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信息公开势不可挡
2015-04-15戴丽
文 // 本刊记者 戴丽
环境信息公开,是环境治理的重要一环,它既能教育公众丰富公众环境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又是支持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基础,如果没有信息公开,谈何参与?公众及时知晓污染排放和其他环境信息,不仅能够帮助他们更好地行使对环境的监督权,而且还可以避免谣言的传播,同时政府在大力推进污染监管、治理措施的推进能够更容易获得公众的理解、支持,甚至帮助。
PITI评价报告发布
2015年8月11日,120城市污染源环境公开指数(PITI)评价报告在北京发布,评价结果显示在各界对环境信息公开形成更多共识的基础上,全国污染源信息公开工作在2014到2015年度取得显著进展。
这是自2009年以来,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与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连续第6年对全国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状况进行评价,评价涉及全国120个城市,包括各直辖市和主要环保重点城市。
评价权重为:环境监管信息50分、互动回应15分、企业排放数据20分、环评信息公开15分。环境监管信息又包括:日常超标违规记录发布(23分)、企业环境行为评价(5分)、排污费公示(2分)、在线监测信息公开(20分);互动回应包括:信访投诉(7分)、依申请公开情况(8分);企业排放数据包括:重点企业排放数据公开(16分)、清洁生产审核信息公示(4分)。
本期PITI指数评价结果呈现出新的格局,120个评价城市的污染源信息公开平均得分同比大幅提高54.4%,榜首的位置6年来首次发生变化,浙江温州市以69.3分跃居120城市第一名。而更加抢眼的,是以名列全国第3和第5名的烟台和青岛为代表,山东城市群在信息公开表现上的快速崛起。从东南沿海的独领风骚,演变成为浙江、山东齐头并进的新局面。直辖市中,北京因其在“企业日常超标违规记录”、“环评信息”等项的良好表现得67分,连续4年位居直辖市榜首。
报告列举了多地对创新机制的有益探索,如山东采用“双晒”模式(一晒企业治污情况、二晒环保监管情况)发布污染源日常违规信息;广东搭建“行政处罚信息”平台汇总各地市处罚信息;湖南“企业环境信用等级”征询公众意见,邀请本地环保组织监督;“山东环保政务微博体系”以及“银川政务云系统”受理网络环境投诉举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推动企业自愿开展环境信息公开等。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认为,这些进展是在各界对环境信息公开形成更多共识的基础上而实现的。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设专章阐述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环保部新任领导在两会新闻发布会上多次提及信息公开,指出要让所有污染源排放暴露在阳光下,让每一个人成为污染排放监督者;而环保部分管领导要求运用互联网思维,以更加阳光的心态,及时、全面地公开信息,并与公众形成互动。
但同时,评价报告也发现整体公开仍存在不足性。首先是总体公开程度依然有待于提高,本期评价的平均得分仅为44分。日常监管记录发布和企业环境行为评价/信用等级评价得分率仅为42.5%;企业环境行为评价/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也仅有13个省区市开展。其次是企业排放数据公开及环评信息的有效公开依然是明显短板。同时,多数地区的官方微博还不能回应公众投诉举报,27个城市的环保政务微博账号因长期未更新而被网友称为“僵尸”微博。
应对这些问题,评价报告建议各地环保部门进一步提升对信息公开的认识,完善统一平台建设,利用新媒体形成政府与民众的良性互动,同时让企业成为信息公开的重要主体,共同扩展环境信息公开。
环境信息公开水平还远远不够
在此次发布会上,来自环保部和多个城市的环保官员、专家学者、NGO代表,就环境信息公开的进展和方向进行了研讨。
环保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王华表示,我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近年来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从具体的制度建设到内部的机制建立不断完善。但同时我国的环境信息公开水平还远远不够,在许多领域还有很大改进空间。从环境质量角度来说,空气质量还算比较公开,可是水质包括地下水,以及土壤、生态方面的很多信息,实际上都还没有做到很好地公开。
