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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发展新常态与政府理财方式转变
——对2015年财政工作的展望

2015-04-15马国贤

财政监督 2015年3期
关键词:预算法依法绩效评价

●马国贤

论经济发展新常态与政府理财方式转变
——对2015年财政工作的展望

●马国贤

“经济发展新常态”是2014年中国经济的关键词之一,它表明,中国经济将告别以牺牲资源、环境为代价的高速发展阶段,而进入以发展速度中等、人民实惠较多、全面治理为特征的常态化发展阶段。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财政部部长楼继伟精辟地分析了财政形势,代表财政部对2015年财政工作作出了战略性安排,提出了认真落实积极财政政策各项措施、确保完成各项改革任务、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农业现代化发展、支持社会事业发展、加强财经对外交流合作、加快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等九项重点工作。笔者将结合这些重点工作,就理财方式的转变谈点体会。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支撑,随着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提出,我国的政府理财方式将发生重大转变,而2015年将是开端。其特点可归结为:

第一,由“大手笔”式理财,转入过紧日子式理财。我国财政对经济的依赖性很强,随着经济增速的下行,财政收入将转入中低速增长期,但因种种原因,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基数已撑大,且习惯于一掷千金,大把花钱的“大手笔”理财方式。比如,在城市建设上的大建设、大拆迁,动不动就搞彻底治理式的“历史性工程”等。这种政绩工程式的“大手笔”是违背理财规律的,它造成了人民实惠不多,政府却背负庞大债务,因而是不可持续的。

随着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到来,“大手笔”理财将走到尽头。这就要求我们及时调整理财思路,转到过紧日子式理财上来。配合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在资金安排上做到有保有压,“该满足的坚决保障,无效果的一个子儿也不给。”

第二,由“人治式理财”,转入依法理财、依法治财。依法理财、依法治财是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决定,实现政府理财法制化的核心内容。在笔者看来,“人治式理财”是指在大发展时代形成的 “领导批条子,财政当出纳给钱”,或者“党委决定,财政找钱”式的理财。这是在权力型政府下长期形成的“权大于法”的理财陋习。

“依法理财”指各级政府和财政严格按新《预算法》办事,以预算为核心,法律禁止的坚决不作为式的理财。今年,新《预算法》已付诸实施,与原预算法相比,这次修改的幅度很大,总条数由79条增至101条。其中,对原预算法规定修改、合并的为53条,有28条为新增规定。在笔者看来,“依法理财”就是各级政府和财政应当将新《预算法》作为评价政府理财是合法,还是违法的依据。

在学习新《预算法》中,笔者的体会是,它不但对与预算有关的财政行为作出具体规定,而且全面体现了预算原则,即完整性、真实性、公开性、统一性、年度性和绩效等六原则。在完整性原则上,它要求预算必须完整地反映政府的公共资金受托责任,而不允许在预算收支表外有秘密预算或政府收支存在;预算科目必须分收入和支出来设置,以全面反映各项政府资金。在公开性原则上,它要求各级财政按“预算公开是一般,不公开是特例”来处理保密与公开的关系。在统一性原则上,它要求各级政府应当按国家统一的预算收支科目来编制预算。在真实性原则上,它要求各预算收支项目的内容与实际一致,而不允许以一个支出 (或收入)项目的名义,将预算资金实际用于另一支出(或来源于另一收入)项目上;同时要求各预算收支项目的概算应接近实际,不能估计过高或过低。在年度性原则上,它要求将人大通过的预算视为年度性法律,除了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预算外,各级政府不得作出追加当年预算的决定。而将超收部分转入预算调节基金,在第二年安排使用。在绩效原则上,它确立了绩效评价法定的原则。此外,新预算法还赋予各级人大预算监督权,具体列举了预算监督内容,从而使预算监督由空泛变为实化,规定了对政府和财政的违法行为追究行政责任方式等。可见,依法理财并非“政治口号”,而是由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审计法等法律支撑的行政行为。总之,我们不仅要记住新《预算法》的具体规定,而且应理解这些原则,提高依法理财的自觉性、主动性。

