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立法保护个人信息
2015-04-17
■网络立法保护个人信息
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 《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以下简称 《决定》),旨在为互联网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装上 “法律的盾牌”。
《决定》第一条规定,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针对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决定》规定公民发现泄露个人身份、散布个人隐私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或者受到商业性电子信息侵扰的,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针对垃圾电子信息, 《决定》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针对犯罪团伙盗取玩家账号牟利等现象, 《决定》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或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等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根据 《决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制止和查处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 《决定》同时明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技术支持。
《决定》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决定》针对我国信息化建设不断推进、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信息网络快速发展中网络信息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从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保护出发,对治理垃圾电子信息、网络身份管理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的义务与责任、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体现了管理与发展相协调、规范与保护相统一、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兼顾了个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政府等相关主体的权责关系,为保障网络信息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评 点】
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互联网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并对相关主管部门的权限作出了规定,我国网络运行发展从此迈出依法治网的重要一步。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也是社会管理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过去,我国的互联网治理依靠行政监管的手段较多,行政管理色彩较重,而依法治理互联网是全世界通行的做法。从法律层面展开专门的立法,表明我国的互联网治理开始从政策、文件主导的行政管理走向依法管理,是治理思路的重大转变,必将对我国互联网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决定》的出台,只是网络立法的第一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着手制定、完善或修改相关的配套法规;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及时对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履行好监管职责,对违反决定的行为坚决依法处理。
【观 点】
● 《人民日报》评论员:这一决定的相关规定,与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是一致的。宪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到法律保护,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因此,加强网络信息保护,体现了宪法的基本原则。决定既是对公民隐私权、表达权、民事权三大类权利进行保护的法律,也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设网络时代新的管理方式的法律。
●新闻评论员钟子期:以往有些人罔顾法律和道德约束,把网络当作可以自由纵横的 “丛林世界”,随意散布有害信息,不仅损害了网络公信力,也破坏了网络自身的发展。众所周知, “自由”是相对的,网络世界与现实社会一样,并不存在绝对自由。我国加强网络信息保护,对网络的 “自由”进行法律规范,将有效克服以往 “自由丛林”的弊端,不仅网络世界会更加健康有序,同时公民的 “自由”也将得到更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