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约束“能吏”的“制度外能力”
2015-04-15张天蔚
张天蔚
今年全国“两会”后,五天之内有四名副省部级高官被宣布接受中纪委调查。按照党的十八大之后中纪委稳、准、狠的“打虎”模式,这四名高官的命运已经确定,审判、定罪只是时间问题。而除了同样身居副省部级高位之外,媒体为这四名高官归纳出另外一个共同特点:都曾被部属和舆论认定为“能吏”。
所谓“能吏”,乃借用中国古代官场的称谓,意指那些“很能干的官员”。而若再对官、吏做一下细分,“能吏”则特指那些虽不能参与政治决策,但执行力超强的事务型官员。用这个标准套一下仇和、徐建一等四名高官,几乎是可以用来解释“能吏”词义的范例。
其实,落马的能吏远不止这一拨,此前落马的刘志军、刘铁男、李东升、李春城等一大批部级高官,在其风华炽盛之时,几乎都不负“能吏”之谓,且多为某一领域之翘楚。高铁运力在今年春运期间表现出极大的优势和潜力,以至于有人为此呼吁对刘志军应考虑“将功折罪”。可见,刘志军作为能吏之“能”,给公众留下了足够深刻的印象,有人甚至不惜对其贪腐劣迹做出某种宽宥。
既“能”又“廉”,古来就是百姓对官员的理想期待,因为与现实形成的反差,人们才不断陷于对“贪腐的能吏”与“清廉的循吏”的两分和纠结之中。金代诗人元好问笔下的“能吏寻常见,公廉第一难”,诉求的重点就在于清廉。但在某些特殊时代,百姓对大刀阔斧、不拘陈章的能吏,又寄予强烈的期待,以至于有“宁要能吏、不要庸官”的诉求。而在这种“宁要”“不要”的句式中,已经隐含了对能吏的放纵。
改革开放的核心,就是对旧制陈规的破除;对经济发展的强烈诉求,又对政府效率提出了格外的要求。于是在很长时间内,能吏受到格外的看重和欢迎。仇和这类作风强悍、一往无前的官员,不断被派到官风保守、经济落后的地区去“啃硬骨头”,也足以看出其上级对这些能吏的器重。而为了让这些能吏能够放开手脚,他们又往往被给予在制度之外的某些特殊权力。这些“特许”虽然没有正式的制度化的赋权,但其实际掌握的权力,却可能远远超出他们的职位本来具有的权限。
尤其当这些能吏为完成被授予的任务而一路高歌猛进的时候,对他们的任何监督、制约,都往往被看成阻碍、掣肘而被忽略甚至打压。失控的权力必然带来腐败,绝对的权力必然带来绝对的腐败,这一定律用于能吏并无例外。当特别有能力的人获得了不受约束的特别权力时,其潜在的腐败风险可能十倍、百倍于因循守旧的庸官。这也正是百姓自古就在腐败风险太大的能吏与可能碌碌无为的循吏之间难以选择的根源。
现代政府治理必须走出这样的两难,能吏再“能”,也必须置于制度的严格约束和监督之中。良好的制度设计,必须做到既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能吏的能力,又要把这种能力约束在依法执政的正途。同时,必须打破团团伙伙之间的人身依附,能吏的能力必须归入并服务于党和政府的整体执政目标,决不能让能吏们成为某个“山头老大”实现其个人政治目的的“政绩突击队”。而迄今落马的若干能吏,基本上都扮演了本来不该扮演的角色。
作为现代社会的公民,中国公众也必须尽早走出对能吏的过度期待。公民选择能干的官员,赋予其必要的权力,同时对其行使权力的过程进行严格的监督,既是现代政治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每一个公民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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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好梦:曾听到负责考核管理干部多年的人感叹:“如今一些锒铛入狱的官员,过去都是响当当的能人。”我认为,导致能力由“光环”变为“祸水”的原因,除了这些“能吏”咎由自取之外,制度亦有责任。
@隔壁吴老二:我们是否也应当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能吏在位时很多过杠的行为被当成“魄力”“个性”“政绩”大加赞赏,而一旦能吏失位后,舆论就来个180度大转弯?其实,媚权心态是能吏为所欲为时不可或缺的社会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