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及其价值意蕴
2015-04-14林五星
林五星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河南焦作 454000)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及其价值意蕴
林五星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河南焦作 454000)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一部分农民从土地上走出来成为“农民工”;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全面深化,“农民工”又被称作“农业转移人口”。在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关键所在和重中之重,其本身有着丰富的价值意蕴。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价值
1.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历史进程
1.1 “农民工”和“农业转移人口”
由于我国独特的城市农村二元体制,在改革开放初期,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部分农民从土地上走出来,到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从而形成了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农民工。1984年《社会学研究通讯》上的一篇文章,首次将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称为“农民工”[1]。自此,“农民工”一词流传开来并被广泛使用。
2009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作为推进城镇化的重要任务,要逐步解决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就业工作和户籍转移的问题,“农业转移人口”这一称谓被首次提出。之后,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尽快进行户籍制度改革,有计划、有步骤、积极有序地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201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指出,要抓实抓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将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积极有序地推进。这样,“农业转移人口”一词便使用开来。
“农业转移人口”是什么?长期关注该问题的很多学者都给出了很好的回答。比如,有学者认为,农业转移人口是指本人自主自愿选择到城镇二、三产业工作,实现了职业转变,但仍然是农村户籍的农村人口和他们的随迁家属成员。农业转移人口的主体是农民工,包括离开户籍所在地6个月以上和在本乡镇内二、三产业工作6个月以上的本地农民工,不包括城中村城郊村失地农民、兼业农民和农村生源大学生等[2]。
笔者认为,农业转移人口是指在空间区域上从农村转移到城镇、产业归属上从农业转移到二三产业的农民,主要包括务工经商的农民工、城中城郊失地农民、农村生源大学生、在城市购房的农民等。
1.2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界定
不同的学者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有着多种不同的界定,但总体上没有大的差异。有的学者认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指农民由乡村进入城市或城镇就业生活,并且逐渐转变为市民的过程。这一过程不单单是农民在职业和身份上的变化,而是让农民在城市就业生活扎根落户,真正意义上成为城镇居民,让农民工在就业、住房、教育、养老、医疗等方面与城市居民享有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待遇和完全平等的各项社会权利[3]。也有学者认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指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实现就业和职业转变的基础上,最终得以在城镇永久居住,享受与城镇居民同城均等的各项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全面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实现身份认同、经济立足、文化交融、社会接纳的过程[4]。还有学者认为,所谓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就是农村人口转移到城市,转变为城市市民,经济能够立足、社会上被接纳、身份得到认同、文化上能交融,身心真正地融入城市,并能享受到城市一切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的过程[5]。
笔者认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既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也是一个静态的结果,是指符合市民化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经过漫长的过程逐步“化”为市民。有学者认为这一漫长过程包括农业转移人口社会身份的转变,从农民变为市民;与市民一样,平等享有政治权利;公共服务覆盖到全部城镇常住人口;农业转移人口经济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综合文化素质提高并为城市居民认同和接受[1]。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核心是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实现社会政治权利、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使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户籍制度改革是市民化的突破口,社会政治权利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市民化的实质;市民化并不等于简单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区分,如果与城乡户籍相对应的教育、卫生、就业、社保、住房等制度不能统一,那么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间的城市农村二元割据将会依然存在。农业转移人口数量大,代际、性别、年龄、籍贯、工作等方面的情况多有不同,市民化意愿也有很大差距;因此,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可划分为第一代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和新生代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主动市民化和被动市民化等类型;我们应该区分不同类型,结合各自特殊情况,采取具体可行措施,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全面、真实、高质量的市民化。
2.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价值意蕴
