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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善、可行能力与对治贫困之道

2015-04-14

集美大学学报(哲社版) 2015年2期
关键词:贫困罗尔斯



基本善、可行能力与对治贫困之道

舒年春

(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湖北武汉430070)

[摘要]贫困的缓解是社会正义问题的关键。从为何研究贫困、如何辨别与对治贫困等问题的角度,我们重新解读了罗尔斯的平等观、基本善理念,并将基本善理念与森研究贫困的可行能力方法进行比较,指出可行能力方法并不构成对基本善理念的根本性修正,基本善理念和可行能力方法相得益彰、相互补充,共同构成对治贫困之道。

[关键词]罗尔斯;基本善;森;可行能力;贫困

从现象的层面看,贫困几乎是一种与人类生存发展的实践始终伴随的现象,但对什么样的生存境遇算贫困、贫困形成的原因和解决贫困的方法等问题进行专门思考则应当是一件很现代的事情。这也许是因为在人类的生产力被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魔法般地召唤出来之前,人们认定自己缺乏谈论与解决贫困问题的条件。

思考贫困问题首先是经济学家、社会学家的职责,尤其是发展经济学、福利经济学等学科研究的重点。实际上,贫困是一个牵涉到社会的方方面面的综合性问题,贫困的缓解是社会公平正义能否实现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实现的重中之重。所以贫困问题需要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和法律、哲学等学科的共同努力。在贫困现状的描述、贫困程度的测量、产生贫困的原因分析和对治贫困的具体措施等方面,学界已经有了较多的研究成果。但为何要研究贫困、贫困的识别以及对治贫困的根本方法等,则始终是一些学者们愈研究愈觉有新意的问题。本文从政治哲学视角,借鉴罗尔斯和森的相关思想,集中分析这些愈研究愈有新意的问题。

一、描述意义上的贫困

从字面看,“贫困”由“贫”和“困”组成:“贫”首先意味着缺少钱财或资源,“困”乃陷入困境、不能施展手脚之意;“贫”是因,“困”是果。在中文里,“贫穷”也是对poverty的翻译,对“贫”和“穷”可以做类似于“贫困”的解释。基于贫困的字面意义,人们对“贫困”的第一印象往往是某(些)人因为缺少钱财而缺衣少食进而陷入穷途末路。更确切地说,贫困首先意味着缺乏保持起码生活水准、满足基本生存需求的最低生活支出。因为最低生活支出是维持基本生存所需,所以人们通常认为这个最低生活支出能够客观地确定下来。这种意义上的贫困因而通常被称为“绝对贫困”“客观贫困”或“以收入定义的贫困”。这是世界银行确立“最低生活标准”的直接依据。

在中国,有“富不过三代”“创业难,守业更难”的讲法。一般而言,“富二代”是不会缺钱的,守业阶段不会比创业阶段更缺钱。如此,贫困的原因除了缺钱之外,一定还有更深层、更隐蔽的。如果说确立“最低生活标准”、采用“输血”的方式解决的是陷入贫困者收入过低或完全缺乏收入的问题,那么这种反贫困策略就不能解决获取收入的能力的问题或者说“造血”问题。就是说,如果缺乏获取收入的能力,给予贫困者再多的救济也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长期的救济会导致对贫困者获取收入能力的实际剥夺。这就是所谓的“以能力定义的贫困”,它比“以收入定义贫困”更深一层。救治这种意义上的贫困就要首先考虑培育和提升贫困者获取收入的能力,也就是培养“贫血者”自身的造血能力。

“以收入定义贫困”和“以能力定义贫困”似乎意味着测度贫困的标准可以客观而毫无争议地确定下来,而且贫困只是意味着贫困者由于缺乏一定的资源或获取资源的能力因而不能维持基本生存,这样贫困似乎是一个只牵涉到贫困者本人拥有的资源量或获取资源的能力大小,而这要求救助者客观而不偏不倚地对待贫困者,它是以救助者为中心的考量。

