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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大气法“找不同”

2015-04-15戴丽

节能与环保 2015年10期
关键词:燃用质量标准人民政府

文 // 本刊记者 戴丽

新旧大气法“找不同”

文 // 本刊记者 戴丽

近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式发布,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于1987年,在1995年、2000年先后做过两次修改,距今已近15年未做修改。本文梳理了新大气法主要增加和删除了哪些内容。

条文增加近一倍

从整体情况来说,旧大气法共7章66条,8485个字。新修订的大气法增加为8章129条,17788个字,增加了近10000字。新大气法主要增加的内容可以分为以下几大类。

明确考核,强化责任。新大气法新增了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这就明确了考核对象、办法及考核结果公开的要求。许多相关专家表示,强调考核是一大进步,质量考核不合格则应坚决问责。

排污许可证制度将全面落地。旧大气法规定:在两控区,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对二氧化硫发排污许可证;新大气法则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建立排污许可证制度。根据新“大气法”的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排污许可证的法律制度藉此就可以走上快车道。排污许可制度的体系化建立,也将会是环境管理转型的一个重要契机。新大气法也明文规定,国家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产品质量标准将同步衔接。新“大气法”明文规定: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明确大气环境保护要求。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并与国家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互衔接,同步实施。

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并特别提到,要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继续加强煤炭的生产管理和使用。新大气法“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部分,第一节就是“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其中明确提到,各级政府应采取措施,调整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优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减少煤炭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炭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已建成的煤矿除所采煤炭属于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据已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要求不需要洗选的以外,应当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

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重申国家鼓励和支持洁净煤技术的开发和推广,鼓励煤矿企业等采用合理、可行的技术措施,对煤层气进行开采利用,对煤歼石进行综合利用。从事煤层气开采利用的,煤层气排放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单位存放煤炭、煤歼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

确定“黑名单” 划分禁燃区。大气污染防治也有了“特区”。新大气法提出了禁燃区概念,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并要求,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细化了现场监测、监测的手段,增加了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新增加的二十九条内容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新增了对超总量和达标任务的地区规定了环保约谈及区域限批的要求。第二十条规定:“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新“大气法”向众多相关企业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例如,要求对于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应明确大气环境保护要求。在燃油方面,石油炼制企业必须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在燃煤方面,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在机动车方面,要求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制度等;对餐饮服务、畜禽养殖、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等行业也都作出更具体的规定。另外,还要求企业对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检测。

简化和取消了部分内容

新大气法在增加很大部分内容时,同时也简化和取消、删除了部分内容。首先是环保罚款取消50万元封顶,对环境违法企业处罚更加严厉。针对此前企业在大气污染问题上违法成本较低的问题,新“大气法”加大了对企业违法污染行为的惩罚力度。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环保罚款,取消了原50万元的上限,改为按倍数计罚。如违法单位拒不改正,则“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也就是说,违法企业越是不积极整改,越将面临重罚。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其中取消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环保罚款50万元上限额度,变为按倍数计罚,是重典治霾的具体体现,必将对污染企业产生极大的震慑作用。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卫东介绍,新《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大量有针对性的措施,并设定了相应的处罚责任,具体的处罚行为和种类接近90种,提高了法律的操作性和针对性。

二是取消了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标准的备案要求,地方政府也可制订国家标准中规定项目的地方标准。新大气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业内人士表示,这将更加有助于我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另外新大气法还删除了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验收后才能投产或使用的规定;取消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提法;取消了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的职责要求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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