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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致害为何难获补偿

2015-04-18文/董

法庭内外 2015年10期
关键词:受害人野生动物损失

文/董 妍

野生动物致害为何难获补偿

文/董 妍

据媒体报道,云南省警方破获了一起猎杀大熊猫案,王氏两兄弟因为家中饲养的羊被咬死,猎杀了偷羊“凶手”——大熊猫,并将大熊猫肉、熊掌等低价出售。因为猎杀、贩卖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王氏兄弟将面临法律的审判。

食物匮乏动物与人发生冲突

随着社会环保意识的增强,森林生态和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环境得到很大改善,一些野生动物资源慢慢得到恢复。然而,由于原有的栖息地容量饱和,缺乏足够的食物和生存空间,野生动物开始袭击和损害周边的家畜和庄稼。因为许多野生动物是国家保护动物,不能随意捕杀,人类在与它们的冲突中不得不选择退让,蒙受了大量的经济损失。

对那些处在野生动物资源丰富的山区农民来说,他们的生活本就很贫穷,还要承担保护野生动物所受到的损失,影响了他们的脱贫致富。如果在野生动物致害后受害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就会激化人与野生动物间的矛盾,导致报复性猎杀行为的出现。

比如在禁猎令实施后,成群的亚洲象从缅甸迁入我国境内。原来以芭蕉为食的缅甸象群尝到了甘蔗和水稻的“甜头”后,当地百姓的庄稼常常颗粒无收。云南省林业厅的一份统计资料显示,野生动物损害主要发生在西双版纳、普洱等边疆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其中以西双版纳和普洱等州市最为严重。2008年至2012年,云南全省损失总额为24 334.52万元,年均损失4866.90万元。

2010年,西藏共发生野生动物“肇事”案件50733起,其中人身伤害案件18起,致死6人;野生动物造成当地46291户居民财产损失,居民要求政府补偿经济损失6772万元。除了云南、西藏这些边疆地区,一些发达内陆地区的野生动物也经常损害农作物和家禽家畜,甚至袭击人类。2013年北京市延庆县野生动物损害农作物面积842.4亩,损失农作物约44万公斤,受损家禽家畜813只,共造成损失金额109.27万元。2014年3月1日,甘肃省陇南市出现了野生大熊猫,在村民围捕过程中,受惊大熊猫咬伤了村民关全志,年近七旬的老人先后做了8次手术。

现有补偿标准低于实际损失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4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根据法律规定,发生野生动物致害事件后,由当地政府出钱补偿。但是,一方面,由于野生动物资源丰富的地区大多是边疆省份,地处偏远且交通不便,当地资源开发利用受到很大的限制,地区的经济发展迟缓,在财政上无力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补偿标准较低。另一方面,目前尚有部分地区未制定野生动物致害的补偿办法,导致了在具体的补偿实践中存在无法可依,甚至找不到确定的补偿主体和补偿依据,受害人的利益得不到及时合理的补偿。

根据《北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补偿办法》第9条的规定,野生动物造成财产损失的补偿费,根据预防控制措施采取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计算:农作物损失,按照核实的损失量和当地区(县)上一年度该类农作物的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补偿全部损失的60%至80%;家禽家畜死亡的,补偿费按该类家禽家畜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补偿全部损失的60%至80%。对于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发达地区的北京,其补偿数额最高也只有损失的80%,低于实际受损的数额,在一些欠发达地区,补偿的最高数额只有50%甚至更低。补偿数额过低容易导致受害人使用过激手段,报复性猎杀野生动物获得额外收入弥补自己的损失。根据媒体报道,在玉树,因为和熊的冲突,牧民选择报复性猎杀熊然后出售。

受损方需及时收集保存证据

在补偿实践过程中,法律规定致害野生动物必须是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害人才能获得当地政府的补偿。通常野生动物在袭击人类以及人类饲养的家禽家畜,损害农田庄稼时,一般都是选择在人迹罕至的地方或夜间,造成损害结果后就迅速逃逸。受害人在发现受到野生动物侵害时,需要收集到充分的证据,证明是哪一类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以及造成多大的经济损失,为索要补偿寻找依据。由于缺乏专业技能和法律知识,受害人往往忽视了保存证据,经常未能及时向政府索要补偿,导致难以确定损害发生的原因。

迄今为止,我国尚没有一部法律法规对野生动物致害补偿问题做出详细、系统的规定。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关于野生动物致害的具体补偿办法授权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虽然目前已经有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野生动物造成损失补偿办法或条例,但大部分是原则性的规定,对补偿主体、界定损失范围、划分补偿标准、补偿发放具体期限、请求补偿程序、补偿纠纷的救济等问题缺少具体详细规定。

首先,补偿主体不明确,难以确定补偿主体由地方哪一级政府来担当,从而出现各级政府间相互推卸责任的情形。其次,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补偿对象,只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受害者。在实践过程中,具体哪些损害可以获得补偿,哪些损害不予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缺少详细统一规定。同时,这些规定缺少受害人对政府补偿不认可的救济手段。受害人对当地政府的补偿不满意能否提起复议或诉讼缺乏明确规定。因此,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往往会出现受害人受害后得不到应有的补偿,投诉无门报复性猎杀野生动物。

此外,野生动物致害的补偿方式过于单一,仅仅是单纯的经济补偿,补偿标准往往低于实际受损数额,缺少科技和信息的扶持以及政策上的优惠。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主要依靠当地政府的财政收入以及上级政府给予的补助资金,一旦地方财政不充裕或者补助资金不固定,补偿责任的承担就会非常吃力。补偿力量单一,仅仅依靠政府,没有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尤其是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延伸阅读:应建立快速补偿机制

对于受野生动物侵害的受害人而言,如果能够获得快速的、充足的补偿,将会促进人与动物和谐共处。否则,遭受到野生动物的侵害得不到足额的补偿,或补偿的获得遥遥无期,将会激化人与动物的矛盾,甚至导致报复性猎杀野生动物事件一再发生。

应当完善立法,为野生动物致害的受害人利益提供充分保障。如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设专章统一规定补偿主体、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期限以及补偿的救济渠道,对补偿问题做详细而具体的规定,使实践中的补偿有法可依。建立相应的快速补偿机制,缩短补偿期限,以最快的时间将补偿发放到受害人手中。同时建立补偿救济渠道,解决补偿过程中出现的不在规定的期间内给予补偿、久拖不决等问题,规范政府部门的补偿行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野生动物资源是国家财产,应当由国家承担主要补偿责任,针对地方财政不足的情况,国家财政应设立专项的“野生动物保护补偿基金”,及时快速地补偿野生动物致害的受害人。同时拓宽补偿资金的筹集渠道,结合野生动物保护的社会性和国际性影响,可以引入社会民间组织以及国际组织的动物保护基金补充经费来源。充分发挥各行各业的优势,实现资金、技术、人力的优化组合以提高补偿的质量和效率。

此外,除了直接的经济补偿外,还可以给受害人实物补偿、技术帮助、政策优惠等;加强教育培训,提高预防野生动物伤害的自我保护水平;在野生动物频繁活动的地区,兴建野生动物食物源基地,开挖修建防护沟,隔离野生动物,从而减少野生动物致害事件的发生,促进人与动物的和谐相处。

责任编辑/郑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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