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势在必行
2015-04-15游伟
游伟
在实际生活中,个别行政机关或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害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污染和资源损害的行为时有发生,但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却常常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追责。
之所以存在这种状况,与我们的诉讼理论及法律规定的滞后有关系。我国原来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过,去年生效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确定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包括与损害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但是,法律规定依然较为原则,诉讼主体的界定仍不够明确。
按照我国宪法規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维护公共利益、保证和监督法律实施的使命。而且,国家还赋予了它们各种服务于法律监督的如案件侦查、批准逮捕、提起控告等权力。当危害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事件发生后,如果普通公民或组织不愿起诉或由于各种原因无法诉讼时,各级检察机关应当承担起公益诉讼的职责。正因此,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将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为了使检察机关更充分地履行职责,全面承担起公益诉讼的重任,有必要在中央顶层设计的前提下,立法正式确立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明确其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责范围。同时,要通过有法律依据的体制改革,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独立的公益诉讼机构,配备相应人才,依照法定程序行调查权,提升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能力,有效遏制侵害社会公益行为的蔓延。
应当着力推进中央已经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使检察机关在人财物体制上摆脱地方的控制和影响,使他们能够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及时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全面审查,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从而使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得到切实有效的遏制。
(摘自《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