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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大学制度视角下的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初探

2015-04-18徐昳荃陈德斌

纺织服装教育 2015年2期
关键词:党风廉政权力办学

徐昳荃,陈德斌

(苏州大学 纪监审办公室,江苏 苏州215021)

高校党风廉政建设是为了更好地开展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推动学校管理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化,提升学校的整体办学水平,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学校各项工作健康向前发展。要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严明党的纪律,加强党的作风建设,规范办学行为,端正办学方向,切实提高反腐倡廉新成效,为办人民满意的学校提供政治保障。

一、当前高校党风廉政建设的形势和任务

1.国家在高校的反腐力度空前

高等教育一直是全社会的关注点。高校腐败阻碍了高校事业的顺利发展,严重影响了高校完成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任务,破坏了我国高等教育的形象,损害了国家利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要加强反腐败的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1],这对于高校系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在政府部门“抓老虎、拍苍蝇”的同时也加大了高校反腐败工作力度,陆续查办了一批大案要案。中央巡视组分别于2013年6月、2014年3月进驻中国人民大学和复旦大学,2014年,教育部对山东大学等5 所直属高校开展巡视工作。巡视中发现了行政化色彩较浓,学校监管不到位,科研经费管理不规范、使用混乱,违规现象突出,存在腐败风险等问题,相关责任人得到了处理和追究。

2.高校反腐败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在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社会急剧转型的大背景下,高等教育领域面临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新形势和新任务。一方面,由于政府在教育资源配置中仍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行使行政权力带来的廉政风险依然存在,学校作为享有公共教育资源的事业单位日益成为廉政风险的重点部门和领域;另一方面,随着各项改革的进一步推进,特别是高校办学自主权增大后,面临日益增多的挑战,预防和遏制腐败蔓延的任务不断加重。高校反腐败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有:

(1)各类腐败案件高发多发,关键岗位和关键领域成为廉政风险点,反腐败形势不容乐观。教育领域是教书育人的圣洁之地,高校原本应是社会良心的所在和道德的制高点。但是由于社会风气影响以及权力制约和监督制度出现空缺或者失灵,高校系统的各类腐败案件呈高发多发态势,一批领导干部和学科带头人应声倒下,教训极为深刻。在后勤基本建设领域,2013年,成都中医药大学党委书记张忠元、校长范昕建的查办,均与该校新校区建设等基建腐败有关;2012年,武汉大学分管后勤和基建的常务副校长陈昭方、常务副书记龙小乐,因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获重刑。在招生领域,中国人民大学原招生就业处处长蔡荣生利用学校自主招生涉贪金额达数亿元之多。在科研经费领域,中国农业大学工程院院士李宁、浙江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常务副院长陈英旭等7 名教授以开具虚假发票、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将大量专项科研经费套取或者变现非法占为己有。

(2)反腐败体制和机制尚不健全,影响了反腐败的效果。反腐败体制和机制不健全具体表现为,高校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还需进一步明确,高校纪委与同级党委的关系还需理顺,高校纪委与教育主管部门纪委的关系是否为垂直领导还需论证;高校纪检监察机构以及负责人的设置、遴选、派驻等制度尚未形成,高校与当地纪检部门的业务联系不够紧密等。

(3)权力过大、透明度不高、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是高校腐败案件高发多发的主要原因。公共部门在教育资源配置过程中的权力过大、透明度不高,而且权力制约机制尚未健全,造成高教系统腐败问题高发多发。高校中的人、财、物管理部门,如招生、资产管理、科研经费管理、设备图书采购、基建和学生管理等关键岗位和环节,尚未形成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最终影响了教育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

二、实现现代大学制度与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统一

现代大学制度,其本质是关于权力和利益关系安排和协调的一套规则体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明确提出要在我国建立现代大学制度[2],使得这一制度从理论范畴和零散试探上升为一项政府政策,为高校今后的改革指明了方向,也使得大学自治、学术自由、教授治学等高等教育理想越来越清晰。现代大学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与党风廉政建设都是学校改革发展的重要保证,两者的建设目标是一致的。现代大学制度的主要特征都与党风廉政建设息息相关。

1.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是学校的基本法,依法治校是学校管理的基本原则,所以“学校章程”的制定是非常必要的。《北京大学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协助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清华大学章程》第八条规定,“学校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和机制,对自主办学行为实施监督”。作为中国最顶端的大学,北京大学与清华大学在自己的“学校章程”中不约而同地强调了学校的党内监督体系和机制对于学校发展的重要性,并以“学校宪法”的形式固定了下来。

2.自主办学

《纲要》提出要激活学校的办学活力,必须通过改变公共教育的供给方式,完善教育资源配置,通过制度供给改革,给学校放权,给学校充分的办学自主权。2013年中国人民大学招生违规曝光后,该校因此暂停自主招生1年,作为学校自主办学最为显著标志的自主招生制度受到了社会质疑。对于自主招生中存在的腐败现象,不少人认为是放权给学校惹的祸。但其实这是放权不彻底闹出的问题——在政府放权给学校的同时,必须在大学内建立新的治理机制,推进行政权和学术权、教育权分离,制约行政权力干预教育事务和学术事务,最终扩大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权利。高校的自主权的使用必须公开透明,必须得到监督和制约。

