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内在统一
2015-04-17郭广银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内在统一
郭广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坚持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出发,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了深入的整体谋划。《决定》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总目标,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重大任务等方面做了全面系统的阐述与部署,以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丰富与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发展的最新成果。其中,在论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时,《决定》提出了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论断,这既是对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基本方略与基本经验的科学总结,体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深厚底蕴与鲜明特色,也是对法治和德治关系的深刻把握,把我党对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认识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进入一个新境界。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不断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就必须深刻认识与把握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相辅相成的内在统一关系。
一、国家与社会治理需要法律
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
法治与德治是治理国家与治理社会的两种基本方式,都具有调节人们行为、规范社会秩序的作用。虽然发挥作用的方式不同,但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二者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缺一不可,不可偏废。
法治与德治作为两种不同的治理理念和方式,其区别是显著的,主要表现在,依法治国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它要求任何人和组织都不得逾越法律,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都要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它以国家的强制力保障社会的有序运行和人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所以法治主要表现为一种刚性的、他律性的治国方式;以德治国则依靠社会舆论、价值评判、良知等无形力量的维系,通过说服、劝导、教化等方式培育人们健全的道德品格,自觉引导人们做出恰当、得体的行为,所以德治主要表现为一种柔性的、自律性的治国方式。法治与德治二者虽有不同,但它们对于国家和社会治理来说却同样是不可或缺的,单一地强调法治或德治,都会带来相应的弊端。只强调法治而不讲德治,将会使法治丧失其合理性和正当性来源,丧失对正确价值导向的反思能力;同样,只讲德治而忽略法治,将会由于道德原则的一般性和抽象性所带来的模糊性和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导致难以保证道德和价值共识的有力落实,社会道德的进步靠自觉自律,也离不开法律的保障。
实际上,从作用机制看,法治与德治二者之间也是内在相关的,法律与道德都不能离开对方孤立发挥作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内涵就是实现国家治理的法治化,但这种法治化丝毫不意味着可以脱离道德基础,法治的施行必须有道德正当性,反映与凝聚人们的利益共识与道德共识,因而必须与德治结合才会有亲和力、生命力,才会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与遵守。法律法规的制定,就是通过把人们在实践中共同认可的、反映人们利益共识与道德共识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规范,从而使其获得坚实的民意和道义基础,并通过法律普遍性的约束,为道德要求的切实落实提供法律保障。比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新增了“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的法律规定,从而以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保障敬老孝老这一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弘扬。
从实际的操作机制看,法治的有效运行也要依托于道德平台的良好建构,而道德平台建构的起点同时又依赖于良好的法治建设。由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高度复杂性,法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覆盖国家与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所有方面,在一些领域,特别是关于人们如何过良善生活的种种追求上,更多地应由道德来调节与维系。比如,对敬老孝老这一传统美德的真正弘扬,不仅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保障,更重要的是,要在日常的家庭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加强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从而使人们通过对孝道这一道德价值的认同增强对法律的认同和遵守。因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既是推动和检验法律实施效果的动力,也为依法治国的顺利施行创造良好的道德平台。但是在人们还未能全面自觉地养成这一优良美德之前,则需要法律的力量介入,对突出存在的问题加强管理,建立赏罚分明的奖惩机制,借助法律的力量引导和示范人们的价值和行为导向,从而为道德平台建构的可能性和可行性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因此,正如《决定》所指出的,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
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
道德意蕴,努力“以德养法”
《决定》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大方面系统阐明了推进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而这些要求无一不蕴含着丰富的道德理念和道德底蕴,也无一不表明,只有用道德滋养法治精神,才能为法治中国的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主体和社会环境。
