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干部违纪违法表现形式、成因及防治对策
2015-04-15黄水桥
●吴 昊 黄水桥
财政干部违纪违法表现形式、成因及防治对策
●吴 昊 黄水桥
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讲话和党的十八大报告都提出,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对于规范权力的运行,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意义十分重大。财政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是党和政府履行职能的物质基础、体制保障、政策工具和监管手段。但是,近年来,财政系统违纪违法案件时有发生,涉案金额大、作案手段隐蔽、窝案串案多,严重影响了财政职能的发挥,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本文从近年来财政系统违纪违规典型案件入手,分析其问题成因及防治对策,旨在建立工作机制、加强理论研究,以更好地维护我国的财经纪律和社会经济秩序。
一、财政干部违纪违法的突出表现形式
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迎难而上,顽强拼搏,团结协作,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全力确保中央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有效落实,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财政反腐倡廉建设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通过近年来财政监督检查,结合财政系统实际案例 ,财政干部违纪违法的突出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通过虚构事实或歪曲事实的手段,非法谋取不正当的财政资金。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缓收、不收财政收入;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
不严格按照预算和其它财政制度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的用途;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三)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是私设“小金库”、挪用财政资金、挥霍浪费、贪污公款等腐败现象的温床。该种行为是指财政工作人员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四)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
将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私存、私放的行为就是未将资金收入、支出等财务活动在法定账目按照会计制度进行会计记录。未按规定存放资金的行为,存放的方式有三种:一是在擅自开设的账户中存放;二是以个人储蓄的形式存放;三是直接将现金存放在违规地点。其主要手段有:截留各项收入,私存私放;将违规收取的各项收入不入账,将骗取的财政资金转入擅自设置的账目,私存私放,使财政资金逃避了外部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其危害在于财务会计账目无法完整、真实地反映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和经营活动过程,从而也就无法对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五)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公共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缺乏透明,导致财政资金在使用和分配上出现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所引发的腐败寻租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社会的不公平,使一些本该用于经济、科教文卫建设等方面的开支相应减少,不利于财政资源的合理流动和配置。该种行为主要针对的是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违反规定调整预算;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的规定。
(六)违反国家建设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
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其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国债资金、国家做担保的银行贷款。违反国家建设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主要有: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国家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造成了损失和浪费,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二、财政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财政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又有客观方面的原因;既有体制方面的原因,又有违法单位和个人自身方面的原因。总体上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制、党纪、政纪观念淡薄
在我国大力实行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各种不良思想也乘虚而入。一是一些部门单位受利益驱动,无视法纪,抱着“只要不贪污,有问题无所谓”的心理,什么资金都敢用,只要是钱就敢花。不执行相关的 《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现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法不依,违规使用财政资金。二是一些财务人员思想觉悟不高,原则性不强,对一些明显违反财经纪律的财务事由不闻不问,甚至知法犯法,伙同作弊;有的财务人员责任心不强,对自身承担的财务会计工作不履行职责,能拖则拖;有的财务人员缺乏担当精神,想执法而不敢执法,甚至为违规使用财政资金提供方便。
(二)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
一是财政管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财政资金管理内部决策透明化、民主化不健全,导致财政管理内部权力运行民主约束力不强,财政管理权力失控。在现有条件下,对容易产生腐败的岗位和环节还缺乏硬性的可操作性强的监督制约机制,对关键岗位权力行使的监督力度不够,也使得个别人员在工作上存在一定的主观随意性。二是外部监督管理、制约机制不健全。人大、监察、审计机关、公众及舆论在财政管理腐败防治中的外部监督制约作用发挥不充分,导致财政资金管理外部权力运行民主约束力不强,财政资金管理权力失控。三是资金供求矛盾的长期存在。财政部门由于其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的职能,在资金供求矛盾的情况下,使得自身地位显得越来越重要,少数人头脑发热,权力欲膨胀。加上财务管理、物资使用、资金投入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规章制度不完善,且执行乏力,这就进一步放纵了违纪违法行为。
(三)监督管理及制度落实不严
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或制度落实不到位,为违法违纪者提供了可乘之机。一是信息掌握滞后。监督工作要深入开展,首先信息渠道要全面、畅通。由于受时间和人力限制,财政监督一般采取事后监督方式,这种检查方式有较大的局限性,其时效性也不强,并且财政监督部门对资金下达和拨付的具体情况不能及时掌握。二是制度落实不严。一方面,现行的监督机制,表面上疏而不漏,其实难以到位。监督体制还不够科学,制度缺乏刚性。另一方面,一些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缺乏执行力,有些制度甚至得不到执行。对财政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往往“重规范,轻处罚”,查而不改,消极应付,甚至是屡查屡犯,使财政监督检查的实效难以发挥。违法违纪行为未能受到严厉的惩处,犹如“破窗效应”,反而起到了反面的示范作用。
三、防治财政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对策建议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部门掌管着“钱袋子”,承担着资源配置、收入分配、调控经济、监督管理等四项重要职能。财政系统只有加强自身建设才能更好地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重任,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的保障。
(一)加强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
