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信息传播中的媒体责任——从“5·28招远杀人案”说起
2015-04-17范玉吉熊颖杰
■范玉吉 熊颖杰
突发事件信息传播中的媒体责任——从“5·28招远杀人案”说起
■范玉吉熊颖杰
一、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概念界定
当前,全球范围内重大的自然灾害、环境污染、国际恐怖主义等事件频发,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创伤,也进一步验证了此类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将伴随着现代社会发展的始终。
不过目前学界对于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尚没有统一的界定,国外更多用的是“危机”一词,而在国内,政府部门则更多使用“突发公共事件”的概念。
在国外,与突发事件相近似且普遍使用的概念是 publicemergency或 crisis。美国将突发事件称为一种紧急状态,根据罗伯特·史塔福 《灾难缓和及紧急救援法案》中对突发事件的定义可以概括为:由美国总统宣布的,在任何场合和情景下,在美国任何地方发生的,需要联邦介入、提供补充性救援,确保公共卫生、安全、财产或减轻、转移灾难所带来威胁的重大事件。①而欧洲人权法院对“公共紧急状态”作出的解释被认为是国际上关于突发事件具有代表性的定义,即一种特别的、迫在眉睫的危机或危险局势,影响全体公民,并对整个社会的正常生活构成威胁。②
在中国,根据2006年1月8日《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关于“突发公共事件”的定义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③2007年国务院颁布了《突发事件应对法》,其中则明确将“突发事件”定义为“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④
从上述几种定义中可以看出,突发事件的构成包括了突然爆发、难以预料、严重后果、需紧急处理等要素,并且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多元化的文化里、多元化的利益群体分布和多元化的人群格局中,已然成为了一种现代社会的常态。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则是在上述对“突发事件”界定的基础上更具破坏力,影响范围更广、程度更深,需要更为审慎地应对和处理。
在本文中,将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定义为:在一定范围内发生的、具有不确定性和危害性,需要应对主体迅速响应并及时控制的、具有重大的社会影响或国际影响的公共安全危机事件。
二、山东招远事件的传播特点
2014年5月28日晚,山东招远市麦当劳快餐店中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震惊全国。据警方调查,河北籍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男、无业)、其长女张某(无业)、次女张某(无业)、儿子张某(辍学)、河北籍张某某(女、无业)、山东籍吕某某(女、无业)6人系邪教组织“全能神”成员,为发展邪教组织成员,在麦当劳向周围就餐人员索要电话号码,遭被害人拒绝后,遂对其进行殴打。⑤
根据前文总结出的关于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定义,结合此次山东招远事件,归纳起来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时间发生的突发性。无论是天灾还是人祸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突发性特征总是贯穿其中。由于事件的发生总是伴随着不可预知的时间和地点,事前知晓和预防的可能性极低,其偶然的、随机的爆发点往往造成严重的后果,人们会因为难以对此作出明确的预测而变得无所适从。虽然从量变到质变是事物发展的必然结果,然而两者的临界点却难以把握,因此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突然发生往往出人意料,让人措手不及。正如此次山东招远事件发生得十分突然,受害者吴某也是随机被问到的一个人员,当嫌疑人张某某以发展邪教成员为目的,企图询问被害者手机号码时,遭到了第一次拒绝。当再次上前尝试时,被害者可能觉得有点不耐烦了,回了句:“一边玩去。”遂引来了张某某女儿的不满,开始谩骂被害者,双方冲突升级。
