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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已成年 父母管不管

2015-12-29范本腾

法庭内外 2015年8期
关键词:抚养费小王义务

文/范本腾

子女已成年 父母管不管

文/范本腾

随着离婚案件的不断攀升,子女抚养费纠纷也日益凸显。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均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父母一般均能以正确的态度面对。而对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很多父母则在认识上存在着误区。那么,对已成年的子女,父母到底应当管还是不应当管?

19岁女孩读中专 主张抚养费获支持

【案例】小王的父母于2004年离婚,小王一直跟随母亲罗女士一起生活,父亲王先生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2013年9月,小王进入首都卫生学校就读。同年11月份,小王年满18周岁,王先生不再给付抚养费。为了保障自己的日常生活,小王起诉到法院,要求王先生每月继续支付抚养费,并认为因为花销增加,原来约定的抚养费300元无法满足自己的实际需要,要求增加到每月800元。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小王已经年满18周岁,却仍然在接受相当于高中的中专学历教育,不能独立生活,王先生应当继续履行抚养义务,但因为王先生从事保安工作,收入不高,故判令王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400元,至小王中专毕业时止。

【法官讲法】《婚姻法》规定,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应当给付抚养费。根据《婚姻法解释(一)》对“不能独立生活”的解释,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本案中,小王虽已年满18周岁,但因为初中留级等原因,仍然在接受相当于高中的中专学历教育,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故王先生仍然应当继续履行抚养义务。

【法官提示】一些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有认识上的误区,认为只要子女年满18周岁,自己就不再履行抚养义务。一般来讲,青少年18岁之前能够完成相当于高中的学历教育。但对一些青少年而言,因为接受教育较晚以及留级等因素,虽然已经成年,却仍然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因此,对虽已成年却仍然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父母仍然应当履行抚养义务,至子女高中毕业时止。

大学生主张学杂费 于法无据

【案例】2013年9月,19岁的曹伟考入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随着开学日期一天天临近,曹伟的母亲李女士却愁眉不展。原来,2008年10月,李女士和丈夫曹先生经法院判决离婚后,儿子曹伟一直跟随李女士生活,曹先生按月给付抚养费。曹伟18周岁后,曹先生停止履行抚养费,因为儿子正读高三,花费较低,李女士尚能负担日常生活费支出。现在儿子考入大学,本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情,可是,10 000多元的学杂费却让李女士犯了难。李女士多次和曹先生商量曹伟上大学学杂费的事情,无奈曹先生离婚后又再婚,生活也不宽裕,拒绝负担儿子上大学的相关费用。曹伟无奈,将父亲曹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负担自己大学的学杂费二分之一的部分,并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至自己大学毕业时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曹伟已经年满18周岁,并已结束高中教育,其主张大学学杂费及今后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讲法】1993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其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和条件的。”其中明确规定尚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如果父母有给付能力的,父母应当负担必要的抚育费,但对于接受何等程度的学历教育,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导致该条规定在适用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混乱。2001年,《婚姻法解释(一)》对此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中尚在校接受教育的,指的是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本案中,曹伟已经成年,其已具备劳动能力,可通过打工、申请助学贷款等方式维持正常生活学习需要,其父母已经没有对其继续进行抚养的义务。

【法官提示】《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因此,出现此类事情,子女应和父母进行友好协商。虽然年满18周岁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但很多孩子在大学阶段心智仍然不太成熟,独立生活能力较差。父母应当鼓励子女在大学期间以学业为重,有能力的可以适当为子女负担部分教育费和生活费。另外,现代社会诱惑较大,父母此举亦可防止子女因经济上的窘迫而耽误学业、甚至误入歧途。

子女丧失劳动能力父母抚养义务难免

【案例】2008年,17岁的高飞飞突患精神分裂症,至今仍未痊愈。花季少女,突然遭此厄运,一家人陷入巨大的悲痛之中。几年的时间内,家人带着高飞飞到处求医,但依然没有明显的好转。2012年,经残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高飞飞为4级残疾。2013年,高飞飞的父母离婚,父亲高先生离婚后另组家庭,对高飞飞弃之不理,高飞飞同母亲齐女士一起生活。高飞飞没有工作能力,母亲齐女士收入亦不高,使得原本拮据的生活雪上加霜。齐女士多次找高先生,要求其负担女儿抚养费的一半,而高先生以女儿已成年为由拒绝支付。高飞飞诉至法院,要求其父亲高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高飞飞虽已成年,但其因为患精神分裂症,没有劳动能力,亦没有收入来源,其向父亲主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结合高飞飞的病情及高先生的收入状况,法院支持了高飞飞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婚姻法解释(一)》规定: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因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应当履行抚养义务。这种义务是刚性的,没有任何附加条件的,只要成年子女出现上述情况(不管是精神上的还是身体上的残疾),父母仍然应当继续履行抚养义务。现高飞飞因患精神类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高先生作为高飞飞的父亲,在能力范围内仍应当承担高飞飞的抚养费的一半,故对于高飞飞要求高先生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对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父母应以关爱为主,为子女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这不仅是法律为父母设置的义务,同时也遵循了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有助于弘扬良好的社会风尚,传播正能量。

责任编辑/郑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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