其实,贫困还是一个比较概念,并跟贫困者的主观感受密切相关。我们知道古希腊有吃穿用度的“标准”实际上极低但感觉比国王还幸福的犬儒主义者第欧根尼、古代中国有“一箪食,一瓢饮”却不改其乐的颜回。这里,是否算“贫困”取决于贫困者在特定的社会环境和群体比较中对其是否达到最低收入、最低生活水准和基本生存需求满足与否的判断,这是贫困的主体性问题,它是以贫困者为中心的考量。本文试图综合考察贫困的客观性和主体性两个方面,达到基本的生活水准所需要的条件基本上可以客观地确定下来;后一方面则要求救助者尊重贫困者的主体性能力和特殊心理感受等,不蛮横地推己及人。罗尔斯的基本善理念即是这样一种考量贫困问题的综合性路径。

二、为什么研究贫困问题——罗尔斯的平等观

既然贫困是一个复杂而又似乎不可能彻底解决的问题,那我们为什么还要研究贫困问题呢?如果我已然处于贫困状态,那我所操心的是如何找到基本的吃穿用度,哪有思考贫困问题的闲情逸致?如果我处在衣食无忧的优裕状态,那我又何必劳心费神去思考这个与我并无直接相关性的复杂问题呢?我们认为人类研究贫困问题的最基本的理由在于我们是人,而人是一种不满现实、追求理想的超越性存在;理想往往会成为我们立身处世的基础。在这里我们通过阐发罗尔斯的平等观所代表的人类平等理想来说明我们思考贫困问题的最基本理由。

作为自由主义的捍卫者,罗尔斯一生致力于为现代社会的统一与稳定奠基:在《正义论》中,这个基础被他称为“定义为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简称为“公平正义”),基本内容是他的正义原则,这是一种笼罩性的(comprehensive,意为“无所不包的”“包罗万象的”)道德学说;在《政治自由主义》中,他基于讲理的多元论的事实把公平正义进一步改铸成一种政治的观念,基本内容是经过重新表述的正义原则。这样,在罗尔斯那里,自由主义就从一种笼罩性的道德学说变成为一种讲理的(reasonable)、政治的自由主义,这表明其关于正义问题或社会统一的基础问题的思考更深入地基于西方社会启蒙运动以来的成就(造成了讲理的多元论事实)与缺陷(康德、密尔等思想家提供的笼罩性的自由主义学说影响至深)和自由的个人必须生活在一定社会中的事实,更加尊重具有理性的个人的社会性(sociability or social nature,或译为“群性”)。罗尔斯就这样把政治哲学的主题从理性个人的自由变成诸理性个人之间的平等。

罗尔斯的平等观具体体现为政治的社会与个人观念。政治的社会与个人观念(conceptions)是与那些隐含在民主社会的公共政治文化中的根本性的理念(ideas)联结在一起的,为了形式化地表述(formulate)和理解其政治自由主义或民主的平等观,罗尔斯把这些理念改铸成一组观念:这组观念中,排在第一位的是政治的正义观念本身,其次是三个根本性的理念,包括定义为长期的公平社会合作体系的社会的观念和社会观念的两个伴行理念,即定义为自由而平等者的政治的个人观念和良序社会观念。①本文所引用原文部分均根据英文、参照中文做了些许改动与调整。[1]43;[2]39

定义为公平的合作体系的社会理念在罗尔斯的思想体系中是起组织作用的、居于中心位置的,这体现在:一方面,他通过说明该理念被完全实现时(良序社会)会产生什么结果以及该理念适用于什么(基本结构)来使得这个理念更加确定;另一方面,他进一步展示公平合作条款如何(由原初状态里缔约各方来)详细规定,进一步说明参与合作的个人如何被(当作自由而平等的公民来)看待。[3]25;[4]41

