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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警察出庭作证制度

2015-04-16陈晓宇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5年12期
关键词:出庭作证出庭证人

陈晓宇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 沈阳 110161)

试论警察出庭作证制度

陈晓宇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 沈阳 110161)

本文阐释了刑事诉讼法关于警察出庭作证的内涵,分析了警察出庭的身份与特点,从直接言词原则入手,指出了警察出庭作证的必要性及其在我国的现实意义,针对我国警察出庭的申请与启动、警察作证的权利与义务等不足,提出了完善立法与相关措施的建议。

警察;出庭;作证

警察出庭作证是近几年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一大热点问题,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部门都大力呼吁建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颁布即是对上述呼吁的一种肯定。从理论上厘清我国警察出庭作证的身份以及确立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并对其中存在的不足探究完善的路径,是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的课题。

一、警察出庭作证的含义及其特点

警察出庭作证是指负责办案的警察以证人的身份出现在审判的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当庭询问和质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警察出庭作证是基于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第五十七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如果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则侦查人员可以出庭说明情况;二是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则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可以看出,警察出庭作证的立法规定包括以下几点含义:第一,警察依法出庭作证,是法定义务,警察需要根据法庭的要求随时准备出庭,并接受控辩双方询问;第二,警察在办案期间搜集的证据是否合法、在搜集证据期间是否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立功等情节方面将会是警察出庭作证的主要内容;第三,警察出庭作证的时候,同样承担普通证人的义务,警察没有特殊的权利,警察作伪证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一百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来看,这两种情况下,警察出庭作证的身份是不同的,证明的对象也是不同的。第五十七条中,警察出庭主要是为了质证证据的收集活动,警察是以侦查人员的身份出庭作证;而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中,警察则是作为犯罪情况的目击者出庭作证,由此,这两种情况下的证明对象与范围也是不同的,前者是对证据收集程序的合法性进行证明,这是警察侦查职能的延伸,警察作证的范围大多涉及程序性事实;后者则针对案件事实本身,是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进行证明。在符合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时,警察出庭作证的身份可以视之为证人,但是,警察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又不同于普通证人,两者之间的差别表现在:一是警察作证的公务性,作为案件的侦查人员,警察的证言不仅会受其固有的职业经验和法律知识的影响,而且其作证方式也具有很强的履行公务的色彩,例如,警察作证往往是重复其在侦查活动中制作的书面笔录;二是作证的事后性,警察出庭作证是就其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所接触到的案件事实,因此,除了某些秘密侦查手段,例如诱惑侦查或者拘捕犯罪嫌疑人,警察对有关事实的感知时间要晚于一般证人;第三,作证的倾向性,警察一般是最了解犯罪现场的人,已经有了基于职务行为的先入为主的印象,因此,办案的警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受到自身主观倾向的影响。

二、警察出庭作证的必要性与现实意义

直接言词原则是现代各国审判程序普遍确立的原则,是指法官亲自听取双方当事人、证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当庭口头陈述和法庭辩论,从而形成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内心确认,并据以对案件作出裁判。基于此,凡是提供了有关案件证据的人都应该出庭接受询问与质证。不过,由于两大法系国家的政治、历史、文化背景的不同,关于警察出庭作证的理论观念与实践做法也不尽相同。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程序当事人主义色彩浓厚,警察通常是可以作为控方证人出庭作证的,而辩方同样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需要和当时的情况传唤办案的警察出庭作证。在美国,警察作为证人出现在法庭是非常普遍的现象,而且他们没有什么特殊的权利,如同一个普通证人一样在法庭之上宣誓,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如果出庭的警察在宣誓之后说谎,那么同样将构成伪证罪;如果警察将法庭的通知置若罔闻,那么该警察就可能构成妨碍司法罪。不过,由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检警关系多属于检警一体型,因此,传统的职权主义理论认为,警察在案件的侦办过程中履行的是侦查职能或者是协助检察官调查犯罪,因此警察不能同时以证人的身份出现在法庭上,否则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性。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过去的警察作证大多数是由控方提交书面证据,而这种证据是由警察自己制作的,是以某刑警队或者是某派出所的名义出具的证明材料,例如“关于被告人某某自首情况的证明”、“关于强制措施情况的证明”、“关于某某自首情况的记录”等。如果警察不出庭作证的话,控辩双方都不能在法庭上对办案的警察进行询问,这就导致这些证明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法得到质证。因此,建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利,解决非法取证问题。刑事诉讼中,警察作为证据的收集人员,通常是控诉证据的来源,“质询不利于己证人”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我国刑讯逼供这样的非法取证手段在现实中还屡禁不止,法律规定警察出庭作证,对证据收集程序的合法性进行质证,这种事后的审查机制可以有力的约束警察的非法取证行为,保障侦查程序的公正性。

