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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养生类服务合同的陷阱及风险防范

2015-04-17张英周

法庭内外 2015年8期
关键词:大爷条款保健

文/张英周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迅速发展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养老养生问题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人口老龄化给传统家庭养老方式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可以说,传统家庭养老远不能适应快节奏生活需求,养老院、社会养老方式逐渐被广泛接受和推崇,巨大的养老、养生服务市场也因此形成。从目前针对老年人的养老服务市场看,各类养老服务投资主体、各种功能不同的服务市场五花八门,加之相关制度不完善,由养老养生服务机构经营资质、服务人员素质等问题引发的涉及老龄人的服务合同纠纷频发。2014年,笔者所在法院受理的涉某养生科技公司的养生服务案件纠纷就有15件,近3年受理的仅涉及该公司的养生服务合同纠纷达27件。

2009年5月,年近80岁的陈大爷听说某养生科技公司在北京市房山区石花洞风景名胜区的颐年山庄举办老年人养生体验活动,陈大爷便与小区其他几位老人一起参加了5天4夜的免费体验活动,在体验活动中陈大爷感觉该山庄风景秀美、空气清新、环境幽静,非常适宜养生养老。而某养生科技公司发给陈大爷的宣传资料也声称,该处养生庄园系该公司与某知名养老院、某国有资产公司、某健康科学研究院合作经营,以打造候鸟式养生养老的样板基地。陈大爷看到宣传资料后,信以为真,与某养生科技公司签订了以养生服务为内容的会员协议书,办理了20万元价款的候鸟式养生养老卡一张,其中,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陈大爷参加由某养生科技公司提供的综合经典养生研修班的学习服务及管理,合同期为5年,从2009年5月21日至2014年5月20日,并约定在交款办卡后,陈大爷3天内可以退款退卡,若超过3天后在有效期内提出退卡视为违约,除需扣除某养生科技公司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费用外,另需支付退款额20%的违约金和5.5%的税款,在有效期满后才可以退卡,未消费余额全部退还(不另外计利息)。

协议签订后,陈大爷参加了该公司举办的经典养生研修班、并参加购买养生保健产品等服务消费活动共计消费4万余元,剩余16万元未消费。

但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参加了几次消费活动后,某养生科技公司便杳无音讯了。经多方打听和上网查询,原来某养生科技公司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的养生基地系承租而来,其并未与某知名养老院、某国有资产公司、某健康科学研究院合作经营且该养生科技公司已于2009年下半年被撤销了,但某养生科技公司未能及时通知陈大爷等人。

陈大爷等以某科技养生公司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情况、存在欺诈为由将某科技养生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某科技养生公司在自己印制、发行的宣传资料中,谎称与其他公司存在合作关系,致使陈大爷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产生错误认识、骗取了陈大爷的信任,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最终判决某科技养生公司返还未消费款项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通过对法院受理的养老养生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调查分析发现,涉老人养老养生类服务合同存在以下陷阱和风险:

(一)养生服务机构缺乏资质和诚信经营意识。目前相关法规对养生医疗保健机构的经营资质、行业审批程序等缺乏明确的规定。如卫生部门按照有关法规对医疗按摩从业人员、医疗条件及设施等方面进行监管,但对于保健按摩只限于核发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商局等对保健按摩的监督管理主要是在营业执照审核方面,相关部门各行其是,监管缺乏配合。涉及养老养生类服务机构日益增多,其营业内容涉及医疗、保健、药品以及卫生等需要行政审批的各个领域,部分养生服务机构欠缺相应资质和审批手续,像美容院、洗浴会所,甚至发廊都打着“养生保健”的旗号招揽生意;一些养生服务机构人员缺乏专业的培训,从业人员资质缺乏统一规范,导致养生保健从业人员鱼龙混杂、服务水平质量参差不齐,经营中经常出现“人去楼空”、消费者“投诉无门”的现象。

(二)利用优势地位签订格式合同,设置格式条款、模糊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格式条款是指合同签订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在养老养生服务市场上,一些经营机构擅自制定格式合同,模糊条款内容,免除或减轻养自身责任,或加重消费者一方的责任。如对入会办理了会员卡,消费者便不能退卡,否则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因此订立格式条款应当尽到一定的提示义务。老年人自身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较为薄弱,对这种条款认识程度不够,容易不明就里签订带有不利于自己的格式条款的合同,导致纠纷发生后权益受损。

(三)暗藏价格陷阱,“搭售”现象严重。一些服务机构在合同中往往以“会员制”和“套餐消费”约定价格,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又不断追加服务项目和养生产品,若不购买消费者之前的约定的价款便会失效,暗藏价格陷阱诱使消费者不断消费。此外,一些服务机构采取养生服务与养生产品捆绑销售的模式来攫取最大利润,其销售的养生产品价格往往会远远高于其正常的市场价值,多存在质次价高的问题,甚至是非正规厂家生产的“三无”产品。在该类消费当中消费者通常表现为“自愿地”购买消费,导致发生纠纷后,主张权利存在困难。

(四)夸大功效或虚假宣传现象严重。养生市场上普遍存在对相关产品或服务进行夸大功效的虚假宣传,制作虚假广告,一些消费者基于对该宣传的轻信与养生服务机构订立合同。当服务效果无法实现其宣传效果时,双方发生纠纷,而对于广告宣传内容一般不能作为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致使消费者权益受损。

针对养生类服务合同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和消费陷阱,法官提示:应注意采取如下防范和预防措施:

(一)相关部门尽快出台规范养老养生保健行业经营标准,对养生保健机构审批、人员准入和服务的内容加以明确,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管理;对养生服务机构的主体资质加强审核,规范合同内容,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形成合理定价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如搭售不合格产品、虚假宣传、设置价格陷阱等加大惩罚力度。

(二)消费者理性选择养生保健类服务机构,对养生服务机构的资质、规模、信誉、专业性等问题予以特别注意,不轻信夸大宣传。注重契约意识,不轻信口头承诺,签订合同时对于可能造成歧义或模糊的合同条款,予以注意,让对方予以明确解释和说明,修改加重己方责任、限制自己主要权利的条款,在合同中就服务质量、服务标准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对于大额现金往来,尽量通过银行汇款方式支付,及时索要有效票据,注意保存证据,避免日后出现纠纷维权困难。

(三)审判机关审慎处理涉养生类合同纠纷案件,仔细审查是否存在格式条款、经营欺诈等行为,对通过格式条款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和减轻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应当认定无效。对于约定不明和模糊条款应当作出不利于经营者一方的解释。从保护受害者权益角度出发,结合交易习惯和经验法则,合理公平分配举证责任,加重经营者举证责任负担,加大对弱势一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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