二是事件具有公共性。在公共管理领域中发生的危机事件被称为突发公共事件,其产生的影响波及公共主体。由于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事态严重性,容易造成公共领域内的巨大损失、形成公众的恐慌和不安情绪,引发全社会的共同关注、成为热点问题。在微博上,招远市公安局的政务微博关于此次事件通报的信息传播量高达12万余次转发、39万多次的评论。而从广义上说,如今的世界处于一个全球化的时代,任何一个国家都不是孤立存在的,每一个国家所发生的事与他国都会产生着某种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因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不仅关系到本国,甚至将与世界上的任意一国相关联,所以需要政府运用公共资源以及通过公共部门妥善、有序地处理与解决,来平息事件。
三是影响具有破坏力。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模和性质特性必然导致不同程度上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从牵涉的直接受害主体、相关个体、责任人、政府到社会公众等等,都会主动或被动地卷入事件的发展进程中,受害人面临财产和心理的双重打击,其后果对多个利益群体产生影响。山东招远事件发生后,不少网友对于旁观者的冷漠表示了冷嘲热讽,对山东警方的出警速度提出了质疑,有的甚至无端揣测张立东等6名嫌疑人拥有强大的社会背景,而这些敏感词汇极容易诱发潜在的社会矛盾问题、激起公众的负面情绪,因而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性,打击政府公共部门的形象以及公信力构建,若处理不当,后果具有破坏力。
四是事件发酵的持续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一旦发生,其负面影响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迅速消散,人们只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和缓和其带来的危害。根据其发展的动态规律,可以将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为潜伏期、爆发期、高潮期、缓解期和消退期五个周期。当事件处理完毕、影响快要淡去的时候也不意味着整个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完毕,因为在任意一个周期内的不当处置,都可能造成新一轮的社会风险和危机,从而每个环节都不容忽视。8月21日,此案在山东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在庭审过程中,第一被告人张某不承认自己故意杀人,称自己做了一件很对的事情,杀死邪灵,为民除害。⑥而由于曾表示愿意作证的目击者担心遭遇邪教成员的打击报复,纷纷选择了沉默,网上又发起了寻找目击者的活动。可见,从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事发到落下帷幕需要经历很长的一段时间。
五是危机中蕴藏着机遇。任何事物都具两面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虽然极具破坏力,但是危机中藏着机遇性。招远杀人案发生后,全国各地开始大力开展整治和打击邪教的运动,以维持社会的稳定。政府公共部门在事件处理过程中如能恰当地弥补过错、及时复原、保证行政追究的顺畅,不仅可以为下次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处理机制提供重大参考、从中吸取教训,而且有利于完善行政职责、树立公共部门威信、提高政府形象和公信力,成为社会改革和进步的关键时机。
三、新媒体时代下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传播模式
(一)信息急速扩散
在传统媒体时代,信息的发布和传播需要媒体人的把关和议程设置。然而在互联网影响下的自媒体时代,在这张分散型的传播巨网里,任何一个网络节点都能够发布信息,所有网结生产发布的信息都能够以断续相间的非线性方式流入网络的经纬之中。⑦笔记本电脑、智能手机、iPad等各种便携式移动终端的运用让原本处于被动接受信息地位的公民主动参与到信息传播的过程中去,低门槛的数字化工具运用为信息的累计和传播奠定基础,信息的来源呈现出丰富性和多样化特征。所有人可以通过短信、互联网等工具快速获得和更新新闻信息。消息的发布不再受地域、时间的限制,也不再受到媒体人的把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可以迅速扩散到世界上的任何一个角落,其速度大大超越想象。
此外,新媒体汇集了报纸、电视、广播的几乎所有特性——可看性、可视性、可听性的信息来源使受众对于信息的了解更为广阔和全面。如微博、微信等新平台推进了信息的传播像核裂变式的转换:“公民记者”不断涌现、全民设置媒体话题并参与讨论、助推事件获得高度关注等等过去传统媒体传播信息的过程在新媒体技术突飞猛进的帮助下变得稀松平常,构建出了全新的媒介格局。随着信息发布和更新的流程缩短,受到制约的因素不断减少,因而传播的信息可以急速扩散开来,新闻“新”的概念在新媒体时代得以真正体现。
