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司法维护“好心人”的权利
2015-04-17刘芳
法庭内外 2015年11期
文/刘芳
让司法维护“好心人”的权利
文/刘芳
日前,就《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中关于个人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其家属如捏造事实向提供帮助者恶意索赔将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获得了不少点赞,有些媒体将其称之为“好人法”。但是作为地方性的法规,《草案》难以就“好心人施救免责”作出规定,因为如何界定“好心人”,“好心人应否免责”不是一条法律规定能简单界定的,而是需要一系列的法律规则和证据来认定。《草案》从地方立法的层面,确定了好心人的权利应当予以维护;但如何维护好心人的权利、如何让捏造事实恶意索赔者承担应负的责任,则是司法层面需要实现的问题。
从法院的角度,在当事人没有当场报警或公安机关无法确定双方责任的情况下,应当严格根据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合理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切莫以个人推定取代举证规则。对于伤者诉施救者的索赔案件,作为原告的伤者,应当承担提供证据证明施救者对其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好意施救者无需自证好意,更无需证明自己没有侵权。只有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才能给好意施救者提供一个坚实的盾牌。
立法是纸面上的,再精良的立法也需要有效的运用和执行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用。因此,对于“好人权”的维护,立法是重要基础,司法则是根本保障。
责任编辑/史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