罗尔斯所说的社会是政治的,它不同于政治社会内部的众多团体(associations),不同于跨越政治边界的团体,后者如教会和科学协会。这些团体中有一些是共同体(communities),教会和科学协会、大学和其他文化机构就是共同体。罗尔斯所说的政治社会不同于这些共同体,因为这种共同体的成员是在追求某些共享的(并非经济的)价值和目的的过程中被统一起来的,这些价值和目的引导他们支持该团体并在一定程度上让他们受其约束;而在公平正义中,除了那些属于政治的正义观念或同这种观念本身相关联的价值和目的,民主的政治社会没有任何这样共享的价值和目的,良序社会的公民所确认的宪法及其政治价值体现在他们的制度之中,公民们共享的目的止于按社会的基本制度安排的要求给予彼此以正义。

政治社会也跟其内部的共同体不同,因为我们能够按意愿离开共同体(宪法自由确保了这一点:叛教不是犯罪),但在某种意义上我们不能按意愿离开我们的政治社会。[3]20;[4]34罗尔斯所讲的社会是一种个人“生入其内、死出其外”的、具有或多或少完善与自足性的合作方案。就个人终其一生必须参与到社会合作中、必须待在一定的社会中而言,这样的社会是封闭的,而且是永久存在的:它世世代代生产着和再生产着它自身以及它的制度和文化,生生不已。[1]18;[2]17

总之,政治社会不同于共同体:一个民主的政治社会可以接纳存在于它内部的众多共同体,并努力成为一个社会世界,在这个社会世界内,多样性繁荣昌盛、和谐共处;但它本身不是一个共同体,从讲理的多元论事实的观点看,它也不能够是一个共同体,因为它要成为共同体就只有压制性地使用政府权力,但这又与基本的民主自由权不相容。

这种社会观念是人们观看世界的方方面面以及人与世界的关系的一种视角或方式。在这种观看方式下,自然禀赋(native endowments)被视为公共资产。不同的个人有不同的自然禀赋,同一个个人在其人生的不同阶段上或由于所处的环境发生改变(包括所受的教育与培训),其所拥有的自然禀赋也有差异,这是一个不能也不应被改变的自然事实。在这里,不是我们的自然禀赋本身被视为共同资产,被看作共同资产的东西是具体的自然禀赋的分配。于是,如果存在自然禀赋的所有权问题,那么拥有其禀赋的正是个人自己:个人心理上、身体上的完整性已经由落在正义的第一原则之下的基本权利与自由权确保了。[3]75;[4]121自然禀赋的差异不仅体现在同类才能的不同上,比如不同的个人具有不同的体力、想象力等,还体现在不同类才能的不同上;这种才能上的差异之能够被视为共同资产,这是因为这些才能一旦以合适的方式被组织起来,才能之间的差别就会发挥出“比较优势”。在此意义上,才能不同的个人是相互成就的,谁也离不开谁,因此需要有某种能够被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彼此接受的政治原则来指导社会使用自然禀赋的分配,不然的话,社会世界的结构和自然的一般性事实就会同民主的平等这个理念敌对起来。[3]76;[4]122-123原初状态理念正是一种解决这个敌对的观点,从这种观点看,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代表会同意差异原则以便把禀赋的分配当作共同资产来使用。于是,禀赋更好的人(在自然禀赋的分配中占据更幸运位置的人,他们在道德上并不应得这个位置)被鼓励去获取更进一步的益处——他们已经在禀赋分配的幸运位置中得到了好处——的条件是他们要以有助于禀赋更差的人(在禀赋的分配中占据更不幸位置的人,他们在道德上也不应得这个位置)的善的种种方式来培训和使用其自然禀赋。[3]76-77;[4]123因此,罗尔斯的社会观和差异原则表达的是相互性(reciprocity)理念,这种道德理念居于利他主义的公正无私(impartiality)和相互利用之间(mutual advantage)。

