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伦理学基础研究概况
2015-04-15郑根成浙江财经大学伦理研究所浙江杭州310018
郑根成(浙江财经大学伦理研究所,浙江 杭州 310018)
应用伦理学基础研究概况
郑根成
(浙江财经大学伦理研究所,浙江 杭州 310018)
20世纪60、70年代以降,应用伦理研究已经蔚然成为伦理研究乃至当代学术研究的一道亮丽的学术景观。然而,已有的应用伦理学研究更多地关注具体的实践道德问题,而在某种程度上忽略了应用伦理学本身作为一个重要问题的研究。虽然学者们在当代应用伦理学的内容、学科性质及其方法等问题也有所研究,但这些研究散见于各论著之中,并没有形成一个关于应用伦理学基础理论的系统架构,这使得关于应用伦理学的讨论缺乏一个共同的基础。
应用伦理学;学科性质;应用伦理学方法
20世纪60、70年代以降,应用伦理研究已经蔚然成为伦理研究乃至当代学术研究的一道亮丽的学术景观,之所以谓之“景观”,是因为,第一,当代应用伦理学研究中的交叉学科研究所衍生的跨学科性。当代应用伦理学兴起以来,这一研究迅速在世界范围内展开,成为一个世界性学术热点;同时,应用伦理研究更多是在各学科交叉处生发出新的研究——几乎每个领域都衍生出了有其自身独特问题域的应用伦理研究,其视阈之广在学术研究层面已难有出其右者,这使得应用伦理研究突破了伦理学的学科限阈而拓展至多学科领域。第二,关注现实道德问题所呈现出的实践性。当代应用伦理研究摒弃了元伦理学以来的“元”叙事特点,转而直接关注道德实践。在这种研究中,应用伦理学积极干预现实生活,质询公共政策,成为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中最切近生活且最具应用趋向的理论探究。第三,多元化态势下的争歧。在极广域的应用伦理研究中,学者们几乎没有在任何一个问题上达到一致,各种应用伦理研究都是在争歧纷呈中进行的,这些争歧甚至包括了应用伦理学是否有必要?应用伦理学到底是一门独立的学科还是只是一个研究领域?有没有一个学科意义上的应用伦理学方法?等等。当代应用伦理学研究中的这些学科“元”课题以反思的姿态拷问当代应用伦理学研究的最基础问题。当代应用伦理学研究的争歧中还伴随着一种极其悖谬的现象:即试图为解决实践道德问题而诞生的应用伦理学似乎并没有为实践道德的解决提供太多的实际性帮助,相反,其研究似乎还促生了更多的问题。
其实,伦理学的“应用”旨趣早在伦理学作为一门学科发轫之初就已发生,在 《尼各马科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就已经在实践智慧的论证逻辑中提出了实践问题的道德解决的应用思路。当代意义上的“应用伦理学”研究发端于西方学界,首肇于医学与经济领域中的职业道德问题探究。在后来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有学者都视应用伦理学为职业道德研究,概源于此。当代中国的应用伦理学研究则滥觞于改革开放之初的道德反思,经济伦理研究首倡当代中国应用伦理研究。整体地看,中西方当代应用伦理学都肇端于科技发展与社会生活变适中的技术与道德问题,其生发逻辑极好地诠释了伦理学的实践特征与应用趣向。现在,应用伦理研究视野已经超出了我们生活于其上的地球,而投向了浩瀚的宇宙——宇宙伦理、太空伦理。这种研究一方面昭示了应用伦理学的兴盛与繁荣的态势,但也在另一个层面道出了应用伦理研究的冒进与浅薄。在当代应用伦理学的“景观”中,我们既能看到人们对应用伦理学、对现实生活的关注,又能看到应用伦理学研究中基础理论层面的种种缺失。
一、应用伦理学研究内容
在当前的应用伦理学研究中,人们对应用伦理学到底研究什么这一问题,并没有达成一致。在这个问题上,学者们循两种进路进行探究:一种进路是直接探究当代应用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另一种进路则是从当代应用伦理学实践标准的来源把握其研究内容。
