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
2015-04-17
■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
2010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0月1日实施。
修订后的保密法除了着力规范和加强保密行政管理职能,强化法律责任,解决泄密案件查处难的问题,还对定密程序、解密制度和保密期限等都作出明确规定,并破除了 “一密定终身”的制度。
一、破除了 “一密定终身”制度
保密法明确了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保密期限届满的,应当自行解密。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同时,还规定了两种解密制度:一是自动解密制度,保密期限已满的国家秘密,自行解密;二是主动审查解密制度,该法要求政府机关、单位 “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
二、兼顾政府信息公开
保守国家秘密与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密切相关,依照法定条件 “解除国家秘密”的规定就显得格外重要。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在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候,必须进行保密审查,即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的事项如果涉及国家秘密,有关部门首先进行解密审查,不涉及上述政府信息的,才能公开。另外,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要求,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如果行政机关以 “保密”为由拒绝公开,公民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进行行政诉讼。
修改后的保密法将被动审查变为“定期”主动审查,确实保障公民获知必要政府信息的权利。
三、规范和加强保密行政管理职能
为规范和加强保密行政管理职能,强化法律责任,解决泄密案件查处难的问题,修订后的新法采取了以下两种措施。
1.将定密权上收,县级以下 (不包括县级)的单位不再拥有定密权。修订后的新法第五条规定,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2.专人定密,建立定密责任人制度。新法规定,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评 点】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实施,公民的知情权日益得到尊重,各级政府向着 “阳光政府”的方向不断迈进。在这种大背景下,保密法的修改,无疑是法治进程的又一个进步。
保密法明确了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原则,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在加强保护的同时,特别注重处理好信息保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该法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在保密工作方针中还明确了 “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正如权威人士所言, “保密法的修改,将为信息公开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