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元帅军衔的全称究竟是什么
2015-04-15刘岩
刘岩
1955年诞生的解放军“十大元帅”,当事人虽然都已作古,但因其地位显赫,在历史文献、文学作品和其他众多场合,现在和今后仍然会经常出现。但元帅的全称,究竟应该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还是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元帅,人们的认识尚不完全一致。
主张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的依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文件的命名;主张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元帅的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只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中的一个等级”。
两种不同的主张,都持有依据。这就是中国的法律文件既将元帅命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又将其列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中的一个等级。对于这个从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有点矛盾的现象,如何在实质上统一起来,需要进行一些深入的分析研究,才能作出合理的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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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件对元帅的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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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立法文件命名的元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1955年2月8日,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军衔立法文件《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第七条,在“军官的军衔等级区分”中规定:“(一)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二)将官:大将、上将、中将、少将”;“(三)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四)尉官:大尉、上尉、中尉、少尉”。上述将官、校官、尉官中的12个军衔等级称号前面,均未冠任何修饰词,唯有大元帅、元帅字样前面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定语,这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是解放军军衔体系中的一个特殊等级,与其他等级有原则上的区别。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的决定。1955年9月23日,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审议了国务院总理周恩来提出的建议,“决定授予朱德、彭德怀、林彪、刘伯承、贺龙、陈毅、罗荣桓、徐向前、聂荣臻、叶剑英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
在颁发给个人的授予军衔命令的证书中固定了元帅的称谓。1955年9月27日,毛泽东在中南海怀仁堂举行的授衔授勋大会上,向朱德等人颁发了授予军衔命令,颁发给朱德的授衔命令全文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决定,授予朱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
元帅军衔肩章、领章的标志星徽表明了它的领属关系。1955年授衔时颁布的元帅军衔标志符号为肩章版面的上端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下端绣银白色五角星徽;领章的版地上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1958年,军常服的军衔标志改为领章后,元帅的军衔标志,由一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和一枚金色五角星构成。而大将以下军官军衔的肩章、领章标志星徽,则全部是五角星。这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以国徽图案为主体构成的元帅军衔标志,从服饰上也说明了元帅军衔的地位,是属于国家级别而非军队级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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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元帅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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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报发表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元帅”的称谓没有什么不妥》文章,其论据主要有以下几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只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中的一个等级。”这个命题没有错,问题是对这个命题的“正式表述”值得研究。文中提出:中国元帅“军衔的正式表述应为……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这种“正式表述”有两点需要澄清: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的决定、毛泽东亲手颁发给几位元帅“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的授予军衔命令等国家的行文,都不是正式表述。二是“正式表述”的句子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置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下位,在逻辑上是否合乎从属关系的规则,也值得商榷。
“元帅军衔和所有军官军衔一样,同样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官编制军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每一军官职务,均须在定员编制表内规定其相当的编制军衔。编制军衔由国防部规定。”根据《条例》的这一授权,国防部于1955年5月和1960年6月,颁发过两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编制军衔》。两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编制军衔》规范的都是将官、校官、尉官的编制军衔,没有一处涉及元帅编制军衔的问题。这就是说,元帅的编制军衔从来没有像其他军官军衔那样,写入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编制军衔》之中。这说明关于元帅“同样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官编制军衔”的论据并不存在。
中国人民解放军元帅军衔,“和人民解放军上将、人民解放军中将、人民解放军少将属于同一种表达方式”。《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对各级各类军官军衔的表达方式,都有具体规范。比如1955年《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按业务性质分为指挥军官,政治军官,技术军官,军需军官,军医军官,兽医军官,军法军官,行政军官”。在这八种军官中,规定了各种军官的军衔区分。例如,指挥和政治军官中的步兵军官,区分为少尉……大将;空军军官,区分为少尉……空军大将;海军海上军官,区分为海军少尉……海军大将;技术、军需、军医、兽医、军法军官,区分为少尉……上将;行政军官,区分为少尉……大校。但是元帅军衔,并没有规定它是解放军中的哪一种“业务性质”的军官军衔。说明关于元帅和将官“同一种表达方式”的论据,与《条例》规定的事实不符。
“中国人民解放军元帅是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的简称。”文中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的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可以简称为‘元帅。”其意图是把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化掉,留下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元帅两词,就构成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元帅的称谓。但是,1955年2月制定、1963年9月修订的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的全文中,都没有“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可以简称为元帅”这样的文字条款。可见这一论据,只能说是一种主观推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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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明元帅称谓的意义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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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新中国元帅军衔之所以出现两种不同称谓的冠名主张,主要原因是中国的法律文件,既将元帅命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又将元帅列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的一个等级,因而引起两种不同的理解。那么,中国最高决策机关对于元帅地位的意图原本是怎样设计的,这是问题的本源所在。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中,虽然把元帅列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中的一个等级,但是在规范军官许多方面的问题上,并没有将元帅纳入一般军官的行列。例如本文前面已经提到的《条例》第四条规定:“军官按业务性质分为指挥军官,政治军官,技术军官,军需军官,军医军官,兽医军官,军法军官,行政军官”;在第八条“各种军官的军衔区分”中,没有任何一种军官中包含有元帅军衔。这说明中国所设元帅的地位,明显不是军队级别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元帅,而是国家级别的元帅,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这种意图,从1953年总干部部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解放军军衔条例(草案)》中,可以得到进一步的确认。
1953年初,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决定,解放军要在当年实行军衔制度,于是总干部部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解放军军衔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规定,中国的元帅设三个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兵种元帅。”后因当时高级将领中还没有具备军兵种技术条件的人选,在1955年正式颁布的军衔立法文件中,取消了兵种元帅的设置,只保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所谓兵种元帅,是指海军元帅、空军元帅、炮兵元帅等,这个等级的元帅,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元帅范畴。当时苏联设有国家级的苏联元帅、苏联海军元帅,军队级的各军兵种主帅或元帅。因此,中国的军衔存在着同外国军衔的对等问题,故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元帅,还是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关系到中国元帅在世界上的地位问题,绝不仅仅是一个词语所能表达的技术性问题。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元帅,无疑就降低了中国元帅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既然列入解放军军衔序列,为什么不能冠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称谓?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不能从表面上机械地去看,而应当从实质上辩证地理解。
元帅是军衔范围内的称谓,当然得写到军衔的立法文件之中,成为军衔中的一个等级。为了表明它与一般军衔等级的区别,便在《条例》中特别标明这级军衔的称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不是军队的一般衔级。这就明确地指出了它与大将及其以下属于解放军范畴内的将、校、尉官军衔的领属关系,是有区别的。这是领导机关处理这个矛盾的一种方法。正如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统帅机构,军委主席授不授军衔、军委副主席授什么军衔虽是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规范的,但不能因此就认为它可以称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央军事委员会是一个道理。■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