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从创新生态系统的观点讨论台湾专利授权机制

2015-04-13葛孟尧

海峡科技与产业 2015年2期
关键词:学研移转产学

葛孟尧

一、前言

在二十一世纪,知识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要素,又被称作知识经济时代。大学与研究机构除了作为研发的重要场域之外,更是推升经济的一个重要环节。以美国为例,自八十年代的拜杜法案(Bayh-Dole Act)之来,以大学及研究机构作为研发场域的“学产”(university to industry)技术移转模式,将大学研究成果视为国家和地区的重要经济资源,并能证实大学研发的知识产权透过授权产生经济价值。自拜杜法案之后,产学合作的文献探讨多是围绕在授权绩效的研究,尝试寻找影响大学技术授权绩效的因素。

笔者先前的研究针对授权机制的分类方式进行初探,延续这个主题继续讨论时,发现当前产学合作的技术授权法律定位及模式有诸多疑义之处,因此本文为了让基础理论能够贴近实际应用,将授权机制视为生态系统中的一种转换机制,谈论授权过程共存(co-existence)、共同进化(co-evolution)与共同适应(co-adaptation)的三种生态模式,及授权机制的创新能够维持一个平衡状态,维持系统内各角色之间的关系能够既复杂又平衡,同时在产生创新的授权模式后,能够增进产学合作的具体绩效。

本文以台湾产学合作的技术授权法律分析的方式,认为产学合作的技术授权应有更多元的适当种类,而延续笔者先前对影响授权模式的构面理论中,以创新生态系统的角度解释,探讨专利授权的多元模式。

二、创新生态系统

创新生态系统(Innovation Ecosystem, 以下简称IES)是强调以生态的概念讨论创新系统,为什么今日的创新必须更加重视生态观点,例如说研发一台超级跑车,但却没有对应的燃料与专业赛道,超跑的研发也徒劳无功。现阶段的科技发展,无论是大型研发,如核融合发电,或是小型创新,如插座的新型改良,都是整体创新系统的一个环节。另一种说法,认为由英国学者弗里曼和美国学者纳尔逊提出的国家创新系统(Nation Innovation System, NIS)过于僵化,延伸一种边界不确定的自然生态体系观点,更能适度地观察创新在产业与非产业间的互动议题。

IES强调实现创新的生态系统是一个涵盖不同行动者及行动者之间互动关系的整体,是结合生物生态系概念的变形与应用。在台湾,科技研发的生态系统中,必须关注当局的产业政策,以及学研机构连结技术移转的产业议题,如同生态系中的生产者与使用者,如果将这些行动者加以区隔,知识创新的是生产者,应用知识创新的是用户,突显属于科学与技术研发的“知识生产者”及研发成果应用的“知识用户”,重新界定创新生态系统的大学与公、私营研究机构,还有作为公共行政管理角色的政府在IES中的重要角色。

IES强调搭建生产者与使用者间的互动与协调,让各种桥接及其成果发生,以及如何强化整体架构,形成创新生态系统的良性运作与更新循环,让科学技术知识与创新的成果能更有效地商业化,更好地创造就业并活络经济成长等,都是关注IES的重要课题。当知识生产者与用户更加强调系统的开放性,考虑单一行动者自己完成的创新表现之外,必须鼓励开放式创新,也就是在创新生态系统中积极打造“开放式创新生态系统”(Open Innovation Ecosystem),让开放式创新成为创新生态系统行动者们参与的主要行动,让许多实质的创新支持活动发生。

三、专利授权机制与现行法规

技术的移转与授权是两种不同层次之概念,技术移转的定义是:意旨由官方或学研,将技术(包含技术、知识、制造方法等)给予民间企业产生新产品、程序、应用、机器或服务1。其解释技术移转是产学生态中最大范围的活动,当然其中也包含了授权事宜,因此技术授权仅是移转中的一种法律位阶概念。因此专属授权与非专属授权都是在解决移转过程中的“权利界定问题”,本文更直言是提出的技术授权中,关键在被授权人是否取得“被侵权时的求偿权”。这个概念对产业实际接受技术移转过程中,在合约议定上是必要的重大讨论事项,也是技术授权的合约阶段,希望取得“专属授权”多过于“非专属授权”,简言之,希望从获得专属实施权利,更重要的是专利权的“排他性”。

(一) 专属授权

在技术授权阶段,原则上是以“非专属授权”为主,而“专属授权”是需要经过特别的审查过程,必须回归到专利法与商标法对“专属授权”的法规规范,根据台湾“专利法”第六十二条所示:发明专利权人以其发明专利权让与、信托、授权他人实施或设定质权,非经向专利专责机关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前项授权得为专属授权或非专属授权。专属被授权人在被授权范围内,排除发明专利权人及第三人实施该发明。发明专利权人为担保数债权,就同一专利权设定数质权者,其次序依登记之先后定之。

