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反垄断宽大制度探究
2015-04-14褚清瑶
褚清瑶
(郑州大学,河南 郑州 450000)
日本反垄断宽大制度探究
褚清瑶
(郑州大学,河南 郑州 450000)
卡特尔宽大制度主要是针对卡特尔行为的规制方式。该宽大制度通过利用减轻或者免除相应法律责任这种方式来促使卡特尔的成员主动投案,由此获得卡特尔行为的证据,提高了卡特尔查出效率维护了竞争公平。本文针对日本的宽大制度,立足于近几年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的修改,分别从日本宽大制度的设计、适用条件、运行机制及法律责任承担等几方面来全方位探讨该制度。
日本;反垄断;宽大;调查
一、日本的宽大制度设计模式
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以下简称日本禁止垄断法)于2005年修订时首次引入了类似美国和欧盟竞争法中的“宽恕”或“特赦”的规定。如果在一个卡特尔组织中的成员中第一个自愿独立检举或自首其限制竞争行为内幕消息的成员可以或免除行政罚款,第二或者第三个成员可获50%,30%的豁免。目的是鼓励揭发卡特尔的行为。
依照2005年的这项规定,在公正交易委员会准备开始针对违法的卡特尔进行调查之前,此时出现的第一个申请宽恕待遇的卡特尔成员,可以完全免除罚款;此后的第二个申请者可以减轻50%的罚款;而第三个申请者可以减轻30%的罚款;调查开始后的其他申请者也可以减轻30%的罚款。但是,调查开始前后总共申请减免的企业数量不得超过3个。2009年日本禁止垄断法修改是对2005年修改的补充,此次具体修改内容涉及到宽大制度:日本禁止垄断法第七条之二第十款明确规定“要求缴纳课征金的事业者为下列各项之一的,公正交易委员会不受同款规定约束,不应要求该名事业者去缴纳前述的课征金。(1)依照公正交易委员会的规则,在违法行为的参与者中,单独并最先向公正交易委员会报告该违法事实并提交相关材料。不包括报告或提交材料在调查开始日期(该日期是该事业者没有按照第四十七条第1款第5项以及第102条第1款规定接受处罚,收到关于该违法行为的事前通知的日期。下一项、下一款及第二十五条同。)以及调查开始日期之后。(2)对该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展开调查的开始日之后,没有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以及第十一项中对于符合上述要求条件的经营企业 (参与了卡特尔行为的企业自动的停止违法行为并向公正交易委员会提供卡特尔的相关信息)可以对其减轻或者免除罚款。并且公正交易委员会在开始卡特尔行为调查的前后时间内,总共可以有5个卡特尔成员申请者(比原来增加2个)得到减免。除此之外,卡特尔行为调查开始之后最多只能有3个卡特尔成员申请者可以获得减轻罚款的待遇。另外,2009年的这一次修订还增加了联合的申请者也可以获得同等减免的这一规定:假设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在同一企业内部的卡特尔成员联合向公正交易委员会申请适用宽大政策,那么,所有的此次卡特尔成员申请者将会被视为同一申请顺序得到减免。因此,依据修订后的法案,在卡特尔行为调查开始之前,如果同一企业内部的两个公司共同并且第一位向公正交易委员会申请减免,均可以得到100%的免除罚款的待遇,之后第二个申请者可以得到50%的减轻罚款待遇,卡特尔行为调查开始后最多可以有三个企业同等地得到30%的减轻罚款待遇。
二、日本宽大制度的适用条件
1、主体的适用条件
经营者凡存在蓄意教唆请求其他经营者继续进行侵权行为,对其他经营者的决定持续性进行影响,不论个人单独行为还是伙同他人行为则不再适用宽大条款。根据日本禁止垄断法第七条之二第8款:如果该经营者有以下情形,则不适用该款,而应依照第9款处理:(1)任何人蓄意通过要求、请求、教唆其他事业者实施或者继续该侵权行为,不论个人单独行为还是伙同他人,致使其他事业者实施或者继续该侵权行为的;(2)任何人,应其他事业者的请求,在对价、供应量、采购量、市场份额以及交易对象上作出决定,对其他与该商品或服务相关的事业者持续地造成影响,不论个人单独行为还是伙同他人行为。
2、经营者进行的报告或者提交的材料中存在有虚假或者不真实的内容的,或者经营者拒绝履行补充报告和资料的义务的,不再适用宽大条款。根据日本禁止垄断法第七条之二第17款的规定:公正交易委员会对根据第10款第1项、第11款第1项到第3项或者第12款第1项的规定进行报告并提交材料的事业者,在根据第1款规定进行命令或者根据下一款命令进行通知之前的期间内,确认存在下列事实之一的情形时,可以不受第10款到第12款规定的约束,不适用这些规定。(1)该事业者(指按照第13款规定,任何一个或者多个相关的事业者和其他与该事业者共同进行该报告并提交该材料的事业者,下一项同样适用)进行的报告及提交的材料含有虚假内容的。(2)于前款规定的情形,该名经营者并没有履行被要求的报告义务且没有提交被要求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或者报告及提交的资料中含有虚假或者不真实的内容的。
3、罚款征收时间的适用条件
这些我们在之前已经提到过,由日本禁止垄断法第七条第11款可见,在2009年的这次修订中,日本《禁止垄断法》改变了宽大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了其适用的时间范围。日本宽大政策的一个特点是宽大政策不仅可以适用于卡特尔的调查开始前,也适用于其调查开始后。不仅适用于第一个向公正交易委员会主动告发而启动卡特尔调查的企业,而且在卡特尔调查开始之后公正交易委员会还没有获得确切的证据的情况下,此时主动向公正交易委员会坦白的企业如果能够提供具有“重要意义”的证据材料并与公正交易委员会积极合作的也适用宽大政策。
三、日本宽大制度的运行程序
