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启用新福建省科技型企业备案办法
2015-04-16吴妍
福建轻纺 2015年5期
福建启用新福建省科技型企业备案办法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闽委〔2012〕7号)的精神,省科技厅对《福建省科技型企业备案办法(试行)》(闽科高〔2012〕40号)进行修订。
新备案办法要求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企业进行评审。每家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应提交给至少3位以上的专家进行评审(其中至少包含技术专家2名、财务专家1名,专家都应具有高级职称)。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包括审查专家出具评审意见的合理性,推荐或不推荐备案的理由是否充足。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并出具实地考察意见。
根据规划,暂定每年6月20至30日、12月20至31日由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向省科技厅上报。科技型企业备案实行动态管理,每四年复核一次。对通过审核的企业名单在省科技厅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退回推荐单位对异议内容进行核实、处理。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备案申请。
(吴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