在“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中,已经对于专属授权做出很强烈的权利转移要求,因为这样的专属规范可以排除发明人的使用,这甚至可能妨碍科学技术的再发明与延续型技术。虽然“商标法”也有类似的规范,但商标无关再研发的问题,仅停留于商业利益层次。台湾早期由当局出资研发成果的产学合作时,技术的专利权要由学研机构授权给民间企业,只有专属授权或非专属授权两种选择,而专属授权在第三项的规范排除发明专利权人及第三人实施该发明,是多数研发者不能接受的地方,尤其在生医、种苗、基础科学领域多是属于延续性的研究,专属授权意味着切割旧有研究基础。

因此,与台湾“科技部”相关的规定中,最早可追溯到国科会2000年7月7日通过“国科会研发成果技术移转处理原则”第三点中,强调以非专属授权为原则:国科会研发成果技术移转处理原则第三点: 应以非专属授权为原则,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项目报请国科会同意:

1.为避免业界不当竞争致妨碍产业发展者;

2.研究成果之移转为须经“政府”长期审核始能上市之产品者;

3.移转厂商须投入巨额资金继续开发商品化技术者。

这个“原则非专属、例外专属”的“政府”技术移转给民间企业之基本原则,受到当时“国有财产法”的规范,具有官方身分的研究机构与国立大学会有顾忌,这种情形直到颁布“科学技术基本法”后有所调整,在2011年12月14日颁订的“科学技术基本法”第六条所示:“政府”补助、委托、出资或公立研究机关(构)依法编列科学技术研究发展预算所进行之科学技术研究发展,应依评选或审查之方式决定对象,评选或审查应附理由。其所获得之知识产权及成果,得将全部或一部归属于执行研究发展之单位所有或授权使用,不受“国有财产法”之限制。前项知识产权及成果归属于公立学校、公立机关(构)或公营事业者,其保管、使用、收益及处分不受“国有财产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及第六十四条规定之限制。前两项知识产权及成果之归属及运用,应依公平及效益原则,参酌资本与劳务之比例及贡献,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成果之性质、运用潜力、社会公益、“国家”安全及对市场之影响,就其目的、要件、期限、范围、全部或一部之比例、登记、管理、收益分配、回避及其相关信息之揭露、资助机关介入授权第三人实施或收归“国有”及相关程序等事项之办法,由“行政院”统筹规划制订;各主管机关并得订定相关法规命令施行之。

从“科学技术基本法”第六条前三项之中,前述条文内容最重要的精神是楷体字处表达了三种基本概念,包含:

1. 将全部或一部归属于执行研究发展之单位所有或授权使用,不受“国有财产法”之限制。条文中的全部是指专属授权,而一部是指非专属授权。

2. 原本产权及成果归属于公立学校、公立研究机构的,可以不受到“国有财产法”的相关限制,考虑市场及技术特性,得以更弹性的技术授权给民间企业,为相关程序还是得有完备的审查机制。

3. 回归到第六条的本意,就是将技术成果要更自由弹性的给予民间使用,其原则是根据公平及效益原则,并且参酌资本与劳务之比例及贡献,当前各类激励研发政策,也是依循这个分针执行。

(二) 专属与非专属的比较

传统分析授权模式的考虑上,都是考虑“目标市场的明确程度”及“技术深度的知识涵量”,但是还有一个构面常被忽略,即“技术依存的组织规模”,所谓的组织能耐是接受授权技术的企业,在整体产业上下游整合能力、竞争者的市场占有能力,有助于对技术在市场性的归类后,决定适切的企业组织型态作为受移转者。接续学研与企业面对专属与非专属授权的比较,关注焦点的比较如表1。

在学研机构及教授的角度,会担心不能够继续研发或是授权金太低,有时会顾及到技术被专属授权后,反而被厂商耽误了后续商品化进度、营销不利等。在专属与非专属之间,台湾中研院参考多所美国大学的做法,增加一项选择权授权(licensing option),让学研机构与被授企业签订一段时间(6个月、12个月或3年)来评估此技术,称作“选择权期限”。在此期间内,该公司可对此技术作一谈判、协商。选择权亦又分专属或非专属授权。教授较为担心的是再研究权利,尤其在生化与基因研究,这类研究几乎都是系列延续的,若有专属授权的必要,则可以通过协商、借调、并购实验团队(常见于欧美药厂并购大学教授团队)作为适法上的调整作为。

