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保障林区生态建设的制度合力
2015-04-17梅子侠
梅子侠 孙 鸽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在社会主义新林区建设中,应把生态制度建设纳入大小兴安岭林区整体生态文明建设规划,以制度的合力达到“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林区生态保护目标。
一、建立生态化价值目标教育认知制度
加强对林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生态价值和理念教育,促进其将生态价值观纳入主流价值体系,树立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的生态观、政绩观。加强林区企业的良好生态环境知识启蒙、可持续发展和生态保护责任教育,增强其把环境因素纳入企业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自觉性。同时加强对林区百姓生态观念教育,建立林区群众生态观念与生态行为准则相统一的社会引导机制。弘扬生态平等的人文诉求,使生态忧患、科学、伦理、消费、责任等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
二、建立生态化物质基础经济支撑制度
优化林区生态经济发展格局。要以降低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碳排放和增加单位地区绿色GDP为目标(一降一增),推进林区产业结构、消费结构的优化升级,促进林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向低碳和绿色增长方式转变,逐步建立起与林区相适应的低碳经济、绿色经济、循环经济综合发展的林区经济基本框架和格局。
确定符合林区特色的自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综合支撑体系,加快林区经济社会转型,改革林区较为单一的发展模式,完善“多业并举,生态优先”的林区经济社会发展总格局。加大《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规划》的落实力度,不断夯实林区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和经济支撑。
完善林区生态产业发展机制。充分发挥林区自然资源禀赋好、生态环境优良、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大力发展生态主导型接续产业,规范和完善林区生态主导型产业的各项制度和配套措施。
加快生态旅游及休闲养生基地、绿色食品加工基地、北药研发基地、特色养殖基地、林木产品精深加工基地、中俄资源合作开发基地等项目建设,重点实施生态旅游牵动战略。生态旅游是世界旅游的大趋势,属于现代服务业,具有成本低,见效快,污染小,内涵大的特点,而林区在这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如黑龙江省林区,中国的“北极”和“东极”都在境内,拥有神州北极、神秘源头、神奇天象等著名旅游资源。特殊的地理位置、气候条件、人文历史、原始生态又赋予龙江旅游自然、神奇、浪漫的特色。高山、峡谷、森林、湿地、火山等世界十大自然风景旅游资源中黑龙江省占有9项,自然和人文景观并存。目前大小兴安岭的森林旅游与休闲服务产值为51.9亿元,仅占黑龙江省林区总产值的7.6%,潜力很大。尽快制定《黑龙江省林区生态旅游及休闲养生发展规划和实施细则》,坚持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和国际化良性发展机制,通过制度建设将黑龙江省生态旅游及休闲养生项目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推动黑龙江省林区成为全国乃至全世界的新兴旅游胜地。
三、建立生态化动力支柱科技驱动制度
林区要通过提高技术创新实现绿色效益,引导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突破关键技术的制约,以创新林区生态人才培养机制和生态技术开发使用制度,引领林区资源利用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低碳技术和可再生能源资源技术的突破,促进林区生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完善企业科研院校联盟机制。健全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技术战略联盟,推动企业生态技术创新、生态成果培育和转化。突出北药开发、绿色食品加工、林木精深加工、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环境保护与治理等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的科技攻关、新产品研发和项目对接,加快科技成果实践转化。
发挥基层技术推广机构在科技推广方面的职能和作用,采取多种形式,推广先进适用的森林经营、林下种植养殖、森林旅游、病虫害防治等方面的科学技术,提高林场职工和农民的生产经营致富技能。加快在大兴安岭林区等地建立高水平生物技术研究中心,将黑龙江省林区建成全国最大的寒带生物产业化研发基地。
四、建立生态化制度管理监督保障制度
推进地方行政管理、森林资源管理和企业经营分开,完善林区各级地方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健全各项政府职能。逐步把企业从现在的政企合一体制中分离出来。强化政府森林资源管理、生态建设职能,真正发挥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作用。
实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将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总目标逐级分解成各地的具体目标。争取建立由地方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与奖惩机制;出台《林区生态建设领导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和规范各级政府生态主体职能、职责和职务,加大对各级党政领导者生态文明建设的问责力度,特别是把生态文明建设实绩作为任用干部的依据,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完善现行国家对省、地(市)、县考核责任制,将生态GDP纳入干部的考核,增加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权重。
建立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的新型绿色经济核算体系,制定《林区生态建设目标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该办法要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评价标准、奖惩制度等。严格各地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高压线”,实行生态建设终身奖惩制度、生态建设责任追溯制度和“一票否决制”,成立权威、独立、不同主体功能区生态文明建设科学的评价、考核和激励机制。建立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预警机制,建立森林防火、河流、土壤、湿地、大气等环境保护预警机制,尽量将一切生态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建立生态补偿长效机制。研究出台《林区生态补偿机制实施意见》,将大小兴安岭林区列入全国生态补偿机制重点试点区,建立由国家投入为主稳定的、长期的资金来源渠道。一是扩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范围和标准。将一般公益林和商品林纳入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管理。加大资源管护、林政执法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提高资源管护效能。二是对企业调整生产布局,撤并搬迁林场、经营所、贮木场所发生的公用财产损失,由国家予以核销。所发生的搬迁安置费比照西部开发生态移民搬迁补助政策执行。三是研究制定《林区碳汇经济发展规划和实施细则》,争取将林区碳汇经济纳入国家碳汇经济发展重点试验区,使林区碳汇经济发展在起步的关键阶段,更多得到国家支持。四是加大生态补偿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研究出台《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实施细则》,完善生态补偿的财政政策体系。
完善生态政策争取机制。政策是生态制度建设活的灵魂,用好“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规划”、西部大开发政策、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规划、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规划等政策,制定相关政策和方案,争取国家在财政、投资、产业、环境等政策上向生态建设倾斜,将更多项目纳入国家计划,得到国家各类资金支持。争取国家对林业体制改革给予扶持,对剥离林业企业社会职能政社性支出等相关费用,争取得到国家的支持和补偿。在现有的政策基础上,争取国家进一步加大对培育后备森林资源的支持力度,增加任务量。争取将林区木材停止采伐后刚性资金缺口,纳入国家政策补助范围,得到国家相应补偿。林区铁路、公路、民航等交通基础设施以及口岸、工业园区的项目建设,争取得到国家政策倾斜和资金扶持。对森林防火工作重新定性为社会公益事业,设立森林火灾扑救专项资金,列入国家和省级预算。争取扩大国家公园的覆盖范围。向上争取建立涵盖更广的林区国家公园示范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态资源和环境保护、森林病虫害检测防治、火灾预防与控制及历史文化资源的研究等。
加强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生态化调整。按照党的十八大建设“五位一体”总布局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在林区生态建设和经济转型中,推动现有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向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方面倾斜调整,加大司法力量对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作用。
增强资源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执行能力。资源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体现科学性、合理性。在广泛调查研究、缜密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完善,既要遵从国家的法律、法规,又要结合林区生态建设的实际情况,既体现原则性,又体现程序性,既设有宏观架构,又不乏微观措施。林区资源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体现公平性、公正性和奖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