这种自由灵活、快捷简易的信息传播途径确保了新闻的即时性,传播渠道的多元化轻易地打破了过去某些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政府或者相关利益集团企图封锁和全面把控消息的妄想,公民的知情权得到了不少的保障。5·28山东招远邪教杀人事发当天,山东公安的网络版首页却没有提供任何相关案件发生和调查进展的信息,烟台公安亦无任何信息,两者的政务微博也没有及时更新,导致了信息流通不畅、民意表达不畅,因而谣言和小道消息的乘虚而入便成为可能。
(二)舆论互动累加
以往,传统媒体根据自己本身的立场,尽管会在客观公正的立场和维护多方利益的情况下展开报道,但选取的新闻角度和事实受到媒介自身性质的必然影响,因此受众所获得的是媒介创造的“拟态环境”,公共事件的舆论走向被媒体所引导。但是,媒介的整个生态环境在新媒体时代下被颠覆了,传统媒体过去正面引导舆论的模式被打破,互联网上不同意见的表达和舆论互动反映出弱势群体的声音,经过网络巨大的传播力叠加、发酵为热点。强大的舆论效力可能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一条简单的微博可能会引来成百上千条的转发和评论,不仅将过去的人际传播转化为大众传播,而且每个节点之间的信息也可能发生互动和碰撞,信息的流向无法确定。
沉默的螺旋定律对个体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就如美国当代法哲学家凯斯·桑斯坦进一步分析的“群体极化”概念那样:“团体成员一开始即有某些偏向,在商议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在网络和新的传播技术的领域里,志同道合的团体会彼此进行沟通讨论,到最后他们的想法和原先一样,只是形式上变得更极端了。”⑧
山东招远事件发生后,网友对招远警察出警的速度提出了质疑。山东公安在微博上不但没有对事件的发生经过予以公布,以回应网友的疑问,反而发布了一篇公安群众工作宣讲报告会的通稿。截止到5月28日,该条微博的转发量达到了5909条,评论数超过了74000条。
网上的舆论就如同传染病一样的,一旦网上形成舆论,意见领袖便能引导舆论走向,形成复制效应。不当或者过度的舆论化,对于政府的公信力或者社会的稳定都会产生负面的影响,增加了事件解决的难度。
(三)情绪激烈爆发
以往,传统媒体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报道后,尽管民众最为关心的便是政府在此过程中采取了哪些措施予以应对解决,但是获得受众反馈只能靠信件,互动性低而且关于受众对于此类事件的态度的获知具有很大的延迟性。
而互联网使公民参与的热情更为高涨。网络的隐匿性和交互性功能使得个人的情绪很有可能被无限放大,衍生成为众多非理性的信息。诺依曼曾说,舆论是社会的皮肤,舆论如果经常处于无序的混沌状态,社会就会失去中心和方向,信息就会出现混乱局面。如果舆论过于分散,将不利于社会的整合,舆论的极度混乱甚至可能带来社会的崩溃。⑨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类社会矛盾、阶层矛盾集聚,一个看似简单单独的事件在互联网上却可能引起一系列相关或者不相关的社会问题的联系,不断升级、扩展、爆发,最后引起网络暴力甚至是现实生活中的群体性事件。山东招远事件发生后,招远公安宣传部在案件事发3天后才公布案情,引来网友的情绪上的愤怒。而没有公布5名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反而用“张某某”代替,又燃起了网友的激烈愤慨。有网友称:“90年代生育3个子女,能超生的是一般人吗,如此凶残的一家是不是有黑社会背景?”于是,不少网友人肉出那名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并将其公布在网上。不久之后,由于政府没有对事件作出详细明确的说明,信息的模糊性造成了网上关于“邪教杀人”只需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的说法。除了对杀人者的愤怒之外,还有网友对身处现场的市民没有参与施救的行为作出了批判,甚至是谩骂,给他们贴上“社会道德沦丧”“自私”“胆小懦弱”的标签。
新媒体时代同样可能成为非理性声音的扩音器,网络有时变得难以控制反而成为了语言暴力和情绪宣泄的集散地。
四、媒体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传播中的责任