四、授权机制在产学创新生态中的规范

近年当局各部门也积极编列经费,协助民间企业投入研发与产业升级,这可以由规定的名称变化观察当前“政策”走向,从《奖励投资条例》是1960年到1991年“政策”主轴,《促进产业升级条例》接续为1990年到2010年的走向,在2010年之后的《产业创新条例》接续成为台湾产业政策的主要内容,在这些结合产官学研的创新过程中,台湾“科技部”各计划与研发成果的授权规范可以整理为表2。

结合表2的整理,官方学研机构与产业合作的成果归属,如果当局出资未过半的计划,多归类为辅导案,成果属于民间企业,例如产学大联盟、产学小联盟及科普产品制播推广产学合作计划。若是当局出资比例较高,接近八九成的项目,典型例子就是三种类型的产学合作计划,研发成果会有授权类型的选择必要。

专属授权,绝对是在重要研发成果的市场经营上,能真正吸引有高度意愿、有承接能力的民间企业与学研合作,无论是美国及中国台湾的专属授权个案中显示,专属授权给予被授权人极强的保护力,也因此反而让发明人不愿意轻易签属专属授权。然而非专属授权对于发明人及第二被授权人而言,都具有宽松的解释,也让第一被授权人产生疑惑,甚至在企业的专利布局上也会产生漏洞。因此,建议在重大技术寻求专属授权的过程中,针对学研机构常见的疑虑,建立下列机制:

1.建立中间型授权模式:包含参考台湾中研院的选择权机制,若专属授权的厂商在绩效上未达指标,发明人得主张终止合约,这也让被授权人能更积极协助技术商品化。或称有较非专属授权强一些的独家授权,根据台湾“智财局”的定义,独家授权指只对一人所为之授权,专利权人不得授权第三人实施,但不排除专利权人自己实施,在专利授权的法律文件注册上,是勾选非专属授权,同时加注独家授权字样。

2.协商:针对产业领域加以区隔,让非专属授权的厂商不会出现竞争行为,这是常见于AUTM(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Technology Managers)指引办法之中,同时在求偿权的权利上,也相同以私法契约签属给被授权人,这类私法契约端看技术移转过程的执行质量。

3.借调:基于教授对专属授权后,发明人无法在使用该技术的问题,除了可以协商被授权人以私法契约“再授权”给教授之外,也可以延揽教授到企业进行服务,协助技术的持续研发,相关办法得修订大学法之中的规定,以及攸关老师个人之生涯规划。

4.并购实验团队:在台湾,仅适用于私立的学研机构内执行,虽然“科学技术基本法”第六条第二项对“国有财产法”的规范加以厘清,但将公立财产被私人机构并购还是禁止的。若依生态机制的利益共生模式,本文会建议往BOT模式进行现有法规的调适,意即由私人企业签订实验室及团队的长期租用契约。

给予台湾中小型企业有更友善的产学授权机制,就是增强整体产官学研在创新生态系统内的效率。产学合作是系统的末端链接,而企业接受技术后的价值提升与社经产出都是系统的观察指针。换言之,从学研与企业在研发签约起就充满着技术移转与技术授权的讨论,产学合作的过程之中,必须强调关注不同的产业结构以中小企业寻求学研授权的基础上,本研究建议将强制授权与优先授权的概念进行汇整,综合的授权策略有两点:

1.增加技术授权种类,符合中小企业需求。仅从“专利法”及“商标法”等授权规范中,定义专属与非专属授权是不足的。根据AUTM技术移转手册中,尚有设计独家授权、联合授权及选择权授权。增加授权方式并不需要修法,仅是丰富在技术授权的操作模式。

2.放宽授权的条件与年限: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二条仅规范授权种类及权利差别,对于接受移转的企业而言自然是倾向争取专属授权,因此专属的条件及权利义务,就可以针对补助产学合作研究计划作业要点之中第十五点至第十七点的办法中,适度放宽或增加可以延长授权的要件,都会增加企业在产学合作的诱因。

多数国家和地区的专利规定,包括台湾专利规定亦是如此设计,在专属授权的规范上接近于让与,形同是契约上的买断,依照“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专有排除他人未经其同意而制造、为贩卖之要约、贩卖、使用或进口之行为,可见专利权本质上系一排他权,主要效力为排除他人之使用。然而仅看非专属授权的部分,又无法让业界产生足够的信任感与权益保障。换言之,专属被授权人取得独占之地位得使用该专利技术,在产品市场上可以取得先机,但也同时断送学研机构的在研发、论文发表等不同面向的需求。

本研究将专属授权到非专属授权之间,增加三种可以建议授权机制的设计,对专属授权及非专属授权之中去做最有利的选择,实务运作常透过契约安排议定适合被授权人需求之授权模式,参考技术使用的特定国家、市场需求、产品属性以及公司经费等因素,选择与议定合宜之授权内容。若是某技术或商品在市场上相对较为成熟,被授权人仅需要取得使用、制造及贩卖之权限即已足够者,则可考虑取得非专属授权即可,以免因为避免侵害特定专利权而须支付专利侵权之损害赔偿金。