在如此重视个人之间的相互性和主张政治的社会观的罗尔斯那里,社会是否跟个人一样是终极的实在呢?从前述的作为公共资产的自然禀赋的分配中,我们可以推知,在罗尔斯那里个人才是最终的实在。所以,要对罗尔斯的社会观获得一个恰当的理解,必须结合其个人观和他对人的社会性的理解。

罗尔斯的个人观是政治的个人观,在这种个人观看来,个人是自由而平等、合理而讲理的公民。公民在如下三种意义上自视为是自由的:其一,他们设想自己和相互设想拥有一种把握善观念的道德能力;其二,他们自视为各种有效要求的自证之源;其三,他们被视为能够对其各种目的担起责任,而这又影响到对其各种要求的评价。①在《正义新论》中,公民只在两个方面被视为自由的个人,没有这第三个方面。根据《政治自由主义》第二讲所阐发的讲理这一理念,我们能够明白罗尔斯不讲这第三个方面的原因在于第三个方面牵涉到他人和讲理理念。[1]30-34;[2]27-31

“诸个人是平等的公民”的意思是他们全被看作拥有最低限度的道德能力以便参与终生的社会合作并作为平等的公民参加到社会中,所以,这里的“平等”是指拥有这些能力至这样的程度,基于这样程度的道德能力,公民才能完全地参与到社会的合作生活中。[3]20;[4]33这种公民的平等在原初状态中被模型化为他们的代表的平等,就是说,这些代表在原初状态中处于对称的位置并且在达成协议的程序中拥有同等的权利。拥有这些道德能力的平等是公民完全而终生参与到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前提条件,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最低限度的条件。这些道德能力有两种:一是拥有正义感的能力,它是理解、应用和践行(不是仅仅服从)规定了公平的社会合作条款的政治的正义原则的能力;另一是拥有善观念的能力,它是拥有、修订和合理地追求善观念的能力。与这两种道德能力大致相应的是公民身份的讲理方面和合理方面。②关于如何理解讲理和合理这个区分,详见拙文《论罗尔斯对the reasonable与the rational的区分》,载《哲学分析》2014年第5期,第85-100页。

罗尔斯对人的社会性的理解较集中地体现在其社会联合的理念(the idea of social union)上。[5]456-464;[6]411-419罗尔斯通过跟私有社会(private society)的观念进行比较来说明人的社会性。私有社会的主要特点:首先是构成这个社会的人格,无论他们是人类个体还是团体,具有各自的私人目的(private ends),这些目的或相互竞争或彼此独立但任何情况下都不是互补的。第二,制度被认为没有任何自在价值(value in themselves),参与到制度中的活动不被算作一种善,如果算什么的话,是被算作一种负担。这样,每个人格都把社会安排仅仅评估为达到他们私人目的的手段,每个人都偏爱于选择那种给他最大财富份额的最有效的方案。简言之,私有社会中的人之间是一种相互利用的关系。

作为人的社会性之体现的社会联合理念则意味着作为伙伴,我们需要彼此,他人的成功与享受对于我们自己的善而言是必要的、补充性的。社会联合是一种人类共同体(the community of humankind)的概念,这个共同体的成员们从彼此的由自由的制度激发的卓越性和个性中得到享受,同时他们承认每一个人的善是完整活动(the complete activity)中的一个因素,这活动的整体(the whole scheme)是大家都赞成并给每个人带来快乐的。科学和艺术、家庭和友谊包括博弈(游戏)等这些生活形式都是社会联合的例子,它们有共享的最终目的、有自身就有价值的共同活动。罗尔斯所讲的良序社会事实上是包括无数不同种类社会联合的社会联合。