信息化时代,媒体早已渗入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中去,影响着人们的思维判断、价值取向和行为模式,人们往往根据媒体所描述和营造的拟态生活环境去了解外部世界。特别是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媒体发挥着传播客观公正信息、注重人文情怀、注重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的作用,成为了整个危机处理环节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公布了 《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2006年1月9日发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同年8月30日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为突发事件的信息传播作了明确的指示,在法制理念的指导下,新闻媒体更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以维持社会稳定为目标,肩负起应该肩负的责任。
(一)公布案件发展,切勿进行媒介审判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所以,从政治层面来讲,新闻媒体肩负着公开政府信息、报道突发公共事件进展的社会责任。传播事实真相,不仅能有效满足了公民的知情权,也是实行对政府不当行为、社会阴暗面的正当舆论监督,进一步培养理性公民,促进社会的良性有序发展,而这也是实现政治民主化的重要前提。
新闻媒体就如同公民和政府部门之间沟通的桥梁纽带,一方面将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公正客观地报道出来;另一方面,将民众的态度、意见看法反馈给政府,使两方紧密配合,从而共同应对问题、保证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平稳度过,保持社会的稳定发展。而由于媒体报道的强大舆论效应,对于此类社会问题的解决有着其他组织不可比拟的作用,因而媒体的态度和立场显得格外重要。
然而,媒体的报道和舆论监督不等于媒体审判。《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章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虽然新闻媒介对于信息真实性的把控仍属比较到位,但现实情况却是:某些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属于凶杀案件,新闻媒体极容易因其巨大的轰动效应和令人愤慨的残忍举动,往往将个人的主观情绪掺入其中,将自己视为“法官”试图干预整个案件,事先已经设立立场,因而会带有选择性地报道新闻事实。而不可否认的是,现实生活中真正的法官难以避免地会受到舆论的影响,势必会干扰法律的公正公平,不利于社会的平稳健康前行。之前的药家鑫案,媒体审判的情况还历历在目,这次山东招远事件却又再一次出现了这样的现象。5月31日《南方都市报》A01版标题名为 《疑因拒给电话号码女子遭6人围殴致死》的文章中引用了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的微博内容,称“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暂且不论嫌疑人是否应该处以死刑,在法院还未对案件审理之前,媒体先于其判定定夺其罪罚的行为肯定是不当的。
(二)避免血腥场面,注重人文关怀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章第二十九条第3款规定:“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第三章第四条第1款对于信息的发布也规定了:“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然而在市场环境下,有些媒体却忽视了本应具备的发现新闻价值和社会意义的职责,而过于强调吸引眼球的商业价值。在当下所谓的“眼球经济”时代,为了增加收视率或者报纸发行量,对于谋杀案件,有些媒体刻意深化细节,渲染杀人过程,以满足受众的猎奇心理。
山东招远邪教杀人事件发生之后,现场目击者和麦当劳的监控画面记录下这一过程。视频画面虽然抖动、但是声音清晰,视频中“去死吧,恶魔!”“谁管谁死!”等言论仍叫受众看得触目惊心。凤凰视频将受害人倒在血泊中的场面没有打任何马赛克的照片公布在网络上,还处于醒目位置,惨不忍睹的画面时刻挑战着受众的神经。而央视的《东方时空》栏目中,记者采访犯罪嫌疑人张立东时更是详细询问了杀人的细节。记者问:“打人的时候,你是怎么打的?当时是什么样的心态?”张立冬:“我就狠狠地打,然后就用脚踏。”记者:“就是用脚往下踏吗?”张立冬:“对,用脚跟踏。”记者:“踏她什么位置?”张立冬:“踏她的头部,我女儿说,一看就不是好东西,说她是邪灵、恶魔”……这些细节的反复出现不仅对于受害者家属来说是经历一次又一次的刺激,提醒他们反复观看到亲人受害时所遭遇的痛苦,带来了二次伤害;对于普通公众来说,如此残忍的场面也容易使人产生不安的情绪,而对于杀人细节的刻画渲染极可能导致案件模仿。
因此,对于媒体来说,商业利益固然重要,但更应在报道中体现人文关怀,选取披露的视频或照片需要作一定的处理,切实关注其可能造成社会影响,把握报道的尺度分寸,切勿消费他人痛苦,不以娱乐灾难为新闻点。