其次,警察出庭作证有利于更新刑事诉讼理念,促进司法体制改革。由于警察需要出庭作证,这将增加警察的职业风险和负担。因此,对公安机关来说,必须树立以公诉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自觉为公诉做好一切必要的协助工作。而且警察出庭作证有利于促进我国刑事审判中直接言词原则的确立,减少法庭对书面证据的依赖,实现审判中心主义及庭审的实质化。

再次,警察出庭作证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实现程序正义。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被告人或者证人当庭推翻口供或者证词的情况,法庭往往不得不宣布延期审理,以查清警察是否有非法取证行为,这就常常导致案件久拖不决。而且在很多情况下,法庭也只能承认这些证明材料的合法性。警察出庭作证,不仅能保证控辩双方实现交叉询问的权利,也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

三、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建议

首先,要完善警察出庭作证的申请与启动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控辩双方中,仅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当然有关侦查人员也可以自己要求出庭说明情况。应该规定,辩护方也有权申请警察出庭作证,人民法院也应该对申请理由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通知警察出庭作证。

其次,要完善警察出庭作证的权利与保障措施。虽然出庭作证是法定义务,但是,由于警察身份及职业的特殊性,法律也应该考虑赋予警察一定的拒证权。例如,涉及秘密取证手段的内容,警察只接受检察官和法官庭外质询,不应要求警察出庭公开接受质询,这是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两者之间的平衡。此外,需要说明的是,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无疑会加大警察自身的职业风险。在一些极为特殊的案件中,应启动证人保护机制,对于警察证人及其亲属人身安全的保护除适用普通证人的保护措施外,还应从工作角度考虑实施保护,如在一定时期内不安排作证警察从事对外活动,以减少其危险性,或者进行工作岗位交换,但不得降低该警察各方面的待遇,且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再次,完善警察作证的义务性规定与制裁措施。对于警察拒不出庭作证的,有学者认为应该采取比普通证人更加严厉的处分手段,建议将警察出庭作证纳入到人民警察内部考核中,以此激励警察积极出庭作证。①应该说警察拒不出庭作证的制裁性措施,基于职业的要求,确实应该与普通证人有所区别,除了可以考虑工作考核业绩方面,更主要的是要采取程序性制裁措施,即“宣告其收集的证据丧失证明能力”②。

最后,要完善相关配套措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建立,意味着警察在刑事诉讼中的活动范围将会扩大,即警察将不单单在审前程序办案,而是在审判中也要有警察的身影,直到审判结束。警察尤其是刑事警察不得不将有限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出庭和作证之中,从而使本来就捉襟见肘的警力显得更加短缺,因此,应进一步增加相应的警力编制,提升人员素质,加强队伍建设。另一方面,要提高刑事侦查的技术含量,更加注重物证的收集,改善侦查的设备与手段,提高侦查效率。

总之,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刑事程序制度将进一步完善,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有力举措。

注释:

①梁敏.浅议人民警察出庭作证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4(3).

②庞尊芹.新刑事诉讼法中警察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2(19).

[1]武晓慧,周欣.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中国化进程[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

[2]汪建成,杨雄.警察作证制度的理论推演与实证分析[J].政法论坛,2003,(4).

[3]崔敏.关于警察出庭作证的若干问题[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5).

[4]陈瑞华.刑事证据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5]刘子阳.警察出庭作证可防止冤假错案[N].法治日报,2014-10-25,(5).

D925

A

1008-7508(2015)12-0045-02

2015-10-26

陈晓宇(1967-),辽宁葫芦岛人,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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