罗尔斯对社会和个人之社会性的见解恰恰体现了其对个人之自主性或主体性的尊重。

三、如何对治贫困——差异原则与基本善

罗尔斯虽然极其重视个人的社会性,但社会在他那里是政治性的,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共同体;而且政治社会是为个人服务的,即社会的基本制度安排要能够确保自由而平等的政治性的个人终生、完全地参与到公平的社会合作中。为了把全部的政治性的个人都考虑在内,罗尔斯还具体地提出了最少受惠者问题和基本善(primarygoods)理念。①在罗尔斯那里,基本善大致上是指“社会基本善”,即由社会基本结构来分配的那些基本善,它们不同于健康和精力、智力和想象力这样的自然禀赋即自然的基本善;虽然对这些自然善的占有受基本结构的影响,但这些善并不在基本结构的控制之下。可以说,最少受惠者正是贫困者,基本善和差异原则则正是罗尔斯关于如何解决贫困问题的思考。

差异原则是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的一部分,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的最终表述由《正义新论》提供: (1)每一个个人对于一种平等的基本自由权的完全适当的组配方案都拥有同样的不可取消的权利,这种自由权的组配方案跟适用于所有人的同样的自由权组配方案相容; (2)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这些不平等附属于机会的公平平等条件下向所有人开放的公职和职位;第二,这些不平等必须是为了社会的最少受惠成员的最大利益(差异原则)。[3]42-43;[4]70其中,差异原则的意思是说那些让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得到实现的社会与经济的不平等是能够得到辩护的。最少受惠者是谁,他们如何被遴选出来?为了回答这些问题,罗尔斯引入基本善理念。基本善是指按照与公民作为自由而平等的个人的地位相应的政治观念来规定公民的需要(这些需要跟偏好、欲望和终极目的相对立)。在《正义新论》中,罗尔斯就是从政治的个人观来界定基本善的,就是说,基本善是指公民们作为自由而平等的个人度过完整一生所需要的东西;它们不是这样的东西,想要这样的东西只是简单的合理之事(they are not things it is simply rational to want)。基于政治的个人观和社会生活的一般事实、要求,罗尔斯区分出五种这样的基本善: (1)基本的权利和自由权:思想自由、良心自由等等。这些权利和自由权对于两种道德能力的充分开发、完全而明智地锻炼而言是本质重要的制度性条件。罗尔斯的思想同贡斯当和伯林所代表的自由主义一脉相承,所以,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现代人的自由)比平等的政治自由(古代人的自由)相比,其内在价值更多。这意味着在现代民主社会中,政治不再是人们生活的中心; (2)在存在各种各样机会的背景下的迁移自由和择业自由,这些机会允许追求多种目的和实际地改变这些目的; (3)拥有权威、承担责任的公职和职位所具有的权力和特权; (4)收入和财富,它们被理解为适于一切目的的手段(有交换价值),一般而言,无论这些目的是什么,这些手段是实现广泛多样的目的的必要条件; (5)自尊的社会基础,它们被理解为:如果公民们对其作为个人的价值有鲜活的感觉、能够充满自信地推进其目的的实现,那么这些基础就是基本制度的通常而言为本质重要的那些方面。[3]58-59;[4]94-95

基本善观念是公平正义中出现的六个善观念(six ideas of the good)之第二个,其中前四个善观念之间的关系是:从定义为合理性的善观念,连同政治的个人观、人类生活的一般事实和合理人生规划的正常结构开始,我们得到了基本善。一旦我们用这些基本善去规定原初状态中缔约各方的目标,从原初状态开始的论证便给出了两个正义原则。可容许的(完全的)善观念就是那些跟两个正义原则相容的追求。然后政治德性被规定为对于永保正义的基本结构来说非常重要的那些公民道德品质(qualities of citizens’moral character)。最后两个善观念直接说明了人的社会性,它们是:被两个正义原则安排得井井有条的社会的政治性的善的观念;定义为社会联合的社会联合的社会的善的观念。[3]141-142;[4]235-237

这样,对照两个正义原则和五种基本善,我们知道两个正义原则正是按照它们如何调整公民所享有的基本善的份额来评估基本结构的。享受不到一定的基本善份额的公民,我们视之为贫困者。而每个公民都应享有的基本善份额与前述的政治的个人观相一致,就是说,给公民提供一定的基本善以便能够实现公平的机会平等、能够利用其基本的权利和自由进而成为正常的、完全的、终生社会合作成员。