1.关于当代应用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人们大多认为,当代应用伦理学首先研究人们所面临的实践问题的伦理维度。这一维度的研究其实包括了两个基本方面,一是问题本身的伦理意蕴,即具体问题的伦理研究;二是问题之于伦理理论建构的价值或意义,即从个体、个别的问题出发,探讨整体、类的道德价值建构与伦理理论建构;哲学之为哲学、伦理学之为伦理学,其特质恰在于以微见著。其次,应用伦理学还须作行为分析的研究,这一行为分析的目标最终乃在于行为的道德正当性基础。具体来说,应用伦理学的研究内容包括了三个基本项:第一,特定伦理关系和道德境遇的辨识原则和判断方法。这是要求应用伦理学在面临具体道德境遇中的实践道德问题时,首先要从伦理的维度考察问题的伦理意蕴,并在关照普适价值的立场上对所面临的具体问题作正当的价值判断。第二,特定伦理关系和道德境遇中的价值选择和规范建构。在这里,当代应用伦理学不仅要确认在特定道德境遇中的伦理原则与道德规范问题,它同时还要对伦理原则、道德规范本身的价值正当性与实践可操作性作深入探究。也就是说,应用伦理学不但要解决既有理论的应用研究,还要解决“应用的理论”。当代应用伦理学正是在这个层面超越了伦理理论与原则的简单应用,而建构了自己独特的问题域。第三,特定伦理关系和道德境遇中的行为设计和实施技术。这里的行为不是指孤立的个体行为,而是一种在相对宏大的类的视阈下的且基于伦理、道德视角的行为设计与实施技术[1]。
由于当代应用伦理学是在现实社会问题促推而生的新兴跨学科研究,其中最典型的应用伦理学问题大多有着重大性与迫急性特点,因此,不少学者把当代应用伦理学解读为关于现实生活中的重大道德问题或道德难题的研究。有学者认为,在一些简单的讨论中,人们并不需要诉诸于原则的讨论,因为在这种讨论中,人们在原则问题与最后的行为选择上比较容易达于一致,故此,应用伦理学要处理的问题是存在冲突或对立的问题上。甘绍平就提出:应用伦理学的任务应当说是在于分析现实社会中不同分支领域里出现的重大问题的伦理维度,为这些问题所引起的道德悖论的解决创造一个对话的平台,从而为赢得相应的社会共识提供伦理上的理论支持①甘绍平:《论应用伦理学》(《哲学研究》,2001年第12期)。类似的观点还可参见:龚天平:应用伦理学是一门以现实社会生活中的道德难题为研究对象的伦理学的分支学科(龚天平:《论应用伦理学的问题域》,《襄樊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赵庆杰:应用伦理学所关注的主要是伦理冲突和道德悖论问题(赵庆杰:《应用伦理学之“应用”含义析》,《学术论坛》,2004年第3期)。。这种观点所内蕴的逻辑是:其一,应用伦理学是伦理学在既有的规范伦理学、元伦理学之后发展而来的一种更具实践效能的新型态伦理学。其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还会面临一些这样的问题,这些问题虽然也反映了技术发展与社会生活变迁的影响,但人们对这些问题的理解与解决并没有太大意见分歧。这些问题并不是应用伦理学研究的对象,应用伦理学要解决的是具有重大争歧的道德问题。
2.当代应用伦理学实践标准。美国学者汤姆·彼彻姆综合各种学术著作中关于应用伦理学的内容的论述,认为应用伦理学研究大致可以归为三种进路[2](P1-16):
其一,内在主义进路。内在主义的进路所辩护的是源于职业的实践标准,或组织与群体的实践标准的应用伦理。循这一进路的应用伦理学研究者大多把应用伦理学解读为实践伦理学的同义词,并进而认为,职业中的道德框架是源于具体角色义务与职业德性。也就是说,他们强调实践惯例是应用伦理学(实践伦理学)的主要资源,其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来自麦金太尔,麦金太尔把实践解读为一种合作行为,人们通过这种合作追寻那种内在于有组织的公共生活的善。麦金太尔认为,那种内在于实践的善,如内在于职业中的那些善只能通过投身实践才能获得,并只有实现了与那些卓越标准相一致的时候,才算是真正实现了这种善。因此,内在于职业中的标准就决定了一个好的职业者意味着什么。
霍华德·布洛迪与弗兰克·米勒也提出了一种解释医学伦理学基础的内在主义的形式:医生通过成为医疗职业中的社会化接受一套阐明医疗实践核心本质的道德价值,这些道德价值阐明了他们的职业角色的义务,同时,也阐明了作为医生的行为的道德恰当,医生的职业完整性就是由保持与这种内在道德相一致而构成的[3](P384-410)。
然而,汤姆·彼彻姆本人并不认同这种研究进路,他的立场是:没有人能为职业角色包含了道德义务与理念作理性的论证。因为,众所周知,内在于职业的道德可能并不一定充分而全面,也不一定有高度的一致性或道德上的可接受性。职业标准或传统并不能构成职业中道德恰当的保障。更不幸的是,医疗、商业、新闻、工程及其它领域中的职业规范还时常把道德简单化了,并使其不可避免地僵化了,有时还会表达出一种不恰当的完整性与权威性。
