建设强力推进,保护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设备、保障水文事业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得到完善。《水法》《防洪法》都对水文设施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江苏省水文条例》都专门对水文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为加强水文监测环境及设施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水文部门应当加强自身法制意识,组织广大水文职工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升法制意识和依法处理事务的能力。
3.2 加强执法力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12年起,江苏省水文部门主动联合水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合作,由水行政执法部门定期对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进行专项执法。水文部门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对违反水文法律法规的行为积极调查取证,配合水行政执法队进行严格查处。特别是要依法重点查处: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以及干扰水文监测的行为;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取土、挖砂、采石、爆破和倾倒废弃物的行为;在水文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的行为;破坏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边界地面标志,以及未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行为。通过加强执法手段、严格执法管理,为有效保护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提供执法刚性支撑,树立依法保护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权威,维护水文行业合法利益。
3.3 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正常运行维护
加强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需要水文部门进一步提高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不断完善联动工作机制。基层一线广大水文职工要强化日常巡查和管护,发现破坏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及时报警,并向水政监察部门报告,对相关损失依法索赔。依法完善水文监测用地相关手续,明确权益,不留隐患。在水文测验河段和水文设施附近设立醒目的保护标志和警示牌,为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提供管理依据。
3.4 加大宣传力度,教育引导社会公众
做好水文工作,需要全社会的普遍理解和广泛参与。要充分发挥户外广告、电视、报刊、网站、简报、手机客户端等传播渠道和方式,宣传水文设施在国民经济建设和防汛工作等领域中的重要作用,强调水文设施保护的意义以及法律法规对水文设施保护的相关规定,从而引起社会各界对水文设施的高度重视,强化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提高全社会保护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努力营造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良好的社会氛围。
保护水文设施任重而道远。水文部门不仅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进一步加强与法院、公安、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和配合,更要积极创新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新机制,与水行政执法部门密切联系、形成合力、联合执法,努力形成部门内部协调、当地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执法部门强力支撑的新机制和新局面,不断增强水文设施保护力量,加大水文设施保护力度,提高水文设施保护的效果,更好地发挥水文工作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