四、森对罗尔斯的批评

森对罗尔斯的批评集中在他所提出的“可行能力方法”(capability approach)上。他认为:跟罗尔斯聚焦于基本善相比,这是一个更好的认识个体优势(individual advantages)的视角,该视角超越了对于生活手段(the means of living)的关注,而将聚焦转向实际的生活机会(the actual opportunities of living)。前者如功利主义者基于效用来评价个体优势,现代经济学基于收入、财富或资源来评价个体优势。

可行能力在衍生的意义上是根据功能①我们可以在亚里士多德目的论的意义上来理解森所讲的“功能”,即:植物的功能是生长、营养,动物的功能是感觉,人的功能是灵魂合乎理性的实现活动;作为一切选择所趋的最高目的的幸福在这种种实现活动之中,幸福作为最高目的只为自身而不为他物,是自足的。参阅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苗力田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1999年版,第11-14页。来定义的,它主要包括关于一个人能够选择的诸功能组合(combinations of fuctionings)的一切信息,而实际上选择的功能串(the cluster of functionings)显而易见只是所有可行的功能组合中的一个。这样,可行能力意味着真实的选择做什么的机会,而不是最终实际上做了什么;意味着自由地做某事与实际上做了某事这两种情况之间的区分。就是说,可行能力方法关注的焦点不在于一个人实际上最后所做的(what a person actually ends up doing),而在于她实际上能够做的(what she is in fact able to do),无论她是否使用该机会。

在森眼里,罗尔斯的基本善方法就是一种只专注手段的方法,他的可行能力方法则将注意力放在实现目的(fulfil ends)的机会上,放在实现那些经过了理性审查的目的(those reasoned ends)的实质自由上。在森看来,拥有做某事的手段不等于真的就能做某事,最后做了某事不等于自由地做了这事。前一种情况说明的是价值的主体性,比如鞋子对于没腿的人而言就没用:缺腿的人有鞋子但他并不能真的穿上鞋子(除非装假腿)。后一种情况说的是自由问题。森把自由区分为机会和过程这样两个方面:其一,自由是我们获得我们所珍视的事物的能力,而不论实现该目的的过程如何;其二,我们可以将注意力放在选择的过程本身上,例如,我们希望不要因他人施加的限制而被迫处于某种状态。[7]228;[8]212森举如下例子来说明自由的这两个方面的不同:金决定某个星期天待在家里,不出去进行任何活动。如果他所做的正如他所想,我们称之为“情景A”。另一种情况是,一些彪悍的暴徒打乱了金的生活,把他拖出去扔在一个大水沟里。这种可怕的、确实令人不愿看到的情形可以被称为“情景B”。第三种情况,“情景C”,这些暴徒限制了金的行动,命令他不得走出他的房子,并以严厉的惩罚相威胁。很容易看出,金的自由在情景B中受到了严重的影响:他不能做他想做的事,并且失去了自己做决定的自由。因此,金的自由在机会方面(他的机会受到严重削减)和过程方面(他不能决定自己要做什么)都受到了侵犯。而在情景C中,金的自由在过程方面受到了影响(即使他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做了他本想做的,但选择不是他做出的) :他做任何其他事情都会受到严厉惩罚。在情景A和C中,金做了同样的事情,不同的是在A中金是自由地选择待在家里,而在C中他是被强制待在家里,就是说,在是不是待在家里这件事上,他没有选择的自由。森正是在区分这三种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其对机会的狭义理解和广义理解:前者仅仅关注人们最终是否做了他们在不受限制的情况下会选择做的事情,而认为其他选择和选择的自由都不重要,这是实现“终极结果”(culmination outcome)的机会;后者则从取得“全面结果”(comprehensive outcome)的角度来定义机会,它注意到实现最终结果的方法(例如,是通过自己的选择还是受制于其他人的命令)。可行能力就是从取得全面结果的角度来定义机会,它不是简单地关注最终的结果,而是注重选择的自由,因为被迫选择与没有其他选项的选择都不是真正的选择。