布洛迪与米勒试图通过区分与职业相适应的核心道德规范与那些在职业伦理学中的僵化的、不系统的规则来回应彼彻姆的批评。他们提出,内在于职业的道德应当也可以适应社会的变化:“即使是医疗道德的核心也应不时地重估与重构,而这种重构是由那些生活在现代社会之中,受社会影响的人来实施”[3](P384-410)。有趣的是,这种回应在某种程度上认同了彼彻姆的批评,因而,它其实也表明了一些内在于职业的道德标准可能是狭隘的、并不具备广泛的适用性。而且,从人类文化发展的历史,特别是最近的伦理学发展史来看,诉诸于职业道德的内在标准以重构适应文化发展的有意义的职业传统与组织道德是不太可能的。
其二,形式主义进路。形式主义的进路则强调,应用伦理学所确立的规则依赖于外在标准的论证。形式主义进路的逻辑起点是:是否存在与内在标准相对的、外在的职业伦理与制度伦理的标准呢?外在的道德所包含的规范与价值是对内在道德提供支持、补充、修正的规范与价值。公共舆论、法律、宗教组织与哲学伦理学都曾是这种内在道德。
持这一进路研究的学者们认为,伦理理论提供了适当的应用伦理学基础。伯纳德·吉尔特与丹纳·克劳泽是其中的代表,他们提出,一个统一的道德理论对于应用伦理学中的合理判断是必不可少的。他们的理论的目标是提供一个为争论的各方都能认可的共同的框架,在道德直觉不能提供明确指导的境遇下,也为人们提供有效的行为指导。他们相信,他们的理论能使细心的人意识到应用伦理学的问题,明确实际境遇的伦理特点、辨别问题解决方案的道德可行性与非道德可行性、明示违背道德准则在何种条件下才是必要、可能的。[4](P219-236)但吉尔特与克劳泽的观点同样受到了来自各方的质疑:不论一种特定的理论是否能成其为道德权威,有一点是很明确的,即一种哲学理论能否用以批判内在于职业的标准或解决实践的道德难题尚不明了,如果可以的话,这种哲学理论又是如何用来批判内在于职业的标准或解决实践的道德难题,同样并不明了。如果我们相信一种伦理理论能提出最好的基础,那么我们就能在实践问题与政策问题中建设性地使这一理论的规范更具体,并运用之。然而,到目前为止,我们并没有这种理论,而且人们大多认同的观点是,类似的理论似乎也不太可能出现。不论是在哲学理论之中,还是在哲学理论之外,声称具有最高权威的道德理论本身比由这些理论所促生的社会道德本身更具争歧性。即使是一人相信某种特定的理论是正确的,他同时也应该明白,其他人并不一定必须接受这种观点。
其三,内外综合进路。内外综合进路则宣称,职业、组织或群体内的实践伦理学的明确架构本身会受到更深广的文化架构的影响。这种进路承认,不同的文化与群体中实现道德认同的方法并不完全相同。职业成员与其它(信任的)组织既受其成员关系的约束,又受到更广域的文化与社区的约束。因而,实践中的权威即包括了职业与组织传统,又与社会期望所蕴含的道德标准相关。如果有必要,人们会希望某一职业或组织变革其实践,以使社会的主流道德得到尊重。根据时下的理念,不同的社会的标准也是不一样的。相应的,职业的内在道德也各各有异,因为他们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外在道德。崔斯特瑞姆·恩格尔哈特认为,在正统犹太教、罗马天主教、印度教与世俗人文主义这一广域的社群间,职业实践的本质与要求存在着深刻的分歧。对那些并不处于一个共享相同道德理念的道德异己者来说,我们既找不到对世俗道德权威的一致认同,也无法找到一致认同的道德正当的解决方法。道德异己者从不以相同的方式来看待世界。因此,道德异己者无法通过合理的理性论证来解决道德论争[5](P135-147)。根据恩格尔哈特的观点,不同的社会或群体间不存在一致认同的道德。例如,正统犹太教的观点决定了那些是可以接受的或那些是不能接受,但这也只是对于接受其独特规范的犹太国家中的人们而言的。内外综合的进路强调内在道德都有其特定文化的外在道德的根基。这种立场体现了对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关系的洞见,但它的缺点则在于:过于强调多样性,而忽略了基本的相似性,即忽略了不同文化背景中有着良好训练的职业者近乎一致的道德目标、道德旨趣、道德认同这一核心。例如,全世界的医生都共享相同的康复、减轻患者苦痛、治疗不适、诊断测试及其它方面的目标与技术。这些群体的职业实践共享着相同的道德观点(尽管有限)及道德规范。自相矛盾的是,这种理论过于夸大了同一职业或群体中的道德认同,事实上,即便是在存有较高程度的道德认同的职业或组织中,也有价值多元化的趋向。
二、当代应用伦理学学科性质研究概况