首先,关于“立法”。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而“立法”就必须要确保“法”是“良法”,而不是“恶法”。《决定》郑重地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良法”这一提法集中反映了法的道德与价值属性,“良法”就是所立之法应以保障人民权益为出发点与落脚点,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服务人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同时,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这就从学理上保证了我们的法律必然是良法,从源头上保证了法律的道德正当性与权威性。
其次,树立法律的权威关键取决于法律的切实执行,即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否则,法律就如同虚设。《决定》强调,执法既要严格规范,又要公正文明。“公正文明”内涵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道德要求。“公正”就是不偏私,不能选择性执法,更不能以权谋私,贪赃枉法;“文明”则意在强调执法要人性化,有人道主义精神,不得侵犯受法律保护的基本人权、搞刑讯逼供等。政府作为法律执行的主体之一,其是否能够做到依法行政、权责统一、公开公正的要求,直接影响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对法律权威的信任和尊重与否,这就要求各级政府组成人员特别是党员干部,要率先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用法律的准绳规范和约束自己的权力行使,做到公正执法、执法为民。这不仅是依法行政的问题,也是每个党员干部自身职业道德的要求。只有如此,才能为公正文明的执法提供富有道德自律感、坚实可靠的法治主体。
再次,关于“司法”。《决定》明确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由此,司法中的道德与价值底蕴显而易见。因此,《决定》强调,要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保证司法公正,杜绝司法腐败,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参与,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可以说,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既是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全部“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
最后,关于“守法”。依法治国理念的最终实现需要每个公民的共同努力。公民作为法治建设的主体,只有当法律从最初作为一种外在的强制性要求转化为每个公民的内在道德要求,从而得到人民的真心拥护时,人人自觉守法的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才可能真正建成。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心中有“法”,就会在即使没有外力的强制约束下依然保有最为深厚的法治精神,做到“君子慎独”。一个自觉守法、不做法律“逃票乘客”的公民,其实也是在践行友善、诚信、公正、平等的道德准则,以法治主体的责任感和担当感为法治社会的全面建成提供最为坚实的道德屏障。
综上所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必须“以德养法”,努力夯实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道德基础,把践行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与价值理念贯彻落实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各个环节中。
三、强化法治对道德建设的
保障与促进作用,切实“以法护德”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每一个环节上,法律与道德的要求都是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统一体。这就要求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既要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建设的价值导向作用;也要通过扎实的法治建设保障其中蕴含的价值理念和道德观念的落实,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制度性支撑和保障。
依法治国,就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法律是道德的基点和起点,这不仅意味着合乎道德的必须首先是合法的,更意味着法律为道德提供了确定的底线和边界,并以其明晰性、公共性和可预测性使人们明确知晓自己在社会公共领域中所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否则,无法保证社会生活的有序运行以及人与人相互之间的合理期望。因此,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必须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用法律的权威性增强人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以法治力量推进道德建设,要“以法护德”。
为此,第一,对于道德领域出现的突出问题与矛盾,法律不能袖手旁观,而是要切实发挥其建构公序良俗的强制性作用,通过公正严明的奖惩机制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第二,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把全民普法教育和守法教育作为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使广大人民养成法治思维的习惯,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社会风尚。第三,要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使人们依然保有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道德正义感,从而更好地守护公平正义,弘扬美德善行。执法不严和司法不公的道德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它带来的对恶行的纵容会极大地挫伤人们对法律的信任感、对道德的崇敬感,甚至摧毁人们最为基本的善恶观念。第四,要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带头守法的监督和管理,把权力的行使关进制度尤其是法治制度的笼子里。这是因为,作为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推动者和实践者的领导干部,他们能否起到以身作则、上行下效的示范性作用,将直接关系到良好法治环境和道德氛围的形成与否。因此,领导干部除了要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水平,更要带头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以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崇德向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总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以德治国体现了广大人民对“真”、“善”、“美”的价值诉求,而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则是要为这些理想和诉求努力创造一个和谐、文明、美好的社会公共秩序,二者之间的内在统一性决定了它们对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而言,如同鸟之二翼、车之两轮,不可偏废。
(作者系东南大学党委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戴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