五、从生态系统看授权的问题与建议

从创新生态系统的观察角度切入,“知识生产者”与“知识用户”的概念非常清楚,在整个创新生态系统之中,技术创新后的扩散就成为生态中的一个重要机制,因此授权机制对照自然生态的机制就是循环机制中的养分运输。如果授权机制与业界需求产生落差,无疑将是妨碍产学合作的重要因素。本文提出部分问题与对应的配套机制,如下列整理。

(一) 业界重视权利归属,学界看重发表与再研究

本文认为在学研机构与业界之研发权利的归属认知中,具有明显的歧异,因此专利授权的模式上无法有效选择最佳模式。业界需求则是对技术的单一掌握及市场端排他性的关注,这理由出现在防止竞争者及法律求偿权,反观学研需要的持续研究发展及发表相关论文,同时也受到出资单位的政策要求,以非专属授权为原则。是故,在产学两者各自需求下调整授权模式,如表3的概念中选择中间选项是一种协调方式。

常见在AUTM的授权个案中,授权机制是将决策权下放大学TLO的项目经理逐件洽谈,中间一定会对产业与学研需求进行协调进而签约,不会让产学双方因为需求谈不拢而破局,在AUTM授权统计中也不谈专属授权,而是谈选择权授权(options executed)、转换股份授权(executed licenses containing equity),这对美国的技转统计而言比较有观察的意义。

(二) 优先授权只能当诱因,被授权者实力是关键

优先授权是将授权的签约期提早,这个概念给予早期参与技术研发的厂商部分诱因,但取得授权的优先权目前办法中是限定一年,对于技术变动快的半导体及生医技术,显然限定一年研发成果不能揭露是违背该领域的技术波动特色。因此这项诱因只能作为一种参考,而关键是寻求授权者有没有接受授权的实力,这部分作者与刘江彬教授在2013年的研究中,认为接受授权的组织能力也高度相关性,也是建议优先授权必须通盘检讨在不同领域的意义。

优先授权是要跟专利、商标的优先权(priority)有所区别,但台湾的产学合作大部分是中小企业与公立大学的组合,前者有资源实力的先天局限,后者常有相关法令的限制。以美国为例,大型企业的产学合作之中,研发资源多、商品化能力强、营销管道多,相对地授权的议题就小很多,中小企业没钱买好的大学技术是台湾当前问题,技术入股是台湾可以参考的配套方式,但当前在台湾法制研议上尚无进度,反观美国的私人大学就鼓励企业用股票跟学校换技术,可以思考如何复制相关制度。

(三) 增加授权机制对产学授权绩效具有正面影响

以创新生态系统的观点,解释上述各类型技术授权的采用时机及可能技术、产业类别。通体只谈专属及非专属不容易有聚焦共识,但是若能针对不同的产业属性及商品性质来谈,授权机制的模式就很重要。如同前面谈到半导体与生医技术,近年来的文创产业需要商标权的“专属授权”或著作权的“独家授权”,这类因应政策产生的新兴产业,若上位法规捆绑授权机制的现况下,让产业如何有兴趣参与产学生态是一大隐忧。

授权绩效才是产学合作的重要关键指标,而不是绑住授权的类型与权利归属的争议。近年,相关单位开始重视产学合作中的创业人数、从业人数,但多数教授还是为了学校要求才进行产学合作,问题的根本还是要从多数的法规调适做起,相对授权机制的法规调适需求程度低,只要相关部会因应“科技基本法”的规范,在对应的产学合作办法要点之中,对学研的授权机制开放,应该很快能看到民间的厂商动起来。

本文仅简短从授权种类的分析,以及补充优先授权对厂商的意义与价值,最终还是要在创新生态系统之中,督促学研机构拿出好的研发能量作为产出,转让到企业之后,成为更有价值的产业价值创新及提振社经指标,这才是完善的产官学研紧密生态系统,更是笔者长时间关注美国的技术移让机制后,建议台湾地区进行机制修正之处。

猜你喜欢

学研移转产学
戎子酒庄 搭起产学平台
基于产学协同的融媒体人才培养模式探究
居住权移转的正当性研究
“学研”教育模式在《畜牧学概论》教学中的思考
伙伴学研的理念和实践
一种新的频率降低技术——声频移转
产学结合教育模式在路桥专业中的应用
“G-E-T”学研型语文课堂生成的类型及导控策略
湖北经济学院信息管理学院 “政企学研”有效协作 提升创新“内生力”
基于差异化目标导向下的产学合作创新利益分配