在当代应用伦理学的基础理论问题中,最核心议题是应用伦理学到底是一门怎样的学科?这一问题实质是拷问应用伦理学的学科性质问题。在这个问题上,目前学界的主要观点包括:
1.认为应用伦理学是应用性的伦理学或伦理学的应用。这种观点强调应用伦理学是理论伦理学的应用,其实质是把理论伦理学所确立的根本理念、一般价值原则和基本活动准则应用于当代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以助力于解决当代人们生活中的实践道德问题,并为人们提供各种作为行为选择之参考的价值体系。在这种研究进路中,一般道德理论、伦理原则与道德规范被解读为解决实践道德问题的工具①R.G.Frey,C.H.Wellman.,A Companion to Applied Ethics.Blackwell Publishing,2003,pp.2江畅:从当代哲学及其应用看应用伦理学的性质(《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第35-40页)。。尽管有些学者没有明确提出这种观点,但他们在分析应用伦理学中的具体问题时,大致也遵循了这一逻辑进路。这一进路的积极意义在于对当前应用伦理研究中所存在的某些脱离哲学、伦理学研究的不良倾向的批判与反思,正如江畅所指出的:在当前的应用伦理学研究中,存在一种忽视应用伦理学是理论伦理学、理论哲学的应用的倾向,似乎不要哲学和伦理学、不研究哲学和伦理学也可以研究应用伦理学。对这种倾向加以批判,呼吁应用伦理研究应准确把握其研究的伦理维度,避免名不符实的浮夸,这无疑是可取的。但是,把应用伦理学简单地解读为伦理学的应用,容易导致应用伦理学研究的以下误区:首先,它侧重于道德理论体系,特别是伦理原则与道德规范体系的建构。其基本的思路是:应用伦理学所探究的现实问题产生于既有伦理原则、道德规范的失效或低效,因此,重构有效的伦理原则与道德规范系统就是必要的。更有研究者自觉不自觉地把相关原则与规范的建构工作看成是解决现有问题的首要乃至于最重要的方式。在实际的研究中,其具体表现就是人们对伦理原则与道德规范的关注远甚于对现实问题本身的关注,更进一步的表征就是,许多应用伦理学的研究者在其研究中急就于伦理原则与道德规范的铺陈,而忽视了其它一些更为基础的理论探究。其次,这种思路所潜藏的基本逻辑是:道德理论和原则是源于道德自身的纯理论构建,是一种外在于现实生活的“先在”,或先在于现实生活的“外在”,而不是内生于现实生活的价值探寻;与之相关的是,现实生活只是道德实践的对象,是接受道德理论和原则作用的客体。循此思路的应用伦理学研究势必疏远现实生活,其理论也必定是脱离了现实生活的自话自语。再次,把应用伦理学解读为伦理学的应用是一种机械的应用思路,它把应用伦理学研究看成是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在现实生活具体领域的个别化、特殊化过程,它缺乏对道德理论与原则、规范的反思:既缺乏对道德理论与原则、规范的价值合理性的理论探究,也缺乏对道德理论与原则、规范的现实有效性的理论论证。事实上,这种研究已经完全偏离了伦理学 “实践理性”的正途,是不可取的[6](P1-5)。
2.把应用伦理学解读为与元伦理学、规范伦理学并列的伦理理论型态。①参见Shelly Kagan,《Normative Ethics》.Colorado:Westview Press,1998,pp2。赵敦华也认为:“应用伦理学不是伦理学原则的应用,而是伦理学的一个独立学科体系和完整的理论形态”。参见,赵敦华:《道德哲学的应用伦理学转向》(《江海学刊》,2002年第4期)。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在论及伦理学的型态界分时,都认为应用伦理学是伦理学在规范伦理学、元伦理学之后的又一伦理学型态。这种观点蕴含的基本思路是:首先,应用伦理学的意义不是应用的伦理学,而是被应用于现实的伦理学的总和;其次,应用伦理学的意义不是相对于伦理学一般或道德哲学而言的,而是相对于现在已经不能被应用于现实的传统伦理学而言的。这就是说,这种观点把应用伦理学看作是伦理学在既有的规范伦理学、元伦理学之后发展而来的一种新型态的伦理学。然而,这种观点实质上缺乏严密的逻辑论证支持,因为,当代应用伦理学在何种意义上以及如何区别于元伦理学、规范伦理学等问题上缺乏实质的论证;更为重要的是:脱离了规范伦理学、元伦理学作为研究的理论与方法基础,当代应用伦理学还能否成其为一种所谓的伦理研究?