在笔者看来,“依法治财”指各项财政活动都应有法律依据,在税收和行政性收费上,应做到“税由法定,依法征收”,“费由法定,依法收费”,在支出上做到“四按”:按法律、按程序、按预算、按进度拨款,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并实现财政信息公开。而要实现 “依法治财”,我国就必须建设一个包括税法、行政收费法、财政信息公开法、财政处罚法、政府采购法、国库法、财政体制和转移支付法、国有企业财务法、会计法、专项基金法、绩效管理法等在内的法律体系,并解决好法律间衔接问题。这将是庞大的系统工程。为了建设好这一体系,我国还需要设一个统率这些法律的法律——财政基本法,以固化我国财政法的立法原则和体系。

总之,如果说,“依法治财”在我国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那么相比起来“依法理财”将是现实的、紧迫的,而且是2015年必须做好的事。

第三,由“过程式”理财,转入绩效管理和绩效式理财。政府理财的目的是提高资金效率。“过程式理财”指按行政管理上的过程管理方式,以无错、节钱为特征的政府理财。过程管理指以政府行政“科层制”为基础,以命令、执行、反馈为特征的管理模式。过程式理财有两个特征,一是叫“无错”。这就是:只要无错,我就无责任,至于钱用得怎样,有无效果?与我无关。二是叫“节钱”。这就是:财政的作用是“砍项目、砍预算”,至于支出是否必要,与我无关。可见,过程式理财是一种有违政府理财宗旨的官僚式、低效率的理财。

绩效指政府获得的有效公共服务与公共资金(资源)的投入之比。这是说,绩效取决于投入的公共资金是否获得有效公共服务?获得了多少有效服务?因此,“绩效式理财”属于结果导向管理模式,是追求有效公共服务,而非单纯为了“节钱”的理财模式。绩效管理是实现绩效式理财的路径,其内容包括确立绩效目标、绩效拨款和管理、绩效评价等三个环节。由“过程式理财”到绩效管理、绩效式理财是我国政府改革的必然路径,也是中共十六大到十八大追求的目标。

绩效管理是我国新《预算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在该法中,不仅提出了绩效原则,而且要求将绩效评价列为政府法定责任和预算编制依据。如第32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第57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其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预算草案。此外,它还要求各级人大应当将绩效作为预算审查、预算监督的重要内容。“各级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第32条)。”这表明,各级政府若未依法开展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将视为违法,并受到责任追究。可见,转变理财方式,实现绩效式理财,将是今年各级政府和财政的现实、紧迫的任务。

绩效管理的内容广泛,它至少包括部门绩效管理、项目绩效管理和政策绩效管理等三项,虽然三者原理相同,但在做法上各有特点。

部门绩效管理的重点是建设绩效目标(预算)、绩效拨款与实施、绩效评价的体系。同时,要求各部门去除繁文缛节规定和冗余机构,建立基于绩效的管理体系,建立符合大数据时代要求的绩效数据库,并将下属公共机构——部门和单位纳入部门绩效管理体系。这个任务很艰巨,是凭财政部门的力量难以做到的,而需要与各级政府考绩办联合起来,共同完成。

项目绩效管理包括对预算项目作出科学分类,对于应评价的项目,建立项目化管理的制度体系,包括前期评价、中期评价和结果评价等。目前,虽然各地进行了绩效评价,但因缺乏科学的指标体系支撑,因而推进缓慢,效果也难以显示。

政策绩效管理包括对政策的可行性评价、实施中的跟踪评价和结果评价等三项制度。由于我国的公共政策具有“中央出政策,地方实施,预算转移支付”特点,因而,对公共政策的评价涉及到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共同行动,统一组织等问题。这些在我国目前尚属于空白。

需要指出,我国在转入绩效式理财的过程中,当前遇到的最大难题是“指标短缺”。在笔者看来,绩效指标也就是管理目标,因此没有科学的指标体系,也就没有绩效管理。由于绩效管理具有“一个部门(项目),一套指标”的特性,因此,绩效指标短缺是必然的,也是世界性难题。例如,虽然美国已实施绩效管理20多年了,但因绩效指标问题解决得不好,走了许多弯路。在笔者看来,由于绩效指标是全国性公共产品,为此,应当由财政部组织专家,按统一的方案,进行分门别类地研究,并获得突破。这也是2015年财政应当取得成效的重点工作。

总之,如果说,楼继伟部长提出的落实积极财政政策等九项重点工作是治国的,则我国理财方式上的三个转变将是治财的。只有财政转变理财方式,才能更好地担当起治国重任,担当起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责任。这也是我们在2015年所期望的。■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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