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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教你如何认定网络公关合同的效力

2015-04-18

法庭内外 2015年2期
关键词:有偿公共利益公关

法官教你如何认定网络公关合同的效力

文/李颖

近年来,网络公关借助网络平台日益发展成为一种新兴网络产业,其业务范围囊括了品牌推广、个人包装、事件炒作、舆情监测、删帖操作等内容。随着博客、微博等自媒体的迅速发展,网络上很容易出现相关负面报道有时会迅速发酵,给相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极大压力,于是,以网络公关为名义开展技术服务,全力清除负面影响,成为网络公关合同的重要内容。审判实践中,网络公关合同的效力问题也成为法官在审理网络技术合同、雇佣合同案件时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笔者经调研认为,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网络公关合同效力的认定应把握以下处理原则:

一、细致查明事实,正确把握网络公关合同的内容

审判实践中,网络公关合同经常以网络技术服务合同甚至舆情监测合同的面目出现,其笼统地约定服务内容为按一方要求消除互联网不良影响、进行新闻宣传、危机公关等,而实际内容通常包括网络舆情监控、网络舆情应急处置方案制定、个人公关炒作、雇佣水军进行辟谣甚至进行侮辱、诽谤等舆论干预,以及与网络公司等媒体联系进行删帖、沉帖、话题置顶、发布辟谣声明等,情况较为复杂。因此,在法庭询问环节,法官应细致询问双方合同的具体内容、合同目的、是否有偿、履行方式等,形成对合同性质的内心确信,这是正确确定网络公关合同效力的前提。

二、充分认识网络有偿发帖、有偿删帖、网络水军雇佣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认定合同效力

1.有偿删帖合同内容的效力认定。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网络服务商对于其网络平台上的相关帖子、文章,如是网友上传或发布的,负有准司法职责,在接到权利人的书面通知后应立即采取删除、屏蔽等合理措施,如未及时采取必要合理措施,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自己转载或自行发布的文章,应承担审核真实性的义务,承担侵权责任不以“通知—删除”为前提,但接到通知后及时删除会减轻其侵权责任。同时,网上的相关言论是否真实常常难以判断,因此网络公司常常会要求权利人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承诺,而网络传播的迅速性使得舆情可能迅速发酵,权利人可能因为仅仅耽搁几小时就承受难以弥补的商誉损失。何况,网上的传言未必是假的,这时权利人必须考虑如何通过公关手段尽快删帖、沉帖或使得帖子难以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出来。而网络公关公司有“熟人好办事”、与网络公司有利益联系等优势,由其出面通过正规途径发送通知函或者买通网络公司吧主、网管员或者搜索引擎,可以快速删除对事主有不利影响的帖子,或者将真实的、不应删除的帖子删除,最大限度节约时间成本,避免造成巨大损失。法官在裁判时,必须认识到,我国法律考虑言论自由和名誉权等权利的平衡保护问题,将删帖的权利义务分配给了网站,由网站无偿地进行删帖与否的操作,其负有准司法的职责,如履行不当,可能承担对权利人的侵权责任或者对网络用户的违约责任。未经法律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以删帖为目的的有偿经营活动。收费删帖、下沉负面信息在搜索引擎中的排名等经营项目,超出了国家规定的经营范围,属于非法经营。民事审判中,法官对网络公关合同的效力判断问题,需要在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高度进行考量。对于有偿网络删帖而言,虽然实践中很多情况是,删帖行为所指向的帖子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诋毁竞争对手的内容,只是受害人由于忙碌或尽快行动避免更大损失的考虑,委托删帖公司代为交涉,在其提供足够证据的情况下,网络公司也会进行相关删除,此时,公关公司是个人或其他公司的代理人,处理的是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的帖子或文章,故这种帖子的删除行为并不存在侵犯他人言论自由的问题。但是,有偿删除负面信息业务的开展,因其有偿性,使得其不仅存在超出国家规定的经营范围涉嫌非法经营的问题,还具有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媒体监督权的极大可能性,会破坏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干扰市场经济秩序。同时,实践中公关公司常常需要采取拉拢网络公司内部工作人员下水的手段,这不仅会损害网站利益,而且公关公司与网络公司员工之间常常形成商业行贿和受贿关系而触犯刑律。

故笔者经综合判断认为,有偿删帖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官对于仅涉及以有偿网络删帖方式处理网络不良影响的合同内容,应认定为无效。如在一起案件中,法院认定涉案技术合同名为论坛舆情处置,实际服务内容涉及有偿删帖,服务模式为一方按照另一方发出的指令,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该项服务内容侵犯了公民的言论自由,不利于公民的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实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

2.有偿发帖合同的效力认定。网络公关合同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顺应商业社会发展现状的商业活动,其产生是有现实需要基础的,而有偿发帖也是一种常见的公关方式。对此,法官一方面需要认识到网络有偿发帖合同在一般情况下的有效性、合法性,企业可以通过公关公司发动正面舆论攻势,答疑解惑,传递真实的商业信息,另一方面,如果网络公关公司明知是虚假信息仍通过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服务,进行诽谤、寻衅滋事等,因相关行为目的在于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为无效。法官在涉及网络有偿发帖内容的合同效力认定时,应注意根据双方的证据审查认定网络公关公司是否明知虚假信息存在而进行有偿发布,这种主观上的状态直接影响合同效力的认定。

3.雇佣网络水军进行舆论干预的合同效力。“网络水军”是近年来伴随网络营销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畸形网络公关,并逐渐呈现出职业化的趋势。一些网络公关公司打着网络营销或者网络公关的旗号,实质上却通过捏造虚假信息并人为操纵信息发布、扩散,来贬损或者诋毁他人名誉以及敲诈勒索,借以获取非法利益。鉴于网络水军不断炮制虚假民意、混淆视听,使网络民意的真实性受到极大冲击,扭曲了网络言论自由的有效机制,危害了互联网的诚信与道德标准,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名为技术服务合同、实为雇佣水军进行舆论干预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三、合理认定删帖行为免费条款的实质,揭开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面纱

由于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通过多次专项行动加大了对有偿删帖等行为的打击力度,网络公关公司改变了技术服务合同的行文方式,将“有偿删帖”的行文变成了“有偿进行舆情监测等技术服务、附赠免费删帖几次”,但实际履行中,有偿删帖服务仍是合同实际履行的主要内容以及双方签订合同的主要目的,双方实际是以免费的名义进行实质上的有偿删帖服务。此时,法官需要通过庭审中的蛛丝马迹考察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和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谨慎审查合同中各项义务的实际履行情况,避免落入当事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陷阱。

四、区分合同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合理平衡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司法实践中,法院可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的具体内容,酌定无效部分的服务单价,予以扣除。如在某案件中,双方签订《互联网信息溯源与处置系统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项目及描述为:论坛舆情处置,包括按甲方要求消除互联网不良影响;新闻宣传,按甲方要求制作专题;信息溯源,对网络信息来源进行跟踪取证;其他操作,置顶/ip反查,法院经审理,认定有关以删帖方式进行的消除网络不良影响的合同条款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而对于其他合同条款则认定有效,扣除相应的款项确定了合同一方应支付的具体合同款项数额。

五、对于审判中发现有偿删帖、有偿发帖构成犯罪的,及时联系司法机关进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第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非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1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5倍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与网络公关合同相关的犯罪包括诽谤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等。法院在审理中发现相关网络技术服务合同的主体存在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关情形的,在认定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同时,应及时联系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责任编辑/郑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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