3.应用伦理研究不成其为独立的学科研究。当前学界,有些学者基本不认可应用伦理研究的独立学科地位。吴新文认为:“在最精确的意义上,应用伦理学可以被界定为在当代社会各种道德难题的促动下,由哲学、伦理学与其他相关学科交叉、融合而形成的一组新兴交叉、边缘学科群”②吴新文:《反思应用伦理学——兼论应用伦理学与理论伦理学的关系》(《复旦学报》,2003年第1期)。类似的观点还可参见 :孙慕义认为,应用伦理学还不是一门真正的学科,它没有一个完整的理论与体系,只是一个松散、缺乏严密逻辑结构的“应用问题群”,只是便于对实践问题的解释、阐明、陈述和对职业规范的探究(《质疑应用伦理学》,《湖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学报),2006年第7期,第31-34页)。包边宗:“应用伦理学又称实践伦理学或实用伦理学,它是对社会生活和人们交往的各个领域、方面的伦理道德问题进行研究的伦理学科的总称”(《我国应用伦理学研究的现状及其发展前景》,《淮阴师范学院学报》,1999年第3期)。杨通进:“应用伦理学是由不同学科组成的学科群(生命伦理学、经济伦理学、环境伦理学被公认是当代应用伦理学的三个典型学科)”(《应用伦理学与道德哲学之异同》,《河北学刊》,2005年第1期)。;邓安庆也不认为应用伦理学有一个所谓的共同的本质,在他看来,应用伦理学的“应用性”只能是基于对所有差异性的尊重与开放,而不在于追求本质的统一性[7](P13-18)。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们的基本立场是:并不存在一个所谓的一般应用伦理学体系,或者说,当前的应用伦理研究尚未型构一个整体的应用伦理学体系。也有人认为,所谓的应用伦理研究只是指代一个研究领域,而不是一门学科。不认同应用伦理学的学科独立性的另一种思路是:伦理学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的价值科学,换句话说,伦理学从来就是应用的,在这个意义上,应用伦理学研究并不异于伦理学自身的理论进路,因此,没有必要把应用伦理学看成是新的独立的学科型态。
4.有学者提出应用伦理学主要研究职业领域内的伦理、道德问题,在这个意义上,应用伦理学被解读为职业道德研究。随着应用伦理研究的全面展开与不断深入,这种观点已基本被纠正。因为,应用伦理学关注的问题及其对这些问题思考的视野都超出了职业道德的范围。堕胎、安乐死、克隆、死刑与惩罚的合法性及其限度、言论自由与对情色作品的适当管理、同性恋、企业的伦理责任、动物的道德地位、环境污染与生态失衡,等等,都不只是某个特殊的职业所面对的问题,也不是任何一种职业伦理学能够单独解决的。甘绍平指出,尽管应用伦理学与职业道德研究都会关注到具体的社会实践中的伦理、道德问题,其研究范围也有相通之处,它们的研究视角也往往复杂地交织在一起;但职业道德有着悠久的历史,而应用伦理学则是一门兴起于20世纪60、70年代的新兴学科。更重要的是,职业道德研究是把人们已经达成共识的道德观念付诸实践,即应用共识;而应用伦理学的研究则是帮助人们就重大而充满争歧的道德问题达成共识;它不是要应用共识,而是要反思共识——应用伦理学往往还会对职业道德传统的合理性提出质疑与反思,以帮助人们克服并抛弃那些过时的、过于僵化的职业传统。彼彻姆也指出:“尽管各种职业角色都有其规定的道德义务与道德理念,但职业标准根本不能确保道德的适宜性,更糟糕的是,医疗、商业、新闻、工程及其它领域的职业规范往往把道德要求过于简单化并使其过于僵化,同时职业规范所宣称的完整性与权威性往往也有些过头了。 ”[8](P1-16)
有意思的是,与大部分学者将应用伦理学解读为一门与理论伦理学相对应的应用性学科不同,亚伯拉罕·艾德尔等人则应用伦理学解读为一门理论性学科。应用伦理学同理论伦理学一样,是一门理论性学科。它既不赞同于政治伦理学、经济伦理学、管理伦理学、家庭伦理学、生态伦理学等部门伦理学,又不是一套可以直接操作的规范体系,但它又离不开这两者。[9](P4-5)
三、当代应用伦理学方法研究概述
关于当代应用伦理学的方法,学界的主要观点包括:
1.多元方法论。邓安庆等人认为当代应用伦理学是后哲学文化的产物,这决定了当代应用伦理学风格的多样性及其本质无法统一:整个世界“没有某一种研究和论证风格被应用伦理学领域的哲学家们所共同采用。多样性是应用伦理学——包括其问题、目的、方法和结果——的一个标志”[10](P49-50)。与之相关的是,当代应用伦理学的方法也只能是多样的,因为“要把解决某一领域伦理问题的方法或程序作为‘本质’的原则去解决其他领域的问题,将失去其应用性特点,基本上是不可能的”[8](P13-19)。
2.“程序方法论”。甘绍平是国内第一个较为系统地论证应用伦理学方法的学者。受罗尔斯的契约理论、恩格哈特的生命伦理学理论以及哈贝马斯的交谈伦理等理论的影响,其方法论尤为强调共识与对话:共识是伦理规范的合法性与权威性的必要条件,而要达到共识,就必须诉诸理性的对话,以谋求道德共识为目标的理性的交谈程序便构成了应用伦理学探讨问题的最基本的方法——应用伦理学首先是一种程序方法论,其唯一目标是通过交往对话而达成道德共识[11]。甘绍平对应用伦理学方法的理解还基于他对应用伦理学本身的把握。在他看来,应用伦理学是“分析现实社会中不同分支领域里出现的重大问题的伦理维度”。这意味着,“应用伦理学的根本特点就在于关注伦理冲突与道德悖论、探究道德难题:其中绝大部分的问题是体现着新旧价值观念冲突或现有的道德规范冲突的两难选择;或者就是那类并非一定要作出非此即彼之抉择,而是需对不同的利益进行平衡考量的问题;再有就是某种伦理要求与现实实践之间的冲突,以至于该要求难以实现,失去了得到辩护的理由”。在这种情况下,在解决伦理冲突与道德悖论的过程中,共识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在当代应用伦理学中,程序的重要性更甚于共识:“为了解决伦理冲突,在民众中间能够形成共识、达成一致的首先不是某种具体的立场、某种具体的观念,而是一个中立的程序——交往对话,共识首先只能是关涉到规范与价值之多元性的处置程序,共识只能是在程序问题上才是可能的、有意义的”[11]。