政府很多文件都是要求公开这些信息的,可是在操作上却始终有些跟不上。王华认为,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问题,首先是国家在环境治理环境信息的收集方面,在技术层面还存在很多不足,而技术的改进需要大量投入。
其次,我国还存在一个很大的问题是一方面我国从环保部到地方政府等大部分人对污染信息公开非常重视,但是另一方面,还有一部分地方政府的官员对信息公开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到位。而对于企业来说,污染信息更加是“能不公开就不公开”的态度。愿意公开的企业也只有少部分做得特别好的,国家能给企业奖励一个“绿牌”的。可以说,我国在污染信息公开方面的主动性还远远不够,如何提高认识,是实施环境污染信息公开的一项重要工作。
针对这些问题,王华建议非政府机构,一是要充分利用依申请公开的原则。最近两年,我国各级环保部门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取得很大的进步,这跟我们多做依申请公开的要求密切相关。二是在做信息服务时,应建立信息公开的平台。目前这方面的工作主要有公众环境研究中心和与自然资源保护协会以及其他一些团队在推动。但是在全国范围来说,这方面的工作做得还远远不够。在全国层面上,可以做信息收集的人很多,比如说专门收集环境质量信息、污染源信息,或者是某个行业的信息,收集容易,可是公开却很难。三是要对地方政府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价、评价公开。环境信息公开的领域有很多,比如说可以专门对某一个城市、某一个省、某一个市,对它的环境责罚方面进行评价,如此则可以推动它的环境执法。
公众参与尚待深化
马军认为,IT技术的高速发展和互联网的快速普及,大大降低了环境信息公开的门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实施5年来,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已有一定基础,部分省市已进行了良好实践;美国、欧盟等主要工业化国家已经建立相应体系,有丰富的国际经验可借鉴。此外,IPE研发的“蔚蓝地图”APP也是进行在线监测、实时公布和公众参与的重要方式,在今年的评价中,新媒体的应用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尚待深化。在公众参与主体方面,我国主要指的是政府部门、专家、与项目或规划有直接关系的个人或团体;“公众”由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环保部门选择确定,并非由公众推举代表产生。“团体”多指居民的集合或其代表而非环境保护民间组织性质的“社会团体”。美国在这方面指的是:有直接关系的公众,与开发或建设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众;有间接关系的公众,开发或建设行为所在地的公众;仅出于兴趣关注的公众,对开发或建设行为提起公众参与申请的申请人;政府部门或专家,具有环境影响评价专业知识和法定职能的联邦机构或个人;环保民间团体。法国则是指公众、政界人士、行业专家和NGO。法国采取多元参与方式,充分利用传媒(报纸、广播、电视)、参观访问、讨论会、公众辩论等。其中最明显的特征是组织公众辩论,参加辩论的代表中政界人士、行业专家和NGO代表各占1/3,最大限度听取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观点。
在公众参与方式方面,我国主要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美国采取的是针对环境影响评价不同阶段设有不同方式,但以听证会为最重要的方式,并对程序进行详细规定。
在公众参与时限方面,我国不少于10天;美国公众先有90天对于报告书初稿的评论期,领头机关研究做出反应后定稿,公众再次获得30天对于定稿的评论期。法国公众调查开始前15天通过传媒(报纸、广播、电视)告知公众调查目的、调查员姓名和身份、调查开始时间和地点;调查时间不少于1个月。
马军建议,各地环保部门应提升对信息公开的认识,不仅限于达成上级部门的工作要求,将其定位于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合力推动污染减排的重要环境管理手段。进一步完善统一平台建设,便于提高发布的全面、及时、完整,也更加便于公众的获取和使用。利用好新媒体,方便公众从移动平台获取信息,同时能够借助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更便捷地在信息公开基础上与政府部门展开互动。创新信息公开的手段和方式,力求通过信息公开促进公众监督,进而推动污染减排。完善管理体系,让企业成为信息公开的重要主体,促进企业建立环境责任感,提高与公众互动的能力,实现自主减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