(三)引导舆论走向,引发公众思考
20世纪60年代,格伯纳在美国政府成立的“暴力起因与防范委员会”的支持和赞助之下主持了“培养理论”的研究,他的研究得出了一个重要的结论:电视节目中充斥的暴力内容增大了人们对现实社会环境危险程度的判断,而且,电视媒介接触量越大的人,这种社会不安全感越强。⑩
山东招远事件发生以后,对于现场旁观者为何没有伸出援手施救的行为,不少网友高举道德的旗帜将身处现场的围观者置于死角,纷纷批判其冷漠、胆小,为他们贴上“冷血”的标签。《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章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这其中当然包括了媒体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引导社会舆论向有利的方向发展、引发公众思考。
6月2日《京华时报》第002版标题名为 《处置招远命案比争当键盘英雄重要》的文章中,用这样一段话表明自己对于现场围观群众的态度:“谁都有懦弱和退缩的权利,不是每个人都有能力成为英雄。见义勇为是值得赞赏的良知,是值得敬佩的勇气,却不是普通人必须承担的责任或者义务。爱别人前先爱自己,有了自保的手段再去保护别人。我们谴责邪恶和冷血,却不可将惊慌无力的普通人卷入舆论暴力的漩涡。”引导民众反思网络暴力是否绑架路人,发表的言论是否得当,面对此类暴力事件,不仅受害者是弱势群体,身处现场的其他人也是弱势群体;见义勇为不单单是指上前和歹徒作斗争,而是在能够保护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而针对庭审当日目击者不敢出庭作证的情况,8月22日《新京报》A13版标题名为《招远血案是完善证人保护制度的契机》的文章中呼吁公检法乃至人大立法机关制定保护证人机制,称这是“司法力量责无旁贷的义务”。从中可以看出,媒体应表达自己的态度,引导受众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承担社会责任,为社会的前进作出贡献。
但是,陕西卫视一档电视节目中却南辕北辙,节目中引用《中国新闻周刊》的一篇《“全能神”组织借SHE歌曲传播教义》的文章,称因为全能神中大都为四五十岁的妇女,考虑到她们文化程度比较低,为了给她们洗脑,除了学习相关书籍之外,她们还创作了独特的灌输方法,借用台湾组合SHE的 《superstar》歌曲来宣扬教义。主持人非但用搞笑的语气幽默地说道:“估计创造这个的人是SHE的铁杆粉丝”“SHE躺着也中枪啊”等,还哼起了“你是电、你是光,你是唯一的神话…”的歌词。这种将严肃新闻娱乐化的行为,背离了媒体的职业操守、超越了媒体应该有的道德底线,忽视了媒体肩负的社会责任。
结语:当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媒体工作者不应为收视率、发行量或点击率渲染细节,而是应当在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前提下,客观公正地报道和传播事实真相,引导社会舆论向有利的方向发展,让公众从中获得感悟,以更积极的心态面对困难,顺利渡过突发事件所带来的难关,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而这是媒体工作者应尽的责任。
(作者分别系华东政法大学人文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
注释:
①参见叶浩:《突发事件的舆论引导》,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一版,第8页。
②李岳德、张禹:《突发事件应对法立法的若干问题》,载 《行政法学研究》,2007年第4期,第71页。
③周晓丽:《灾害性公共危机治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一版,第37页。
④国务院:《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总则第3条。
⑤ 《餐厅内打死人6嫌犯系邪教成员》,载 《南方都市报》,2014年6月1日,第A01版。
⑥ 《招远血案检方称3被告应数罪并罚》,载 《新京报》,2014年8月22日,第A22版。
⑦ 【美】马克·利维:《新闻与传播:走向网络空间的时代》,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7页。
⑧凯斯·桑斯坦著,黄维明译:《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7页。
⑨董天策:《网络新闻传播学》,福建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29-230页。
⑩解丽达:《富士康跳楼事件报道中的媒体责任研究》,2010年河北大学硕士毕业论文,第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