拓展党风廉政宣传领域和阵地,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思想引领、舆论支持、精神激励和约束警示作用,努力营造有利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思想舆论氛围。一是建立“廉政微课堂”。一方面,以理想信念教育、作风纪律教育、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教育为重点,将反腐倡廉教育各项目标任务具体化、生活化,提高干部学习兴趣;另一方面,课堂设计灵活互动。针对不同学习内容,灵活采用听、看、讲、议等形式,激发干部参与的积极性。二是要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一方面要加强对重要岗位、关键环节管理人员的思想教育和管理。教育是反腐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应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管理人员的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廉洁从业教育,提高他们拒腐防变的能力;另一方面针对个别领导干部对相关的财经法规、财务管理等知识不够了解,思想认识存在偏差等问题,财务主管部门要加大培训力度,切实提高他们履行管理职责的能力,适应财政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对广大干部职工财经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使他们积极参与和支持财务管理工作,为加强和改进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氛围。三是形成震慑效应。发挥主流媒体的主阵地和主渠道作用,加大新闻投放量和频次,形成舆论强势。适应加大惩治腐败力度的新形势,加强违纪违法典型案件的宣传报道,及时曝光违纪违法典型案件,健全新闻发布制度,集中通报查办案件情况,发挥警示作用,提高震慑力。
(二)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明确党委主体责任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的要求。一是要强化责任。首先加强对“一岗双责”责任制的督促检查,各级领导一方面要实行业务工作目标责任制,另一方面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表率。二是要狠抓落实。把规范权力运行的要求体现到财政工作的方方面面,避免出现制度真空。强化监督,推进权力公开运行,堵塞一切可能出现的腐败漏洞,打造阳光财政。三是严格责任追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关键在责任追究,没有追究,责任制的时效性、权威性就无从谈起。领导监管不力,对违纪违法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都要依照责任制规定分清责任,严肃追究。
(三)完善财政权力运行的制约机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一是规范内部权力运行。科学配置权力和职能,明确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不同权力由不同部门和个人行使,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落实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使权力在法治的框架内运行,健全完善大额资金使用程序,加强对财政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充分实现财政资金管理内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的透明化、民主化,让广大干部群众在公开中监督权力。二是建立干部定期轮岗制度和异地交流制度。对财政部门而言,对领导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实行定期轮岗交流,既有利于防止一个干部长期在一个岗位上工作所带来的消极腐败问题,也有利于干部的成长,使之扩大知识面,增长才干,更加全面地了解和掌握财政法规政策,便于更好地开展工作。三是加强审计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建立对财政资金事前、事中、事后审批和监管的长效机制。实行三公经费、转移支付、公务卡和会计集中支付制度,以杜绝“回扣”等腐败暗流;所有的财政性资金必须纳入公共财政专户管理,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政府采购质量的监管、行政审批、各项财政资金的审计及公共资源的招投标情况进行公开,把决策、执行以及执行的结果向社会公开,向公众公开相关的管理信息和管理过程,减少因信息不对称、不完备而引发权力运行的异化和失范。构建“主动公开为主,申请公开为辅”的公开机制,根据群众诉求和工作需要,随机进行集中公开、对应公开、专项公开、点题公开,使权力公开无时不有、无处不在。
(四)加强监督检查和惩处力度
加强监督和检查,要让挤占挪用或套取财政资金、权钱交易、决策不当和违规操作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等违规违纪、失职渎职行为受到严厉惩处。一是内部监督检查全覆盖。财政内部各职能部门要把财政资金的安全性检查作为日常工作长抓不懈,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首先定期不定期地对重点部门和岗位的某项业务工作和某项开支有选择地进行内部审计。其次对基层财政部门进行经常性的专项检查或内审,以便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最后严格落实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对重要岗位和环节的干部任期内各项业务工作进行内部审计。二是充分发挥人大、监察、审计、司法机关在财政管理预防腐败中的主体作用。加强对公共财政资金运行的监督,重点检查国库集中支付、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落实情况。切实加大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协调一致,及时通报违纪情况,形成监督合力。三是加大经常性的巡查督查和专项检查力度。一方面对群众反映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要专项治理,重点抓好,畅通网络举报渠道。另一方面对于领导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经常性地开展巡视检查。四是严格问责。一方面构建完善防范机制,加强制度创新,着眼于制度的科学性、系统性、前瞻性、关联性、适应性,使各项基本制度与具体制度、实体性制度与程序性制度衔接配套,增强制度的整体效能,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和运行质量。另一方面不断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强化制度的权威性与威慑力。围绕权力运行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以及腐败行为易发、多发的“关键点”,对发现的问题坚决整改和问责“零容忍”。
(五)加强财政纪检监察队伍建设
打铁还需自身硬,要建设一支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充分发挥他们对于加强财政监督、改善财政管理的作用。一是采取措施,抓好落实,从根本上改善财政纪检监察人员的年龄结构、专业知识结构,充分调动内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二是通过定期的培训不断提高队伍执纪监督的业务能力。让其掌握较为全面的经济管理和财务核算等方面的知识,做到懂原理、晓制度、会查账、善分析,在纷繁的监察事项中,分辨违法与违纪。三是努力从组织和制度上强化自我监督。发挥干部监督机构的职能作用,强化对纪检监察干部履职用权行为的监督制约,对违纪违法行为要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决不姑息,用铁的纪律锻造过硬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六)积极推进财政制度、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形式多样的违纪违法行为,本质上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不彻底、政府干预太多所致。通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简政放权、推进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才能彻底解决权力被滥用的问题。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一是要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坚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兼顾效率和公平、统筹当前和长远,将总体设计和分步实施相结合,协同推进财税和其他改革,努力建设法治财政、民生财政、稳固财政、阳光财政、效率财政。二是切实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政府预算制度,使预算编制科学完整、预算执行规范有效、预算监督公开透明,三者有机衔接、相互制衡,真正把预算分配权关进制度的笼子,使政府预算在阳光下运行。三是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作者单位:湖北省英山县财政局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