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有责任修正被扭曲的自由
2015-04-17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柏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柏峰
法律有责任修正被扭曲的自由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柏峰
新闻传媒作为为公众提供公共文化产品的主要 “加工厂”,在为社会成员提供共同经验,塑造社会集体意识,弥合社会现实矛盾,塑造社会价值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除此以外,新闻传媒在社会监督等社会治理职能上亦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但网络传媒的迅速发展也带来了很多社会问题。尤其是在前几年,网络谣言、网络诽谤、商业新闻等一系列网络传媒的负面现象层出不穷。多年的经验告诉我们,唯有让新闻传媒在法治下运行,才可充分发挥新闻传媒的作用,实现新闻传媒的价值。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 《解释》)。 《解释》针对在网络上进行造谣、诽谤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且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曾名噪一时的网络红人 “秦火火”,不断在网络上肆意造谣、诽谤,塑造社会成员的逆反心理,最终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按照 《刑法》和 《解释》的有关规定以诽谤罪、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秦火火”案是 《解释》颁布以来,第一起依照其定罪量刑的案件。这一判决有效地震慑了一批在网络上以造谣、诽谤出名的网络红人们。同时也向社会表明了法律对滥用言论自由的宽容是有限度的。
除了像 “秦火火”这样为了博取眼球成为 “意见领袖”的之外,还有媒体记者纯粹是以追求商业利益为目的进行虚假报道。同样是在2013年, 《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因虚假报道上市公司中联重科财务作假内幕,被长沙市岳麓区检察院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批准逮捕。据陈永洲供述,其目的是为了获取更多的名利,且受人指使。不难看出,新闻传媒的商业化发展有时会使其偏离了新闻机构原本具有的实事求是的行为逻辑。法律保护新闻享有自由,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自由可以受私人利益的压制。在商业利益不断干扰着新闻传播的今天,众多谎话,用金钱买来的公共表达,必然会为截然不同的目的在言论自由的旗帜下寻求庇护。法律有义务也有责任修正这种被扭曲了的自由。
社会问题的有效处理,依赖于社会成员间的共同经验。而共同经验,在现代社会需要由新闻传媒来塑造,它可以提供社会黏性。如果传媒不能提供共同经验,必将带来社会分裂。用法治净化传媒,不但可以有效遏制谣言等危害社会的不当行为,更可以有效保障公民的表达权、知情权。让公众分享真实的共同经验,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用法治净化传媒,也让公众体会到法治的权威,明白不存在超越法治的特权,知晓网络不是法外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