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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志愿服务由利己向利他转化

2015-04-16李辉容叶飞霞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利己志愿个体

李辉容,叶飞霞

(福建农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福州350002)

当代社会,志愿服务已经成为公众参与社会生活、自觉树立主人翁意识的一种有效途径。志愿服务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为宗旨,倡导社会群体以一颗友爱之心帮助他人、奉献社会,在自我价值实现的同时实现社会价值,其精神内核体现个体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的有机统一。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工具理性的“利己”还是价值理性的“利他”占主导,对于志愿精神的内在要义至关重要。单纯的“利己”或者“利他”对于志愿服务的发展都是不利的,实现其转化才能够实现志愿服务健康发展进而彰显志愿精神要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国家层面、社会层面、个人层面对其基本内涵和根本要求进行系统性阐发,与志愿服务倡导的“奉献社会、友爱互助、共同进步”存在共同的价值理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个体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实现利己(个人价值)积极向利他(社会价值)转化,应该成为当代志愿服务健康发展的应有之义。

一、志愿服务:利己、利他之辩

利己是指事物对自己有好处或有意义,利他指事物对他人存在着好处。志愿服务的“利己”体现一种“工具理性”色彩,即在从事志愿服务过程中对工具性样式的追求。“利他”则体现一种“价值理性”意味,反映到志愿服务中是在实践这一行为中对目的性存在样式的偏好。“利己”、“利他”行为同时存在于志愿服务过程中,并对志愿精神要义和旨趣有着不同的表现。

(一)利己:志愿服务的工具理性

利己动机下的志愿服务,个体在主观上希望从中寻求满足并实现自身更大发展的可能,体现志愿服务的工具理性诉求,其更多通过有用性进行体现,即个体认为志愿服务对自己有用,有好处,正是志愿服务过程中工具理性的体现。由此层面分析,社会个体从事志愿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发生了较大的偏差,人们更多关注的是“如何做”、“对自己是否有好处”的问题,志愿服务作为“手段”的价值得到充分体现。人们更多带有实用性判断,从中衡量志愿服务对于自身的益处和收获,如“个人发展”、“兴趣满足”、“利益向往”等体现的“利己”行为。[1]54

个体生存、发展一定程度上依赖于自我价值的实现,在利己动机驱动下,个体更加重视志愿服务过程中自我利益的实现,体现在个体对身心健康、人际交往、内在精神的不懈追求。志愿服务并不排斥利己行为,但对利己的过分追求不利于志愿服务的健康发展。当今部分大学生在从事志愿服务过程中往往只考虑从志愿服务过程中为自己获得利益,这种不健康心理都不是志愿服务所倡导的,也与志愿精神所蕴含的价值追求相悖。

(二)利他:志愿服务的价值理性

志愿服务在追求利己过程中,并不排斥对价值理性下的利他行为的追求和满足。志愿服务“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宗旨正是对其价值理性精神实质的诠释。志愿服务活动中的个体往往秉承志愿服务的宗旨参与到帮助他人、奉献社会的实践活动中,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在于对其自身社会价值或是信仰的追求。[1]52在这一过程中,个体对于社会道德、奉献精神、责任意识等都有更进一步的体悟,并自觉将其“内化于心,外化于心”,将志愿精神更好地贯彻到志愿服务活动中。

当前,我国志愿服务发展逐步完善。个体在志愿服务组织的有序引导下,参与到服务他人、奉献社会的伟大实践中,推动了社会治理的有序化和社会文明的进步。社会个体从事志愿活动,在满足自我需要的基础上,为形成良好社会风尚、营造友爱的社会氛围作出重大贡献,其社会价值得到充分体现。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志愿服务由利己向利他转化可行性分析

志愿服务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载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志愿服务起着方向性引导作用。实现志愿服务由利己向利他转化,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志愿服务在志愿精神驱动下实现健康发展的关键。一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引导志愿服务由利己向利他转化的特质,其内涵要义与志愿服务精神有相通之处,体现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的有机统一;另一方面,志愿服务在实现利己(个人价值)过程中,并不排斥利他(社会价值)的实现,反而更加注重追求“利他”,存在着转化的可能。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的统一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从国家层面、社会层面和公民个人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做了高度的凝练和概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核心价值在践行过程中内在地包含着个体实现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的有机统一。“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公民个人层面上的价值准则,也是公民必须恪守的基本道德准则。志愿服务精神倡导“奉献社会、互相帮助、共同进步”的理念,其精髓是倡导对社会的奉献。将志愿精神与社会主义价值观倡导的集体主义精神与个体价值实现紧密结合起来,志愿服务就有了坚强的精神支撑,志愿服务就有源源不断的生命力。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倡导社会个体以一种集体主义的责任感,通过社会个体中每个人的努力践行并回馈社会,实现国家进步最大化、社会利益最大化,这也是个体社会价值的一个实现过程。同时,个体通过志愿服务,达到身心的愉悦、增进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促进人精神境界以及自身觉悟的提高,其个人价值也得到充分体现。

(二)志愿服务在实现利己过程中不排斥利他性因素的实现

从根本上讲,志愿精神是一种实现利己基础上的利他,其最终指向是利他主义,即实现他人的利益进而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增长。在志愿服务过程中,作为实践的个体首先是个人价值(利己)的满足。志愿服务是一种“有私”的社会服务行为,但在促进个体发展的同时,并不排斥志愿服务的利他性目的,相反更加提倡“奉献他人”的利他行为。精神志愿服务下的志愿精神是一种利他主义和慈善主义的精神,是生命世界的人依其自由意志与人道主义信仰、本着携持他人改善社会的责任感,积极通过援助、慈善、惠生等方式来无私服务社会,促进他者生命更好生存的一种方式,体现着利他的社会心理。[2]利他主义在单个的个体看不出有什么真正的好处,甚至可能削减个体的利益,但是对于个体的长远发展以及对于人类的整体进步的作用却是巨大的。