校务公开是高校自主办学的重要保证,有利于提高民主治校、依法治校的水平。高校的自主权如果在透明、公开的环境下合理运行,职工的知情权得到满足,职工的参与热情得到提升,各项监督也会得到切实落实。纪检监察部门在推进校务公开上的努力,是保证高校自主权的前提。

3.去行政化

高校“去行政化”主要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调整政府与高校的关系。政府主管部门减少对高校办学的干预和管理,让大学有更多的自主权,那么原有的监督职能必然也会下放到高校的自我监督中去,如高校仪器设备的社会公开招标就是参照政府集中采购的模式,以学校为主的采购行为。高校主动走入市场,带来制度风险、成本风险、廉洁风险是不言而喻的,高校纪检监察部门必须提前做好制度防范。二是变革高校内部的治理结构[3]。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调整要求行政、后勤部门加强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意识,管理人员要淡化行政级别的身份。就拿职员制度来说,处长、科长换作另外的叫法,但他们仍然按照事业单位人员来管理,他们的职务不端行为仍然受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的约束,是党员的还要受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约束。

“去行政化”是为了让学校办学更加灵活,并非脱离教育行政管理,反而需要学校内部有更加自觉、更加规范、更加有效率的运行体系,甚至需要更多不计私利、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学校谋发展的教职工的共同努力。

4.教授治学

现在大学内部的主要矛盾是行政权力对学术事务干涉过多,是自上而下的强制性权力与自下而上的松散型权力这两种权力的协调问题。《纲要》提出“教授治学”是着眼于理顺大学内部治理中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关系,建立大学自我发展又自我约束的制度。

实施教授治学的目的在于实现从行政本位向学术本位的转变,让教师真正成为学校的主人,但学术权力上升后,监督仍然是必要的。已有的纪检监察体系建立的当初似乎主要是针对领导干部而言的,如今学术精英们正在掌控着高校的发展,所以对于学术的监督也不能放松。原有的学术自律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可以与纪检监督系统形成监督合力,打击学术不端、学术造假等学术腐败行为。高校内的纪检监察体系从此可以体现出高校监督的重要特色,实现对高校内部权力监督的全覆盖。

此外,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完全分离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在高校,行政权力中有学术的成分,学术权力中也有行政的内容,两者只能相对分离,行政权力适当介入学术权力,也有利于大学的科学发展。如在东北师范大学,校长保留对学术委员会的决策提出重新再议的权力,实际上就是要从学校整体发展的角度来保证学术权力的科学行使。

三、现代大学制度下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工作

1.明确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有利于党委主体责任的正确回归,也有利于纪委从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事务中解脱出来。过去一些单位的党委与纪委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划分不清,纪委代替党委承担太多党风廉政建设的任务。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之间的关系是既有交叉、又有区别。首先,主体责任虽然也有监督的任务,却侧重于监管,监督和管理同步推进,通过监督来提升管理的水平,通过管理来实现监督的效果。如党委发现下属单位党风廉政问题比较严重,可以通过调整其领导班子、加强其党务政务公开等管理手段来化解问题。纪委的监督责任则主要是发挥检查监督和执纪问责功能,对被监督对象存在的问题可以提醒警告、导其归正,也可以调查处理、惩戒威慑。其次,党委全面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纪委做好执纪监督工作,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是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前提,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则为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提供保障。

2.加强党风廉政责任制和惩防体系建设

加强党风廉政责任制和惩防体系建设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1)在高校普遍推行权力清单和公示制度,将公共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权力清单制度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制度。高校应当按照《决定》的要求,尽快梳理和确定各自的权力清单,依法公开权力运行的流程,接受行政相对人、广大师生和社会的监督。高校的权力清单应当着重将在招生、基建、资产管理、设备图书采购、校办产业、学生管理等方面拥有权力的机构、人员以及权力行使的流程、接受监督的方式等予以公示。

(2)进一步落实政务公开和校务公开的制度要求,建设透明校园。实践证明,公开是反腐利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决定》要求继续推行政务公开、党务公开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教育领域要进一步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校信息公开的规定》的要求,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创新公开形式,将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之外的所有行政权力和高校公共权力均置于阳光之下。尤其是要主动公开教育领域公共权力及行使权力的全过程,形成对教育资源配置、政府行政审批、学校招生、资产和财务管理的全面监督。同时,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实行教育领域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抽查复核制度,推行新任领导干部个人报告事项的公开试点工作,确保教育领域干部清正、校园廉洁。

3.建设风清气正的校园廉洁生态

加强高校反腐倡廉教育,注重人、财、物等权力部门的制度建设;把廉洁评价纳入教授、干部晋升任用的各个环节;深入推进廉洁教育活动,使得对大学生进行的廉洁教育有内涵、有作用[4]。同时必须对腐败保持高压态势,严办发生在高校的滥用职权、贪污腐化、失职渎职、冒用侵占科研经费等案件,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Z].2013-11-12.

[2]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Z].2010-02-23.

[3]崔艳丽.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原则、路径与重点[J].高校教育管理,2013,7(1):16-20.

[4]祝木伟.高校和谐校园建设的思考[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3(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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