3.工程模式的方法论。在当代应用伦理学的研究中,特别是在当代应用伦理学的早期阶段,工程模式曾是最受关注的应用伦理学方法。工程模式将伦理学中的应用类比于工程学与应用科学中的应用,进而将应用伦理学解读为一般伦理原则、道德规范在特定道德问题中的应用。在这里,“理论”是一般性的理论或普遍原则规范,通过逻辑推理,得出能直接指导行动的结论。这是一个从一般到个别、从普遍性到特殊性的过程。于是,这种应用模式实际上只是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在不同现实生活领域的个别化、特殊化。它既没有任何中介环节,又用不着进行道德价值上的某种转换,只关注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的唯一性、绝对性及其现实生活中的划一化、普及化,至于道德理论和原则规范是否正确可靠、合理恰当,则毋需去认真而深入地考虑。换句话说,工程模式将应用的伦理原则、道德视为独立于且优先于它们在特定社会境遇中的人类行为中的“应用”,由是,应用伦理学就成了一个三步操作的逻辑演绎:第一步,构建普适性原则及其理论基础;第二步,实证地描述包含了主体动机与意图的特定的社会与组织境遇;第三步,道德原则被应用于特定境遇下的各行为中[12](P213)。工程模式的三步操作逻辑是基于这一模式的三个理论预设:第一,伦理学理论构成一个特殊的知识体系,其内容是普遍的道德原则,这些原则建立在理性基础之上。换言之,建立在元伦理学的正当性证明之上。对这一知识体系的掌握可以通过适当的学科训练而实现;第二,只有进行逻辑推演,即根据有关经验事实从一般原则中推演出能指导行动的结论(规约与禁令),才能把这个知识体系付诸应用;第三,从一般伦理原则推导具体伦理决定的过程,可以是也应当是公正的、无利益偏涉的。这就是说,伦理应用推理本身在价值上是中立的,是不受实质性伦理观点制约的,实质性伦理观点只存在于被应用的那些普遍原则之中[12](P210)。
4.应用伦理学方法的三种模式。当代应用伦理学兴起以来,人们在其方法论问题上各执一端,未曾一统。彼彻姆与澳大利亚学者斯蒂芬·科恩等人认为当代应用伦理学最具典型性的方法模式有三种①相关内容参见:Tom L.Beauchamp.,The Nature of Applied Ethics.See A Companion to Applied Ethics.Edited by R.G.Frey and Christopher Heath Wellman.Malden:Blackwell Publishing Ltd,2003,pp.1-16;关于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应用伦理学方法还可参见 Stephen Cohen.,the Nature of Moral Reasoning:the Framework and Activities of Ethical Deliberation,Argument,and Decisionmaking.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4,pp.57-62:
其一,强调一般伦理理论与原则、规范的自上而下的方法。其基本思路是强调应用伦理学是一般伦理理论、原则与规范在具体现实道德问题研究中的应用。在自上而下的方法中,一般伦理理论或原则与规范被解读为外在的先在,或先在的外在,并被认为是可以直接应用于实际的特定境遇之中。在能够直接且清晰地根据某一准则或原则得出道德正当性判断的情况下,该方法似乎是可行的。但这一方法内在地蕴含了这样一个逻辑:即一般理论、原则优先于实践、组织规则与案例判断,这又使得它看来并不那么可信。因为,这种道德优先性并不是普遍可接受的。在实际的应用伦理学研究中,该方法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有:第一,在复杂的情况下,我们的道德推理应当能确立规范本身在特定境遇中的实践可行性;然而,在实际的道德推理过程中,我们还时常会考虑到信仰、文化预期、可能结果的判断以及前援判例等,以帮助充实理论、原则,并为其提供充分的正当性依据。在这种情况下,道德并一定具有绝对的优先性。第二,实际的情况可能是并没有明确的原则、规范可以应用,因为,实际情况可能是人们有丰富的选择空间,更严重的是,这些伦理原则、道德规范还可能是相互冲突的。比如在关于堕胎的道德争论中,支持堕胎的人的核心立场是怀孕者有权处置与自己生命相关的事情,只要这些种处置并不违背法律要求;而反对者的核心立场则是,胎儿的生命权利等同于人的生命权利,是不能被随意消灭的,等等。第三,这一方法还会导致论证的无限性,即论证的无穷尽性要求。因为,任何一个层面的原则、规范的应用都需要更高层面的原则的支持。除非有一个不证自明的原则,但是,至少到目前为此,尚没有一个这样为人们所共同认可的原则。