2.1 有利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城镇化是指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农业人口持续不断从农村向城镇转移、第一产业劳动力持续不断向第二三产业转移的过程。城镇化是一个国家工业化和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新型城镇化“新”在以人为本,其本质是人的市民化。发达国家的历史发展经验表明,中等发达国家城镇化水平达到75%以上,但是我国的城镇化率刚过50%。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我国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必将有利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将对21世纪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产生巨大影响。
改革开放30年来,我们以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的城镇化率向前推进。1978年城市人口1.72亿,2012年是7.13亿人口;城镇化率从1978年17.92%提高到目前的52.57%,平均每年一个百分点。但是,全国按户籍人口计算的城镇化率,即市民化率仅有35.29%,中间的差额就是现在城镇人口中大量没有完全市民化的农业转移人口,因此中国的城镇化是一种不完全的城镇化。农业转移人口为我国城镇化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对于经济高速增长的红利分享却偏低。他们在城市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没有固定的住所和保障,一般只能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租住在城中城郊民房、蜗居在工地简易工棚或未完工建筑里;他们没有节假日,工作不分昼夜;他们生不起病,大多没有“五险一金”;子女很难在城市公立学校就读,被迫成为留守儿童。在城市人口普查和攀比城镇化率的时候,他们被统计为城市人口;在行使政治权利、分享城市经济发展成果和社会公共服务时,他们被排除在外。可以说,要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城镇化,真正提高城镇化水平和质量,关键就是有计划、有步骤、积极有序地推进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让农业转移人口尽快“化”为市民,与市民一样享受同城均等的社会政治权利和基本公共服务。人与“权”不再分离,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城镇化。
2.2 农业现代化得以实现的必经之路
建国以来,我国的工业现代化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农业现代化则长期发展缓慢。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于解放农村生产力、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也造成了土地零散碎片化经营,生产效率低下,现代化、机械化、集约化的大生产无法开展。“三农”问题的本质是农村人多地少,农业生产收益提高缓慢,农民很难依靠小块土地增加收入。目前,农业转移人口在农村占有大量土地资源,而客观上很难从事农业生产经营,阻碍了农业规模化、公司化、产业化生产方式的推进,同时导致大量土地荒芜,不利于农村土地的合理开发。只有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彻底解放农村剩余劳动力,促进农业由分散经营向规模经营、由传统的生产方式向现代的生产方式转变,才能实现农业现代化。
2.3 能够拉动投资、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外需;但是,随着世界经济增速的放缓,我们必须把扩大内需作为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根本推动力。新型城镇化建设对扩大内需有着巨大的贡献;作为新型城镇化的核心内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对扩大内需的贡献尤为明显。现在,农业转移人口的主体——农民工像候鸟一样在农村和城市之间流动,没有市民化的他们,身在城市心在农村,在城市打工,在农村盖房,造成人在城市没房、房在农村无人的现状。
据测算,我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平均支出,包括个人支出和公共支出,约为13万元。农业转移人口变成市民后,在城市稳定居住,从短暂临时性、低层次消费向长期持久性、中高层次消费转变;这样,就可以提高城镇的整体消费层次和水平,衣、食、住、行、教、游、购、娱等方面的消费会迅速增加,从而成为拉动内需的生力军。同时,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促使政府改善城市的基础设施条件并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从多方面拉动经济增长。
2.4 确保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要逐步建立起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真正实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现在,由户籍制度形成的城乡二元割据造成城镇居民和农民享受不同的社会保障待遇,公共服务不能全覆盖。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长期被边缘化,成为“二等公民”,经常受到各种各样的歧视和排挤,容易产生不平衡心理,引发矛盾和冲突,从而为经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埋下隐患。所以,加快进行户籍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的有序市民化,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总而言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标志是由农村户籍转为城市户籍,其实质是社会权利和公共服务均等化,其重点是如何市民化,而不是市民化后如何真正融入城市。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是拉动内需、保持增长、促进和谐、实现“新四化”的必由之路。
[1]潘家华,魏后凯.中国城市发展报告: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R].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78,4.
[2]金三林.以省内就近转移为重点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N].中国经济时报,2013-10-14.
[3]田园.政府主导和推进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问题探究[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17-22.
[4]黎智洪.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制度困局与策略选择[J].人民论坛,2013,(7):49-51.
[5]余传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完善及制度创新[J].中州学刊,2014,(3):41-46.
(责任编辑 娄扎根)
C924.2
A
1008-7257(2015)02-0139-02
2014-12-12
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河南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问题研究”(2014196)
林五星(1965-),男,河南温县人,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授,硕士,从事社会学及法伦理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