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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有序,让社会变得更宽容

2015-04-17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李丹林

法治新闻传播 2015年6期
关键词:保密法传媒大学三网

■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李丹林

传媒有序,让社会变得更宽容

■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李丹林

如果传媒法治的发展意涵在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进程中,我们的制度建设能够使传媒获得更好发展空间、人民能够更好地通过传媒表达自己心声和诉求、整个社会由此走向文明和宽容,那么2010年的相关传媒事件典型地说明了这一点。

传媒法治的核心就是促进信息自由流动,通过媒体的传播和表达,使社会走向开放。保密法关涉国家安全,无疑在一个国家和社会往往具有相对于其他法律价值来说更重要的地位。但是,如果这一法律自身缺少科学而理性的规定,往往会使这种价值优先性成为媒体和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而这不是一个法治社会的应有之态。保密法的修订,增强了其科学性,无疑是传媒法治的进步。这一年,为落实 “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中央11部门新闻发言人亮相,直面媒体,这种走向开放性的表现,既是现代民主国家政府与社会沟通的良好方式,也为媒体更好地发挥公共领域的作用提供了条件。

“给力”一词由网络用语进入中央主流媒体,使得居于宣传高位的主流媒体呈现出活泼与生动的气息,这不仅仅是一个用词的变化,这实际上反映了互联网时代的观念更新,一种民主化的、开明包容的形态和思维的萌芽和成长。

有关 “挟尸要价”的照片争议,牵涉新闻理论、新闻的社会责任,社会道德问题,但是,从各个方面争论和最后的结果看,理性、宽容地对待所产生的争议,这是一个社会文明。

涉及到人们的表达权利、记者职业行为的问题,这一年所发生的事件,有体现进步性的,也有值得深思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诽谤罪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虽然看似一个非常具体的检察机关内部权限的调整,但是这是具有可操作性的和富有实效的对于滥用公权力压制言论的一种阻止。与之形成强烈对比的则是 “记者劫”,在这些事件和案件当中,有被采访对象蛮横粗暴对待,有公权力拥有者对记者行为的打压,所有这些都呈现为一种与现代民主文明社会所不相协调的落后情形。

这一年传媒实践的发展,有开创性的,有深化性的;有新的行为领域出现,也有新的利益博弈关系产生。出版社转企工作,不仅仅是出版机构的性质变化,它说明我们在观念上的转变上又切实迈了一步。推进三网融合的政策,是技术发展、行业发展、产业发展、社会发展的政策回应。当融合成为一种现象并且以不可阻挡的趋势不断深化的时候,必然会出现新的利益关系和博弈。三网融合在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其实就是不同利益诉求博弈僵持的结果。新京报与浙江在线的纠纷与诉讼也是新的利益关系博弈的体现。但是无论如何,这些博弈是发展中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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