其二,强调道德传统与经验以及特定境遇的自下而上的方法。这种方法从具体的实践案例出发,推导出具体道德境遇下的人们“应当如何道德地作为”的结论。在这种方法论中,伦理原则、道德规范的意义、功能及其重要性都源于此前的特定境遇下的道德推理,或者说伦理原则与道德规范是从各种案例中所达成的社会共识所发展而来,因此可以运用于新的情况。持这一方法论的人们认为:正是在各种类似案例处置过程中,人们才确立了对某种道德的信念,也因此确立了某种道德传统。相应的,与知道解决当下境遇中的问题当基于何种原则相比,知道如何进行有效的推理并采取相关行动要重要得多。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也时常作类似的推理,有时,也的确能在这些类比推理中达成对自己结论的自信。这一方法所面临主要问题包括:第一,范例或特定境遇自身显然不能作出道德判断。在案例之间的转换或致力于特定境遇的相关特点,人们意识到相关的道德原则必须与案例或境遇相联系。然而,原则不是案例或境遇的一部分,而勿宁是解释、联系案例与境遇的方法。所有的类比推理都需要一个相关的规范,以提出一个对象或事件与另一个对象或事件相同或不同的相关方面。但类比自身却不能发现或建构与境遇相关的那些规范。因此,自下而上的模式似乎也是事先为当下的案例或事件预设了作为核心道德要素的原则、准则。第二,面对同样的境遇,可能存在着相互冲突的类比推理、判断与案例解析。这使得人们对其论证力量产生怀疑:不同的类比与新案例是否会促生出不同的“正当”?由于对案例道德相关性特点的识别完全是依靠那些对案例作判断的人得出,但这些人却可能从不公正、先在的偏见或不恰当的类比得出这一判断,而这些都未经公正原则与人权的检验。换句话说,这一模式缺少一个稳定的规范框架,并因此而缺少了对判断的控制,也无法阻止偏见的产生,同时也很难建构社会传统。第三,由于自下而上的模式过于依赖前援案例分析,从而可能导致对实际所面临案例的相关特点的忽视,这使得其结论的有效性大打折扣。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确实时常作类似的类比,也在确实能在这些类比中达成对我们自己的结论的自信,然而,这种类比却也时常失败。类比无法为真相与确定性提供保障。无论两种境遇具有多大的相似性,但类比仍可能误导甚至促生错误的结论。
其三,融贯论。“融贯论”是在前二者的反思与批判的基础上建构起来的道德推理方法,即融合了一般规范与伦理理论、道德经验与特定境遇的理论分析与案例分析的方法。在当下的研究中,人们普遍认为,对应用伦理学来说,作为顶端的理论、原则与作为底端的案例与特定判断都不构成充分的资源。因为,它们任何一方都没有足够的力量提供与需要相一致的可靠结论;原则需要针对案例的具体化,而案例分析则需要来自一般伦理理论与原则、规范的关照。这种思考的结果是当代应用伦理学方法摆脱了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单向的、机械的推理模式,而转向综合了两种推理模式要点的“融贯论”模式发展。
“融贯论”模式在程序上与罗尔斯在正义探讨中提出的“反思平衡”有相通之处,故此,也汤姆·彼彻姆与斯蒂芬·科恩又都认为应用伦理学的方法是“反思平衡”的方法[13](P20)。但这种解读值得商榷:“反思平衡”源出于20世纪中期人们对归纳逻辑的正当性讨论,后来,这一理论主要应用于伦理学与政治哲学,并有较大发展。罗尔斯《正义论》中的应用使得反思平衡成为一个颇受关注的概念。罗尔斯设想人们在 “无知之幕”的遮蔽之下进入“原初状态”,如果此时的条件足以产生出与人们对正义的深思熟虑的信念相符合的原则,那么,一切事情当然就可以顺利地进行下去。然而,如果“原初状态”下的条件并不足以产生出这种原则,那么,我们就有必要进行一种“反思平衡”的推理,即我们要么修改我们对“原初状态”的说明,要么修改我们现有的判断。这个过程可能会有很多反复,“这样反反复复,有时改变契约环境的条件,有时收回我们的判断并使我们的判断与原则相一致,这样,我认为我们最终将会找到一种对原始状态的说明,这种说明既体现了合理的条件,又产生了符合我们经过适当修改和调整的深思熟虑的判断。”[14](P20)虽然,“融贯论”的道德推理在其形式上确实与“反思平衡”有一致的地方,然而,反思平衡的应用并不局限于道德推理,在非道德推理的实践推理与逻辑推理中也可以大有作为:“从实践伦理学的观点看,他的理论似乎可应用于从医学到企业、法律等的许多方面”[12](P15-16)。 罗尔斯在为反思平衡作注时也提出,反思平衡并不专属于道德哲学,他指的是纳尔逊·古德曼早在1955年就在其《事实、虚构与预言》中对演绎推理与归纳推理的逻辑论证中就运用了这种方法[14](P21)。
四、反思
尽管当代应用伦理学研究已经蔚然成为当代学术研究的一道亮丽的学术景观,但其基础理论的研究却明显滞后且争歧纷呈。几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
1.应用伦理学本身这个很重要、很基本的问题并没有受到应有的关注,这使得应用伦理学的讨论明显缺乏一个共同的基础。瓦伦西亚大学学者阿德拉·科尔蒂纳认为,当代应用伦理学研究出自于社会现实的需要,即她所谓的“社会现实的命令”;虽然,由于现实领域的多样性与研究自身的多样性,实际的应用伦理学研究也确实呈现各种样态;然而,科尔蒂纳还是认为,应该有一个共同的主线可以贯穿所有的应用伦理学,因为,正是应用伦理学所共享的结构和特性组成了应用伦理学这一知识样态[14](P3-31)。然而,事实上,在已有的研究中,这种所谓的主线并不清晰。基于是,甘绍平指出:应用伦理学当前的现状是,在其分支学科领域里所取得的研究成果远远超过了人们对作为一个总体的应用伦理学之学科性质与地位的思考、总结与探索[15](P2)。