于是,一方面,可行能力是我们获得各种功能组合的能力,我们根据我们有理由珍视的事物(in terms of what we have reason to value )来比较与判断这些功能组合。[7]233;[8]216这些人类功能包括良好的营养、避免夭折、参加共同体生活、开发有利于实现事业抱负的技能等,这表明可行能力方法的着眼点在人类生活,而不仅仅在一些便于分派的对象(some detached objects of conven-ience)上,就像在经济学分析中,一个人所占有的收入和商品常常被看作人类成功的主要标准。另一方面,自由关心的是一个人能否获得他有理由选择的事物(the objects of her reasoned choice)。[7]301;[8]281可见,森所讲的自由、可行能力都要通过理性的审查,这种审查表现为既考虑人类生活的完整性,包括物质生活、精神生活与社会政治生活等等,就是说,我们要从一个人所能达到的组合成就(combined achievements)的角度来看待他的总体的可行能力(overall capability) ;[7]233;[8]216又考虑其他个人或群体类似的、有理由得到实现的诸种功能。这说明理性审查“不仅仅只是个人孤立进行的以自我为中心的评价,而是指向公共讨论与互动的公共理性(public reasoning)的丰富内容”。[7]242;[8]223

五、罗尔斯对森的回应

在《正义新论》中,罗尔斯专辟一节“基本善指标的灵活性”来回应森的批评。[3]168-176;[4]276-288他强调指出:对基本善的解释确实考虑了基本可行能力(basic capabilities),而且该解释没有把基本可行能力抽象掉,就是说定义为自由而平等的个人的公民的可行能力是根据其两种道德能力来说明的。[3]169;[4]277实际上,基本善的指标是通过以下追问而草拟出来的:在考虑包含在规范性的自由而平等的公民观之内的基本可行能力的条件下,为了维持其自由而平等者的地位、成为正常的、完全合作的社会成员公民们得要求什么东西。在罗尔斯那里,基本善指标是其正义原则的题中应有之意。他相信,如果其考虑基本善指标的背景假设立得住脚,那么,森是能够接受基本善的运用的指出。

针对森的反对意见所基于的更深入的观点:正常的、完全合作的社会成员的相关需要和要求实际上是足够不同的以至于带着基本善指标的两个正义原则必然太不灵活因而不能产生适应这些不同的适当方式,罗尔斯说他的基本善指标(an index of primary goods)是有足够弹性的。他把具有严重缺陷以至于不可能是正常的、能做出贡献的社会合作成员的个人抛开,而只考虑两种正常范围内的情形:其一考虑的是两种道德能力的开发与运用方面的差别、实现出来的天赋上的差别,这些差别位于最低限度的必要能力(minimum essentials)之上,要成为社会的完全合作成员必须具备这些能力;其二考虑的是公民在医疗照顾(medical care)需要方面的差别。我们这里只考察第二种情形以说明罗尔斯基本善指标的灵活性。[3]171-173;[4]281-283

公民在需要医疗照顾的情况下暂时(一段时间)降到最低限度必要能力之下,而这些能力是个人成为正常的社会完全合作成员的必需。的确,在提出一种政治正义观念的开始阶段,罗尔斯没有考虑疾病和意外事故,而把政治正义的根本问题简单地视为规定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之间的公平的合作条款。但是他希望能够拓展公平正义以解决产生于疾病和意外事故的需要方面的差别。为了这个拓展,一方面,他假定公民终其一生都是正常的社会合作成员以便应对公民有可能一次又一次地罹患重病或遭遇严重事故;另一方面,他依赖基本善指标的三个特征,这三个特征赋予正义原则以某种灵活性以便能够调整公民在需要医疗照顾方面所存在的差别。[3]172-173;[4]282-283