第一、实施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应当以传真形式向公正交易委员会提交一个书面报告及材料(其中应当详细地说明了其所实施的垄断行为,如果有必要也应当在向公正交易委员会进行口头陈述或者口头报告),提交的方式可以直接交付给宽大处理程序的高级官员或者以挂号邮件发送给宽大处理程序的高级官员。第二、经营者提交书面报告时未经正当理由不应当向第三方披露。该款规定了经营者提交报告时的保密义务。第三、若书面报告是由代理人提供的,要填写上报告事业者的姓名或名称以及地址或位置,报告的描述是由代理人完成的,则要填写代理人的名字,代理人代替报告事业者的代表人密封报告,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书应当附加到书面报告中。
基于针对卡特尔成员申请者在申请顺序方面给予充分保护,日本专门作出了十分详细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确切而全面地实施宽大政策的减免措施。在实施宽大制度的同时,卡特尔成员申请者向公平交易委员会的申请顺序,对于罚款减免的额度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为了提高卡特尔成员自动投案的积极主动性,对于卡特尔成员申请者之间减免制度适用的机会相对均等并且公平公正。首先,对于卡特尔行为调查开始前的卡特尔成员如果采用传真的方式“初次报告”,在初次的报告中,此名卡特尔成员只需载明事业者的名称、卡特尔行为的概括措施(卡特尔行为的对象商品或服务、卡特尔行为的表现形式)、行为的起始日期等内容,对于其他的证据信息以及报告材料并不需要提供。在卡特尔成员申请者收到公正交易委员会的通知起,至提交期限止,卡特尔成员申请者则需要履行提交详细报告书的义务。申请者可以通过传真、直接送达或者挂号信的方式提交详细的报告书,在公正交易委员会认为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口头报告。其次,对于卡特尔行为调查开始后的申请顺序,则以卡特尔成员申请者通过传真的方式提交的详细报告书和相关证据信息的先后顺序来确定。此外,日本还明确地规定了卡特尔成员提出减免申请的受理方式,“公正交易委员会在收到详细报告书以及相关的证据信息后,应当尽快以书面的方式作出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四、日本宽大制度的法律责任
日本反垄断法中同时规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行政责任则是世界上最大多数国家及地区反垄断法中比较主要的责任形式,罚款也是最常见的制裁措施。在实施行政责任的国家中,多数国家均合理地对符合宽大条件的卡特尔成员予以行政责任的减免。反垄断执法机关在综合考虑过证据的提出时间、证据的重要价值、相应的协助程度及延续性等因素来决定其罚款减轻幅度。
近年来,日本最新修订的宽大制度规定,可以给予符合宽大条件的领导者、发起者以责任的减免。在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对不正当交易限制罪具有专属告发权,在进行刑事检举时,在征得检察机关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不将最初提交信息及证据的申请者列入告发对象。若不正当交易限制行为的参加者主动向检察机关自首,在日本现有的司法体系下,检察机关并不能承诺对其不予以起诉,而只能保证在提起公诉时最大限度地考虑其自首的事实。日本在2005年修订《禁止垄断法》时对其如何运行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首先,法律赋予了公正交易委员会调查刑事案件所需的强制调查权限,主要是为了解决在程序上行使专属告发权的正当性的问题。其次,为了避免“假借行政调查之名行刑事告发之实”的质疑,公正交易委员会在其审查局的内部增设了新的部门——“犯罪调查部”。由此将刑事调查部门与行政调查部门分离开来。如此一来,日本就可以从犯罪调查人员的选任及信息的反馈两方面实现了行政调查权与犯罪调查权的有效分离,从而大力地推动了公正交易委员会对于刑事案件的专属告发。2010年起日本为了进一步加大对于恶性卡特尔的制裁力度,又在修订《禁止垄断法》时将不正当交易限制罪的法律责任由3年以下有期徒刑及500万日元以下罚金提高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及500万日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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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岸哲,舟田正之.禁止垄断法概说[M].东京:有斐阁,2004.
[3]游钰.反垄断宽恕政策的理论分析与实证考察[J].法律科学,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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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7508(2015)09-0122-02
2015-07-11
褚清瑶(1990-),女,重庆人,郑州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2013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反垄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