2.人们过于强调当代应用伦理学是当代社会发展与技术进步所促生的新兴研究,却忽视了问题的另一方面:当代应用伦理学是一般道德哲学成长进程中的一次自我反思与蜕变。人们大多认为,在当代社会发展进程中伴随着技术发展与社会生活变迁而来的大量现实问题需要伦理学的理论支持与实践指导。在现实道德问题急迫性态势下顺势而起的当代应用伦理学已较好地诠释了伦理学的实践特征与应用趣向。但是,人们过于关注当下的、具体而微的实践道德问题,而把当代应用伦理学狭隘为伦理学之于现实的 “应激反应”,并进而走向了机械应用的歧途。也就是说,人们更愿意把当代应用伦理学看成是能为20世纪60、70年代以来社会与科技发展进程中所衍生的急迫道德问题提供解决出路的研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斯蒂芬·图尔闽才强调,是医学拯救了伦理学:因为,在他看来,在当代应用伦理学兴起之前的很长一段时间,人们更多地关注伦理学研究中的概念问题与认识论问题,而很少人关注规范伦理学研究,更少有人关注现实生活世界的道德问题。但70年代以来,情势逆转:医学领域中凸现出了越来越多的道德问题,如产前诊断、安乐死、克隆人、堕胎,等等。同时,人们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还发现根本就没有现实的答案,这成为伦理学家们登场的绝佳时机[12](P266-279)。
然而,当代应用伦理学发展更为实质的一个方面却是:当代应用伦理学是一般道德哲学成长进程中的一次自我反思与蜕变。具体来说,当代应用伦理学研究是伦理研究在反思元伦理学研究的基础上向规范伦理学的回归。事实上,这种反思是在两个层次上进行的:一方面,当代应用伦理学研究是批判、反思此前元伦理学的研究进路,摒弃了元伦理学以来的“元”叙事方式,转而直接关注道德实践;另一方面,当代应用伦理学研究也反思传统规范伦理学的研究,因为,传统规范伦理学的方法在面对当代社会的现实时有发展的必要。这里所提示的实质问题是,当代应用伦理学并不是一项超越或溢出了传统伦理学的全新研究,其研究内容与传统伦理思想史的伦理学家们所研究的内容其实是一致的。虽然,新时代会提出一些新的研究问题,但其性质却与传统伦理学所研究的那些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并无本质的区别。更为重要的是,应用伦理学构成当代应用伦理学研究中所涉及的概念、规范或原则,如正义、仁慈、理性、善,等等,在传统伦理学的研究已经被充分讨论过,而在当下的应用伦理学研究中,这些概念、规范或原则并没有明显的区别或被颠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理解应用伦理学的时候,还是应当把应用伦理学解读为伦理学自身在新时代的发展形态。
3.作为一般道德哲学的自身反思与成长,当代应用伦理学的理论及其实践本身还揭示了一个极其有意义的进路:即“应用”原本是一种检验与发展理论的方法,就像在自然科学与经济学领域一样,在自然科学与经济学领域中,其理论都有明显的应用取向,而其应用也大多有明确的理论基础。作为一般道德哲学的自反式反思与发展,应用伦理学的“应用”趣向所体现的实际是“应用”作为检验伦理理论的重要方法,正是在这种检验视界中,人们找到了传统伦理学、元伦理学在当代社会中实践的短板与发展方向。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当代应用伦理学研究中,还有一些学者仍然停留在机械地、无批判地应用理论的研究状态,而未曾把握“应用”的理论建构旨趣,而这正是当代应用伦理学研究中最受诟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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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Review of the Basic Studies of Applied Ethics
ZHENG Gen-cheng
(Institute of Ethical Studies Zhejia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Hangzhou 310018,China)
Since 1960s,Applied Ethical Studies(AES)has grown as a splendid part of Ethical studies or even contemporary academic studies.However,the AES so far concerns more on specific questions of practical morality and to some extent neglects the Studies itself as an important question.Though scholars made some explorations in the contents,discipline nature and methods of contemporary AES,their explorations are scattering in various works and fail to form a systematic construction for the basic theories of AES,which means void of a common ground for discussions of the discipline.
applied ethics;discipline nature;applied ethics method
B82-06
A
10.3969/j.issn.1674-8107.2015.04.005
1674-8107(2015)04-0027-10
(责任编辑:吴凡明)
2014-12-29
郑根成(1970-),男,湖南耒阳人,教授,哲学博士,主要从事应用伦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