1.在原初状态中所能进行的思考里,这些善没有在细节上得到规定。例如,在原初状态中,基本权利和自由权的一般形式和内容被勾勒出来了,它们的优先性的根据能够得到理解。关于这些权利和自由权的进一步规定则留给宪法阶段、立法阶段和司法阶段,因为在这些阶段,能够获得更多的信息,能够考虑各种特殊的社会条件。

2.收入和财富这样的基本善并不仅仅等同于个人的收入(personal income)和私有的财富(private wealth)。因为我们对之拥有控制力或部分控制力的收入和财富,不仅有属于个人的还有属于团体和群体的成员。例如,宗教派别的成员对教会财产具有某种控制权。

3.基本善指标是在一个完整人生中对这些善的期望之索引,这些期望被认为是与基本结构内的相关的社会位置联系在一起的。这种跟社会位置的联系使得正义原则能够处理产生自疾病和意外事故的需要的差别问题,一个正常的完整人生是会遭遇到这些变故的。这样,个人对基本善的期望在事前是一样的,而在事后,由于各种偶然性(在此指疾病和意外事故的降临)他们实际上得到的善是不同的。

在《正义新论》的第51节第6小节,罗尔斯还对两个正义原则如何应用于公民的医疗需要和保健需要这个问题做了具体展开。如果考虑基本善指标的这三个特征,如罗尔斯一样,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正义原则或基本善是能够抵住森的批评的,基本善理念跟拥有某些基本可行能力(其中最重要的是两种道德能力)的公民的观念是紧密相连的。

六、结语

对比罗尔斯和森思想的上述内容,我们知道:社会基本善在罗尔斯那里并不直接标志着某个人的自由与福利水平,诚然基本善是判断分配公正(distributional equity)与否的核心议题,但这是就基本善对于个人的自由与福利水平的重要性而言的;在罗尔斯那里,真正居于核心位置的是政治的观念,具体言之是政治的个人观或者说平等观、公民观:为了确保个人成为正常而完全的终生社会合作成员,个人需要这样一些可称为“基本善”的条件。而在森那里,可行能力却是其思想体系中的核心概念,他在社会选择、福利分配和贫困问题等领域的长期耕耘都跟可行能力这个核心概念相关。就是说,社会基本善和可行能力在罗尔斯和森各自的思想体系中不是同一个层级的概念,森抓住基本善概念的不足而提出可行能力概念,他表达出的思想实际上跟罗尔斯是一样的。所以,社会基本善和可行能力两者之间是一种相互阐发、相得益彰的关系,它们共同构成对治贫困的根本方法。

[参考文献]

[1]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M].paperback edition.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66.

[2]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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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M].姚大志,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

[5]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M].revised edition.Cambridge,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1.

[6]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7]AMARTYA SEN.The Idea of Justice[M].Cambridge,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9.

[8]森.正义的理念[M].王磊,李航,译.刘民权,校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13.

(责任编辑杨中启)

Primary Goods,Capabilities and the Way of Lessening Poverty

SHU Nian-chun

(Department of Philosophy,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Wuhan 430074,China)

Abstract:Lessening poverty is crucial to social justice.The paper attempts to reinterpret Rawlsian conception of equality and idea of primary goods in terms with why to study poverty and how to discern the degrees of poverty and how to tackle with poverty.Comparing Rawlsian idea with Sen’s approach of capabilities,we argue that Sen’s approach does not constitute a radical challenge to the idea of primary goods and these two approaches complementarily form the fundamental way of lessening poverty.

Key words:John Rawls; primary goods; Amartya Sen; capabilities; poverty

[作者简介]舒年春(1976—),男,湖北武穴人,讲师,博士,主要从事西方政治哲学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13CZX073) ;华中科技大学教改项目(S0725)

[收稿日期]2015-03-24[修回日期]2015-04-08

[中图分类号]D 0-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89X (2015) 02-3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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