大多数学者将利他性界定为志愿服务的基本特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能片面地要求所有志愿者在志愿服务的过程中都不能有任何的私心杂念,这是不切实际的,也不利于志愿服务的发展。事实上,志愿者在实现自身社会价值的同时,也是个体自我价值实现的过程。只有互惠互利的志愿者服务方式,才是可持续发展的。[3]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志愿服务由利己向利他转化探究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中指出,要组织开展各类形式的志愿服务活动,发挥志愿服务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作用。[4]利己与利他作为志愿服务面临的两个伦理要义问题,纯粹“利己”和纯粹“利他”都不是志愿服务所提倡的。促进志愿服务过程中的个体在实现利己前提下积极主动地向实现利他转化,这一转化过程应当是保持动态的、平衡的,即两者都要兼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存在着引导志愿服务由利己向利他转化的特质,存在着引导的可能。因此,应该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实现志愿服务由利己向利他转化。

(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志愿服务目标确定,实现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统一

作为一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志愿服务需要在明确目标的基础上,努力实现个体在实践这一行为过程中实现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的统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三个层面明确我国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实现国家富强、社会和谐、人民富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构建文明和谐社会,志愿服务下的公民社会营造一种和谐友爱、互帮互助的社会风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个人层面上努力培养热爱国家、富有集体主义、责任感、乐于奉献的公民群体。志愿服务的核心要义倡导个人对社会的奉献进而推动社会的进步。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志愿服务存在着共同的价值目标追求。明确志愿服务的目标,对于志愿服务的发展及志愿精神的彰显具有重要作用。

志愿服务的首要目标(最高目标)是通过志愿服务构建一个文明的、和谐的社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下的和谐社会构建,离不开志愿服务大力开展所发挥的作用。因此,要让个体在参与志愿服务的实践活动中逐渐形成共识,坚定共同目标,即为了构建一个和谐、文明、进步、友爱的社会而参与到这一实践活动中,并将这一观念固化为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内在驱动力。个体在这一理念感召下,以更加自觉的行为投身到志愿服务中,其社会价值得到充分体现。其次,志愿服务的基础目标是在从事志愿服务过程中促进个体价值的实现。个体价值的实现是个体全身心投入到志愿服务中进而实现个体社会价值的前提。因此,要积极创造个体自身价值实现的各种条件。例如,通过一系列大型活动促进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各方面综合素质的提升;通过一些触动个体心灵深处的活动,让志愿者受到洗礼,内心得到感悟,精神层次获得提高。

(二)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志愿服务意识,树立“志愿服务他人”理念

志愿服务是一种不带有阶级性的、全民参与的服务社会的公益性行为,应当将“志愿服务他人”这一理念深刻根植于社会公民之中。志愿服务在发展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价值偏差,部分人对于志愿精神没有深刻领悟,对于志愿服务意识过于淡薄,进而将志愿服务留于表面和形式。形式化下的志愿服务并没有将志愿服务作为社会发展的推动力,相反只是为了满足部分人的“一己之私”的功利性行为。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对于社会进步的引领和人民群众国家意识、集体意识的唤醒具有重要作用,表现在志愿服务上便是对“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志愿精神的强化、认同和弘扬。要在全社会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背景下积极强化社会个体参与志愿服务的意识。要让社会个体意识到志愿服务并不遥远,只要拥有一颗乐于奉献的心,志愿服务就在我们身边;要让他们认识到,世界是美好的,“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世界将变成美好的人间”;同时,通过容易让人接受的、符合心理接受能力的方式让个体意识到,志愿服务不仅是一种提高个人思想觉悟的精神追求,更是个人实现社会价值的生动体现;此外,志愿文化可以为志愿服务提供理想、信念支撑,促进志愿者意识的觉醒。通过营造“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浓厚志愿文化氛围,志愿者在志愿文化熏陶、感染下,不断增强自身的主人翁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积极投身到志愿服务中,推动社会文明风尚的形成。

(三)塑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物典型,以榜样的力量感染他人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通过对弘扬志愿精神典型人物先进事迹的宣传,有利于在社会中产生积极的影响。塑造志愿服务典型人物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志愿精神的应有之义。

塑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应该深入挖掘当代社会“雷锋式”的人物。通过宣传践行志愿精神、对社会做出巨大贡献的典型事迹、先进人物,激发社会个体作为社会公民参与到社会志愿服务中,引导他们以更加自觉的态度投身到这一社会实践活动中。借助社会群体广泛关注的电视品牌节目例如《感动中国十大人物》、《全国道德模范》等进行广泛宣传,弘扬故事主人公身上体现出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可贵精神;挖掘身边先进人物的典型事迹,让社会中的每个人意识到榜样就在身边,每个人都可以向他们学习,都可以以自己的行动“弘扬真善美,传播正能量”;充分运用微博、微信、易班等新媒体作为传播平台,宣传志愿服务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激发社会个体对志愿服务的认可和志愿精神的感悟,在全社会形成一股“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志愿服务浓厚氛围。

[1]曾琰,陶倩.志愿服务的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及其关系[J].思想教育研究,2010(8):52 -56.

[2]张洪彬,张澎军.论志愿精神与道德的内在联系[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193-196.

[3]佘双好.志愿服务概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46.

[4]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N].人民日报,2013-12-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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