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犬产地检疫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5-04-16张敏福建省仙游县动物卫生监督所351200
张敏福 建省仙游县动物卫生监督所351200
宠物犬产地检疫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张敏福建省仙游县动物卫生监督所351200
自《犬产地检疫规程》出台以来,随着宠物犬的增多,关于宠物犬产地检疫的问题也随之而来。文中阐述在申报宠物犬产地检疫过程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宠物犬产地检疫问题建议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饲养犬作为伴侣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尤其是“丁狗”一族(指作为“丁克”的夫妻,不生养小孩而是将狗当做子女来饲养)的产生,更是将这种现象推向巅峰。饲养者走亲访友、外出旅行等必将自己的爱犬随身携带,乘坐动车、飞机托运就需要用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而在申报检疫时多数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为此,笔者结合在基层工作中的所见所闻谈谈我省宠物犬在申报产地检疫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 宠物犬产地检疫的依据及标准
根据《犬产地检疫规程》和《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3]16号)等有关规定,对个人饲养的宠物犬实施产地检疫并检疫合格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必须符合4个标准:一是犬必须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二是犬的免疫证明齐全,实施狂犬病免疫21 d后且在有效期内;三是临床检查健康;四是农业部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结果合格。
2 存在的问题
2.1免疫证明样式各异目前我省犬类的免疫证明没有统一的样式,而是由各个市县的农业局或动物卫生监督所自行制作,样式各异,不利于规范管理。
2.2未佩戴免疫标识相关机构在动物接种完疫苗后,会为其出具免疫证明并佩戴免疫标识(即家犬免疫牌)。但是多数的饲养者因觉得免疫牌不美观而拒绝佩戴或者佩戴后又自行拆卸,再加上随意放置遗失后又没有及时补办,造成申报检疫时无法证实所持有的免疫证系自己所饲养犬的免疫证明。
2.3超过免疫保护期目前国内常用犬疫苗分国产和进口两大类,国产疫苗抗体维持时间大约为6个月,进口疫苗大约为12个月。时常有宠物犬饲养者在申报检疫时才发现过了保护期,马上补免又因不足21 d而无法达到检疫合格标准。
2.4具有检测资质的实验室少按照农业部要求,个人申报检疫的除了出示该犬的狂犬病免疫证明外,还得出示具有检测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的相应疫病的检测报告,报告内容须包括狂犬病、犬瘟热和犬细小病毒病的免疫抗体检测结果。然而,我省目前具备犬疫病检测资质的单位只有福建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福建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厦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龙岩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漳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等5家。其中厦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龙岩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福建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3家仅具备狂犬病的检测资质;漳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备犬细小病毒病和犬瘟热2种疫病的检测资质;唯有福建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同时具有以上3种疫病的检测资质。
2.5取得检测报告用时较长从具有检测资质实验室的分布来看,除福州市外,其他几个市宠物犬饲养者都得通过自行驱车或托运邮寄的方式将血样进行送检。厦门、漳州、龙岩三市虽然各自都有符合要求的实验室,但是由于其认证项目不完全,致使该三市的宠物犬饲养者也免不了跑一趟其他市实验室。再加上实验室从接收样品到出具检测报告至少需要两三天时间,饲养者从送检到取得检测报告最快也要五六天。
2.6检测花费高3种疫病的检测费用总共约900元,如果饲养者携带爱犬走亲访友或外出旅游,单检测费用就要近两千元。
3 期望与建议
3.1统一免疫证明希望省农业厅能够统一免疫证明的样式,以便规范管理。
3.2加快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我省虽说已有5家具有检测资质的实验室,但实际上仅一家满足实际需求,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加快动物疫病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已经取得检测资质的实验室要扩大认证范围,完善犬类疫病检测的认证项目;未取得检测资质但具有检测能力的实验室尽快取得认证。保证每个市至少有一家具备相关能力和资质同时检测狂犬病、犬细小病毒病及犬瘟热这三种疫病的实验室,便于宠物犬饲养者申报产地检疫,有助于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规范犬的产地检疫工作。
3.3做好宠物犬免疫的相关工作不管是为了爱犬的健康还是为了他人的安全,饲养者都有责任和义务做好犬的免疫工作,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按期适时免疫。申报检疫时也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3.4合理安排时间如果是短期外出,建议各饲养者不要携带爱犬,可将爱犬寄养在朋友处或宠物店。目前宠物店寄存犬大多按体重收费,大致为10 kg以下为40元/只·天,10~20 kg为50元/只·天,以此类推。可见1只犬寄养1个月大概需要1 200~ 2 000元。而携带1只犬外出,单单往返的检测费、托运费就需花费2 000元以上。如果一定要携带的话,建议各饲养者先办理检疫的相关事宜,再根据申报检疫的进度选择外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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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331(2015)05-003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